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金融机构客户洗钱及恐怖融资风险分类

金融机构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分类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为全面落实风险为本反洗钱方法,指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等级,合理配置反洗钱资源,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一、基本原则(一)风险相当原则:金融机构建立的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程序和工作计划应与风险状况相当,对于较高风险客户及业务关系应当采取强化的风险控制措施,对于较低风险客户及业务关系可以采取简化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机构应在全面考虑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基础上,科学合理为每一名客户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金融机构应建立合理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引导不同条线(部门)参与客户风险评估工作,赋予同一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唯一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金融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根据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风险状况。
二、功能(一)本指引所列风险评估要素及其子项所组成的风险评估体系是引导金融机构观察客户洗钱风险的基本维度,是引导金融机构具体分析客户洗钱风险的基础路径,是指导金融机构实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方法。
(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是金融机构优化配置反洗钱资源的依据,将引导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选取与风险状况相当的反洗钱工具并决定其使用的频率、范围和强度,既能更有效预防洗钱活动发生,又能减少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反洗钱工作负担。
(三)金融机构按照本指引要求评估客户风险并据此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的过程,实际也是建立、组织和运行有效的反洗钱工作流程体系的过程,将有助于发挥业务条线(部门)了解客户的基础性作用,将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的工作与业务条线(部门)有机整合。
(四)反洗钱风险评估是持续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它既是对单位时间内反洗钱工作的总结,又是开展下一周期反洗钱工作的起点。
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10•【文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有权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依法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从业机构)。
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及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互联网金融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具体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政策确定、调整并公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支付、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应当执行本办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业机构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规章制度。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2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17〕8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法规部(邮编: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6日。
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10月26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17〕8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4.04.26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 号发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支付机构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二)负责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资金监测;(三)监督、检查支付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情况;(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四条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支付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和保存,并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履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支付机构总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统一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措施;(三)可疑交易标准和分析报告程序;(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审计、培训和宣传措施;(五)配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的内部程序;(六)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保密措施;(七)其他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措施。
支付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支付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并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岗位。
第七条支付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的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和支付方式的多样化,支付机构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与此同时,恐怖主义和洗钱活动也呈现出不断演变和增长的趋势。
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安全,各国都开始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本文将着重探讨支付机构在这一领域的职责和管理要求。
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重要性洗钱活动是将不法来源的资金通过一系列的操作,使其具有合法性的行为。
恐怖融资是指为了支持恐怖主义活动而进行的资金运作。
这些非法行为给金融行业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风险和威胁。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范和打击这些犯罪活动,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
三、支付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作为金融行业中的关键参与者,支付机构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支付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评估机制,确保客户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其次,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业务流程,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此外,支付机构还应当与监管机构保持高效的沟通和协作,以便及时报告可疑交易和异常情况。
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技术支持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支付机构也可以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来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能力。
例如,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帮助支付机构进行大规模的数据分析和风险预测,识别可能存在的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区块链技术可以提供完整的交易记录和可追溯的资金流向,增强监管的可行性和效果。
五、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是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
各国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分享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领域的经验和技术成果。
同时,各国监管机构也应当加强跨境监管协调,建立起有效的国际合作机制,共同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犯罪活动。
六、监管与处罚对于违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支付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法律处罚。
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支付机构的监管和审核,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随着现代金融系统的不断发展和金融活动的全球化,洗钱和恐怖融资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
为了遏制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危害,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得以制定和实施。
一、引言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旨在强化支付机构对于洗钱和恐怖融资的防范措施,加强相关的风险评估和监督,并促使支付机构遵守相关法规和国际标准,以维护国际金融秩序和防范金融风险。
二、洗钱的概念和成因洗钱是指将非法获得的资金或财产透过合法渠道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有着广泛的犯罪渠道,包括贩毒、贪污、诈骗等。
洗钱的威胁在于对经济系统的侵蚀和损害,而支付机构通常成为洗钱活动的管道和工具。
三、恐怖融资的概念和威胁恐怖融资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融集资金的行为。
恐怖融资威胁着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因此,各国都致力于打击和阻止恐怖融资活动的发生。
支付机构往往成为恐怖分子获取资金的重要渠道。
四、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法律法规与国际标准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管理办法是在国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
相关的国际标准包括《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的40项推荐》和《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南》等。
通过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支付机构能够更好地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工作。
五、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管理措施(一)KYC(Know Your Customer,认识您的客户)原则支付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全面的调查和了解,核实其真实身份和经济背景,并建立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和验证机制。
(二)风险评估和监控支付机构应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政策,并加强对交易的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报告异常交易和可疑交易。
(三)内部控制和培训支付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员工的职责和权限,并不断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意识和能力。
(四)合作与信息分享支付机构应积极与监管机构和执法机关合作,共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并建立起跨部门和跨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与数字化支付的普及,支付机构在金融体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然而,在金融活动中,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问题也越来越严峻。
为了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管理办法。
我国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其中就包括《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背景和意义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概念。
