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立环保: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11年3月) 2011-04-01
XX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XX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24年)

XX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第XX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XX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XX届董事会第X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议案及材料进行了审阅,会议聘任X总经理,X为副总经理,X为财务负责人(兼任),X为董事会秘书(兼任)。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所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议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上述相关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正文结束)
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XX
2023年6月30。
独立董事管理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独立董事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障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独立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是公司董事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选任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二)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或者相关专业知识;(三)具备独立判断能力,能够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四)无《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独立董事的选任应遵循以下程序:(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二)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三)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独立董事享有以下权利:(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发表意见;(二)查阅公司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公司管理层就有关事项进行说明;(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独立董事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三)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四)积极参加董事会会议,认真履行审议、表决等职责;(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第八条公司应保障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条件,包括:(一)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通讯设备;(二)安排独立董事参加公司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三)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五章独立董事的考核与评价第九条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考核与评价制度,对独立董事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
壹桥苗业: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4-01

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壹桥苗业公告编号:2011—015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届董事会成员。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1年3月3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3月21日通过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候选人和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会议由刘德群先生主持,应参加会议董事7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7人。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选举刘德群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任期三年,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赞成票7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主任委员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董事会选举产生了第二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具体如下: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刘德群先生委员:刘晓庆女士、徐玉岩先生、宋晓辉先生、林毅先生。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张丽女士委员:刘晓庆女士、韩海鸥先生。
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韩海鸥先生委员:刘德群先生、林毅先生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林毅先生委员:宋晓辉先生、张丽女士上述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任期三年,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赞成票7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提名聘任:刘德群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徐玉岩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生产经营总监;宋晓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林春霖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杨殿敏先生为公司技术总监;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任期三年,简历详见附件。
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C/TLC 208131 总则1.1 为加强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立环保”)经济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编制、审批、管理流程,最大限度避免可能产生的经济纠纷,保护公司经济利益,防范法律风险。
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1.2 天立环保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2合同管理制度的确定2.1合同管理制度由财务部统一制定,报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执行。
2.2财务部对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提出调整建议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检查。
3合同管理3.1合同分类(一)销售类合同:(由市场部负责)实用文档销售合同;销售代理合同;广告合同。
(二)工程类合同:(由工程部负责)各专业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咨询委托合同。
(三)设计类合同:(由技术部负责)各专业设计合同。
(四)物资采购类合同:(由生产计划部负责)工程物料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固定资产采购合同;销售物料合同实用文档(五)投资并购合同(由投资发展部负责)投资合同并购合同新项目开发、咨询委托合同(六)财务类合同:(由财务部负责)财务咨询、顾问合同审计顾问合同法律顾问合同;融资、抵押担保、借贷款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七)行政人事类合同:(由行政、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雇佣合同;人力资源培训合同房屋、仓库和场地租赁合同;实用文档办公用品合同;3.2 合同文本3.2.1合同文本采用公司统一版本,各部门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采用公司标准合同文本。
3.2.2 各类合同文本由法律顾问负责会同各部门编制,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3.2.3 政府部门、垄断行业须执行对方规范文本的,原则上执行对方规范文本。
但必须通过补充条款等方式充分补充与公司合同标准文本之间存在差异的内容。
(一)进行招标的工程合同,合同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不得对规范条款进行修改,规范条款为投标单位必须接受条款。
(二)非招标工程合同,规范条款原则不得做修改,但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经总经理批准批后修改。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制度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治理,保护股东利益,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立董事应独立于公司管理层,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为公司提供建设性意见和监督。
第三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公司治理相关知识和经验,拥有独立思考能力和公正判断力,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动态。
第四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保守公司商业机密,维护公司利益,不得泄露公司内部信息。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管理制度,确保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治理和股东利益。
第二章选聘程序第六条公司应当依法选聘独立董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聘和选拔。
第七条公司应当制定独立董事选聘程序,规定独立董事的资格条件、产生方式、任职期限等。
第八条公司应当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聘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选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聘任。
第九条公司应当向股东公开独立董事的资料和背景信息,保障股东对独立董事的知情权。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评价机制,定期对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建立奖惩激励机制。
第三章职责和权利第十一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公司经营计划、战略方向和重大决策,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二)审查公司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制度和重要财务信息,发出独立意见;(三)审查公司重大合同、交易和投资,保障公司合规经营;(四)审查公司治理结构和董事会决策,维护股东利益,监督公司管理层。
第十二条公司独立董事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发表独立见解和建议;(二)要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保证获取真实、完整和及时的信息;(三)申请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提出独立议案;(四)要求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管理咨询等专业意见,保障独立审查权能。
第四章履职方式第十三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职,独立思考,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和建议,维护公司治理公平和透明。
天立环保: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2011年3月) 2011-04-01

