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见证人法律地位问题调查与研究——以H省Q县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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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难问题与其思考(Word最新版)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难问题与其思考(Word最新版)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难问题与其思索通过整理的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难问题与其思索相关文档,渴望对大家有所扶植,感谢观看!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难问题与其思索【摘要】证人出庭作证始终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规定所要求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难的状况相当普遍,严峻困围着诉讼活动的顺当进行并影响着司法的公正。

就这一问题,本文阐述了有关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难问题与其思索。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作证难思索目录一、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难问题的提出- 1 -二、证人作证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 -(一)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方面的问题- 1 -(二)刑事诉讼中证人权利保障方面的问题- 2 -(三)刑事诉讼中传唤证人存在的问题- 2 -(四)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真实性的问题- 2 -三、证人作证在刑事中存在问题的缘由- 3 -(一)证人自身缘由- 3 -(二)社会文化缘由- 3 -(三)法律规定缘由- 4 -(四)司法部门缘由- 4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的思索- 4 - (一)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的社会保障机制- 4 - (二)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机制- 5 -结语- 6 -参考文献- 7 -一、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难问题的提出2003年底,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发生了一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宝马车撞人案案例来源于2004年7月黑龙江电视台“法制红与黑”栏目报道。

”。

一辆农用拖拉机没留神,刮了停在路边的一辆宝马牌越野车,结果发生争吵,并最终导致了宝马车将一人撞死,十多人撞伤的惨痛后果。

该案发生后,互联网上传出很多关于宝马车主身份的留言和揣测,并引发了很多探讨和评说。

诚然,该案折射出来的社会问题是多层面的,笔者感受最深的还是其中的证人问题。

该案发生时,现场围观的人很多,因此,很多人都目睹了宝马车撞人的经过,而且据说有十多位目击者还亲耳听到了案件当事人之间的一些重要对话。

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制度的法律思考

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制度的法律思考

作者: 施俊镇
作者机构: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警察学校
出版物刊名: 公安教育
页码: NULL-NULL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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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问题的提出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收集、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过程。

刑事诉讼的每一环节同证据均有密切联系。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证据。

”[1]然而,我国现行刑事证人制度难以保证证人证言作用的充分发挥,证人远未完成法律所赋予的重要使命,造成司法实践的困难,出现诸多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的现象,严重制约刑事案件的及时、准确审判。

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制度,发挥证人应有作用,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我国现行刑事证人制度的主要缺陷(一)证人资格界定模糊,造成司法实践困惑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第2款分别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
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可见,在我国,凡是知道案件情况且具备作证能力的人,不论身份如何,均有作证义务。

其实该规定是极不科学的。

因为,对某些因职务行为而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是不能要求其作证的。

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如果要求其就履行职务所知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作证,那实际上是在揭露犯罪,这与律师参与诉讼的职责相悖。

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的律师将产生不信任心理,担心律师...。

刑事诉讼中证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中证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中证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发展,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日益完善。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保护证人权益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

然而,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权益保护还存在一些法律规制问题,亟待解决。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隐私保护不够完善。

在刑事案件中,涉及的证人常常面临着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这可能导致其受到社会舆论的谩骂和威胁,并对其个人和家庭造成极大的伤害。

因此,我国应当完善法律规定,保护证人的隐私权,避免其个人信息在诉讼过程中被滥用。

其次,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的人身安全保护措施需要加强。

在一些严重刑事案件中,证人常常面临着被威胁、恐吓甚至暴力袭击的危险。

为了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我国刑事诉讼应当加强对证人的安全保护措施,并通过法律手段打击对证人进行威胁和报复的行为,以维护正义的实现。

此外,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证人的心理健康保护措施亦需加强。

刑事案件往往涉及严重的犯罪事实和血腥的场面,证人在接受调查和出庭作证的过程中可能受到心理上的创伤。

为了保护证人的心理健康,我国应当建立相应的心理辅导机制,为证人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降低他们的心理负担,减少对其生活的不良影响。

