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 有价资产充抵保证金业务管理办法
黄金交易从业水平考试模拟试卷一(精选)

黄金交易从业水平考试模拟试卷一(精选)[单选题]1.询价交易的净额清算是指交易所对市场参与者同一(江南博哥)交割日同一品种的交易进行买卖轧差。
对于()按照轧差后的资金净额进行资金结算;对于()按照轧差后的实物库存净额进行实物交割。
A.买入方,卖出方B.净买方,净卖方C.卖出方,买入方D.净卖方,净买方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3.3.15询价业务清算原则和资金结算方式对市场参与者同一交割日同一品种的交易进行买卖轧差。
对于净买方,按照轧差后的资金净额进行资金结算;对于净卖方,按照轧差后的实物库存净额进行实物交割。
[单选题]5.黄金的货币属性怎么理解()。
A.黄金等同于货币B.当代黄金依然具有流通手段的功能C.黄金可以代替货币D.货币天然不是金银,但金银天然是货币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1.2.3黄金的货币属性黄金的货币属性。
[单选题]6.2005年上半年,()首先开始了黄金租赁业务。
A.中国建设银行B.中国工商银行C.招商银行D.中国银行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5.2.3商业银行黄金业务的结构类型2005年上半年,中国银行首先开始了黄金租赁业务。
[单选题]7.现货延期交易是采用()制度进行结算A.集中、净额、分级B.每日无负债C.钱货两讫D.集中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3.2.11现货延期概念结算制度分为每日无负债结算和钱货两讫两种方式,其中现货延期交易采用每日无负债。
集中净额分级为上金所清算制度。
[单选题]8.关于结算价和收盘价,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收盘价是现货延期交易计算涨跌幅的价格基础B.收盘价为当天最后5笔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C.结算价是现货实盘交易计算涨跌幅的价格基础D.结算价—般高于收盘价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3.2.3主要行情术语收盘价是该合约当日最后五笔成交的加权平均价。
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作为当日收盘价。
结算价为某合约当日一定时间内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计算,当前上海黄金交易所合约结算价的统计时段为整个交易日。
关于清算顺序及违约判断逻辑的说明(上海黄金交易所)

关于清算顺序及违约处理逻辑的说明各会员单位和客户:上金所挂牌合约类型较多,清算逻辑较为复杂。
为避免会员和客户因对规则不了解而产生违约,现将清算顺序及违约判断规则详细说明如下:1、总体清算顺序上金所每日按现货实盘清算、逐日盯市清算、交割清算、费用清算的顺序,分环节对会员进行清算。
其中:(1)现货实盘清算环节,对黄金、铂金现货实盘合约以当日成交顺序进行实物、货款清算。
(2)逐日盯市清算环节,对现货即期、现货延期交收、集中定价等保证金类型持仓合约,按上述分类顺序依次进行交易保证金、盈亏清算。
(3)交割清算环节,对现货即期、现货延期交收、集中定价、信用型询价等申报交收或到期合约,按上述分类顺序依次进行交割清算。
其中,在同类型合约中,按黄金、白银品种顺序进行交割清算;在同品种合约中,按照合约代码字母顺序进行交割清算。
(4)费用清算环节,对会员交易手续费、仓储费、延期补偿费、违约金等进行清算。
2、违约判断逻辑(1)在交割清算环节,依上述交割清算顺序对每笔交割合约进行违约判断。
前序合约交割获得的实物、货款,可用于后序合约交割。
若实物或货款不足,将构成违约,违约金在费用清算环节计算。
例:A客户在Au(T+D)交货收到的货款,可用于Au(T+N1)及之后合约的收货。
当A客户在Au(T+D)交货由于对手违约导致没有交割成功,不能收到足额货款,可能会造成A客户在其后合约收货清算时发生违约。
(2)客户参与交割时,应注意替代交割可能产生的交割违约风险。
例:Au(T+D)合约的基准交割标的为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Au99.95),可替代交割品为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Au99.99),因此Au(T+D)收货得到的实物可能全部是Au99.95,或者部分Au99.95部分Au99.99,或者全部是Au99.99。
若计划把Au(T+D)收货得到的实物用于后序交割合约(如Au(T+N1)等)交货,可能会产生Au(T+D)合约没有收到足够Au99.99而导致交割违约的情况。
黄金交易所履约担保型询价业务细则

黄金交易所履约担保型询价业务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品种与合约第三章市场参与者第四章交易、登记与确认第五章风险管理第六章清算、结算与交割第七章业务应急第八章信息管理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询价市场管理,规范询价业务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黄金交易所章程》、《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询价业务是指在交易所指定询价交易平台达成的询价交易业务,或交易双方通过其他方式达成询价交易后,在交易所进行的询价登记,以及其在交易所开展的清算、结算、交割等业务。
第三条交易所询价业务分为以交易双方信用关系为基础的双边信用型询价业务和交易所收取保证金并进行逐日盯市的履约担保型询价业务,又称保证金询价业务。
交易所为保证金询价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保证金询价业务。
