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是国家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进行的一项重要举措。
该方案的目的是保障农村居民的土地权益,推进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以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一、背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出现了不确定性,农民对土地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这不仅影响了农民的积极性和投资意愿,也不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该方案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和颁证。
确权登记是指对农村土地的权属状况进行统一登记,明确土地的归属权和权益,为土地的规划、利用和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颁证是指根据土地的权属状况,为农民颁发土地使用证书,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三、程序1.宣传阶段:广泛宣传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和颁证的政策和要求,提高农民对土地权益的认识和意识。
2.调查阶段:组织调查人员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详细的调查和核实,查明土地的使用状况、权属和权益,并建立档案。
3.登记阶段:根据调查结果,在农民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土地进行权属登记和权益登记,形成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
4.公告阶段:将登记结果进行公告,受理对登记结果的异议,并进行复核和核实。
5.颁证阶段: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颁发土地使用证书,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四、保障措施1.政策支持:国家将出台相关政策,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和颁证提供政策支持,包括财政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等。
3.法律保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书将具有法律效力,农民的土地权益将得到法律保护。
4.培训和宣传:组织相关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农村干部和农民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和颁证的认识和能力。
5.监督和检查: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登记和颁证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是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只有一处宅基地;三是必须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下面是本文库带来的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解决历史遗留农民宅基地权属问题,完善用地手续,提高宅基地土地登记率,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xx〕234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xx〕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xx〕134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土资发〔20xx〕101号)、《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xx〕191号)。
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解决办法:一、明确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权属不清,本方案要解决的问题有三种情况:一是农民既没有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批件;二是农民有房屋产权证,但没有宅基地审批件;三是正在建设中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宅基地。
二、严格执行宅基地供地政策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是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只有一处宅基地;三是必须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三、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一)对农民既没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历史遗留问题。
以村为单位,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公告30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经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查,乡(镇、场)政府审核后,由县国土局组卷按批次报县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后的宅基地,由村委会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
房地一体确权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房地一体确权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一、项目背景与目标我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目的在于明确土地产权,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1.项目背景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关系到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征收、补偿等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明确土地产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2.项目目标(1)明确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归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2)提高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3)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内容与步骤1.工作内容(1)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摸清底数。
(2)明确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归属。
(3)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4)开展农村土地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2.工作步骤(1)成立工作机构。
成立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2)制定实施方案。
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责任、时间节点等。
(3)开展宣传培训。
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政策、意义和程序,提高农民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4)开展调查摸底。
组织专业队伍,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
(5)明确产权归属。
依据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归属。
(6)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制定农村土地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征收、补偿等行为。
(7)开展土地登记。
依据调查成果,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工作保障与措施1.组织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2)建立健全协调机制。
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农村村民住宅“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农村村民住宅“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关精神,依法保护和增进农户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正确开展按时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和《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方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基本原则(一)符合规划原则。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符合镇、村规划的条件下,对符合农村“一户一宅”确权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二)“一户一宅”原则。
严格落实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三)土地权属原则。
切实抓好土地权属争议排查化解工作,以先行调解为手段,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在权属调查、纠纷调处等方面增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维权意识。
不得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要做到一视同仁,一个标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二、工作目标根据《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方案(试行)》,在前期自然资源部门开展的“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基础上,对已录入宅基地登记库且符合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规定的,但没有完成农房调查信息录入的,于2022年12月31前,将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农房权籍调查资料经市不动产中心,审核后,提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登记入库。
