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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2.12.31•【分类】问答正文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1. 为什么要制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长期以来,教育部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成立了学风建设管理机构。

各高等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不断加强学风规范的制度建设,加大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

但是,高校学生买卖、代写学位论文等作假行为仍然时有发生,严重败坏了学风,损害了我国学位制度,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对这些论文作假行为,迫切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加大处罚力度,从制度上进行遏制,以促进学风建设,保证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2. 《办法》是如何制订的?2012年5月,教育部启动《办法》研究制订工作。

在《办法》制订过程中,多次召开有关专家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座谈会,听取意见。

2012年7月至8月,《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意见,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教育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共收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知名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广大师生和热心网友反馈意见约400条。

在对意见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最终稿,于2012年11月以教育部令形式发布。

3. 如何理解制订《办法》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制订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规范学位论文管理,维护我国学位制度的严肃性。

《办法》通过明确规定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学生培养单位、学位授予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使学位论文申请、审查、授予等行为更加规范,维护了我国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江西师范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江西师范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江西师范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88江西师范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树立严谨求实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号)和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教研字〔2013〕5号)精神,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一条凡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4.伪造数据的;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条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把好学位论文的指导和审查关,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五条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六条研究生学位论文在送审前必须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进行100%检测,对检测结果按《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七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学位论⽂作假⾏为处理办法》《学位论⽂作假⾏为处理办法》 为规范学位论⽂管理,推进建⽴良好学风,提⾼⼈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作假⾏为,制定了《学位论⽂作假⾏为处理办法》,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与收藏。

《学位论⽂作假⾏为处理办法》 第⼀条为规范学位论⽂管理,推进建⽴良好学风,提⾼⼈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作假⾏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民共和国⾼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硕⼠、学⼠学位所提交的博⼠学位论⽂、硕⼠学位论⽂和本科学⽣毕业论⽂(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作假⾏为包括下列情形: (⼀)购买、出售学位论⽂或者组织学位论⽂买卖的; (⼆)由他⼈代写、为他⼈代写学位论⽂或者组织学位论⽂代写的; (三)剽窃他⼈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作假⾏为的。

第四条学位申请⼈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完成学位论⽂。

第五条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员进⾏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是否由其独⽴完成进⾏审查。

第六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学位申请⼈员的学位论⽂出现购买、由他⼈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从做出处理决定之⽇起⾄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员为在读学⽣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作品)(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实施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四)伪造数据的;(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将根据规定程序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将向社会公布。

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学校不接受该申请者的学位申请。

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相应处分;若为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学校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将向其所在单位通报作假和处分情况。

第四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者,代写人员若为本校在读学生,学校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或留校察看处分;若为在职人员或其他学校在读学生,学校将向其所在单位通报作假情况。

第五条指导教师未认真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论文审查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视责任轻重对其做出暂停学生学位(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资格、暂停招收研究生、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处理。

第六条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院(部、所、中心)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出现论文作假的单位,其绩效分将作相应减扣。

第七条院(部、所、中心)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或同一批次学位申请中连续2人(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予以通报批评,或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负责人进行问责。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学位论文是评价一个人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重要标准之一。

然而,近年来学位论文作假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学术诚信和学术界的声誉。

为了维护学术诚信,保证学位论文的质量和真实性,必须采取有效的行为处理办法。

首先,应当加强学术诚信教育,提高学生对学术道德的意识。

学校要加强对学术诚信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学生的正确学术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通过开展讲座、讨论会等形式,引导学生重视学术诚信,树立科学研究的正确态度。

其次,建立健全学位论文审核机制,严格把关。

学校要成立专门的学位论文审核委员会,由专家、教授组成,负责对学位论文进行审核和评定。

委员会应当严格把关论文的真实性和学术质量,对论文的原创性、数据的准确性等进行详细审查,确保学位论文的质量和真实性。

第三,加强学术监督和评价机制,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学校可以建立学生学术成果档案,对学生的学术成果进行记录和存档,定期进行学术评价。

同时,加强师生之间的交流和互动,定期组织学术讨论会、学术研讨会等活动,促进学术交流,发现和纠正学术不端行为。

此外,对于发现的学术作假行为,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对于确实存在学术作假的学生,可以给予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并对其学术成果进行撤销或废止处理。

同时,要加强对学术作弊的查处力度,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广大师生积极揭发学术作弊行为,确保学术诚信的维护。

