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创建省级高新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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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财政局、张家界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家界市财政局、张家界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家界市财政局、张家界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张财教〔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张家界市财政局张家界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张财教〔2023〕11号各区县财政局、科技局,市直相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制定了《张家界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张家界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张家界市科学技术局张家界市财政局2023年12月5日附件张家界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23〕3号)、《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张发〔2017〕14号)、《张家界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张政办发〔2022〕41号)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引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与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科技奖励政策等的专项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注重绩效、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一)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研究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按照专项资金支出年度预算研究支持方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并按程序下达专项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3•【字号】张政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张政发[2007]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张家界市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二年。

各地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牢牢把握湘西地区开发、中部地区崛起、西部大开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发展机遇,围绕“富民强市、领跑湘西”和建设世界旅游精品的总体目标而积极努力。

要加大改革开放的力度,加快协调发展的步伐,突出抓好产业升级、旅游商品产业集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及重大项目的实施,不断增强综合实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完成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任务。

二OO七年四月三日张家界市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06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真抓实干,齐心协力,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

全年实现生产总值127.5亿元,比上年增长12.1%,超计划1.1个百分点,其中三次产业分别增长5.4%、10.2%和14.9% 。

实现财政总收入9.33亿元,增长22.4%,其中一般预算收入完成6.08亿元,同口径比增长25.7%。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42.14亿元,增长15.2%。

农民人均纯收入达2388元,增长7.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8424元,增长11.2%。

接待国内外游客1675.8万人次,实现旅游收入79.2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5.3% 和23.4%,其中接待境外游客127.8万人次,与上年基本持平。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开发区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开发区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开发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5.11•【字号】湘政发[1996]19号•【施行日期】1996.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特区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开发区管理的通知(湘政发〔1996〕19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我省开发区自1993年清理整顿以来,已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基础设施初具规模,工业生产、内外贸易、科技进步和经济效益协调发展,已成为当地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开发区设立过多,规划布局分散,重点不够突出;大多数开发区引进外资项目的数量不多、档次不高、规模不大;少数开发区没有坚持以发展现代工业为主的办区宗旨,偏离了开发建设的方向等。

为确保开发区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33号、(国发〔1994〕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开发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分层次办好开发区。

第一个层次是国家级开发区。

要把已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已向国务院申报并有希望成为国家级的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全省的重中之重,集中力量,重点支持,使这4个开发区率先突破,在近期内形成开发建设的“大气候”。

第二个层次是省级开发区。

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行署和州、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并具体管辖的长沙市经济开发区、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郴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市德山经济科技开发区、益阳朝阳综合经济开发区、张家界旅游经济开发区、永州市凤凰园经济开发区、怀化湖天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并具体管辖的长沙望城坡经济开发区、株洲市建宁经济开发区、株洲县渌口经济开发区、湘潭市商贸工业开发区、耒阳市经济开发区、衡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宁县水口山经济开发区、武冈市城关经济开发区、常德武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县宝峰经济技术开发区、冷水江市布溪经济技术开发区、涟源市经济开发区、资兴市东江开放开发区、宜章县南京洞边际经济技术开发区、嘉禾县珠泉经济开发区、洪江市黔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由岳阳市人民政府兴办的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在现有基础上巩固发展,加快建设进程。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张政发〔2016〕8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张政发〔2016〕8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张政发〔2016〕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现将《张家界市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13日张家界市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保护境外、境内市外法人和自然人以多种形式来我市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来我市投资的境外、境内市外法人和自然人,统称外来投资者。

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投资鼓励类产业项目且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外币投资按投资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下同)以及投资允许类产业项目且投资总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享受本规定的政策。

第二章土地优惠政策第三条外来投资者投资于我市旅游产业(含旅游扶贫)、现代农业、新型工业、文化产业、商贸流通等鼓励类产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可依法约定分期缴纳,但缴纳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分期缴纳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第四条外来投资者投资我市鼓励类产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宗地土地净收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可投入用于与该项目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加大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倾斜力度,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优先安排湖南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张家界科技工业园)、慈利县工业集中区、桑植县工业集中区、张家界旅游商品产业园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新型工业化项目用地指标,保障重点项目落地。