此外,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证人的利益保护也需加强。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证人可能会受到不当的诱导和胁迫,以达到特定的目的。

为了保护证人的利益,我国刑事诉讼应当加强对证人的权益保护,确保他们能够真实、客观地作证,从而维护刑事审判的公正和公正。

当然,在解决刑事诉讼中证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问题时,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例如,如何在保护证人权益的同时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如何平衡证人和被告双方的权益等。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在法律层面上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法律规制措施。

综上所述,证人在刑事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保护其权益既关乎个人利益,也关乎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因此,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十分重要。

刑事诉讼见证人制度研究

刑事诉讼见证人制度研究

刑事诉讼见证人制度探究引言刑事诉讼见证人制度,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机制,具有重大的意义。

它是确保刑事案件公正、合法的关键一环,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卫证人权益,维护社会公理。

本文将从见证人的角度出发,探讨刑事诉讼见证人制度的意义、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刑事诉讼见证人制度的背景和意义在刑事诉讼中,见证人作为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明者,具有分外重要的地位。

他们能够提供直接的证据,有助于精通案件真相,缩减警方的偏见和错案的发生。

因此,确保见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充分得到保障,能够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此外,刑事诉讼见证人制度还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 保卫证人权益。

刑事案件中,证人通常是与犯罪行为有关的重要人员,他们可能面临来自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团伙的报复恐吓。

见证人制度的设立可以为他们提供必要的保卫,例如匿名出庭、隐蔽身份等,以确保证人的安全。

2. 缩减错误判决。

见证人作证的过程中,可以提供更多、更直接的证据,有助于判决的准确性。

通过听取见证人的证言,法庭可以更全面地了解案件状况,防止仅凭证据片面或不完整而导致判决错误的状况发生。

3. 维护社会公理。

刑事诉讼见证人制度是为了维护社会公理,确保真凶受到应有的审判和惩罚。

只有当见证人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案件中的各类证据得以合法得到,才能保证罪犯不会逍遥法外,为整个社会树立公平公正的形象。

二、刑事诉讼见证人制度存在的问题然而,当前的刑事诉讼见证人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此刻以下几个方面:1. 证人保卫措施不完善。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卫证人,但在实践中,证人的安全得不到充分保障。

一些证人面临被报复或恐吓的风险,导致他们不敢或不允诺出庭作证,从而影响了证人制度的有效实施。

2. 证人信誉的问题。

一些证人可能出于个人原因提供虚假证词或误导性证词,给案件的审理造成困扰,甚至影响到判决结果。

这种状况下,证人制度的原本意义就被扭曲了。

3. 法官对质物证词区分的能力的问题。

论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中的见证人制度

论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中的见证人制度
( )侦 查 实 践 中存 在 的 问题 二
事侦查 活动 中监 督侦查权 力的行使 ,保 障诉 讼参 与人 的权 利便成 为必要 。同时见证 人可在 必要时对 侦查程 序的合 法
性和 客观性进行证 明 ,提 高公权 力行为 的公信度 。见证人 制度 的上 述价值 在该制度 完善 实施 的情况 下方得 以体现 ,
1 . 刑事侦查人员轻视 见证人 的作用 实践 中 ,相 当一部分侦查 人员甚 至是相关领 导对见证
人 制 度 的 价 值 缺 乏 足 够 的认 识 ,认 为 是 否 有 见 证 人 参 与 无
关 紧要 ,对见证人 参与见证 仅作表 面文章 。具体表 现为两
的权利义 务。在法 律没有 作出 明确 规定 的情 况下 。要求侦
条规定 : “ 对于扣 押的物 品和文件 ,应当会 同在 场见证人 和被扣押 物品持有 人查点清 楚 ,当场 开列清单一 式两份 ,
由侦查 人员 、见证 人和持有 人签名或 盖章 ,一份 交给持有 人 ,另 一份附卷备 查 。” 《 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 规则 》第 人
见证人 的规定 。结合我 国法律法规 中关于见证人 的规定 , 笔者认 为可 以这 样理解见 证人 :应侦 查机构 的邀请 参加到