第二章品种与合约第五条交易所上市的保证金询价业务品种为黄金(Au)、白银(Ag)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六条按照交易类型不同,交易所挂牌保证金询价合约包括即期、远期、掉期合约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
第七条按照交割地点的不同,交易所挂牌保证金询价合约包括主板合约和国际板合约。
第八条合约参数按照各合约附则执行。
第三章市场参与者第九条交易所对保证金询价业务实行准入管理,会员开展相关保证金询价业务应当事先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申请条件和办理手续按照本细则各保证金询价合约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询价市场为机构投资者市场。
会员可以直接参与保证金询价业务。
法人客户参与保证金询价业务,应委托其代理会员进行。
第十一条国际会员和国际客户参与保证金询价业务除应遵守本细则外,还应当遵守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中心)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会员接受客户保证金询价业务申请时,应当与客户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保证金询价业务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上海黄金交易所结算细则

计算当日盈亏,并按合约净买卖量以当日结算价计算保证金; (三) 对延期交收合约和履约担保型询价交易合约按逐日盯
市制度以当日结算价或交易所指定的基准价计算交易保证金、 当日盈亏、延期补偿费等有关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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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当日成交的定价交易合约以当日午盘的集中定价价 格作为合约的当日结算价计算当日盈亏,并按合约净买卖量 以当日结算价计算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对会员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计算利息,并在 每年的 3 月 21 日、6 月 21 日、9 月 21 日、12 月 21 日(遇节假日顺 延)将利息转为会员结算准备金。
交易所对会员因结算准备金余额不足而由交易所垫付的资金计 算透支利息,并在每年的 3 月 21 日、6 月 21 日、9 月 21 日、12 月
第四条 交易所授权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际中心)为国际会员提供结算服务,具体规则由国际中心另行制定。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市场的结算活动,交易所、由交易 所提供结算服务的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及其代理客户、保证金存管 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结算部门
交易所对买入和卖出持仓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在下列情形下,
交易所可以按照交易保证金单边较大者进行收取:
(一) 同一客户在同一会员席位处的延期交收合约同品种双 向持仓;
(二) 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交易保证金的最低收取标准按照交易所合约表和相 关公告执行。 第三十二条 会员向其代理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 所向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基金制度。风险基金是指由交易所 设立,用于维护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 风险带来的损失的资金。 第三十四条 风险基金的来源: (一) 按向会员收取的手续费的一定比例提取; (二) 政府指定用于风险基金的专项拨款; (三) 对违规会员的罚款、罚息收入;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6.13•【字号】•【施行日期】2004.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程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黄金交易所管理办法》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统一配送的交易方式,同时提供询价交易等作为辅助交易方式。
第二章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第三条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四条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开市时间为:上午10:00--11:30;下午13:30--15:00。
第三章交易品种、质量与报价方式第五条交易品种为黄金、白银、铂。
第六条黄金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四种和金币。
白银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g99.99、Ag99.95两种。
铂交易品种另定。