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本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本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本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委员会是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本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本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本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本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对本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六条本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本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负责主持本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二)提议和召集定期会议;(三)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四)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五)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六)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七)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八)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若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六条规定补足相应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本届委员会任期结束。
第八条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一)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本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六)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天立环保: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XX年3月) 20XX040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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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立环保: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1年3月)2011-04-01,以下便是第1页的正文: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的决策与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保障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货币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经济行为。
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投资的形式包括: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其它形式的长期、短期投资等。
第四条公司投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审慎、安全、有效;(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四)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的组织机构:(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二)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三)投资项目的具体经办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经办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牵头编制对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创业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创业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一、背景介绍独立董事是上市公司董事会的一种角色,其职责是独立监督公司经营,保护股东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独立董事是公司治理的核心要素之一,其作用和重要性不容忽视。
其中,创业板作为中国资本市场中的一部分,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制度更需要引起重视。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定义和职责独立董事是指未在上市公司任职的工作人员,并且不与上市公司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个人,其任期一般为三年。
创业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独立董事应当独立行使其职权,为公司和股东出具独立意见;2.独立董事应当主持公司董事会的独立会议,参与董事会的重大决策;3.独立董事应当参与公司的决策过程,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4.独立董事应当监督公司的经营状况,发现潜在风险,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三、创业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选拔程序1.任职条件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永久居住在中国境内;(2)具有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五年以上的专业工作经历或者在金融领域主笔过上市公司的会计师、律师、证券业务代表等,也需要具备必要的专业技能和知识;(3)没有在过去两年内被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业协会处罚,没有破产和受过刑事处罚等;(4)独立董事不得兼任其他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职务;2.选拔程序(1)公司发起选拔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选独立董事;(2)经过初选,公司与独立董事进行面谈,并进行专业审查;(3)进行法律审查,确保独立董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4)进行审议,董事会评估独立董事的专业能力及其对公司的贡献;(5)最终选定独立董事,并进行公告;四、创业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权益保障1.独立董事享有法律规定的相应权益,包括议事权、表决权、查询权、询问权、提案权等;2.独立董事拥有知情权,有权获取公司的重要经营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会议文件等;3.独立董事享有信息公开权,对公司信息公开质量有要求;4.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合理的办公场地和工作条件;5.独立董事享有合理的报酬及其他待遇,以保证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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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08 年修订)》、《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薪酬和考核、提名委员会时,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第七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十条独立董事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审议聘任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应当保证向公司提交的有关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侯选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进行核实,并做出说明:(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三)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五)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重要职务的;(六)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七)不符合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规定的;(八)《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中规定的有关情形;(九)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丧失本制度规定的独立性及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八条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职责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关于董事权利、义务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对公司下述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一)提名、任免董事;(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含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提供资金);(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六)《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11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七)股权激励计划;(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确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可以公布其通信地址或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接受投资者咨询、投诉,主动调查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投资者。
第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10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以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二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等。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工作笔录》文档,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五章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公司应定期向独立董事通报公司的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四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