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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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管理,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

第二章申请、审批和使用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资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要求;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考核合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观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观场临时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机具、配件、施工工艺等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一、概述建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建造施工企业合法开展施工活动的必备证件,为加强建造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规范施工行为,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申请条件1. 建造施工企业需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2. 建造施工企业应具有相应的建造施工资质,并备齐申请所需的证明文件;3. 建造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安全生产主管、安全生产管理员等;4. 建造施工企业应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设备。

三、申请程序1. 建造施工企业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资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备等;2. 提交申请材料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缴纳相关费用;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建造施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4. 若审查和现场检查合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5. 若审查和现场检查不合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告知建造施工企业需要改正的问题,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四、许可证有效期建造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后,建造施工企业需重新提交申请并通过审查、检查后方可续期。

五、安全生产监督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造施工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2. 建造施工企业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相关信息;3.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建造施工企业应积极配合,并按照要求整改存在的问题。

六、附件1. 申请建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所需的材料清单;2. 建造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3. 建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设备要求。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造施工资质:指建造施工企业依法取得的施工能力认定证书;2. 安全管理人员:指建造施工企业配备的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人员;3. 安全生产监督: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管理,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

第二章申请、审批和使用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资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要求;(四)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考核合格证书;(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观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观场临时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机具、配件、施工工艺等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载体,而安全生产则是建筑施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安全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建筑质量和工程效益,国家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本文旨在详细解析这一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的目的和意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是为了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路、水利、桥梁、隧道、机场等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注册登记的建筑师事务所、施工图审查机构和监理机构。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与核发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分类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三类:特种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临时安装修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条件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注册登记;(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拥有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技术、经济条件和设备设施;(四)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并记录;(五)自上一次审核核发许可证以来,安全生产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六)其他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遵守以下流程:(一)准备材料,包括企业登记文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档案、现场照片等;(二)递交材料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四)审核合格后,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五)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4.03•【字号】辽建[2007]95号•【施行日期】2007.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的通知(辽建[2007]95号)各市建委、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的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除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和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外,必须依法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新取得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3个月内依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职务的建筑施工活动。

并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学时参加行业管理部门及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入培训档案。

二、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时,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对参与投标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进行审查。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不得参加投标活动。

三、总承包企业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它企业的,分包企业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分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否则不得分包。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使用辽宁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辽建[2008]218号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使用辽宁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辽建[2008]218号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使用辽宁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使用辽宁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辽建[2008]218号)各市建委、局: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动态监督管理,根据省建设厅《关于推广使用辽宁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要求,省厅决定从2008年8月1日起,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申报工作中使用辽宁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申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办理变更、补发等,均要通过管理系统进行。

二、申报程序(一)企业购买软件后(购买方式详见附件),按使用说明进行安装、注册,登录管理系统,录入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申请数据,然后上报。

同时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申报材料上报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

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内容变更或遗失补办的,企业均要从管理系统下载《申请表》,连同变更材料一起报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审核合格后到省建设厅办理变更或补办手续。

(二)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管理系统受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核实申报企业人员数量是否满足要求、人员是否有重复申报现象、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以及企业不良记录等情况,对核实合格的电子数据通过管理系统统一进行上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保障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筑施工分包企业及其他相关建筑施工企业。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1.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展施工活动前,应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2.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建筑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安全管理机构和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等。

3.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4.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善程度和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等因素,评定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并决定颁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1.企业在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许可证上的内容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2.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员工能够正确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操作工具。

3.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记录并报告劳动保障部门。

4.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和救援。

5.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整改记录、员工培训记录等。

安全档案应妥善保管,方便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监管和检查。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和延续1.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应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延续。

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与申请颁发时相同。

2.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应当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发生变更的;–企业业务范围发生变更的;–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

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

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

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第一篇: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辽宁省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部门及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材料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须具备《规定》第四条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其中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符合本细则附件四的要求。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并提供下列附件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二)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和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三)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人员名单、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四)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培训考核人员明细;(六)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证明和当年施工项目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收据复印件;(七)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组织人员名单;(九)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安全生产指标;(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文件及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目录;(十一)企业保证安全生产制定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本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十二)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十三)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下列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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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辽宁省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部门及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材料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须具备《规定》第四条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其中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符合本细则附件四的要求。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一)
一式二份,并提供下列附件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和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人员名单、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培训考核人员明细;
(六)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证明和当年施工项目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收据复印件;
(七)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组织人员名单;
(九)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安全生产指标;
(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文件及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目录;
(十一)企业保证安全生产制定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本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十二)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十三)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下列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
部位、环节的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附件材料要用A4纸分别装订成册。

其中,附件材料中(一)至(八)装订一册、(九)至(十三)装订一册。

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填写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表及附件材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核实,并在复印件上注明“经核实与原件无误”或“经核实与原件不符”,审核人要签字盖章。

三日之内将原件返回申报企业。

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申报材料核实后,填写《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汇总表》、《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明
细表》(见附件二),并编制软盘,连同企业申请表及本细则第七条中(一)至(八)的附件材料于10日内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它附件材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留查。

第十二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到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3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当进行整改,经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经审查发现申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予颁发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该企业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统一样式,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每个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取得一套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包括一个正本,两个副本;企业需要增加副本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增加。

第十五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见附件三),持原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于期满前3个月
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按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死亡事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 年。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持申请补办报告及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自2005年1月13日起,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为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中,应包括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市、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在本地区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也包括跨省、市、县在本地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反本细则行为的,应及时、逐级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其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抄告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按照《规定》,对企业进行相应处罚,并将结果通报原报告或抄告部门。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注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企业依法终止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以及撤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况。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据《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至2004年12月10日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继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汇总表》、《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明细表》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4、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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