第七条黄金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50克、100克、1千克、3千克和12.5千克的金条、金锭和法定金币。
白银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15千克的银锭。
第八条交易所交易的黄金为经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黄金。
第九条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以后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条交易的最小单位为千克,最小提货量为6千克。
第十一条交易价格为上海交割地基准价。
第十二条交易所按成交金额征收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目前暂定为万分之六。
仓储费、运保费由交易所代收代付。
交易所保留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费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四章交易方式第十三条会员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
现场交易是指会员在交易所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
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自行选定的场所通过通讯网络进行交易。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详解

➢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
➢ 交易所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原则,采取 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方式组织上市品种的竞价交易, 交易所为竞价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 交易所按照信用交易等原则组织询价交易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分类
➢ 金融类会员:商业银行组成,可代理个人黄金交易 及自营(27家),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家)中信建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目录
➢ 上海黄金交易所简介 ➢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品种 ➢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时间 ➢ 代理交易与自营交易规定 ➢ 交易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简介
➢ 上海黄金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 行组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不 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白 银、铂等贵金属交易。交易所于2002年10月30日 正式开业。
➢ 现货实盘合约包括: Au50g、 Au100g、 Au99.99、 Au99.95、 Au99.5、Pt99.95、iAu100g、iAu99.99、 iAu99.5;
➢ 现货即期合约包括:Ag99.9 和 Ag99.99;
➢ 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包括:Au(T+D) 、Au(T+N1) 、 Au(T+N2) 、mAu(T+D) 、Ag(T+D) 。
➢ 注3:报价全交易日有效。夜市报价,第二自然日白天交易时段有效。
代理交易与自营交易规定
➢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会员直接参与交易 所交易,客户必须通过会员的代理参与交易。
➢ 客户参与交易所的交易,必须事先在具备相应代 理业务资格的会员处办理开户登记。
➢ 目前,自然人客户只能由金融类会员代理交易
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

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黄金交易所”或“交易所”)是由中国黄金协会主管,由上海期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期货交易所”)组织并运营的,以黄金为标的物的交易场所。
一、交易所的性质和任务上海黄金交易所是一个合法、规范、开放、透明的金融市场,其任务包括:1. 提供市场化、规范化的黄金交易服务,促进市场资源配置和金融风险管理。
2. 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3. 推动黄金市场发展,支持金融市场创新和国家经济建设。
二、会员管理1. 会员资格: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金融实力、信誉状况和专业能力等。
2. 会员权益:作为交易所会员,具有优先参与交易、合法获取交易信息和享受交易所服务的权益。
3. 会员义务:会员需要遵守交易所章程和相关规定,维护交易所市场秩序,并按规定缴纳会员权益金和其他费用。
三、交易规则1. 交易品种:交易所提供的黄金交易品种包括即期交易、延期交收交易、期货合约等,以满足不同市场参与者的需求。
2. 交易时间:交易所设有交易日和交易时间段,具体安排由交易所根据市场需求决定,并及时公告。
3. 交易方式:交易所提供电子交易平台和交易指令方式进行交易,交易指令的提交须符合相关要求。