蠢州■富职 业掌院掌报 … … … ・
亡原 因如 “ 与狱 友玩躲猫 猫游戏 时不慎撞 到墙壁 上受伤 致 死”、 “ 睡觉 中做梦惊 吓致死 ” 、 “ 喝水 后莫名死 亡 ”以 及 “ 溺亡 在洗脸 台水池 ”等 ,这些 事件致 死的几率 极小 , 但我们 仍不能 否认 理论上 其确有发 生 的可能性 。然而 ,当 这样 的死因被公 布时 ,却 引起死 者家属 和社会大 众的强 烈 质疑 ,原 因何 在?因为死 因 由看守 所单独 或经警方 侦查后 对外公 布 ,整个 过程完全 由公权 力一方控 制 ,而 没有死 者 家属或第 三方 的介入 ,退 一步说 ,即使 死因成立 ,因其 程 序参 与的单方性 也很难取 信于 民。 由此 ,见证人参 与到 刑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已经逐步完善,目前已经有关于刑事证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实施了一些相关制度和措施。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分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一、法律法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证人的保护,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对作证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予以保护。

被传唤的作证人不得用威胁、贿赂等手段进行干扰或者打击报复。

”同时,刑法也对于打击威胁、诈骗和暴力霸凌等针对证人的行为作出了惩罚性规定。

此外,我国还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若干规定》,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一些流程进行明确规定。

除了法律法规之外,我国的一些地区还制定了一些细化措施,如北京市公安局就颁布了《关于作好涉案证人保护工作的通告》等。

二、证人应获得的保护我们分别从证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两个层面来分析。

1. 人身安全如前所述,《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了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人身安全应予以保护。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公安、法院、检察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证人。

这些措施包括提供保护证人的安全居所、协助警方开展专业保护、参与司法机关的保护计划等。

2. 财产安全证人的财产安全主要表现在对其生产和工作的影响。

在互联网时代,大量的个人信息已经无处不在,由此导致的欺诈和诈骗行为,可能会直接威胁到证人的财产安全。

一些地区已经对此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如北京市的证人保护工作规定提出了“保障作证人经济权益”这一条目。

三、证人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乌鲁木齐市和北京市都颁布了相关证人保护规定,应该说,我国的证人保护工作还是比较成熟和规范的。

警方和法院等司法机关已经建立了专职的证人保护团队,对证人进行详细的保护计划和措施。

对于证人的防范教育虽然在发展中也有所提高,但教育力度还是应该进一步加强,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警方和法院的相关培训,提高实际操作技巧和流程。

刑事见证人制度规范化研究

刑事见证人制度规范化研究

刑事见证人制度规范化研究
李腾浩
【期刊名称】《现代商贸工业》
【年(卷),期】2024(45)12
【摘要】刑事见证人制度的实施不仅解决了当事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参与度不足的弊端,也规范了侦查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增强了侦查结果的说服力。

然而,有关见证人的资格、法律地位、所享有的权利以及需要承担的责任等内容都缺乏具体、系统的规范,制度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因此,对刑事见证人制度规范化研究有重要意义。

针对实际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为规范刑事见证人制度实施健全途径,提出明确规定刑事见证人相关的具体内容、规范刑事见证过程、补充刑事见证方式和建立职业刑事见证人队伍的对策。

【总页数】3页(P192-194)
【作者】李腾浩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对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存在问题的思考
2.论我国刑事见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r——以审判中心主义为视角
3.证据法视角下刑事辨认见证人制度的反思
4.我国刑事勘察中的见证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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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见证人制度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刑事诉讼见证人制度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刑事诉讼见证人制度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一、见证人制度的法理基础国家在履行刑法之惩治罪犯功能的同时,应该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会因国家公权的追诉而受到侵害。

