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8A章第4段所指名的管理人员是否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就任七
第218A章第4段所指名的管理人员是否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就任一

第218A章第4段所指名的管理人员是否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就任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4段所指名的管理人员是否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就任的主要内容。
(第218章第50条)[1985年12月13日](本为1985年第34号法律公告)第218A章第1条引称本规例可引称为《旅行代理商规例》。
第218A章第2条登记册的备存第I部登记册(1)注册主任须安排在登记册备存有关以下项目的详情─(a)有效的牌照;(b)已暂时吊销或撤销的牌照;及(c)其认为适当的其他事宜(如有的话)。
(2)登记册须存放在注册主任的办事处,或存放在注册主任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发表的公告所指明的其他地方。
(3)根据本条须备存的登记册可采用以下方式备存─(a)将有关事宜记录在钉装簿册内或以其他可阅形式记录;或(b)将有关事宜以可阅形式以外的其他形式记录,但该等纪录必须能以可阅形式重现。
第218A章第3条登记册的查阅及副本任何人缴付附表1列出的费用,即有权─(a)在一般办公时间内查阅登记册和将任何记项复制副本;或(b)从注册主任处获取登记册内任何记项的经注册主任或获其授权的人核证为正确的副本。
第218A章第4条登记册的刊登(1)注册主任须于每年1月1日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拟备和在宪报刊登一份名单,列出所有于名单指明的日期当日,名列登记册为领有牌照的人的姓名或名称及注册地址,并列出该等人士领有牌照的期间。
(2)注册主任须于每年7月1日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拟备和在宪报刊登一份名单,列出所有在根据第(1)款刊登的名单所指明的日期与根据本款刊登的名单所指明的日期之间,其姓名或名称获加入登记册内,或其牌照已获续期的人的姓名或名称及注册地址,而在两种情况下均须列出该等人士领有牌照的期间。
第218A章第5条副本、文本可接纳为证据(1)根据第3条获取并看来是经注册主任或获其授权的人核证的登记册记项副本,在任何刑事或民事法律程序中交出时,无须再加证明即须接纳为证据,作为其内所述明事实的表面证据。
第218A章第4段所指名的管理人员是否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就任二

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第218A章第4段所指名的管理人员是否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就任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4段所指名的管理人员是否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就任的主要内容。
第218A章第13条牌照续期(1)牌照续期申请须在牌照有效期届满前不多于2个月但不少于1个月提出,或在有效期届满前另一段由注册主任以书面允许的期限内提出。
(2)牌照续期申请书─(a)如由个人或非属法人团体的团体提交,须采用附表2的表格6;(b)如由法人团体提交,须采用附表2的表格7。
(3)牌照续期申请书须附有详情陈述书─(a)如申请由个人或非属法人团体的团体提出,该详情陈述书须采用附表2的表格8;(b)如申请由法人团体提出,该详情陈述书须采用附表2的表格9。
第218A章第14条对持牌人施加的一般规定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第IV部对持牌人施加的一般规定每名持牌人须─(a)备存及保存妥当的帐簿,该帐簿可以可阅形式备存,或以非可阅形式备存,但须能以可阅形式重现;(b)通知注册主任并使其时刻知道可于通常办公时间根据本条例第45条检查帐簿的地方;(c)在牌照指明的处所内一个对前往该处的公众人士而言属显眼的地方,展示与时刻展示该牌照或注册主任根据第12条发出的牌照复本;(d)在其本人或代表其本人发出的信件、帐目、收据、小册子、说明书或其他文件上,或在其本人或代表其本人以文件形式或其他形式发布的宣传品中,清楚述明其旅行代理商牌照号码;(e)在(d)段提述的所有文件及所有书面形式的宣传品上的显眼处,清楚述明领有牌照的人的姓名或名称及牌照指明的处所地址;(f)在公众人士缴付某项旅行服务的订金之时或之前,向该人提供该项旅行服务的全部详情;及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g)于停止经营旅行代理商业务时,通知注册主任。
第218A章第15条第14条的释义就第14条而言─(a)妥当的帐簿即为帐簿本身或以可阅形式重现时(如帐簿以可阅形式以外的其他形式备存)充分展示及解释持牌人在其经营的旅行代理商业务运作中进行的所有交易,并真实而公平地反映该业务的状况的帐簿;(b)凡以将记项记入钉装簿册的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备存帐簿,则须采取足够防范措施,以防止捏改并使其易于发现;及(c)一份载有附表3所列资料的陈述书,即属已充分遵从该条(f)段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09-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第六条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一)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二)相关会议的决议;(三)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五)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六)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七)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八)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九)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商业登记条例