总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严重损害了学术诚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通过加强学术诚信教育,建立健全的审核机制,加强学术监督和评价机制,严肃处理学术作假行为,才能切实维护学术诚信和提高学位论文的质量和真实性。

只有这样,才能推动学术发展,提升国家的科研水平。

中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中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中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晋教研…2012‟11号)等文件精神,规范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简称“TMLC”)检测研究生学位论文以及认定、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负责检测工作中的技术服务、人员培训以及全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等工作。

各学院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以及论文检测报告的分析处理及学术不端行为认定等工作。

第三条各学院应指定专人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

在使用该系统的过程中,各学院及使用人员须对系统用户名及密码、相关检测过程、检测内容、检测结果等信息严格保密,并严禁使用该系统对本学院以外或其他不相关的论文进行检测。

第四条我校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所有学历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均纳入检测范围。

未按要求参加学位论文检测的学位论文,其申请材料不得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五条学位申请人提交检测的学位论文应当是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推荐的最终定稿。

第六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应提交学位论文完整版的电子版。

提交的电子文档,一律采用以下格式命名:作者姓名_学号_论文题目.doc,必须使用word文档格式。

第七条学位论文应当在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测。

第八条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学位论文的复制比。

复制比包括总文字复制比和章节文字复制比。

总文字复制比,指学位论文中总的重合字数占论文总字数的比例。

章节文字复制比,指学位论文的某一章节重合文字部分在该章节总字数中所占的比例。

第九条学位论文复制比是判断被检测学位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一项重要依据。

合格的博士学位论文,总文字复制比原则上不得超过25%;合格的硕士学位论文,总文字复制比工科、理科原则上不得超过25%,文科、管理学科不得超过40%。

关于开展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

关于开展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

关于开展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第一篇:关于开展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数学统计学院关于开展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我院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推进良好学风的建立,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以及我院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等制度,成立了专项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对我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情况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检查。

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学士学位论文工作基本情况我院对毕业生学位论文质量高度重视,严格把关制定了一系列相关制度、管理办法。

贯彻落实《学位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工作的通知》。

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中对指导教师和学生在学位论文的指导和撰写以及学生答辩资格审查方面均作了相关要求。

加强了对每位毕业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上的教育与宣传,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明确指导教师指导学位论文的相关职责,除了对毕业生学位论文撰写的指导以外,还必须对其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及学术诚信方面的教育,同时由院级层面实行全程监控,系级层面抽查成效。

2013年1月以来授予的学士论文引用率+复写率均在20%以下(实施细则规定),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我院严格执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严格要求规范管理学位论文的指导、撰写、质量监控、考核、归档等环节。

二、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我院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及教务处的相关要求,成立了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专项检查小组组长:专项检查小组成员:三、学位论文质量保障方面的主要做法1、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及毕业论文写作规范在启动毕业生学位论文工作之初,我校在指导教师讲述学位论文基本理论知识的同时,严格训练学生论文写作的规范性,并制定统一模板,以便为学生的学位论文写作提供规范的参考格式,同时要求学位论文指导教师严格把关。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术尊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本科生、各类研究生(含硕士生、博士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本科生指导教师、研究生指导教师。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指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第二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将合作成果作为自己成果;侵占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研究成果(包括窃取他人论著的实质性内容和结论部分,作为自己论著的主体;窃取他人的数据作为自己论著的论据等;在直接引用、间接引用、参考引用他人作品、数据和资料过程中,不注明出处或来源等);(四)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对实验数据任意取舍;(五) 学位论文有其他严重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和认定第四条各学院负有对本单位教师、学生进行规范学术道德教育的责任和义务。

各学院负责对本单位的学位论文提交前进行审查,经学院采用计算机辅助审查和人工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形式审查通过者方可申请学位论文正式答辩。

教务处、研究生处可以采用计算机TMLC系统对学位论文送审前进行抽查。

第五条受理机构校学术委员会按学科门类成立学术规范审查专家组,代表校学术委员会对存在作假嫌疑的论文进行认定,解决复议及存在争议事宜。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负责各类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教务处配合普通教育在校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工作;研究生处配合各类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工作;继续教育处配合成人教育和自学考试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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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各专业系(部):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已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该办法明确界定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和对各行为责任主体的处罚,对打击学术造假、依法规范管理、重塑科学道德与学风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各专业系(部)要及时组织学位论文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在学位论文教学工作中,始终加强学术诚信教育,要求学位论文申请人员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强化各教学环节的质量控制,确保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学院将依照《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学位论文审查、随机抽检等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加强对学位论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201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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