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1原矿适用)
A061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矿区使用费预缴申报表》

A061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矿区使用费预缴申报表》【分类索引】业务部门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业务类别自主办理事项表单类型纳税人填报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申报缴纳矿区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02号)【表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矿区使用费预缴申报表申报所属期(次):油(气)田名称:作业者名称:数量单位:吨/立方米金额单位:人民币元【表单说明】本表适用于中外合作油(气)田和海上自营油(气)田预缴矿区使用费时填报。
本表由参与合作并负责代缴矿区使用费的石油公司填写。
本表中的主要填写内容:(一)申报所属期起止:填写本期(次)申报矿区使用费所属期。
(二)纳税人名称:填写实际负有缴费义务的纳税人名称。
(三)产品销售实现日期:填写原油、天然气销售款划入申报单位帐户的日期。
(四)本年原油(气)计划总产量:填写年初国务院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数。
(五)适用费率:年初开始预缴矿区使用费的,按年度计划总产量所适用的费率填写;累计产量超过免征数量开始预缴矿区使用费的,按预缴时累计原油(气)销售量所适用的费率填写。
(六)本期抵扣上年多缴矿区使用费数量:填写上年汇算清缴应退矿区使用费数量或未抵扣完的余额。
(七)本期补缴上年少缴矿区使用费数量:填写上年汇算清缴应补缴的矿区使用费数量。
(八)费用扣除额:填写代销单位销售油(气)时发生的按规定可以从矿区使用费销售额扣除的代销费用。
本表一式三份报主管税务机关。
(九)、本期实际预缴矿区使用费数量如出现负数,均填写零。
资源税小规模纳税申报表

资源税小规模纳税申报表申报表内容资源税小规模纳税申报表是用于报送资源税相关信息的一种申报表格。
申报表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纳税人基本信息:包括纳税人姓名、纳税人识别号等必要信息。
2. 税款计算:包括纳税期间、资源税计税依据、资源税计税方法等相关信息。
3. 纳税申报信息:包括应纳税额、已缴税额、应补(退)税额等具体数值。
4. 附表信息:如果有需要,可以在申报表上附上相关的附表信息,例如补充说明、计算细则等。
填报要点在填报资源税小规模纳税申报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1. 准确填写纳税人基本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根据纳税期间进行税款计算,确保资源税计税的准确性。
3. 申报信息应当准确反映纳税人的真实情况,确保计税额、已缴税额等数值的一致性。
4. 如有需要,填写附表信息,提供详细的补充说明和计算细则。
填报流程填报资源税小规模纳税申报表的流程如下:1. 根据纳税期间和税款计算依据,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
2. 填写申报表的纳税人基本信息。
3. 填写税款计算相关信息。
4. 填写纳税申报信息,包括应纳税额、已缴税额等。
5. 如有需要,填写附表信息。
6. 核对填写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7. 递交申报表。
注意事项在填报资源税小规模纳税申报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1. 填报过程中应当保证信息的准确性,避免填写错误或遗漏。
2. 如有需要,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纳税指南进行填报。
3. 如有疑问,可以咨询相关税务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指导。
以上为资源税小规模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和填报要点,请按照要求填写并递交申报表。
如有需要,请及时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原矿类税目适用)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原矿类税目适用)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公章)【表单说明】1.凡开采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的应税产品的纳税人需填写此表。
原矿类税目是指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的各种应税产品品目。
此表反映计税销售额、计税销售量的计算过程,并自动导入主表。
表中各栏如有发生数额,从价计征资源税纳税人均应如实填写;无发生数额的,应填写0。
如不涉及折算,从价计征资源税纳税人应将其折算率和平均选矿比填写1;不涉及运杂费、外购矿购进金额扣减的,第7、8栏填写0。
从量计征资源税纳税人只需填写原矿销售量、精矿销售量和计量单位、平均选矿比(不需要换算的,其选矿比应填写1),系统将自动计算出计税销售量,本表第3到第9栏不需要填写。
2.“税目”:填写规定的应税产品名称。
多个税目的,可增加行次。
煤炭、原油、天然气、井矿盐、湖盐、海盐等视同原矿类税目填写本表。
“子目”:同一税目适用税率、折算率不同的,作为不同的子目分行填写。
子目名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3.第3栏“原矿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当期应税原矿产品的销售额,包括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4.第4栏“精矿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当期应税精矿产品的销售额,包括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5.第7栏“允许扣减的运杂费”、第8栏“允许扣减的外购矿购进金额”:填写根据资源税现行规定准予扣减的运杂费用、外购矿(即外购已税产品)购进金额。
允许扣减的运杂费和允许扣减的外购矿购进金额,可按当期发生额根据有关规定扣减。
当期不足扣减或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运杂费和外购矿购进金额需要进行折算的,应按规定折算后作为允许扣减的运杂费和允许扣减的外购矿购进金额。
6.第10栏“计量单位”:填写计税销售量的计量单位,如吨、立方米、千克等。
7.本表各应税产品的销售量均包括视同销售数量,但不含外购矿的购进量。
应税产品的销售量按其增值税发票等票据注明的数量填写或计算填写;发票上未注明数量的,填写与应税产品销售额相应的销售量。
2016年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解析