商业登记条例本《条例》只包括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前所作的修订。
本条例旨在修订与香港商业登记有关之法例。
(一九五九年二月六日)第一条本条例定名为商业登记条例。
第二条(1)在本条例内,除按照上下文另具意义者外,下开各词应解释如下--“商业”指任何形式之行业、贸易、工艺、专业、职业或其他活动,为谋取利益而从事者,同时亦指一所会社;“签署证明”指局长根据第十九条之规定所作之签署证明;“会社”指任何法团或团体,设立之目的在于为其会员提供设施以便进行社交或康乐活动,该法团或团体并且--(a)为其会员提供服务(不论是否牟利);及(b)拥有会址,专供其会员使用;“局长”指根据税务条例委任之税务局局长;“副本”就分行登记证而言,指根据第十四和所制订之规例发出之分行登记证副本;“副本”就商业登记证而言,指根据第十四条所制订之规例发出之商业登记证副本;“征款”指附表内第6项所规定之款额;“营业地点”包括下开场所--(a)如属根据公司条例在香港注册成立之公司,指其注册办事处;及(b)如属公司条例第十一部适用之公司,则指根据该部之规定,经向公司注册官呈报姓名作注册用之人士之地址;“规定之分行登记费”指附表内第5项所规定之费用;“规定之商业登记费”指附表内第1项所规定之费用;“规定之签署证明费用”指根据第十四条制订之规例所规定之签署证明费用;“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指视为根据一九八五年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条例第六条设立并继续存在之基金;“登记册”指税务局局长设置之商业登记册;“有效分行登记证”指局长根据第六条之规定发出而仍未过期之登记证,或任何仍未过期之分行登记证之副本;“有效商业登记证”指局长根据第六条之规定,或曾根据一九五二年商业管制条例之规定发出而仍未过期之登记证,或任何仍未过期之商业登记证之副本;(1A)就本条例之规定而言,任何公司--(a)如根据公司条例之规定,在香港注册成立,或适用于公司条例第十一部之条文;及(b)除本条规定外毋须根据本条例登记,应视作经营商业之人士,并须根据本条例登记。
香港个人资料( 私 隐 )条例

“不準確”(inaccurate),就個人資料而言,指資料是不正確的、有誤導性的、不完全的或過時的; “切實可行”(practicable) 指合理地切實可行; “有關人士”(relevant person),就個人(不論如何描述該名個人)而言─
香港《人事登记条例》

《人事登记条例》本条例旨在就香港境内的人及在其他地方而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人的登记及其详情的记录,及身分证的发给、携带、出示及应用,及为与该等事宜相关的目的而订定条文。
(由1979年第46号第2条修订;由1987年第32号第2条修订;由1999年第71号第3条修订;由2003年第9号第2条修订)[1960年6月1日]1960年A44号政府公告(本为1960年第18号)第1条简称版本日期30/06/1997本条例可引称为《人事登记条例》。
第1A条释义版本日期12/05/2003(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由2003年第9号第3条修订)“入境事务队成员”(memberoftheImmigrationService)指担任《入境事务队条例》(第331章)附表1指明的职级的人;(由2003年第9号第3条增补)“入境事务审裁处”(ImmigrationTribunal)指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第53F条设立的入境事务审裁处;(由1987年第32号第3条增补。
由1997年第80号第103条修订;由1997年第363号法律公告修订)“已打孔身分证”(perforatedidentitycard)指已由登记主任以机器打孔显示失效日期的身分证;(由1983年第11号第2条增补)“永久性居民身分证”(permanentidentitycard)指载有“持有人拥有香港居留权”字句的身分证;(由1987年第32号第3条增补)“申请人”(applicant)指─(a)申请根据第3条登记的人;(b)以家长身分,为不足18岁者申请根据第3条登记的人;(c)根据本条例申请身分证的人;(d)以家长身分,为不足18岁者根据本条例申请身分证的人;(由1987年第32号第3条增补)“身分证”(identitycard)指根据本条例发给的身分证,并包括永久性居民身分证;(由1987年第32号第3条修订)“身分证明书”(certificateofidentity)一词的涵义,与《入境条例》(第115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由1987年第32号第3条增补。
香港公司条例中文版

