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

合集下载

资源 税

资源     税
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 纳税人销 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 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 税。 • 原矿和精矿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应分别核算, 未分别核算的, 从高确定 计税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 4. 销售额的扣减 • 纳税人以自采未税产品和外购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混合加工为应税产
1)静态测量和动态测量 2)直接测量与间接测量 3)模拟式测量和数字式测量 4)接触式测量和非接触式测量 5)在线测量和离线测量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1.1检测的基本概念
• 2. 测量误差 在检测过程中,被测对象、检测系统、检测方法和检测人员都
会受到各种因索的影响。而且,对被测量的转换有时也会改变被测对 象原有的状态信息,这就造成了检测结果(测量值)与真值之间存在 一定的差值,这个差值就称为测量误差。
• 四、税率
• 资源税采用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征收, 因此税率形式有比例税率和定 额税率两种。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如表15. 2. 1 所示。
上一页
返回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 由于资源税同时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征税方式, 其计税依据 也相应分为计税销售额和计税销售数量, 计税销售额或计税销售数量 包括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 资源一般是指自然界存在的所有天然物质财富, 包括地上资源、地下 资源、空间资源。从内容看, 资源包括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 、动物资源、植物资源、海洋资源、太阳能资源、空气资源等。
• 二、资源税的特点
• 1. 只对特定资源征税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资源税概述
• 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 它包括的范围很广, 如矿 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考虑到我国资源开采的 实际情况, 现行资源税只对矿产品和盐征税, 其征收面虽然远不及增值 税, 但其独特的调节作用是其他任何经济杠杆所不能取代的。目前对 水资源的开征正在试点进行。

美丽中国与生态文明建设》试题整理me(1)

美丽中国与生态文明建设》试题整理me(1)

单选(D十七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

(B十七大)报告在界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时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A绿色发展)被明确写入“十二五”规划并独立成篇,表明我国走绿色发展道路的决心和信心。

(A农业社会时期政府的无为而治)并不仅仅是因为生态问题表现得并不凸显,还由于统治者们没有认识到生态问题与人类的活动之间的关联性,并且他们将大部分精力都用于维系统治权力的稳定上,已无暇他顾。

(A有机食品)不采用基因工程技术,不使用化学合成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按照自然规律和生态原理,以生态食品或自然食品成为国际目前最高的安全级食品。

(B马克思)曾经指出:“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

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种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

”(C低碳经济)的发展是当前循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B18世纪)的工业革命,揭开了人类大规模开发利用化石能源和矿产资源的序幕。

(B绿色发展)的核心是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B财政部)负责把生态与环境保护、修复和改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落实与生态有关的各项优惠政策,充分利用税收、信贷等杠杆调整企业行为。

(D奥尔森)基于个人理性(利益)和集体理性(利益)之间的冲突提出了“集体行动的困境”这一开创性理论,他认为除非一个集团中的人数很少,存在强制或者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促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动,理性的、自利的个人将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

(D劝说鼓励)阶段符合我们对工业社会晚期、后工业社会初期的生态管理“多元参与”阶段的定义。

(B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是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D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求加快建立健全生态文明法律制度。

2020年环境保护税、资源税

2020年环境保护税、资源税

环境保护税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的单行税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保护税对在我国境内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

征税对象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4类。

以污染物排放量为计税依据。

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至14元,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区、市)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确定。

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1000元。

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11200元。

环境保护税采取“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

征收环境保护税有利于构建绿色税制体系,进一步强化税收在生态环境方面的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约束和激励机制,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倒逼高污染、高耗能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资源税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

由于各地自然资源禀赋差异很大,开采资源的企业因资源禀赋差异而利润相差悬殊,造成了分配上的不合理,并出现了滥采滥挖、掠夺性开采等严重破坏和浪费国有资源的问题。

为保护国有资源,促进国有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调节级差收入,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从当年10月1日起对原油、天然气和煤炭三种矿产品征收资源税,同时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将盐税从原工商税中分离出来,重新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源税在征收范围等诸多方面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为此,本着“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等原则,国务院于1993年12月25日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于1993年12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取消了盐税,将盐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3.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3月30日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三条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税销售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