反洗钱是指通过一系列的措施,防止犯罪分子将非法所得转化为合法资金,以此隐藏其犯罪行为的来源和性质。
而反恐怖融资则是指防止恐怖组织通过各种手段获取资金,从而影响金融稳定和国家安全。
《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支付机构开展业务的行为,加强对支付机构的监管和管理,减少洗钱和恐怖融资的风险。
这不仅有助于提升支付机构的整体风险管理能力,也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安全合规的金融服务环境。
二、重要内容和要求《管理办法》主要涵盖了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的各个方面。
以下是其中的几个重要内容及其要求:1. 内部控制制度支付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评估、客户尽职调查、交易监控和报告等。
此外,支付机构还需制定合理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安全。
2. 员工培训和管理支付机构应加强员工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培训内容可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基本知识、风险判断和处置等。
3. 客户尽职调查支付机构在开展业务之前,应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并建立相应的客户风险评估机制。
对于高风险客户,支付机构还需加强对其身份、背景和资金来源的审查,确保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 交易监控和报告支付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交易监控和报告机制,对于时间、金额、频次超过一定阈值的交易进行监控,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此外,支付机构还应主动配合执法机关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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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支付机构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具体办法;(二)负责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资金监测;(三)监督、检查支付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支付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履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支付机构总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统一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措施;(三)可疑交易识别、分析和报告措施;(四)反洗钱内部审计、培训和宣传措施;(五)配合反洗钱调查的内部程序;(六)反洗钱工作保密措施;(七)其他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措施。
支付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为保障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并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
支付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支付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的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支付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八条支付机构吸收境外机构加入支付网络或者与境外机构建立代理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情况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并以书面协议明确本机构与境外机构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支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支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第十条支付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第十一条从事网络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以下简称网络支付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通过合理手段核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
客户为单位客户的,应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客户为个人客户的,出现下列情形时,应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个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收付金额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支付业务的;(二)个人客户当月资金收付金额累计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三)个人客户资金余额连续10天超过人民币5000元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的;(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网络支付机构在为同一客户开立多个用于支付的账户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交易账户间的关联关系,按照客户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从事预付卡发行或受理业务的支付机构(以下简称预付卡机构)在与特约商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识别特约商户身份,了解特约商户的基本情况,登记特约商户身份基本信息,核实特约商户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特约商户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四条预付卡机构在向购卡人出售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不记名预付卡时,应当识别购卡人身份,登记身份基本信息,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代理他人购买记名预付卡的,预付卡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对被代理人采取前款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还应当登记代理人身份基本信息,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条预付卡机构办理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不记名预付卡充值业务时,应当识别经办充值业务人员的身份,登记身份基本信息,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条预付卡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识别赎回人的身份,登记身份基本信息,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条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收单机构)在与特约商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识别特约商户身份,了解特约商户的基本情况,登记特约商户身份基本信息,核实特约商户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特约商户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八条支付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交易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对本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支付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支付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的审核。
对本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审核。
第十九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支付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交易情况。
预付卡机构和收单机构应根据特约商户风险等级,定期对特约商户进行回访或实地查访。
第二十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支付机构应当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身份信息。
客户先前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将过有效期的,支付机构应当在失效前60天通知客户及时更新。
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的,支付机构在为客户办理首笔业务时,应当先要求客户更新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一条在出现以下情况时,支付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三)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存在疑点的;(四)支付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支付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二)回访客户;(三)实地查访;(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五)其他可以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支付机构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客户识别身份方面的责任,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能够证明受托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二)受托方为本支付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三)本支付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受托方提供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受托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受托方未采取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支付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第二十四条支付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证能够完整准确重现每笔交易。
第二十五条支付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各种记载客户身份信息的资料、辅助证明客户身份的资料和反映支付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支付机构保存的交易记录应当包括反映以下信息的数据、业务凭证、账簿和其他资料:(一)交易双方名称;(二)交易金额;(三)交易时间;(四)交易双方的开户银行或支付机构名称;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相应的银行账号。
通过非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和号码。
第二十七条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系统,实时记录操作日志,防止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的泄露、损毁和缺失,保证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不被篡改,并及时发现并记录任何篡改或企图篡改的操作。
第二十八条支付机构应当完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系统的查询和分析功能,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记起至少保存5年;(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支付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
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三十条支付机构破产或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机构。
第四章可疑交易报告第三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勤勉尽责,对全部交易开展监测和分析,报告可疑交易。
第三十二条支付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客户特征和交易特点,制定和完善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的可疑交易标准,并向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支付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体系,明确内部可疑交易处理程序和人员职责。
第三十四条支付机构应结合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背景,对客户行为或交易进行识别、分析,有合理理由判断与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犯罪活动相关的,应报告可疑交易。
支付机构应完整保存对客户行为或交易进行识别、分析和判断的工作记录及是否上报的理由和证据材料。
第三十五条支付机构应按年度对可疑交易报告情况进行统计,对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向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第三十六条支付机构总部应在发现可疑交易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同时报送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