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参考)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是指金融机构为了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制定的一系列内部规章制度和控制措施。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主要目标是确保金融机构在其业务活动中能够识别、报告和防止洗钱活动的发生,遵守国家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反洗钱法规和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制度,确保对客户的身份和背景进行准确和全面的了解,并进行风险评估。
2. 内部控制与合规审查:金融机构应建立内控审查和合规审查制度,确保其内部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并与相关的监管机构保持密切的合作与沟通。
3. 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应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员工及时发现并报告可能涉及洗钱活动的可疑交易,确保不良交易能够被有效监测和准确报告。
4. 员工培训与意识: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的洗钱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和及时地履行反洗钱职责。
5. 外部合规和内部稽查:金融机构应与相关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保持密切的合作和沟通,接受外部合规和内部稽查的监督和
检查,确保其反洗钱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通过以上的内控措施,金融机构能够加强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和验证,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减少洗钱风险的发生,并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从而为打击洗钱活动提供有效的防线。
第十二章反洗钱法律制度《金融法规》PPT课件

金额以上的外汇资金交易行为。 2)大额外汇资金交易的认定标准 (1)当日存、取、结售汇外币现金单笔或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 (2)以转账、票据或银行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交易以及其他新型
金融工具等进行外汇非现金资金收付交易,其中,个人当天单笔或累计等 值外汇10万美元以上,企业当天单笔或累计等值外汇50万美元以上。 12.3.2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概念及认定标准 1)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概念 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是指外汇交易的金额、频率、来源、流向和用途等有异 常特征的交易行为。可疑外汇资金交易又分为可疑外汇现金交易和可疑外 汇非现金交易。 2)可疑外汇现金交易的认定标准 3)可疑外汇非现金交易的认定标准
第十二章反洗钱法律制度
12.1 反洗钱法律制度概述
12.1.1洗钱的概念、形式及其危害 1)洗钱的概念 2)洗钱的形式 3)洗钱的危害 12.1.2.金融机构反洗钱基本制度 1)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原则 (1)合法审慎原则。 (2)保密原则。 (3)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 2)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机构 3)金融机构反洗钱专门机构及要求 4)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 (1)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2)报告大额交易制度。 (3)报告可疑交易制度。4)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5)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制度反洗钱是指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在法律法规的要求下,通过建立合规的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全面管理和控制洗钱风险,并配合相关部门,打击和防范洗钱犯罪活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控制洗钱风险,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反洗钱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有效履行社会责任,保护金融体系的良性运行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一、制度建设金融机构应制定反洗钱管理制度,明确反洗钱管理的目标和原则,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保障全面高效地履行反洗钱职责。
具体要求如下:1.明确责任制。
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部门或派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明确部门的职责和权责边界,建立反洗钱的工作机构和工作团队。
2.制度完备。
建立适用于本机构业务风险特点的反洗钱制度,包括政策规定、工作流程、内控措施等。
制定合规手册,明确流程和要求,并进行人员培训。
3.风险评估和监测。
◆风险评估。
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评估规程,准确判断客户的风险等级,根据不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交易监测。
建立完善的交易监测机制,掌握客户的交易行为,发现异常交易并及时报告,防止洗钱活动的发生。
4.客户身份识别。
采取合理、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客户身份符合实名制要求,收集客户的身份证明材料,核实客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二、内部控制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反洗钱措施的有效实施,遵守合规要求。
内部控制的要求如下:1.内部审查。
建立内部审查机制,定期对反洗钱措施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2.员工培训。
加强员工反洗钱意识的培养,培训员工了解反洗钱制度、法律法规和常见洗钱手段,掌握风险防控的技能和知识。
3.内部报告。
建立内部报告机制,鼓励员工发现任何与洗钱相关的异常行为,并能如实、及时地上报,保障内部线索的畅通和快速处理。
4.监督管理。
设立独立的合规监察机构,对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反洗钱控制的有效性。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洗钱犯罪是当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
自20世纪中期以来,洗钱犯罪活动迅猛发展,对各国的经济和金融秩序以及社会的稳定产生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同时危及世界的经济发展。
“反洗钱”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迫在眉睫的一项重要任务。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欢迎阅读!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一条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第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第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依法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监管、协调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二)研究和制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制定大额和可疑人民币资金交易报告制度;(三)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四)研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五)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指导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交流;(六)其他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反洗钱监管职责。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1. 引言1.1 背景介绍反洗钱是金融机构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伴随着全球化和金融市场的发展,洗钱活动的规模和复杂性不断增加,给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机构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应对洗钱风险,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纷纷出台了一系列反洗钱法规和标准,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作为金融服务的核心机构,金融机构承担着监测客户交易、报告可疑交易和配合监管机构进行调查等重要职责。
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是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基础和保障。
只有加强内部控制,建立科学的内控机制,才能有效减少洗钱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在当前金融环境下,金融机构面临着包括法律法规的不确定性、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和国际合作的加强等多方面的挑战。
要想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金融机构需要认清难点,找准关键要素,制定可行的实施路径。
金融机构还应不断加强员工培训、加大投入力度,不断优化反洗钱内控制度,提升反洗钱工作效果和水平。
【字数:262】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探讨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分析当前反洗钱内控制度在金融机构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探讨如何通过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来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
本研究还旨在探讨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关键要素和实施路径,为金融机构提供有效的指导和建议,从而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社会的稳定。
通过深入研究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相关问题,可以为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金融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发展。
1.3 研究意义【研究意义】: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对于金融机构具有重要的意义。
加强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可以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保护国家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健全的内控制度有助于改善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运营效率,增强其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监管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驻在国家(地区)不允许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额外措施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识别和评估自身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政策和程序。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要求嵌入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全面覆盖各项产品及服务。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反洗钱管理制度