四、市场监管1. 交易所负责对市场进行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公平性。
监管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公开、交易行为监控、交易数据分析等。
2. 交易所设立了专门的监管部门,负责对会员和交易参与方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3. 交易所会定期或不定期对会员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其金融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符合要求。
五、风险管理1. 交易所设立了风险管理制度,对涉及的交易品种、交易规则等进行有效监控,并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2. 交易所与相关金融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参与风险管理,确保市场风险得到合理控制。
3. 交易所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场风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风险管理政策,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

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摘要:一、上海黄金交易所简介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组织架构三、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品种与服务四、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五、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会员管理六、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七、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变更与终止八、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附则正文: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会员提供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的交易、清算、交割与仓储等服务。
一、上海黄金交易所简介交易所成立于2002 年,总部位于上海市。
交易所旨在发挥黄金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促进黄金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我国黄金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交易所是国家级黄金市场,是我国黄金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组织架构交易所的组织架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
会员大会是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交易所的决策机构,监事会是交易所的监督机构,管理层是交易所的执行机构。
交易所还设有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相关领域的专业事务。
三、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品种与服务交易所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黄金、白银等贵金属。
交易所提供交易、清算、交割与仓储等服务,为会员提供了一个安全、高效、便捷的交易平台。
四、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费用、交易限制等。
会员需遵循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五、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会员管理交易所实行会员管理制度,会员分为综合类会员和金融类会员。
会员需满足一定的条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方可成为会员。
交易所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会员应遵守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六、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交易所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