3
“认可财务机构”(authorized financial institution) 指《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2条所指的认可机构; (由1988年第12号第2条增补。由1995年第49号第53条修订) “认可控制人”(recognized exchange controller) 的涵义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 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由2002年第5号第407条增补) “认可证券市场”(recognized stock market) 的涵义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条中 该词的涵义相同; (由2002年第5号第407条增补) “认股权证”(share warrant) 具有第73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由1984年第6号第2条增补) “影子董事”(shadow director) 就一间公司而言,如该公司董事或过半数董事惯常按照某人的指示或 指令行事,指该人; (由2003年第28号第2条增补) “影像纪录”(image record) 指用图像处理方法制作的纪录,如文意准许,包括可阅形式的纪录; (由2003年第28号第2条增补) “图像处理方法”(imaging method) 指藉以进行下述作业的方法:将可阅形式或微缩影片形式的文件 用扫描仪扫描,使其上记录的数据转化为电子影像,然后储存在能以可阅形式检索和重现的电 子储存媒介内; (由2003年第28号第2条增补) “监察委员会”(Commission)— (a) 除(b)及(c)段另有规定外,指《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3(1)条提述的证券及期货事 务监察委员会; (b) 在任何根据该条例第25条作出的有关转移令的有效期内,按照该命令的条文而指有关 的认可交易所,或同时指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有关的认可交易所;或 (c) 在任何根据该条例第68条作出的有关转移令的有效期内,按照该命令的条文而指有关 的认可控制人,或同时指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有关的认可控制人; (由2002年 第5号第407条代替) “担保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及“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具有第 4(2)条分别给予该两词的涵义; (由1984年第6号第2条增补) “营业地点”(place of business) 就非香港公司而言,具有第341(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由2004年第30 号第2条增补) “簿册及文据”(book and paper) 及“簿册或文据”(book or paper) 包括账目、契据、文字及文件。 (由1949年第1号第22条修订;由1987年第10号第2条修订;由1992年第86号第2条修订;由2002年 第5号第407条修订;由2004年第30号第2条修订) (2) 任何以专业身分提供意见的人,不得仅因公司董事或过半数董事按其意见行事而被视作该 公司的影子董事。 (由2003年第28号第2条代替) (3) 本条例中凡对法人团体或法团的提述,须解释为不包括单一法团,但包括在香港以外成立 为法团的公司。 (由1974年第80号第2条增补) (4) 就本条例而言,在不抵触第(6)款的条文下,一间公司须当作为另一间公司的附属公司,如 ─ (a) 该另一间公司─ (i) 控制首述的公司董事局的组成;或 (由1984年第6号第2条修订) (ii) 控制首述的公司过半数的表决权;或 (iii) 持有首述的公司的过半数已发行股本(所持股本中,如部分在分派利润或资本时无 权分享超逾某一指明数额之数,则该部分不计算在该股本内);或 (b) 首述的公司是一间公司的附属公司,而该间公司是上述另一间公司的附属公司。 (由 1974年第80号第2条增补) (5) 就第(4)款而言,一间公司如在无需他人同意下,可藉行使若干可由其行使的权力,委任另
2021年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