整体支出绩效监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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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支出绩效监控报告(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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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销129个开发区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销129个开发区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销129个开发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3•【字号】湘政办发[2004]24号•【施行日期】200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销129个开发区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2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四部委关于清理整顿开发区的要求,我省对现有各类开发区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撤销129个开发区(含12个合并的开发区)。

(名单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湘发改地区〔2004〕147号)精神,认真做好上述129个开发区的摘牌、撤销工作,并将情况上报省开发区治理整顿办公室(设省国土资源厅)。

二、各级政府对被撤销的开发区,在摘牌的同时要撤销其管理机构,并妥善处理好人员安置、财产清理等问题。

三、各级政府要将被撤销的开发区的现有项目用地纳入城镇规划统一管理;不能纳入城镇规划的,要坚决收回所占用的土地,由当地政府组织复垦后还耕于农,严禁弃耕撂荒。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129个被撤销的开发区名单一、长沙市(23个)1、岳麓区大学科技园2、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井工业园3、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梨工业园4、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黄花工业园5、长沙黄兴国家生态工业建设示范园6、中国华厦中小企业园7、长沙市宁乡县服饰工业园8、长沙市花明楼旅游综合工业园9、宁乡县双凫铺鞋业纸业工业园10、宁乡县夏铎铺机械工业园11、长沙市菁华创业园12、长沙市新城工业发展工业园13、长沙市宁乡县轻工业产业园14、长沙市煤城综合工业园15、宁乡县长常高速工业发展走廊16、湖南宁乡中小企业科技工业园17、浏阳大瑶花炮工业园18、浏阳工业新区现代制造园19、长沙市芙蓉科技工业园20、长沙岳麓山旅游度假区21、浏阳市浏永经济开发区22、长沙天心民营经济园23、湖南西城科技园(并入长沙望城经济开发区)二、株洲市(5个)24、攸县攸州工业园25、炎陵九龙工业小区26、醴陵渌江经济开发区27、攸县经济开发区28、炎陵县龙井经济贸易开发区三、湘潭市(5个)29、湘潭雨湖商贸工业特区30、湘潭县吴家巷工业园31、湘潭县天易生态工业园32、湘大科技园(并入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3、新材料示范区(并入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衡阳市(5个)34、衡阳南岳旅游经济开发区35、祁东洪丰工业园36、衡东县大浦工业园37、衡东县滨江开发区38、衡东县双园工业园五、邵阳市(26个)39、隆回县万和经济区40、隆回县副食品批发市场41、隆回县五马桥住宅小区42、隆回县城西商贸小区43、隆回县紫霞小区44、隆回县张家垅工业区45、邵阳市紫薇博览园46、邵阳县社会车站47、邵阳县岩口铺永东街开发区48、邵阳县莺歌路商贸街49、邵阳县白仓镇金峰路开发区50、邵阳县白仓火车站站前区51、邵阳县塘渡口宝峰街开发区52、邵阳县白仓镇湘西南建材市场53、邵阳县金称市镇金辉商贸街54、邵阳县九公桥东风路开发小区55、邵阳县五峰铺兴隆路开发区56、邵阳县洛湛铁路配套项目57、邵阳县岩洲商贸新街58、邵阳县宝庆生态农庄59、洞口县黄桥镇冲里园开发小区60、洞口县硖口路开发小区61、洞口县雪峰广场文化娱乐中心62、洞口县佳园住宅小区63、绥宁县川石开发小区64、邵阳市火车南站站前开发区六、岳阳市(5个)65、湘阴县新城区工业园66、华容县马鞍山新区管委会67、岳阳县康王经济开发区(并入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68、岳阳沿湖经济开发区69、岳阳县生态工业园七、常德市(8个)70、津市市嘉山经济开发区71、安乡县工业园72、创元工业园73、鼎城桥南工业区74、鼎城花岩溪旅游度假区75、鼎城灌溪工业园(并入常德桥南经济开发区)76、石门县工业园(并入石门宝峰经济技术开发区)77、常德市武陵工业新区(并入常德武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张家界市(1个)78、张家界生态农业示范基地九、怀化市(4个)79、洪江市黔城经济技术开发区80、沅陵县筲箕湾乡城镇开发指挥部81、通道县城东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82、会同县县城新区管理委员会十、益阳市(8个)83、安化县江南工业园84、安化县城新区开发公司85、桃江县科技工业园86、桃江民营创业园(并入桃江县桃花江经济开发区)87、南县小荷堰工业园区88、朝阳综合经济开发区(并入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89、大通湖工业园90、沅江科技工业园十一、郴州市(30个)91、北湖区市郊建材工业园92、万华岩建材工业园93、汝城县城郊四拱桥工业小区94、汝城县城关镇工业小区95、北湖区华塘油山科技工业园96、北湖区华塘塔水工业园97、北湖区鲁塘工业园98、北湖区工业园(并入北湖区石盖工业园)99、永兴县塘门口工业小区100、永兴县柏林工业小区(并入永兴县三胞经济技术开发区)101、永兴县碧塘工业小区102、永兴县洞口工业园区103、永兴县黄泥工业小区104、永兴县油市工业小区105、永兴县高亭工业小区106、永兴县湘阴江工业小区107、临武县三十六湾工业小区108、资兴市三都工业园109、资兴市高码工业园区110、桂阳县子龙工业园111、苏仙区桥口白溪开发区112、苏仙区五里牌经济开发区113、嘉禾县鸭婆山工业小区114、嘉禾县石桥工贸开发小区115、嘉禾县广发乡门口洞商贸小区116、嘉禾县塘村乡镇工业小区117、嘉禾县城北工业小区118、桂东县沙田工业园119、汝城县温泉旅游度假区120、安仁工业园十二、永州市(6个)121、祁阳县城西北开发区122、祁阳县城综合开发区123、双牌城北工业小区124、新田龙泉工业小区125、道县工业园区126、道县富塘工业小区十三、娄底市(2个)127、永丰新城开发区128、新化县城西建设管理委员会十四、湘西自治州(1个)129、古丈县猛洞河生态经济开发区(并入湘西猛洞河旅游生态开发区)。