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船员培训项目教学人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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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1.29•【文号】海船员[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10号令,以下简称《规则》),各海事管理机构要组织学习、深入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规则》的精神,熟练掌握船员培训的管理规定,在工作中予以切实贯彻落实。

船员培训是建设“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船员队伍,保障航行安全,防止船舶污染,实现船员强国目标的重要基础工作。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强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履行好船员培训机构管理与日常监督检查职责,保证船员培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保障船员培训质量,使船员充分得到适岗、适任的专业技术知识与专业技能的培训,维护船员合法权益。

为做好《规则》实施的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船员培训项目申请的受理和现场核查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受我局委托对船员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核验,承担船员培训项目行政许可的实质审核责任。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许可审核工作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保证审核工作规范、公正、客观、严谨地进行。

(一)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在接收培训机构抄送的申请材料时(船员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应立即对材料进行系统审阅。

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受委托范围的,应立即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告知申请人应当递交材料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六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七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八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船长;(二)轮机长;(三)大副;(四)大管轮;(五)三副;(六)三管轮;(七)电子电气员;(八)值班机工;(九)值班水手;(十)电子技工;(十一)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十二)引航员;(十三)非自航船舶船员;(十四)地效翼船船员;(十五)游艇操作人员;(十六)摩托艇驾驶员。

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驾驶岗位;(二)轮机岗位;(三)引航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船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根据《1974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1995年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在80,000载重吨或总长250米及以上船舶(以下简称“大型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大副;(二)从事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负责对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的监督管理以及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是指基于航海操纵模拟器进行的使船员掌握大型船舶操纵技能的培训。

在大型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大副应完成此项培训,在任职时《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和适任证书应同时使用。

第五条参加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的学员应持有海船船长或大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船长或大副职务不少于12个月。

第六条承担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师资、设施和设备应满足本办法附件一的要求。

(二)培训大纲的制定和培训学时数不应低于本办法附件二的标第三章培训第七条凡申请参加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的学员应向授权的港务监督提交以下资料:(一)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申请表》一份;(二)船员服务簿及其影印件一份。

(三)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一份。

(四)近期免冠、正面、光纸证件相片4张。

第八条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开班前,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其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所持适任证书航区等级职务、参训前实际工作单位)。

预计开学和结业日期以及培训计划等报负责管理该项培训的港务监督。

未经港务监督核准,不得开展培训。

第九条开展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培训时数不少于36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六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七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八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船长;(二)轮机长;(三)大副;(四)大管轮;(五)三副;(六)三管轮;(七)电子电气员;(八)值班机工;(九)值班水手;(十)电子技工;(十一)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十二)引航员;(十三)非自航船舶船员;(十四)地效翼船船员;(十五)游艇操作人员;(十六)摩托艇驾驶员;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驾驶岗位;(二)轮机岗位;(三)游艇操作人员;(四)引航员。

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规定

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规定

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船上培训行为,加强船上培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或者船员履职而进行的船上培训,包括船上见习、船上熟悉培训、船上知识更新培训。

(一)船上见习,包括职务晋升船上见习、吨位(功率)提高船上见习和培训合格证船上见习;(二)船上熟悉培训,是指船员履职前在船开展的安全熟悉培训、保安熟悉培训、液货船货物特性和操作熟悉培训等岗位熟悉培训;(三)船上知识更新培训,是指航运公司为本公司自有船员在船开展的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上培训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船上培训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上见习记录簿》样式(见附件1)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定和发布。

公司如自行编制《船上见习记录簿》的,其内容不得低于主管机关发布的《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培训主体与职责第五条公司是实施船上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制订并完善船上培训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障船上培训的有效实施,并保持完整的培训记录。