在附表(二)填写,金锭相当于“精矿”,金精矿、金原矿
均视同“原矿”填写。
有减免税项目发生的,纳税人才需要填写附表(三);否则
,可不填写此表,系统会将纳税人本期减免税额默认为0。
特殊的石材矿如何归类
石材矿类填报有以下3情形:
1.以荒料(即原矿)为征税对象的花岗岩(石)、 大理岩(石)等,填写附表(一); 2.以板材(即原矿加工品)为征税对象的花岗岩( 石)、大理岩(石),填写附表(二);
3.两者不分的,即以原矿或原矿加工品为征税对 象的,填写附表(一)、(二) 均可,由于不需要 折算或换算,不影响应纳税额的正确计算
有一定规格、可满足板材加工或其它用途的块石。 荒料既是石材矿山的产品,又是板材加工厂的原料 。计算单位是立方米。 备注(概念):荒料,是指矿山的石料经加工,具
附表一表样
“三下”压覆的矿产资源,“三下”是指建筑物下 、铁路下、水体下。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除依法 特准可在 “三下”采矿外,禁止在“三下”采矿。 2.衰竭期矿山:指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 矿山 。3.由省级政府确定的低品位矿等的减免税。
(二)前期改革涉及的减免税:油气资源税的综合减征
;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同本次改革的前两项减税,但 均未加限定条件。此外,还有条例规定的减免税。
由系统自动生成,仅需签章确认。
主表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三
(二)1主3附申报表适用范围
适用于除海上油气资源税和水资源税以外的所有资
源税纳税人
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适用独立的纳税申报表 (过去按油气实物量折价征收矿区使用费,改为资 源税后仍沿袭了过去做法)
资源税季度申报表

资源税季度申报表简介资源税是对自然资源开采和利用行为征收的一种税金。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资源税需要按季度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和缴纳。
本文档将介绍资源税季度申报表的填写要求和流程。
填写要求资源税季度申报表是一份重要的财务申报文件,填写有关信息时需要遵守以下要求:1. 准确填写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
2. 填写开采和利用的资源类型: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选择相应的资源类型进行填报,如石油、天然气、煤炭等。
3. 填报资源开采和利用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季度内的资源开采和利用量,注意单位的统一和准确性。
4. 填报征收税率和金额:根据国家规定的资源税税率表,确定本季度的税率,并计算出应缴纳的税款金额。
5. 完整填写申报人信息:包括申报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以便税务机关与企业进行联系。
申报流程资源税季度申报的流程如下:1. 按规定的时间,在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资源税季度申报表。
2. 根据上述填写要求,认真填写资源税季度申报表。
3. 将填写完整的资源税季度申报表和相关附件(如开采和利用数据报告)一同提交到税务机关。
4. 税务机关审核并核实申报内容,如有需要,可能会要求补充材料或进行进一步核对。
5. 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应交的资源税款。
6. 定期进行资源税季度申报,确保及时、准确地履行税务义务。
结论资源税季度申报表的填写和申报流程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要求,准确填写申报表,按时申报和缴纳资源税款。
同时,企业可以咨询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以确保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税款所属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资源税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有关内容按以下要求填写:
1、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由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务登记号。
2、纳税人名称:填写企业全称或业户字号,无字号的填业主姓名,并要工商登记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名称。
3、“课税单位”栏,填写课税数量的单位,如:吨、立方米、千立方米等。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减免税明细)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税款所属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说明:1.本附表适用于有减免资源税项目的纳税人填写。
如不涉及减免税事项,纳税人不需填写本附表,系统会将其“本期减免税额”默认为0。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件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3.第1栏“税目”:填写规定的应税产品名称。
多个税目的,可增加行次。
4.第2栏“子目”:同一税目适用的减免性质代码、税率不同的,视为不同的子目,按相应的计税销售额分行填写。
5.第3栏“减免项目名称”:填写现行资源税规定的减免项目名称,如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低品位矿等。
6.第4栏“计量单位”:填写计税销售量的计量单位,如吨、立方米、千克等。
7.第5栏“减免税销售量”:填写减免资源税项目对应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由从量定额计征资源税的纳税人填写。
减免税销售量需要通过平均选矿比换算的,应在换算后填写。
8.第6栏“减免税销售额”:填写减免资源税项目对应的应税产品销售收入,由从价定率计征资源税的纳税人填写。
减免税销售额需要折算或换算的,应在折算或换算后填写。
9.第7栏“适用税率”:从价计征税目的适用税率为比例税率,如原油资源税率为6%,即填6%;从量计征税目的适用税率为定额税率,如某税目每立方米3元,即填3。
10.第8栏“减免性质代码”:填写规定的减免性质代码。
11.第9栏“减征比例”:填写减免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
免税项目的减征比例按100%填写。
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按综合减征比例填写,其减征比例计算公式为:减征比例=(综合减征率÷适用税率)×100%;综合减征率=适用税率-实际征收率。
12.第10栏“本期减免税额”:填写本期应纳税额中按规定应予减免的部分。
资源税申报 完整版

