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自然资源权属管理制度

自然资源权属管理制度自然资源是指地球上的物质和能量,如森林、水域、矿产等,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资源。
在现代社会中,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已成为一个重要而复杂的社会问题。
为了管理自然资源的权属和保护,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
本文就中国的自然资源权属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中国自然资源权属管理制度主要由国有土地、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三大管理制度构成。
国有土地制度是指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而土地使用权可以被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授予个人或企业。
这种制度重视公平、效率和法制,可以保证国家对土地的全面管理和开发。
通过土地征收、出让等方式,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
同时,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土地用途划分土地等级,并实行不同的保护措施,以达到保护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质量的目的。
矿产资源制度是指国家对矿产资源拥有所有权,而矿产资源开发权可以被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授予个人或企业。
由于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能源,因此相应的矿产开发制度十分重要。
中国政府通过采矿权出让等方式,规范矿权获取流程,管理矿业生产,确保矿区环境安全,保护公共利益。
水资源制度是指国家对水资源拥有所有权,而水资源使用权可以被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授予个人或企业。
在水资源领域,政府主要采用节水、保护水源、水资源配置等措施来科学管理水资源。
政府实行水资源出让、水资源费征收等制度,保证合理分配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水资源环境。
总的来说,中国自然资源权属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和进步,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打下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未来,政府需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力度,健全市场机制,形成更加完善的自然资源管理体系。
试述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试述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一、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演进产权界定是一种法律行为,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演进,直接表现为相关法律制度的演进。
回顾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大体经历了完全的公有产权阶段、使用权的无偿取得与不可交易阶段、使用权的有偿取得与可交易阶段。
每一阶段都以相应的法律规定为依据,并做出具体的产权安排,由此发挥不同的产权功能,取得不同的制度绩效。
1.完全的公有产权阶段(20世纪50年代——70年代)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从建国伊始就确立了自然资源的公有产权制度。
(1)在所有权上,国家行使对绝大部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即从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建立的一开始,国家所有权就占据了主导地位,产权的初始界定过度国有化。
但在实际操作中,集体所有权是客观存在的,在事实上形成了公有产权的二元结构,但这一事实并未在宪法以及其它法律中得到确认和体现。
(2)在使用权上,国有企业作为资源的实际使用者垄断了使用权。
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并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只是充当资源的生产加工车间,按照国家的行政指令供给资源产品,因而没有实质的经营权、收益权,缺乏权利激励与责任约束。
(3)在转让权上,任何政府行政调配以外的资源交易都是被严厉禁止的,任何集体、个人不得出售、出租转让任何自然资源。
转让权的缺失,导致资源利用结构的调整迟缓,资源配置处于低效状态。
但在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增长速度缓慢,对资源的需求较少的情况下,这种低效的产权制度对资源的供给尚能满足这种需求,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尚能维持在资源的承载极限之内。
2.使用权的无偿取得与不可交易阶段(20世纪80年代)进入80年代,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才正式进入创设阶段。
国家颁布了一系列自然资源产权的法律法规:《宪法》第9条、第10条共6款(1982),《民法通则》第80条、第81条、第83条共7款(1986),还有7个单行法律:《森林法》(1984、1998修订)、《草原法》(1985)、《渔业法》(1986、2000修订)、《矿产资源法》(1986、1996年修订)、《土地管理法》(1986、1988和1998两次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水法》(1988)以及大量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指的是一系列的规范和协议,它们用于规定个人或集体如何使用、处置、购买、出售、管理以及决定自然资源资产的无形权利。
自然资源资产指的是包括水、土地、矿产、森林以及其它不可再生资源。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就是确定资源资产拥有者的权利,以及他们与他人之间如何共享这些资源的权利。
世界各国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有着不同的看法和实践。
英国、欧洲大陆、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拥有绝对产权制度,即一个拥有该资源资产的个人或集团拥有该资源的完全拥有权,除非另行协商,否则其它任何人都无权使用该资源。
另一方面,许多发展中国家则采用政府控制的集体产权制度,其中政府具有控制和管理整个资源的权利,而个人只拥有其中一部分的资源权。
此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可以再分为几种,比如土地产权制度,它定义了任何一个地点上建立楼宇、仓库等建筑物的权利;矿产权制度,它定义了谁有权进行采矿,谁有权收取矿产的税收;水资源权制度,它定义了谁有权使用水资源,如何使用,以及使用水资源的费用标准等;森林资源权制度,它定义了谁有权使用森林资源,如何使用,以及使用森林资源的费用标准等。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对于保护资源、不断提高社会福利具有重要意义。
