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保温专项备案资料
外墙保温材料 65号文件和46号文件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主题词:消防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
公安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共印700份)公安部办公厅 2009年9月28 日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
10ZJ106外墙自保温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号时间:2010-6-22 14:42:22作者:湖北省建设厅编辑:恩施州同欣监理公司来源:湖北省建设厅阅读:140次(5)系统高度在20m以上的部分,每隔一至二层应设置托架加强,托架应满足荷载设计、防腐和耐久性要求。
(6)系统应按照《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的规定经过耐候性、耐冻融、抗风压、抗震性等安全和耐久性试验,当系统组成材料发生变更时应重新进行该项检验。
三、加强对外墙保温工程的监督管理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对建筑总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和超过18层的居住建筑的外墙保温工程以及外墙外保温系统粘贴饰面砖工程进行重点审查并作专项说明。
2、外墙保温工程设计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委托该项目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将变更内容送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重新进行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3、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前,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以及该系统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技术要求编制外墙保温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并经项目监理工程师审批。
4、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后的施工技术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程)以及监理合同实施监理。
5、外墙自保温工程、外墙外保温工程必须选用列入省《推广目录》并经各地备案的材料。
外墙外保温系统(含外墙自保温系统热桥处理部位采用的保温系统材料)必须由该系统产品供应商成套提供,系统产品供应商应对该系统的所有组成部分做出规定,提供系统及所有组成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明,并对整套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质量负责。
6、各地墙革节能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外墙节能设计审查的备案管理。
外墙保温系统不符合相应标准、规范或以上规定时,建设单位应根据《“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建标[2005]124号)的要求,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许可申请,经按规定程序核准后组织实施。
外保温施工方案备案

外保温施工方案备案一、背景介绍外墙保温工程是建筑施工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其施工方案备案是保证工程安全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介绍外保温施工方案备案的相关内容。
二、施工方案编制1. 施工方案组成要素外保温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法和技术方案、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等内容。
2. 施工方案编制流程1.初步方案编制: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制定初步施工方案。
2.方案评审:提交初步方案进行内部评审,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进行分析。
3.修订方案:根据评审意见对初步方案进行修订,形成最终施工方案。
三、备案程序1. 阶段性备案1.提交备案资料:施工单位按规定提交施工方案备案资料。
2.备案审批:相关部门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满足规定要求后予以审批。
3.阶段性备案通过后方可进行相应施工工作。
2. 完工备案1.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提交完工备案申请。
2.完工备案审批:相关部门对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等进行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后续工作。
四、施工方案实施与监管1. 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执行1.施工单位需按照备案的施工方案进行实施,不得擅自更改。
2.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确保施工方案得到正确执行。
2. 安全管理1.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安全管理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施工安全。
2.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五、总结外保温施工方案备案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备案要求进行施工,并加强安全管理。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工程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以上是关于外保温施工方案备案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能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最新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保温材料

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保温材料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西城、东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有关区县房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使用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公消字〔2012〕391号)要求,现就我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和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从严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的规定,使用燃烧性能为A级和复合A级(芯材为热固性且燃烧性能达到B1级及以上)外保温材料。
供应上述材料的生产企业,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
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建材办)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负责专项备案的管理工作。
二、申请办理专项备案的外保温材料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生产单位依法设立;(二)生产单位具有保证生产稳定的质量管理体系;(三)生产单位依法诚信经营,至申请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提供虚假质量文件或其他违法经营行为被行政处理、处罚等不良记录;(四)产品符合建筑外保温材料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北京市地方标准的,应当制订企业标准并经生产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五)有国家或本市发布的施工技术与验收规程。
国家和本市未发布施工技术与验收规程的,应有施工单位会同生产厂家制订并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的施工技术与验收企业标准。
三、申请办理专项备案的外保温材料,由生产企业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一层)申报。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山东省《外墙外保温应用技术规程(修订版)》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山东省《外墙外保温应用技术规程(修订版)》地方标准备案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2.03•【文号】建标标备便[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山东省《外墙外保温应用技术规程(修订版)》地方标准备案的函(建标标备便[2008]11号)山东省建设厅:你厅《关于山东省地方标准〈外墙外保温应用技术规程(修订版)〉申请备案的函》收悉。
经研究,同意该标准第7.2.8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建议将第3.4.1、7.2.3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见附件);不同意第4.1.1、6.1.11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备案号为J11135-2008。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二OO八年二月三日附件:山东省地方标准《外墙外保温应用技术规程(修订版)》强制性条文3.4.1 建议与国标强条一致3.4.1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
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4.1.1 没有地方特殊条件下的规定,对于特殊的材料,一般不列入强条。
建议列为非强条6.1.11 一般要求,建议列为非强条7.2.3 建议与国标强条一致7.2.3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7.2.8 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0ZJ106外墙自保温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号时间:2010-6-22 14:42:22 作者:湖北省建设厅编辑:恩施州同欣监理公司来源:湖北省建设厅阅读:国140次(5)系统高度在20m以上的部分,每隔一至二层应设置托架加强,托架应满足荷载设计、防腐和耐久性要求。
(6)系统应按照《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 )的规定经过耐候性、耐冻融、抗风压、抗震性等安全和耐久性试验,当系统组成材料发生变更时应重新进行该项检验。
三、加强对外墙保温工程的监督管理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对建筑总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和超过18层的居住建筑的外墙保温工程以及外墙外保温系统粘贴饰面砖工程进行重点审查并作专项说明。
2、外墙保温工程设计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委托该项目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将变更内容送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重新进行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3、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前,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以及该系统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技术要求编制外墙保温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并经项目监理工程师审批。
4、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后的施工技术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程)以及监理合同实施监理。
5、外墙自保温工程、外墙外保温工程必须选用列入省《推广目录》并经各地备案的材料。
外墙外保温系统(含外墙自保温系统热桥处理部位采用的保温系统材料)必须由该系统产品供应商成套提供,系统产品供应商应对该系统的所有组成部分做出规定,提供系统及所有组成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明,并对整套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质量负责。
6、各地墙革节能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外墙节能设计审查的备案管理。
外墙保温系统不符合相应标准、规范或以上规定时,建设单位应根据《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建标[2005]124号)的要求,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许可申请,经按规定程序核准后组织实施。
建筑物外墙保温强制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九年四月三十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024年外墙保温专项安全方案范本

2024年外墙保温专项安全方案范本
:
一、保温材料选择
1. 优先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保温材料,确保质量合格;
2. 严格按照施工规范选择适合的保温材料,确保施工质量;
3. 经过专业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保障施工安全。
二、施工准备工作
1. 检查外墙结构是否牢固,确认可承受保温材料;
2. 清理外墙表面的杂物和污物,确保保温材料粘结牢固;
3. 检查施工工具和设备的完好性,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三、施工过程控制
1. 严格按照施工工艺要求进行操作,保证施工质量;
2. 防止保温材料受潮发霉,保持施工环境干燥;
3. 确保施工现场通风良好,防止有害气体积聚。
四、施工质量检验
1. 施工完成后,进行保温层质量检查,确保无空鼓、裂缝等质量问题;
2. 对保温层厚度、密度等指标进行检测,保证达到设计要求;
3. 聘请专业机构进行终验,出具合格证明。
五、施工安全注意事项
1. 施工人员须佩戴好安全防护装备,避免意外伤害发生;
2. 施工工地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施工人员安全;
3. 定期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施工后维护保养
1. 定期检查外墙保温层的情况,确保无损坏或腐蚀;
2. 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进一步损害外墙结构;
3. 遇有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及时进行维修,保障外墙安全。
以上是2024年外墙保温专项安全方案的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