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质量强市激励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21〕25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质量强市激励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21〕25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质量强市激励办法》的通知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质量强市激励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21〕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质量强市激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激励措施第三章申报条件和程序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五章附则张家界市质量强市激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质量强市和品牌创建工作,建立健全质量工作激励机制,全面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环境质量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质量强市激励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学技术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商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设立质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可以是省市相关部门的专家和第三方评审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的质量专家,负责“张家界市公用品牌宣传项目”和“张家界市质量提升示范企业”的评审。

第三条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落实质量强市激励资金的预算、审核、使用工作。

第四条质量强市激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激励方式主要包括政策激励和品牌创建奖励。

第二章激励措施第五条建立质量强市工作专项经费保障机制。

将质量强市工作专项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主要用于质量发展规划制定、质量政策研究、质量经验交流、质量人才培育、质量监督考核、质量品牌宣传、质量提升示范、质量品牌创建等质量工作的奖励和补助。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定》的通知-张政发〔2019〕1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定》的通知-张政发〔2019〕1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定》的通知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定》的通知张政发〔2019〕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现将《张家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7日张家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定一、为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提升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设施配套及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开发企业为小区全体业主生活所需而提供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停车位、公共文体设施、环卫设施、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综合服务性用房等。

三、本规定适用于张家界市中心城市范围内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及要求:(一)教育设施1.房地产开发项目住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的,必须配建幼儿园;住宅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含30万平方米)的,除按标准配建幼儿园外,还应当配建小学;住宅建筑面积75万平方米以上(含75万平方米)的,除按标准配建幼儿园、小学外,还应当配建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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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张政办函[2017]94号
【发布部门】张家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08
【实施日期】2017.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
组的通知
(张政办函〔2017〕94号)
市直有关单位:
因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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