自然资源资产权制度可以防止他人滥用或滥伐自然资源,促进资源的合理分配,为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通过将资源资产的拥有权及使用权大力规范,可以有效地规避或减少纠纷的发生,从而提高资源资产的使用效率。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的授权和监督,也需要与社会各方充分沟通和协商。
在制定时,应考虑到国家的各项政策,以及价值观和伦理要求;在实施时,应加强联合执法,依法惩戒违法行为;在监督时,应通过反馈系统实时监控,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行动。
综上所述,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领域,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充分认识到这一领域的重要性,才能更好地制定、实施和监督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最终实现资源可持续发展。
浅论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浅论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作者:邢晓雨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12期摘要 21世纪,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与自然资源科学开采、集约使用的矛盾将愈加突出和尖锐,这一矛盾深刻地影响到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长期以来界定的不清晰和不合理,造成自然资源配置效率损失很大。
本文通过介绍自然资源产权的产生和西方自然资源产权理论沿革来深刻认识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本身,以此对照我国目前自然资源产权现状,清晰的展示我国在公有制下自然资源产权内在的混乱与问题,并试图构建合理的产权制度以及健康的市场环境。
关键词自然资源产权自然资源的破坏和过度利用,是当今世界共同面临的难题。
自然资源的公共性、开放性是造成“公地悲剧”的主要原因,我国的自然资源制度有着更加复杂的状况。
而随着我国经济腾飞,政府加快市场开放的步伐,我国目前的自然资源的产权状况已明显阻碍了市场进入自然资源领域的步伐。
十八大三中全会以来,产权土地改革已成为重点,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完善已迫在眉睫。
一、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产生自然资源是自然界存在的可供热内利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的统称。
《大英百科全书》中“自然资源是人类可利用的自然生成物,以及作为这些成分之源泉的环境功能。
前者如土地、水、大气、岩石、矿物、生物及其群集的森林、草场、矿藏、陆地、海洋等;后者如太阳能、环境的地球物理机能、环境的生态学机能、地球化学机能。
”豍蔡云龙在《自然资源学原理》中明确“自然资源是人类能够从自然界获取以满足其需要的任何天然生成物及作用于其上的人类活动结果,是人类社会取自自然界的初始投入。
”资源资源的概念的界定就是人类中心主义,这样的特点导致的结果是;自工业化以来,随着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能力的提高,世界经济呈几何时增长,而自然资源面临枯竭。
1972年,只有减缓经济发展才能化解资源危机。
豎1972年6月,联合国斯德哥尔摩会议决定设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并提出具体行动方案,要求必须维持地球再生资源的生产力,非再生资源必须共享但不应消耗殆尽。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目录[][]自然资源权属制度自然资源权属制度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规定构成的规范系统,是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最有影响力、不可缺少的基本法律制度。
★我国的然资源权属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自然资源所有权,一是自然资源使用权。
一、自然资源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独占自然资源,并表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种权能。
A.占有权是对自然资源实际掌握和控制的权能。
B.使用权是按照自然资源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权能。
C.收益权是收取由自然资源产生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D.处分权是依法对自然资源进行处置,从而决定自然资源命运的权能。
自然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种权能,既可以与所有权同属一人,也可以与所有权相分离。
★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类别:A.按自然资源权属的主体来分,可分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B.按自然资源的种类分,可分为土地资源所有权、森林资源所有权、水资源所有权、草原资源所有权、矿产资源所有权、野生动植物资源所有权。
★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取得:是指自然资源权属主体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获得某资源的所有权,从而可以对该自然资源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我国,自然资源权属主体不同,其权属取得的方式也不同。
★国家所有权的取得。
我国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A.法定取得: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它是我国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取得的主要方式。
B.强制取得:国家可以从社会的公共利益出发,凭借其依法享有的权力,不顾所有人的意志,采用国有化、没收、征收、征用等强制手段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自然资源的国有化和没收是人民解放战争过程中和建国初期我国国家取得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主要形式。
C.天然孳息和自然添附:天然孳息是指自然资源依自然规律产生出来的新的自然资源;自然添附是指自然资源在自然条件的作用下而使自然资源产生或增加的情况。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是指国家对自然资源进行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合法界定和保护的制度。
自然资源是指地球上存在的、直接或间接可供人类利用的物质或能量,如土地、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等。