公司和开展培训的船舶应根据船上培训的种类、船舶类型、航区(线)、货物作业条件等,分别制定船上培训计划和船上培训实施计划。

公司应编制《船上培训记录薄》,用于记录船员在船培训情况。

第六条公司应对安排上船任职的船员,开展岗位熟悉培训,以确保船员熟悉其具体职责,以及与其日常或应急职责有关的所有船舶布置、装置、设备、程序和船舶特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9.27•【文号】海船员〔2019〕340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员〔2019〕3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我局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船员培训管理,提高船员培训质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培训规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培训机构申请从事船员培训业务,按《培训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提交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开展船员培训申请”中应将申请人的总体情况、具体申请的培训项目(见附录1)及规模、满足许可条件的总体情况予以说明,并填写船员培训业务申请表(见附录2)。

(二)“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应通过填写船员培训项目场地、设施设备配置情况表(见附录3)说明基本配置情况,对所申请船员培训项目及规模符合船员培训项目场地、设施设备配置标准(见附录4)的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标准的相关材料,如视频、照片等;使用模拟器开展船员培训的,培训机构还应提供模拟器符合相应模拟器性能标准的说明,以及为确保其与培训目标相适应所进行充分测试后的测试报告。

(三)“教学人员的情况”“管理人员的情况”应通过填写船员培训项目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配置情况表(见附录5),说明所配置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同时需说明教学人员情况是否符合教学人员配备标准(见附录6)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说明管理人员情况是否符合《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相关规定的要求,并提供足以证明满足标准的相关材料,包括教学人员、管理人员身份证件、教师证、船员服务簿、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等相关复印件。

海船船员培训项目教学人员要求

海船船员培训项目教学人员要求

附件2 .海船船员培训项目教学人员要求
1.基本安全培训
1.2 防火与灭火
1.3 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
1.4 基本急救培训
2.船长、大副、三(二)副
3 轮机长、大管轮、三(二)管轮
4.电子电气员
注:过渡期结束后,上述要求中电机员的适任证书应变成电子电气员的适任证书。

5.高级值班水手
6.值班水手
7 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
8.电子技工
注:过渡期结束后,上述要求中电机员的适任证书应变成电子电气员的适任证书。

9.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
10 引航员
11 非自航船船员
12 水上飞机驾驶员
13 地效翼船船员
14.游艇操作人员
15.摩托艇驾驶员
16.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
17.精通快速救助艇
18.高级消防
19.精通急救
20.船上医护
21 船舶保安员
22 保安意识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
23 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
24 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
25 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
26 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
27 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
28.客船船员
29. 大型船舶操纵
30 高速船船员
31 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
32 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0.04.13•【文号】海船员[2000]779号•【施行日期】2000.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0]77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一级、二级无线电电子员的船上见习资历暂不要求,通过无线电电子员全国统考的考生可予以签发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

请个海事机构将通知转发辖区的有关单位,做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的管理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二○○○年四月十三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船上培训行为,加强船上培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船上培训是指申请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的船员通过理论考试后在船舶进行的职务见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实施船上培训的公司,包括船舶公司、船员公司和向船东派出船员的单位(以下统称公司);(二)参加船上培训的受训船员;(三)开展船上培训船舶的船长、轮机长;(四)公司指定负责培训的高级船员或专职教员(统称教员)及船上培训评估员;(五)公司指派的培训监督员。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上培训管理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负责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海事机构(以下统称海事机构)对其辖区内的船上培训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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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海船船员培训项目教学人员要求
1.基本安全培训1.1 个人求生技能
1.2 防火与灭火
1.3 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
1.4 基本急救培训
2.船长、大副、三(二)副
3 轮机长、大管轮、三(二)管轮
4.电子电气员
注:过渡期结束后,上述要求中电机员的适任证书应变成电子电气员的适任证书。

5.高级值班水手
6.值班水手
7 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
8.电子技工
注:过渡期结束后,上述要求中电机员的适任证书应变成电子电气员的适任证书。

9.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
10 引航员
11 非自航船船员
12 水上飞机驾驶员
13 地效翼船船员
14.游艇操作人员
15.摩托艇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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