资源税申报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在宁波市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资源税纳税、减免申报。
适用对象:在宁波市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依申请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第一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第三条、第五条。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无。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我市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十、申请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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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原矿类税目适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序号税目
子
目
原矿
销售额
精矿
销售额
折
算
率
精矿折算
为原矿的
销售额
允许
扣减的
运杂费
允许扣减
的外购矿
购进金额
计税
销售额
计量
单位
原矿
销售量
精矿
销售量
平均
选矿
比
精矿换算
为原矿的
销售量
计税
销售量1 2 3 4 5 6=4×57 8 9=3+6-7-8 10 11 12 13 14=12×13
15=11+
14
1
2
3
4
5
6
7
8
合计
填表说明:
1.凡开采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的应税产品的纳税人需填写此表。
原矿类税目是指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的各种应税产品品目。
此表反映计税销售额、计税销售量的计算过程,并自动导入主表。
表中各栏如有发生数额,从价计征资源税纳税人均应如实填写;无发生数额的,应填写0。
如不涉及折算,从价计征资源税纳税人应将其折算率和平均选矿比填写1;不涉及运杂费、外购矿购进金额扣减的,第7、8栏填写0。
从量计征资源税纳税人只需填写原矿销售量、精矿销售量和计量单位、平均选矿比(不需要换算的,平均选矿比应填写1),系统将自动计算出计税销售量,本表第3到第9栏不需要填写。
2.“税目”:填写规定的应税产品名称。
多个税目的,可增加行次。
煤炭、原油、天然气、井矿盐、湖盐、海盐等视同原矿类税目填写本表。
“子目”:同一税目适用税率、折算率不同的,作为不同的子目分行填写。
子目名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3.第3栏“原矿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当期应税原矿产品的销售额,包括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4.第4栏“精矿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当期应税精矿产品的销售额,包括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5.第7栏“允许扣减的运杂费”、第8栏“允许扣减的外购矿购进金额”:填写根据资源税现行规定准予扣减的运杂费用、外购矿(即外购已税产品)购进金额。
允许扣减的运杂费和允许扣减的外购矿购进金额,可按当期发生额根据有关规定扣减。
当期不足扣减或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运杂费和外购矿购进金额需要进行折算的,应按规定折算后作为允许扣减的运杂费和允许扣减的外购矿购进金额。
6.第10栏“计量单位”:填写计税销售量的计量单位,如吨、立方米、千克等。
7.本表各应税产品的销售量均包括视同销售数量,但不含外购矿的购进量。
应税产品的销售量按其增值税发票等票据注明的数量填写或计算填写;发票上未注明数量的,填写与应税产品销售额相应的销售量。
8.除煤炭折算率由省级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外,本表中的折算率、平均选矿比均按当地省级财税部门确定的数值填写。
在用市场法计算折算率时需用到平均选矿比。
平均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煤炭平均选矿比的计算公式为:平均选矿比=1÷平均综合回收率。
平均综合回收率=洗选煤数量÷入洗前原煤数量×100%。
9.通过本表计算的计税销售额、计税销售量,即为主表相应栏次的计税销售额、计税销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