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对于保护资源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明确国家对资源的所有权。
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即资源属于全体人民所有,这是我国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原则。
通过建立国家对资源的所有权,可以确保资源的合法流转和有效配置,避免资源的乱占、乱卖和浪费现象的发生。
同时,国家对资源的所有权也是国家保护和管理资源的基础,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明确资源的使用权。
资源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进行划分和流转,以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通过明确资源的使用权,可以激发各类经济主体对资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增值。
同时,对资源使用权的明确也能够避免资源的滥用和过度开发,保护资源的完整性和功能,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健康。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保护环境和生态。
资源的产权制度可以促使经济主体在资源的利用过程中考虑生态环境的损害和修复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同时,完善的资源产权制度可以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资源保护和环境管理,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的合力。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建立要求合理、公平和公正。
合理性包括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基于科学评估和规划,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确保资源的长期利用价值。
公平性包括资源的流转和配置应公平公正,不得垄断和操纵资源市场,保障各类经济主体参与资源利用的平等权利。
公正性包括在资源利益分配中确保弱势群体的利益,防止资源利益的过度集中和不公平。
综上所述,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是有效治理资源环境和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目录[隐藏]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自然资源规划制度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环境标准环境环境的作用环境标准体系及其制订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自然资源权属制度自然资源权属制度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规定构成的规范系统,是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最有影响力、不可缺少的基本法律制度。
★我国的然资源权属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自然资源所有权,一是自然资源使用权。
一、自然资源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独占自然资源,并表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种权能。
A 、占有权是对自然资源实际掌握和控制的权能。
B 、使用权是按照自然资源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权能。
C 、收益权是收取由自然资源产生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D、处分权是依法对自然资源进行处置,从而决定自然资源命运的权能。
自然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种权能,既可以与所有权同属一人,也可以与所有权相分离。
★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类别: A、按自然资源权属的主体来分,可分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B 、按自然资源的种类分,可分为土地资源所有权、森林资源所有权、水资源所有权、草原资源所有权、矿产资源所有权、野生动植物资源所有权。
★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取得:是指自然资源权属主体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获得某资源的所有权,从而可以对该自然资源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我国,自然资源权属主体不同,其权属取得的方式也不同。
★国家所有权的取得。
我国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A、法定取得: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它是我国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取得的主要方式。
B 、强制取得:国家可以从社会的公共利益出发,凭借其依法享有的权力,不顾所有人的意志,采用国有化、没收、征收、征用等强制手段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自然资源的国有化和没收是人民解放战争过程中和建国初期我国国家取得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主要形式。
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

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
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制度:国家和地方制定一系列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法、林业法、水资源法等,明确了自然资源的保护原则和具体措施。
2.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管理机构和部门,设立专门的自然资源保护机构,负责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保护工作。
3.资源评估制度:通过资源的调查和评估,对自然资源进行科学、全面的评估,确定资源的数量、质量和分布情况,为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依据。
4.资源利用制度:明确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建立合理的资源利用和开发制度,采取限额、配额等方式,限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