刑事诉讼程序就是为了平衡国家司法权利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的冲突而设定的规则。

刑事诉讼程序设立的目标就是在于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实体公正。

西文有这样一句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还应该以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这句经典法律谚语正蕴含了深刻的程序正义价值。

目前所有民主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设立了见证人制度,体现了通过合理程序来监督、见证和制约国家公诉活动的人权主义价值取向。

见证人制度的确立,在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础上,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提升了国家追诉犯罪的公信力,兼顾了惩治犯罪和充分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

在我国刑事诉讼体制下,侦查阶段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关键环节,侦查行为是当事人及其他公民参与程度最低的诉讼行为,设立见证人制度是对当事人参与权不足的一种机制性平衡。

二、中外法律对见证人概念的界定和适格性规定(一)见证人概念的界定很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见证人都有明确的表述,认为见证人是刑事诉讼程序不可缺少的参与者。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120条规定:“诉讼行为的证人是指见证人和被扣押后物品的指定保管人等人员的总称。

”意大利刑诉法实质上就是根据见证人的作用将见证人界定为一种特殊的证人。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60条规定:“见证人是与刑事案件的结局无利害关系,被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检察长邀请来证明侦查行为的事实、内容、过程和结果的人员。

”我国刑诉法涉及到见证人制度,但是对见证人的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

理论界一般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见证人是指受司法机关邀请或者委托,对司法机关在相关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程序、内容和结果进行现场观察的人员,本质上是一种证实证据合法性的人员。

(二)见证人的适格标准见证人系受邀请或者委托参加刑事诉讼行为的人员,具有可选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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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l 卷
Vo 1 . 3 1
第1 期
No . 1
中州大学学报
J OURN AL O F Z HON GZ HOU UNI VE RS I T Y
2 0 1 4年 2月
F e b . 2 0 1 4
我 国刑事见证人法律地位 问题调查与研究
— —
以 H省 Q县为视角 范 玮 , 刘德 勇 .
为基础对我 国刑事见证人法律地位进行研究 , 为我 国刑事见证制度 的完善提供一定的方法和思路 。
关键词 : 刑事侦查学; 刑事见证人 ; 法律地位 ; 调查与研 究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5 . 2 1 2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8— 3 7 1 5 ( 2 0 1 4 ) 0 1 — 0 0 3 9— 0 4
其 资格进 行 科 学界 定与评判
根据新施行的《 刑事诉讼法》 来看 , 刑事见证人
仍然 没有 纳入 刑事 诉 讼 参 与 人 的 范 围 , 其 刑 事 诉讼 中待 定第 三人 的法 律地 位依 然 没有改 变 。对 于刑事 见证 人 的权利 义务 更 是 停 留在 以往 语 焉不 详 的“ 老
地方 ” 。 … 笔者认 为 , 这 种状 况 突 显 了我 国刑 事诉 讼
与修订前一样 , 新施行的《 刑事诉讼法》 对选取
刑事 见证 人 的标准 及刑 事见证 人 的任 职资格 仍然 没
有明确规定 , 这使得各地在侦查活动中对刑事见证
人使 用 的标准 也不 一 致 , 刑 事 见 证 人使 用 的 随意 性
被搜查人或 者他 的家 属、 邻 居或 者其 他见证 人在 场。 ” 这就使被搜查人及其家属、 邻居“ 天然见证人”
的法律 地位及 资格 为法 律所 确认 。笔者 认为 这一 规 定 有欠 妥 当 , 而“ 其 他见证 人 ” 作 为法 律用 语 写 入法 条 也是 有损刑 事 法 律严 肃 性 的。在 此 问 题 上 , 公安
( 1 . 贵州民族大学 法学院, 贵阳5 5 0 0 2 5 ; 2 . 河南省汤阴县人 民检察院, 河南 汤阴 4 5 6 1 5 0 ) 摘 要: 对刑事见证人法律地位的明确 以及 资格 的科 学界定是 程序 正义的必然要 求与具体体 现, 然而, 《 刑事诉讼法》 的最新修订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完成这一任务。文章 以 H省 Q县调查材料
合法” 处理。这样一来 , 侦查活动所获取 的证据 的证
据能力 即证 据资格受 到质 疑是无法 避免 的 , 而刑事 见 证人对 侦查活动 的监督更 是无从谈起 。 _ 1 ( 二) 刑 事 见证 人 法律 地 位 不 明 确 导 致 无从 规
在笔 者对 H省 Q县 的一 项调 查 中 , 被访 问的 1 4
膨 胀 与扩 张属性 的 , 权 力 从其 先 天属 性 上来 说都 是 排 斥权 力监 督机 制 的 , 因此 在 侦查实 践 中 , 侦查 机关 及 其侦 查人 员对 外 部 监督 人 员 从 心 理 上是 排 斥 的 , 如此一 来 , 在勘验 、 搜 查等 活动 完成之 后 临时找 来一 个 或两个 不 相关 的 人签 字 了事 的 现象 将 无 从 避 免 。 虽 然其 中也许 会有 侦查 过 程 中案 件需 保 密 的 因素 , 但 这样 做 , 显然是违背了“ 保证勘验 、 搜查 、 扣 押 等 侦查 活 动 的客观性 , 保 证所 取证 据 的证 据 能力 , 维护
作者简介 : 范玮( 1 9 7 9 一) , 男, 河南清丰人 , 贵 州民族大学法 学院法律硕 士研 究生 , 主要研 究方 向: 法理 学、 刑事诉讼 法 学
和刑 事侦查学。

