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全国政策性银行招聘考试题库 综合知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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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法律认可的进出口贸易合同形式是()。
A.口头形式
B.书面形式
C.行为形式
D.其他形式
【答案】B
【解析】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其中,我国法律认可的进出口贸易合同形式为书面形式。
2.合同与确认书是书面合同的主要形式,两者的区别是()。
A.法律效力不同
B.内容繁简不同
C.生效时间不同
D.前者用于出口,后者用于进口
【答案】B
【解析】合同和确认书是书面合同的主要形式,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区别在于内容
繁简不同。
其中,前者合同条款完备,通常用于新客户;后者合同条款简约,只有主要交易条件,没有一般交易条件,通常用于老客户或一般交易条件已另行约定的客户。
3.下列报价方式中,正确的是()。
A.$3.5 CIFC Hong Kong
B.$500 per case CFR USA
C.USD per ton FOB London
D.EUR 98.50 per doz. FOBD1% Shanghai
【答案】D
【解析】价格条款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商品单价和总值两部分。
其中商品单价包括计价货币、单位价格金额、计价单位和贸易术语四部分。
商品单价为含佣价(明佣)时,应在价格条款中规定佣金率、佣金的计算方法和佣金的支付方法。
A项,未规定佣金的计算方法;B项,CFR后应加目的港;C项,没有单位价格金额。
4.合同中如果未注明商品重量是按毛重还是按净重计算时,则习惯上应按()计算。
A.毛重
B.净重
C.以毛作净
D.公量
【答案】B
【解析】在国际贸易中,对以重量计量的商品,大部分都按净重计价,这是最常见的计
量方法。
合同中未注明商品重量是按毛重还是净重计算时,习惯上应按净重来计算。
5.对于大批量交易的散装货,因较难掌握商品的数量,通常在合同中规定()。
A.品质公差条款
B.溢短装运条款
C.门到门条款
D.仓至仓条款
【答案】B
【解析】为了避免因卖方实际交货不足或超过合同规定而引起法律责任,方便合同的履行,对于一些数量难以严格限定的商品,通常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允许有一定范围的机动幅度,并明确溢短装部分由谁选择和作价,这种条款称为溢短装条款。
6.出口商委托货代办理租船订舱时,出口商填写的是()。
A.报关单
B.托运单
C.报检单
D.装货单
【答案】B
【解析】租船订舱时,出口商填制订舱委托书(托运单),货代公司在托运单上填上船名航次,同时把配舱回单、装货单退还给托运人。
托运人凭货代公司签署的装货单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二、简答题
1.简述《商事合同通则》对无效合同的规定。
答:《商事合同通则》对无效合同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无效合同不涉及因通则不涉及由以下原因而导致的合同无效:无行为能力、无授权、不道德或非法行为。
因为本条清楚地表明,并非所有在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下出现的合同无效的原因都属于《通则》的范畴,特别是涉及到无行为能力、无授权和不道德或非法的情况。
理由有二:第一,法律地位、代理和公共政策这些问题本身就很复杂;第二,不同的国内法对这类问题的处理方式迥然不同。
(2)一方当事人可因错误而宣告合同为无效合同,此错误在订立合同时如此之重大,以至于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在与犯错误的当事人的相同情况之下,如果知道事实真相,就会按实质不同的条款订立合同,或根本不会订立合同。
(3)一方当事人可宣告合同为无效合同,如果其合同的订立是基于对方当事人欺诈性的陈述,包括欺诈性的语言、做法,或依据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该对方当事人对应予披露的情况欺诈性地未予披露。
(4)一方当事人可宣告合同为无效合同,如果其合同的订立是因另一方当事人的不正当之胁迫,而且在考虑到在各种情况下,该胁迫如此急迫、严重到足以使该方当事人无其他合理选择。
尤其是当使一方当事人受到胁迫的行为或此行为本身属非法,或者以其作为手段来获取合同的订立属非法时,均为不正当的胁迫。
(5)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合同或其个别条款不合理地对另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则一方当事人可宣告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或该个别条款无效。
(6)如果欺诈、胁迫、重大失衡或一方当事人的错误应归咎于第三人或者为该第三人知道或理应知道,而该第三人的行为应由另一方当事人负责,则可按该另一方当事人本身所
做行为或所知悉的相同条件,宣告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如果欺诈、胁迫或重大失衡应归咎于第三人,而该第三人的行为应由另一方当事人负责,则在该另一方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此欺诈、胁迫或重大失衡,或在宣告合同无效时尚未依照对该合同的信赖而行事的情况下,该合同可被宣告为无效合同。
2.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
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品质条款
商品的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
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特性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或透明度等。
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是所交易商品的品名、等级、标准、规格、商标或牌号等。
(2)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是规定交货的数量和使用的计量单位。
如果是按重量计算的货物,还要规定计算重量的方法,如毛重、净重、以毛作净、公量等。
(3)包装条款
商品包装是商品生产的继续,凡需要包装的商品,只有通过包装,才算完成生产过程,商品才能进入流通领域和消费领域,才能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4)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是有单价和总值组成。
其中包括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价格术语四项内容。
(5)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包括汇付、托收、信用证等方式下的支付条款。
(6)违约条款
违约条款主要包括异议与索赔条款、罚金条款。
(7)不可抗力条款
该条款是一项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无法避免和无法预防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可以延期履行合同,另一方无权要求损害赔偿。
3.在哪几种情况下可以使用第三者提单?
答:《UCP600》第十七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作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这就是第三者提单(Third Party B/L)。
提单上的托运人是与信用证受益人无关的第三者。
第三者提单是灵活贸易的体现。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使用第三者提单:
(1)内地出口商本身没有能力将货物运至海港办理报关、装船事项时,通常全权委托运输行办理,提单“托运人”栏往往填写运输行,构成第三者提单;
(2)由于两国贸易受到某种因素的限制,而必须通过第三国,进口国开立以第三国为信用证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再由第三国受益人转让给实际出口国供货人,实际供货人作为第三者托运人,其运输单据构成第三者提单;
(3)在中间商贸易中,中间商为避免出口商与进口商直接接触,或者中间商出于其他目的,都可以要求签发托运人为中间商名称的第三者提单;
(4)在某些对背信用证业务中,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即实际供货人)在运输单据中不出现,而中间商以托运人的身份出现在提单上,构成第三者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