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全面提升我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科学评价我公司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达到企业安全管理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
经研究,特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细致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行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秉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稳固践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加强我公司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基础工作。
通过实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犯罪行为,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出现。
二、目标做为防腐保温专业施工企业,我公司必须制订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和制度规范,严苛全面落实企业安全责任制,实行科学和规范化管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安全意识、技术错搞和严防技能,提升现场作业条件,同时实现岗位合格。
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带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动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三、工作计划为保证我公司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全面落实,融合我公司实际,制订如下工作计划:1、成立安全管理机构2、制订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建立并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4、展开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宣传教育,定期非政府安全教育和培训5、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并定期培训和演练,制定各类事故应急预案6、定期顺利完成企业安全生产自我考核评价四、成立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xxx成员:xx领导小组内设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于综合管理部。
1、领导小组组长为安全标准化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实施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
2、领导小组成员负责管理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目标3、内设的`办公室对安全标准化的宣传教育,监督和检查4、领导小组全面继续执行安全标准化职责,负责管理对各部门安全标准化展开环评、考核、考核。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11.04•【字号】冀建法〔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16〕1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已经2016年10月17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现予印发,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1月4日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包括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季节性检 查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符合 相关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制度,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评估和 整改,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工作。
安全检查应重点关注高处作业、临时 用电、机械设备等方面的安全问题, 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
监督与检查
定期监督检查
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 施得到有效执行。
不定期抽查
采取抽查、暗访等方式,对建筑 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不 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 的问题。
总结与反馈
总结经验教训
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总结经验教训,为 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
内容。
安全管理体系应定期进行自查和 评估,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安全教育培训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新进人员进 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 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在岗人员进 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 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安全教育培训应包括安全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等 方面的内容,并注重实践操作 和案例分析。
持续改进与提升
定期评估与反馈
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 定期评估和反馈机制,对考评结果进 行分析和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 足之处,为持续改进提供依据。
培训与宣传
加强建筑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同时加 大宣传力度,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 高全行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水平。
申请与受理
建筑施工企业向考评机构提出 考评申请,考评机构对申请进 行受理和审核。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和风险防控管理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和风险防控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5.06•【字号】冀建质安〔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和风险防控管理意见》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从根本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提升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和风险防控工作水平,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和风险防控管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5月6日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和风险防控管理意见近年来,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领域(以下简称“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和风险防控形势日益复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面临新任务、新挑战。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从根本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作为增强“四个意识”、践行“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和风险防控工作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坚持依法治建、从严管理的导向,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积极探索安全监管新措施、新途径、新办法,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切实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补强安全生产薄弱环节,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省安全生产稳定向好的发展局面。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8.04•【字号】冀建质安函〔2021〕311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8月4日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创建计划第三章过程管理第四章确定公布第五章责任和惩戒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规范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简称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细则规定,对本地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公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包括列入创建计划、过程管理、确定公布等环节。
第四条创建和确定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57)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13(J)/T100-2016),以及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以下简称“考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考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57),以及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范。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考评前制定具体考评细则等文件。
考评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各类专业工程。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相关部门推荐,推荐工作按照“企业自愿、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二)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持证上岗;(三)申报项目相关信息已录入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信息系统;(四)施工现场使用工具式模板支撑体系、标准化安全防护设施等新技术、新材料,运用远程高清视频监控、起重机械安全监控、扬尘在线视频监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智慧工地信息化管理手段;(五)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做到施工现场围挡、渣土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施工路面硬化,安装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暂不施工的场地绿化等措施,安装并使用降尘喷淋装置;(六)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七)已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相同性质的其他保险;(八)已被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考评细则

10分
六、生 产 设备 设施
(180分)
6.1工地安全生产档案按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杳 标准》安全管理十个分项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内容齐全。
每缺1项扣1分,内容不符要求的每项 扣1~2分。
发现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持有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每人扣2分,扣完为止。
10分
2.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其职责与义务。
发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与 义务的每人次扣2分。
10分
2.4制定和完善各级组织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未制疋各级组织和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每项扣2分。
10分
2.5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及从 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仃情况进仃疋期考核,并予
无花名册扣5分,每少一级教育或内容 无针对性扣2分;员工未签字母人均扣1分;无培训教育考核的每人扣1分。
20分
5.4企业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
未建立培训教育档案的扣10分,不完 善的每项扣2分。
20分
5.5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须取得建设部门颁发 的操作资格证书。
发现一名无证者扣2分,扣完为止。
考核 要素
考评标准
考评细则
标准分
实得分
备注
一、目 标
(60分)
1.1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安全生产方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文 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未形成文件扣5-10分。不符合或低于 法律法规要求扣5-10分,无量化考核 指标扣5-10分。
30分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
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编号:
依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对你单位施工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施工许可
证号:)进行考评后,确认项目月评价
________ 分(A,阶段评价__________ 分(B),奖惩得分 ________ 分(C), 项目综合得分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A X 40%+ B X 60%+ C),考评等级
为 __________ 。
如对考评结果有异议,请在收到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
施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不合格理由如下:
考评单位(公章)
签收人:
年月曰
年月曰经办人:
年月曰
注:本告知书一式二份,考评主体和申报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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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附件
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4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111号)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
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能够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章项目考评
第七条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有效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和单位共同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十条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自评机构),负责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实施前,项目自评机构应确定本项目安全生
产标准化目标,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并在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留存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相关影像资料。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应包括日常管理和阶段自评。
日常管理是对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动态自评,核查统计日常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并形成台账、记录。
阶段自评是定期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开展检查评价,检查评价频率应不少于每月1次。
第十三条项目自评机构每月应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自评报告(见附件1)。
第十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当月自评报告。
第十六条项目自评机构每季度末月15日前,应将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同意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本季度每月的自评报告报工程所在地项目考评主体。
第十七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八条项目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基础、主体、装修阶段安全监督抽查时,应当同时对项目进行考评抽查(见附件2),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自评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考评主体
应适当增加日常考评抽查频率。
(一)不按期上报自评报告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未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进行检查的;
(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不签署审核意见或对建筑施工企业自评结果存在不同意见的;
(四)考评主体日常考评抽查评价分值低于70分的。
第二十条项目完工后办理终止施工手续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材料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二)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励情况(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三)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一条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考评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考评,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见附件3)。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