确保农村村民住宅“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序开展,并于2023年4月30前,做到“应登尽登,应发尽发“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对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面积不符合国家、省、市标准的,暂缓确权登记颁证。
三、组织保障为确保农村村民住宅“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序推进,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特成立如下领导小组。
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XX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求做好〃三农”工作的意见》(湘发〔2019〕1号)和《XX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XX省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自然资发〔2019)X号)、《XX省自然资源厅XX省农业农村厅XX省财政厅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XX省公安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导意见(X自然资发〔2019)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工作部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体现。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
通过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为我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全面查清全县农村范围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每一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以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形成完整、统一、多用途能满足登记要求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调查成果和数据库,依法依规办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权籍调查,确权登记颁证率90%以上,建成全县农村不动产登记基础数据库,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三、工作原则(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结合现实,安善处理确权登记颁证中的各类权属纠纷和争议,对房地确权登记涉及的各类问题出台可操作的措施,保障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完成。
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按时完成农村房地一体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任务。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农村房地一体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等工作的基础。
2020年、2021年、2022年连续三年相关XX号文件均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全县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此项工作。
二、工作目标2022年底前,完成我县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并做好相关数据关联整合汇交工作;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我县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搭建镇(街)不动产登记站点平台,满足群众日常办证、自然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工作原则(一)统筹兼顾,稳步推进。
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二)尊重历史,注重现实。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上,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既要尊重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规定,又要充分考虑当前使用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确权登记颁证中的各类权属纠纷、矛盾和争议。
(三)规范调查,依法登记。
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相关要求,全面深入调查,形成完善的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为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提供依据。
在此基础上, 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全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全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最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X〕191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颁证工作的通知》(X 国土资发电〔X〕1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推进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所有权(以下简称“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制定如下方案:一、总体目标各乡镇(街道)辖区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的基础上,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依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登记发证,力争在X年底前全面启动该项工作,X年底前完成总数50%的工作,在X年12月30日前全面完成全县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组织机构为全力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县政府决定成立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略三、工作内容(一)工作范围。
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充分利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等成果,通过外业调查、内业建库相结合的方法,开展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测量和基本情况调查等工作,查清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每一宗土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产权状况、房屋现状等。
(二)工作内容。
一是农村房屋调查测绘。
查清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每一宗土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状况、房屋现状,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测绘成果记载在房屋调查表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二是农村房屋调查数据库建设。
在农村地籍调查登记发证数据库的基础上,依据《地籍调查规程》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建立集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房屋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最新)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X政办字〔X〕103号)以及市、区国土资源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到X年12月31日,基本完成全镇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图-属-档一体化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二、工作原则(一)遵循前期调查成果资料的原则。
X年10月15日一X年12月31日,全镇列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范围的宅基地已全部调查完成。
本次任务在全镇宅基地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对无权属来源的宅基地进行“三级”权属确认后,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对原有的调查资料未经批准不能改动,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权利人的或修改调查数据的宅基地,需乡镇统一汇总确认后报岚山国士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进行修改。
(二)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开展工作。
对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无争议且已打印完成的土地证要尽快将资料整理归档;凡符合不动产登记申请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及时受理,尽快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当事方协商不成无法确认权属的土地,可维持现状,只调查统计造册,暂缓确权登记;对不符合登记申请条件的,不能进行确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三)便民高效原则。
岚山国土分局X国土所及各社区、村要针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面广量大的实际,采取多种措施,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四)严把确权范围的原则。
X镇65个村全部列入本次确权范围。
三、工作步骤(一)“三级”权属确认(10月18日——11月27日)1.明确全镇农村宅基地权属审核的范围。
各社区、村要严格按照岚山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确定辖区内农村宅基地权属审核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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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解决历史遗留农民宅基地权属问题,完善用地手续,提高宅基地土地登记率,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解决办法:
一、明确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
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权属不清,本方案要解决的问题有三种情况:一是农民既没有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批件;二是农民有房屋产权证,但没有宅基地审批件;三是正在建设中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宅基地。
二、严格执行宅基地供地政策
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
建设规划;二是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只有一处宅基地;三是必须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三、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
(一)对农民既没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历史遗留问题。
以村为单位,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公告30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经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查,乡(镇、场)政府审核后,由县国土局组卷按批次报县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后的宅基地,由村委会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
(二)对农民已有房屋产权证、但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历史遗留问题。
以村为单位,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公告30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经乡(镇、场)政府审核,由县国土局组卷按批次报县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同时村委会及时将审定结果张榜公示。
(三)对正在建设中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宅基地,必须依法处理后,方可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
(四)关于建在各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经土地二次调查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内的国有土地)上的居民自建房(包括自建楼房)登记发证问题。
对没有国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的,报乡镇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查,乡(镇、场)政府审核后,经县规划管理部门按房屋使用用途进行现状确认,由县国土局组卷按批次报县政府审批。
对已取得房产证,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县国土局按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颁发不动产证,按“地随房走”的习俗,土
地用途可以由房屋使用用途确定。
对于不属于村集体土地的,已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收回其《集体土地使用证》,按法律规定审批面积,以划拔方式换发不动产证,如以后发生产权交易,按土地有偿取得方式审批后登记发证。
在县城与城乡结合部城市规划圈内的集体土地上,已取得国有住宅批文并已建成和已颁发国有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住宅,继续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关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农场颁发的土地证书及其涂改土地证书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力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的规定,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农场颁发的土地证书地籍档案中,有县政府用地审批文件的,可按批准面积及用途重新登记换发不动产证。
对于没有地籍档案或有地籍档案但没有县政府用地审批文件的,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或国有农场公告30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场审核,属于合法使用的,按批次报县政府审定后,确权登记发证。
(六)关于房屋已登记而土地未及时办理登记或房屋多次转让变更而土地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问题。
房屋已登记而土地未及时办理登记的,其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或国有农场公告30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场审核,属于合法使用的,按批次报县政府审批后,确权登记发证。
宅基地已登记房屋多次转让变更而土地没有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最后受让人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村委会公告30天无异议后并
出具证明,可办理变更登记。
(七)关于曾是本村村民并在本村拥有宅基地,现已转为城镇居民(如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进城就业等)登记问题。
对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产权,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可以按规定登记发证,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成员”。
(八)关于户主已经过世,其宅基地登记问题。
建议由其家属出据死亡证明及继承公证书或其子女的协议书,可以将原户主的宅基地使用权直接确定给其合法继承人,予以登记发证;若其合法继承人是城市户口或外地户口或其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对此一处宅基地,予以确权发证,并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九)关于本村村民通过购买或新建等方式拥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的问题。
根据其要求可任意确权发证一处,其余宅基地只予建立数字化管理档案,不予确权发证;村民超过法定数量拥有的宅基地及住房,不得翻建、扩建。
如房舍破损可以修缮,但破损严重无法修缮成为危房的应予拆除,土地由村集体收回统一管理。
通过隐瞒真实情况、采取欺骗等手段取得过一处以上宅基地登记发证的,根据其要求可任意确权一处宅基地并换发不动产证书,其余宅基地按照《XX省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相关规定,报经县政府批准,注销其余宅基地土地登记以及土地证书,其余宅基地只予建立数字化管理档案。
(十)关于本村村民已婚但没和父母分户的申请登记问题。
可以出具结婚证明及村委会证明,给予确认一处宅基地的使用权,并登记发证。
(十一)关于宅基地确权登记规划问题。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没有制定出台村镇建设规划的乡镇,不予宅基地审批。
对尚未制定出台村镇建设规划的,暂以村委会确认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为准,因此,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制定出统一的不大于250平方米、350平方米宅基地的长度与宽度标准,以便于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
在不动产确权具体操作中应依据村镇建设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尽量将地上建筑物划入能够确权土地范围内,没有发生超占情况的按现状确权发证。
(十二)关于宅基地确权登记面积标准问题。
位于城镇近郊和镇政府所在地的村,使用国有土地的居民,应确权面积不超过250平方米的,但以前发过证批准面积超过250平方米的村民,换证时按250平方米标准换发,新申请的宅基地的一律按不超过250平方米审批;其余按每户不超过350平方米确权登记;对于建筑面积超过350平方米的主房,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户主的要求,将其主房的一部分确权,超出部分不予确权。
(批准面积在250平方米标准的宅基地参照此执行)(十三)关于宅基地超占面积登记的问题。
依据省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对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
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登记发证,应按照批准面积填写使用权面积。
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可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批准面积,宗地图按实际占用范围绘制,能确定超占范围的,要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占部分”,超占部分由本宗地、邻宗地和村主任签字确认。
(十四)关于养殖小区用地登记问题。
因乡镇内养殖小区属于三项用地范围内,所以只建立数字化管理档案,不确权登记发证。
(十五)关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宅基地登记问题。
本村村民将房屋建设在村镇建设用地规划圈之外的,只建立宗地数字化管理档案,不确权登记发证。
对尚无法确认村镇建设用地规划圈的,暂以村委会确认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为准。
(十六)关于非本地户口或城市居民通过购买等方式在本村拥有宅基地登记问题。
只予建立档案,不予确权登记发证。
(十七)关于村原有的学校、村委会办公室等集体建设用地已不再使用,村委会将其卖给本村或外村村民或城镇居民用于经营性用地或被村民做为宅基地使用的登记问题。
申请人符合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条件,且取得房产证明的,可以由本人申请,依法审批后办理确权登记发证;属其他情形的,只调查不登记确权发证,并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说明”栏中加以说明。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此项工作领导,县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主管副县长
副组长:国土局局长、住建局局长、规划局局长成员:县国土局分管副局长、县住建局分管副局长、县规划局分管领导、各乡(镇)场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范文亮兼任。
五、具体要求
各乡镇(场)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做为创新群众工作、践行十九大精神的大事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认真排查,对本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宅基地要一次性解决,不留死角。
县政府为每个乡镇预留一个批次计划,用于解决上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