反洗钱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全面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预防违法犯罪分子通过金融体系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相关法规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防范措施。
第三条公司组建反洗钱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规划、安排、监督、管理、报告公司内部的反洗钱工作,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司法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第四条遵循“了解客户”的原则,勤勉尽责,贯彻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五条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业务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六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树立高度的反洗钱意识,对于任何洗钱可疑迹象必须及时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
第七条除客户身份、交易资料外,所有有关反洗钱的文件收发、文件传阅、培训、宣传、资料保存等工作由行政部负责。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河南鑫安利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九条公司建立反洗钱领导小组。
总经理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十条反洗钱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规划反洗钱工作。
(二)组织落实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措施。
(三)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组织、安排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建设。
(四)定期汇总和分析反洗钱工作信息和动态并提出建议。
(五)组织反洗钱培训。
(六)配合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可疑交易资金的调查。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履行直接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反洗钱工作小组或岗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定岗、定责、定人,并将小组或岗位人员的具体情况及时向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汇报。
《金融机构反洗钱实用手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实用手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概述(一)概念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指金融机构根据其经营管理体制和自身经营特点,将国家反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分解、细化落实到本单位相关的业务经营和管理中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方法、措施和程序。
(二)特征1.对象的特定性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对象仅仅指反洗钱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所规定的义务主体,只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起到约束作用,因而其对象具有特定性。
2.内容的广泛性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涵盖的内容较为广泛,包括反洗钱内部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和反洗钱工作操作程序等,具体应包括反洗钱工作机构的设置,必要的反洗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交易报告员的配备,对内部反洗钱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评估、考核、奖惩、培训等制度。
通过建立内容广泛的内控制度,使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机制得以完善,从而更好地履行反洗钱义务。
3.执行的强制性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往往被作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中考核和评估、奖励和惩罚的标准和依据,因此具有执行上的强制性。
由于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对现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分解和细化,在发生洗钱案件时,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往往成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判断该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参考因数。
4.形式的完整性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从形式上讲不能是单一的某个制度规定,而必须是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既需要涉及各个相关部门、岗位和人员,还需要覆盖每一个业务环节和操作过程。
该体系的健全,有赖于纵向及横向配套制度建设的完备程度。
只有构建完备的制度体系,才能更好地降低合规风险,做到合规经营。
(三)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制定应达到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1.金融机构应将反洗钱工作要求融入业务工作程序和管理系统,使反洗钱成为金融机构整体风险控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成为全体员工自觉维护自身机构信誉,防止本机构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的制度保证,从而避免或减少被动卷入洗钱活动而产生的法律风险、经济损失以及对自身信誉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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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xx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xx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xx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四条xx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xx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五条xx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二)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二)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三)按照规定向xx银行报告分析结果;(四)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x x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八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二)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三)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四)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xx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xx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xx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xx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x x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xx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列明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安排等内容,经xx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现场检查后,xx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加盖公章,送达被检查机构。
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情况、检查评价、改进意见与措施。
第十九条x x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将检查情况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xx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涉及的客户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xx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二条xx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封存。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和xx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
查阅、复制、封存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经xx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
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三条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
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经xx银行负责人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执行。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金融机构在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
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xx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不需要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临时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
金融机构在按照xx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第二十四条xx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xx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xx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