5.保护区制度:建立和完善自然保护区制度,划定各类保护区的范围、功能和管理措施,加强对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保护珍稀物种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6.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机制,通过生态补偿政策,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修复工作给予经济和社会的支持和激励。
7.行政执法制度: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保护的监督和执法制度,
加强对资源损害行为的打击和追责,维护资源的合法使用和保护。
8.公众参与制度:推行公众参与自然资源管理和保护的制度,
加强社会组织、企业和公众对自然资源保护工作的参与和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
综上所述,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是一系列法律法规、机构设置和管理措施的集合,旨在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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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一、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演进产权界定是一种法律行为,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演进,直接表现为相关法律制度的演进。
回顾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大体经历了完全的公有产权阶段、使用权的无偿取得与不可交易阶段、使用权的有偿取得与可交易阶段。
每一阶段都以相应的法律规定为依据,并做出具体的产权安排,由此发挥不同的产权功能,取得不同的制度绩效。
1.完全的公有产权阶段(20世纪50年代——70年代)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从建国伊始就确立了自然资源的公有产权制度。
(1)在所有权上,国家行使对绝大部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即从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建立的一开始,国家所有权就占据了主导地位,产权的初始界定过度国有化。
但在实际操作中,集体所有权是客观存在的,在事实上形成了公有产权的二元结构,但这一事实并未在宪法以及其它法律中得到确认和体现。
(2)在使用权上,国有企业作为资源的实际使用者垄断了使用权。
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并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只是充当资源的生产加工车间,按照国家的行政指令供给资源产品,因而没有实质的经营权、收益权,缺乏权利激励与责任约束。
(3)在转让权上,任何政府行政调配以外的资源交易都是被严厉禁止的,任何集体、个人不得出售、出租转让任何自然资源。
转让权的缺失,导致资源利用结构的调整迟缓,资源配置处于低效状态。
但在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增长速度缓慢,对资源的需求较少的情况下,这种低效的产权制度对资源的供给尚能满足这种需求,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尚能维持在资源的承载极限之内。
2.使用权的无偿取得与不可交易阶段(20世纪80年代)进入80年代,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才正式进入创设阶段。
国家颁布了一系列自然资源产权的法律法规:《宪法》第9条、第10条共6款(1982),《民法通则》第80条、第81条、第83条共7款(1986),还有7个单行法律:《森林法》(1984、1998修订)、《草原法》(1985)、《渔业法》(1986、2000修订)、《矿产资源法》(1986、1996年修订)、《土地管理法》(1986、1988和1998两次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水法》(1988)以及大量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
表明在我国已形成了以自然资源品种法律为结构体系的法群以及各种资源产权制度。
(1)在所有权上,《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除外。
”从而在中国宪法上第一次正面规定了自然资源的集体所有权,确立了公有产权的二元结构。
(2)在使用权上,实现了所有权、使用权的分离,打破了“公有—公用”,由国有企业独揽使用权的局面,形成了企业、单位、个人等多元化的使用权主体。
但自然资源是大自然的慷慨赐予,并非劳动产物,因而没有价值的理论认识,导致自然资源成为了“免费的午餐”。
使用权的无偿取得使原本就若隐若现的产权效力进一步弱化,一方面,国家和集体没有得到相应的所有者收益,所有权实际是虚置的,缺乏对使用者的监督激励;另一方面,使用者没有了经济利益上的约束,必然会对资源进行掠夺性开发利用,侵犯国家和集体的所有者权益。
(3)在转让权上,资源的交易仍然是被明令禁止的,如《民法通则》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有的单行自然资源法律甚至还专门规定了惩罚资源交易的条款。
3.使用权的有偿取得与可交易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来)1982年《宪法》第10条第4款修改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
标志着我国自然资源产权的可交易制度安排正式从法律上开始。
之后,《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又进一步规范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活动,划出了土地使用权交易与划拨的界限。
从而使土地使用权成为我国最早实现有偿使用与可交易的自然资源产权。
1996年,我国又对《矿产资源法》进行了修改,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偿取得与转让,从而使矿业权成为我国第二个实现有偿使用与可交易的自然资源产权。
但同时又对矿业权的交易做出了严格的限制,禁止牟利性交易。
此外,相关的法律条文还有:《森林法》第8条,《水法》第34条,《资源税暂行条例》(1994)等,该项制度更多的还体现在大量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
纵观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演进,从单一的国家所有到国家、集体所有的二元结构,从使用权的国有企业独揽到使用权主体的多元化,从使用权的无偿取得与不可交易到使用权的有偿取得与可交易,产权制度总体上是向着适应市场经济、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与可持续利用的方向演进的。
二、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现状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自然资源产权的规定散布于《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等法律以及大量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体系庞杂。