《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绪言1.公司条例(第32章)附表一A表中之规例应适用于本公司,但本章程具体排除者或与本章程所含条文不符合者例外。
特别是,但无论如何并不限制上述之通用性,A表第11、24、25、49、55、81、86、91到99(包括在内)、101、108、114及136条并不适用或在以下出现时经过修改。
私人公司2.本公司为私人公司,据此:(1).任何邀请公众人士认购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债权证的行为均受禁止;(2).公司的成员人数(不包括受雇于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公司而在受雇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公司成员的人)以50名为限.但就本条而言,凡2名或多于2名人士联名持有公司一股或多于一股的股份,该等人士须视为单一名成员;(3).转让股份的权利乃以下文所订明的方式受到限制;股份3.股份由董事控制,他们可在认为适当之时间按照适当条件并附带适当权利及特权溢价或平价根据(公司条例)第57B条将股份分配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予适当人士,他们还具有充分权力在他们认为适当之时间以适当报酬平价或溢价将任何股份催缴股款通知书给予任何人士。
特别是董事在发行这类股份或其中任何部分时,可附以股息之优先、延期支付或有条件之权利,以及附以投票之特殊或有条件之权利,或不带投票权。
所发行之优先股以可能被赎回或由本公司选择是否购回为条件。
4.本公司对以各成员名义注册之所有股份及发行股份所得收入具有至高无上之留置权,用来偿还其单独或与其他任何人士共同承担或对或与本公司共同承担之债款、负债及债务,而不论其付款、清偿或偿还期限巳到期与否,而且该种留置权应延伸而适用于时时宣布之有关股份一切股息。
5.除本条例另作规定者外,本公司有权视任何股份之注册持有人为其绝对所有人,因此除具有法定管辖权之法庭所命令或条例所要求者外,本公司无须承认其他任何人士对这类股份之任何衡平或其他要求权或权益。
6.根据(公司条例)及法庭批准本公司可以特殊决议折价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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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方就任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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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在(a)节答“是”,请述明─
(i) 商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i) 解散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ii) 解散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我们*声明:尽本人/我们*所知所信,本人/我们*在本申请书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属真实正确。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个人身分提出申请的申请人)
*(代表所有在申请书上签署的合
伙人提出申请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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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去不适用者。
请注意:(i) 在填妥本陈述书并在其上签署后,须将陈述书正本及一份副本,连同牌照申请书,一并呈交注册主任。
(ii) 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交文件证据,以支持本陈述书内所提供的资料。
(iii) 根据《旅行代理商条例》第50(1)(fa)条订立的规例所订明的服务指以下服务:
(a) 观光或游览令人感兴趣的本地地方;
(b) 食肆膳食或其他备办的膳食;
(c) 购物行程;
(d) 与(a)、(b)或(c)段所提述的活动相关的本地交通接载。
警告─《旅行代理商条例》第48(1)(c)条规定:任何人就要求发出牌照的申请作出虚假或误导的陈述,或提交虚假或误导的资料,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及监禁2年,或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2001年第3号第46条;2002年第10号第10条;2004年第23号第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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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5
[第9(2)(b)条]
旅行代理商条例
(第218章)
支持法人团体申请牌照的详情陈述书
请答覆下列问题─
(如空位不敷应用,请另纸继续作答,并指明与答案有关的问题编号,且须在其上签署。
)
1. 该法人团体的业务是否拟包括下述各项在内─
(a) 代另一人获取在旅程中以任何运输工具提供的载运,而该旅程从香港开始,其后主要在香港以外进行?
是□ 否□
(b) 代另一人获取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住宿,而该另一人就住宿费用缴付款项或会就住宿费用缴付款项?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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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如在(a)节答“是”,请述明现申请牌照的旅行社的业务是否─
(i) 经国际航空协会认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i) 东方航空协会指定的代理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ii) 国际定期空运商所指定的经销商(请提供空运商名称)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A. 该法团的业务是否拟包括下述项目在内─
(a) 代任何到港旅客获取在旅程中以任何运输工具提供的载运,而该旅程是在香港以外地方开始的,该旅程并─
(i) 在香港终止;或
(ii) 涉及该旅客在离开香港前通过出境管制站?
是□ 否□
(b) 代任何到港旅客获取在香港的住宿,而该旅客或其代表就或会就住宿费用缴付款项?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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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代任何到港旅客获取一项或多于一项根据《旅行代理商条例》第50(1)(fa)条订立的规例所订明的服务?
是□ 否□
2. (a) 现申请牌照的旅行社的业务是否香港任何已设立的旅游业务商会的会员?
是□ 否□
(b) 如在(a)节答“是”,请提供该(等)旅游业务商会的名称─
(i)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i)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ii)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a) 该法团是否拟就其旅行代理商业务而开设银行帐户?
是□ 否□
(b) 如在(a)节答“是”,请提供每一间该法团拟就该业务而在其开设帐户的银行的以下细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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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4
银行名称
银行地址
帐户号码
开户日期
4. (a) 该法团是否拟聘任一名《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所界定的执业会计师负责审计法团业务帐目?
是□ 否□
(b) 如在(a)节答“是”,请述明该会计师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