3 9・
章。 ” 第 一 百三 十七条 规定 : “ 在 搜查 的时 候 , 应 当有
白” , 只能对 刑事 见 证人 签 字 的笔 录全 都 给 予 “ 拟 制
位 侦查 人员 中有 1 1 位 表示 , 侦 查工 作 中需要 刑事 见 证 人 时经 常会 临时让 当地 的村 委会 或 居委会 成 员客
串一下 , 甚至会在工作结束后让本单位 司机签字 以
完成 程 序之 规定 ; 被访问的 l 6位 作 为 “ 潜 在 刑 事 见
证人 ” 的村( 居) 委会 主任 、 村( 居) 委会治安保卫主 任大都 对 刑 事见 证 的任 务 及 意义 没 有清 晰 的认 识 J , 其见证结果也不外是“ 指 山卖磨 ” 。究其原因 是我国刑事见证制度 的不完善 ( 新修订的《 刑事诉 讼法》 依然没有解决这一问题 ) 所致 , 而刑事见证人
刑事诉讼制度构建与完善过程中利益博弈胜出的结 果。侦查权是权力 的一种 , 众所周知 , 权力都是具有
收稿 日期 : 2 0 1 3—0 9— 2 0
录, 由参 加 勘验 、 检 查 的人 和 见证 人 签 名或 者 盖
基金项 目: 2 0 1 3年 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 目“ 刑 事侦 查学研 究 中引入 田野调查方法 问题探讨” ( x一 2 0 1 3— 0 5 8 )
也就 成为 了必 然 , 出 现前 文 所 述 调 查结 果 中 的刑 事
制度 及侦 查 实践对 见证 制度 及 刑事见 证人 作用 缺 乏 科学 的认 识 , 从 另 一侧 面来 看 , 更 是侦 查机 关在 现行
见证人使用情形也在所难免。《 刑事诉讼法》 第一
百三 十 一 条 规 定 : “ 勘验 、 检 查 的情 况 应 当写 成 笔
法 律地位 的科学 界定 是人 的初衷 , 至少在实际 效果来看 , 这是一种实践与制度脱节的现象 。
二、 刑 事见证 人 法律地 位不 明确 的影 响

我 国刑 事见 证人 法律 地位现 状
( 一) 刑事见证人 法律 地位不 明确导致难 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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