原矿和精矿的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确定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一)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二)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三)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四条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第66号)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第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成文日期:2011-10-28《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四条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资源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资源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率与计税依据
(一)资源税的税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资源税法的规定,结合资源税征收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

(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资源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三、税收优惠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具有社会效益的资源,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二)资源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四、征收管理
(一)资源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资源税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如实申报应税资源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三)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资源税。

五、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应税资源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税依据等进行检查,纳税人应当予以配合。

六、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二)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提供虚假的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实施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的规定,如与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实施细则为准。

资源税

资源税

资源税的性质及定位
• 从西方国家的资源税费制度来看,最主要的税费工具有两种:一种是权 利金,另一种是资源租金税。权利金指直接对矿产资源开采行为所课征 的费用,它是矿产开采人因开采不可再生矿产资源而向矿产资源所有者 的支付,是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对其经济权益的体现。而资源租金 税指的是直接对矿产资源产生的经济租金所课征的税收,也称为超额利 润税、附加利润税等,其主要目的是调节资源级差收益。资源租金税最 典型的课征方法是从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的累计收益中扣减掉累计成本, 然后对一定回报率之上的净现金流课征。 • 我国在资源税性质的认识上始终存在着争议。主流看法认为资源税属于 权利金,而不同意见主要有三种:一是认为资源税应为资源租金税;二 是认为权利金是费,是对国家财产权利的补偿,而资源税是税,二者不 能等同;三是认为我国开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已经是权利金,因此资源 税不应认定为权利金。导致分歧产生的原因很多,包括资源税征收方式 的几经变更、法律条文的不当表述和实践中资源税费关系的混乱等等。
我国资源税的发展历程
• 1984年,为了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国的资源税体系,我国开始征收资源 年 为了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国的资源税体系, 鉴于当时的一些客观原因,资源税税目只有煤炭、 税。鉴于当时的一些客观原因,资源税税目只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三 后来又扩大到对铁矿石征税。 种,后来又扩大到对铁矿石征税。 • 1987年4月和 月和1988年11月我国相继建立了耕地占用税制度和城镇土地 年 月和 年 月我国相继建立了耕地占用税制度和城镇土地 使用税制度。 使用税制度。 • 国务院于1993年12月25日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 日重新修订颁布了《 国务院于 年 月 日重新修订颁布了 行条例》 财政部同年还发布了资源税实施细则, 行条例》,财政部同年还发布了资源税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执 年 月 日起执 修订后的“条例”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由过去的煤炭、 行。修订后的“条例”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由过去的煤炭、石油 天然气、铁矿石少数几种资源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 ,天然气、铁矿石少数几种资源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 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种,其中, 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种,其中,原油 仅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洫天然气, 仅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洫天然气,暂不包 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煤炭, 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煤炭,不包括以原煤加工的洗煤和选煤等金属矿产 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均指原矿石; 系指固体盐、液体盐。 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均指原矿石;盐,系指固体盐、液体盐。但总的来 资源税仍只囿于矿藏品,对大部分非矿藏品资源都没有征税。 看,资源税仍只囿于矿藏品,对大部分非矿藏品资源都没有征税。 • 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第 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 次常务会议通过《 年 月 日国务院第 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务院关于修改〈 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并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并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
【法规类别】资源税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发布日期:1993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1994年1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4.09.18
【实施日期】1984.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
(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资源税。

第二条纳税人根据应税产品的销售收入利润率(以下简称销售利润率),按照下列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缴纳资源税:
销售利润率为12%和12%以下的,不缴纳资源税;
销售利润率超过12%至20%的部分,按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增加0.5%累进计算;
销售利润率超过20%至25%的部分,按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增加0.6%累进计算;
销售利润率超过25%的部分,按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增加0.7%累进计算。

第三条资源税征税范围和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确定。

第四条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收入额。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视同销售,按照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缴纳资源税。

第五条资源税税额的计算方法是:以产品实际销售利润率,按本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