交易所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会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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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价资产充抵保证金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国际中心”)有价资产充抵保证金业务的运作与管理,保护各方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充抵保证金管理办法》与国际中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中心、国际会员与国际客户在办理有价资产充抵保证金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有价资产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有价资产包括库存类、外币类、债券类以及其他经国际中心认可的有价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库存类有价资产是指在交易所指定仓库托管的黄金类库存。
可用于充抵保证金业务的具体库存类有价资产以国际中心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外币类有价资产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外汇市场挂牌交易的外汇币种,以及国际中心公布的其他国际金融市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可用于充抵保证金业务的具体外汇币种以国际中心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债券类有价资产仅限于托管在国际中心指定托管机构的债券。
可用于充抵保证金业务的具体债券品种和指定的托管机构名单以国际中心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的其他有价资产为交易所认可的除库存类、外币类、债券类以外其他的可用于充抵保证金业务的有价资产。
具体资产种类以国际中心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三章充抵申请第八条国际会员或国际客户开展充抵保证金业务,应当事先向国际中心书面申请业务资格。
国际会员申请充抵保证金业务资格,应填写《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价资产充抵保证业务申请承诺书》(见附件)(简称“《充抵申请承诺书》”),并签字、盖章发送至国际中心。
国际客户申请充抵保证金业务资格,应填写《充抵申请承诺书》,由其代理的国际会员进行初审,并由国际会员签字、盖章后发送至国际中心。
国际中心收到《充抵申请承诺书》原件后予以审批,审批通过后国际会员/国际客户方可开展充抵保证金业务。
第九条国际会员或国际客户可在每个交易日的连续交易时间段内申请进行有价资产充抵保证金业务。
充抵业务的充抵期限最短天数为1天,当天充抵申请成功后不得撤销。
单笔有价资产申请充抵保证金的最小充抵金额以国际中心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十条申请充抵前,国际会员或国际客户的库存类有价资产应当交存至交易所指定仓库;外币类有价资产应汇至国际中心指定的结算专用账户;债券类有价资产应交存至国际中心指定的托管机构。
第十一条国际会员/国际客户应通过系统向国际中心提交有价资产充抵申请。
国际客户的充抵申请还须经过国际会员的审核,审核通过后国际会员将国际客户的充抵申请通过系统提交至国际中心。
当日提交的充抵申请,一经国际会员复核或国际中心审核后不得撤回。
第十二条国际会员和国际客户应于每日14:00前向国际中心提交有价资产充抵保证金业务的申请。
国际中心应于每日清算前审核国际会员和国际客户提交的充抵申请。
第十三条若国际会员或国际客户申请充抵的库存类有价资产数量大于其实际可用库存数量,或申请充抵的外币资产金额大于其实际存入国际中心指定结算专用账户的外币金额,该充抵申请无效。
第十四条国际会员或国际客户申请债券类有价资产充抵保证金业务的,应同时向其债券的托管机构发出申请。
国际中心向托管机构确认冻结是否成功,如冻结不成功或申请充抵的债券类资产金额大于其债券托管机构冻结的债券金额,该充抵申请无效。
第十五条经国际中心审核通过后,国际会员或国际客户该笔申请对应的有价资产充抵额度即可使用。
第四章有价资产折扣率及基准价第十六条有价资产折扣率是指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资产在计算充抵额度时按充抵基准价进行折算的比率。
第十七条黄金实物库存折扣率最高不超过90%,具体以国际中心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十八条非库存类有价资产折扣率最高不超过90%,具体以国际中心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五章充抵额度与费用第十九条充抵额度是指国际会员或国际客户以有价资产充抵用于保证金部分的金额,充抵额度计算公式如下:充抵额度=申请充抵有价资产的数量×充抵基准价×价格乘数/报价单位×有价资产折扣率其中,外币类有价资产的报价单位为100,库存类、债券类有价资产的报价单位为1。
清算前审核通过的黄金实物库存的当日充抵基准价为交易所相应现货品种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清算后审核通过的黄金实物库存的当日充抵基准价为交易所相应现货品种当日的收盘价。
非库存类有价资产的当日充抵基准价为国际中心发布的上一交易日该品种参考价格。
第二十条充抵额度不能等同于货币资金使用,不能用于亏损、费用、税金等款项,不能提取现金,不能用于现货合约交易,不能用于缴纳最低清算准备金,仅能在充抵额度内作为保证金使用。
第二十一条充抵额度采用逐日盯市机制。
在每日清算时按有价资产的当日充抵基准价,重新计算充抵额度。
第二十二条交易占用额度保证金是指开仓后按照交易所或国际会员标准冻结的额度保证金,可用额度保证金是指国际会员或国际客户可用于交易的额度保证金,计入清算准备金。
充抵额度计入国际会员或国际客户的权益。
第二十三条国际会员或国际客户开仓时,优先使用充抵额度,再使用货币资金;平仓时,优先释放货币资金,再释放充抵额度。
第二十四条充抵手续费=充抵额度*充抵手续费率。
充抵保证金业务按照每日清算后新估值的充抵额度为基数,逐笔收取充抵手续费。
充抵手续费率的具体标准以国际中心发布公告为准。