1.从总体上看,自然资源的产权制度依据资源种类不同,在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上的具体安排也不同。
在所有权上,哪些属于国家、集体和个人已基本界定清楚。
使用权依据资源种类以及用途不同,又细分为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的探矿权、采矿权等,并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承包经营、许可证等形式取得。
2.从产权结构上看,这是产权分离、分层次明晰的产权制度。
一方面,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分离的,所有权主体既可以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也可以把使用权分离出去由其他的产权主体所有。
另一方面,使用权与转让权也是分离的。
使用权主体拥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但不一定同时拥有转让权,因为某些资源使用权的转让是被法律禁止的。
3.从产权性质上看,这是公有产权、私有产权相混合的产权制度,是介于完全的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之间的一种中间形态的产权安排。
在所有权上,公有产权占主体,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连带的收益权属于国家和集体。
但其余的各项权力,如使用权、转让权则以有偿转让或协议的方式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分配,建立起排他的私有产权,如国家、集体所有的资源可以为个人使用。
因此,私有产权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权利都集中在一个人手里,同一种权利可以由多个人拥有,只要每个人拥有的是互不重合的权利,就仍然是私有产权。
4.从产权效率上看,这种产权制度比完全的公有产权或私有产权具有更大的弹性。
政府作为代理的公有产权所有权主体,不必逐笔地保护每一单位的资源产权,只需从法律角度在总体上维护经济主体的私有产权,并通过对法律的相应修改,仍然保持对资源一定程度的控制。
而使用权主体虽然不拥有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完整的产权关系,但使用权在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分配,即相应权利与责任的分配,使使用者具有了独立的经济激励与约束,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国家生态效益追求与产权主体经济效益追求的激励相容,因而更适合我国的国情,在一段时期内也取得了一定的制度绩效。
三、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内容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是关于自然资源的所有人、使用人、经营人对自然资源所享有的所有、使用、经营权利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制度、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制度和自然资源的经营权制度。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然资源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非经所有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侵犯。
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和确认,中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决定了它的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和部分属集体所有。
对此,中国《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矿藏、水流、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宪法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分别对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作了明确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①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以及其他土地,国家行使所有权。
②森林、草原和水源,除由法律确定为集体所有外,其所有权属于国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境内的水源和水库的人工水资源属集体所有,而对水利工程则实行谁建谁有、谁建谁管的制度。
③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④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并具有无限和广泛性。
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是自然资源法确认的全民所有制组织、集体组织和公民个人对自然资源加以利用的权利。
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它包括:①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可以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单位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可以确定给个人使用;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或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用于放牧或渔业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使用权证书。
改变土地使用登记权的,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更换证书,方属有效。
②森林资源使用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使用的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予以确认。
③草原资源使用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草原,由县级以上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予以确认。
国有草原,可以固定给集体或者个人长期使用,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使用证。
自然资源的经营权是指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通过签订合同取得的利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
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和剥夺。
如《土地管理法》第12条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草原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