第二十五条充抵手续费按自然日计算收取,如遇节假日提前收取,每日清算时从清算准备金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债券类充抵保证金业务如涉及代收托管机构充抵服务费的,具体标准以托管机构相关规则以及国际中心公告为准。
第二十七条每日清算后,若国际会员或国际客户的货币资金小于零,国际中心在按有关规定采取风控措施的同时,将对货币资金不足部分收取罚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1年期基础利率计算收取。
罚息=货币资金不足部分×罚息利率×透支天数/360第六章充抵注销第二十八条充抵注销包括主动注销和强制注销两种。
主动注销是指国际会员或国际客户根据自身需求主动申请结束充抵业务、要求释放有价资产的行为。
强制注销是指国际中心结束国际会员充抵业务或国际会员结束国际客户充抵业务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申请主动注销时,国际会员或国际客户应当确认其在当日清算时有足额的可用货币资金满足其持仓所需占用的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条国际会员和国际客户通过系统提交主动注销申请。
国际客户的主动注销申请应经其国际会员审核同意后提交至国际中心。
第三十一条国际会员应及时将主动注销申请告知国际中心,国际中心应当在当日清算处理前审核该笔主动注销申请。
第三十二条国际中心在审核主动注销申请时,发现国际会员货币清算准备金余额不足或预计当日清算后国际会员货币清算准备金余额可能不足的,国际中心有权拒绝该笔主动注销申请,申请注销失败。
国际中心审核通过后,主动注销在当日清算时生效。
第三十三条同一笔充抵申请不得分次注销。
第三十四条当日提交的主动注销申请一经审核不得撤回。
第三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际中心有权强制注销国际会员或国际客户的充抵保证金业务:(一)债券临近到期日,可能出现流动性风险的;(二)充抵期内,市场出现较大风险,可能危及交易所或国际中心合法权益的;(三)充抵的有价资产出现瑕疵或者发生重大风险的;(四)使用有价资产充抵保证金的国际会员或者国际客户出现较大风险并有可能危及交易所或国际中心合法权益的;(五)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停止有价资产充抵保证金业务的。
第三十六条国际会员或国际客户以债券充抵保证金业务的,应至少在距离债券到期日15个工作日(不含)前办理主动注销申请。
国际客户未及时主动注销的,国际会员可以强制注销。
国际会员未及时强制注销的,国际中心将在债券到期日前15个工作日内(含)发起强制注销。
债券到期日为节假日的,注销执行日的计算基准为节假日前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对于无法明确注销对象的,国际中心按照以下顺序对国际会员及其客户的充抵业务执行强制注销:(一)按照资产类别顺序,依次为外币、库存、债券、其他经国际中心认可的有价资产;(二)同一资产类别的,按照流动性从高到低的顺序;(三)流动性相同的,按照充抵额度从大到小的顺序。
第三十八条注销生效当日清算时相应减少国际会员权益中的充抵额度,此时国际会员若有持仓,原有充抵额度作为交易保证金的部分应由货币资金替代。
第三十九条注销生效当日清算后,若国际会员货币清算准备金余额大于等于零,国际中心将释放或通知指定托管机构释放其冻结的有价资产,该笔充抵业务完结。
第四十条注销生效当日清算后,若国际会员货币清算准备金余额为负数,该笔充抵业务进入宽限期。
第四十一条宽限期是指国际会员充抵业务注销后,国际中心强行处置对应有价资产前,给予国际会员或国际客户自行补足货币资金的时间期限。
宽限期内充抵有价资产仍处于冻结状态。
宽限期内国际会员或国际客户自行补足货币资金的,国际中心释放或通知指定托管机构释放冻结的有价资产,该笔充抵业务完结;宽限期满,国际会员货币清算准备金余额仍为负数的,国际中心将处置冻结的对应充抵有价资产。
宽限期内不收取充抵手续费。
宽限期的期限以国际中心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七章处置有价资产第四十二条宽限期满,国际会员货币清算准备金余额仍为负数的,国际中心将按如下顺序处置冻结的对应充抵有价资产:(一)按照资产类别顺序,依次为外币、库存、债券、其他经国际中心认可的有价资产;(二)同一资产类别的,按照流动性从高到低的顺序;(三)流动性相同的,按照充抵额度从大到小的顺序。
第四十三条国际中心处置充抵业务冻结的有价资产取得的货币资金优先用于弥补国际会员货币资金不足的部分,剩余部分(若有)归国际会员或国际客户所有。
处置所得金额不足清偿充抵的保证金和相关债务的,国际中心有权向国际会员或国际客户追索。
第四十四条国际中心将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合理处置充抵的有价资产,发生的费用、损失及因市场原因无法处置有价资产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由相关国际会员或国际客户承担。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国际客户向国际会员申请办理充抵业务前,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均知晓并承诺遵守本管理办法。
同时协议应明确划分双方的责任,若发生损失,无责方有权依据协议向责任方追偿。
国际中心有权随时要求国际会员向国际中心报送其与其客户签订的相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因不可抗力或交易所、国际中心计算机系统软硬件故障等原因导致有价资产充抵保证金业务出现损失的,交易所和国际中心不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台风、水灾、火灾、海啸、雷击或地震、罢工、暴动、恐怖分子袭击、法定传染性疾病、病毒入侵、黑客攻击、网络病毒、用于通讯的公共网络发生故障、电信部门技术管制、政府行为或任何其他自然或人为造成的灾难等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