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教版高中历史必修2 1.4原始资料:均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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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必修二)第2课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

(历史必修二)第2课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
以国有为名的贵族土地所有制
特点: ①土地名义上归国家所有 ②分为公田(贵族占有,农夫耕作,收获全部归贵族)和 私田(分授劳动者,只有土地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关系: 井田制——经济制度
分封制——政治制度
井田制是分封制的基础
一、废井田,开阡陌(土地私有制的确立)
1、原始社会:土地公有制 2、商周:以国有为名的贵族土地所有制——井田制 3、春秋:井田制瓦解
1、主要形式
君主土地私有制 私有制 地主土地所有制 同 时 并 存 此 消 彼 长
自耕农土地所有制
二、多种形式的土地制度(土地私有制的发展)
1、主要形式
请思考:在占主体地位的私有形式中哪一种占支配地位? 它的来源有哪些?你认为它不断发展后,会导 致什么情况出现? 公田转化为私田 地主土地所有制 军功赏赐 土地买卖 土地兼并
1、原因: ①土地兼并--主观原因
②人多地少--客观原因
2、概念
农民租种地主土地,向地主缴纳一定 地租,由此,地主与农民形成的剥削与 被剥削的关系。
资料回放:租佃经营


自井田废,田非耕者之所有,而有田者不耕也。耕者之 田,资于富民。富民之家,地大业广,阡陌连接,募召 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驱役,视以奴仆,安坐四顾,指 麾于其间,而役属之民,夏耨秋获,无有一人违其节度 以嬉,而田之所入,己得其半,耕者得其半,有田者一 人,而耕者十人,是以田主日累其半以至于富强,耕者 日食其半以至于穷饿而无告。 ——宋· 苏洵《嘉佑集· 田制》 吾里田地,上农夫一人止能治十亩,故田多者辄佃人 种植而收其租。又人稠地密,不易得田,故贫者赁田以 耕,亦其势也。 ——张履祥《补农书· 总论》
抑制
均田制
以私有制为主 体的多种所有 制形式

人教版高中历史必修2 1.4知识拓展:均田制

人教版高中历史必修2 1.4知识拓展:均田制

均田制简介均田制,即古代帝王将无主土地按人头划给小农耕作,土地为国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

地主阶级的土地并不属于均田范围。

中国古代北魏至唐中叶封建政府推行的土地分配制度。

西晋末年,中国北方在长期战乱之后,户口迁徙,土地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

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均田制并开始执行。

主要规定(1)男子15岁以上,授种粟谷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

奴婢同样授田。

耕牛1头授田叨亩,限4头牛。

授田视轮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

授田不准买卖,年老或身死还田,奴婢和牛的授田随奴婢和牛的有无而还授。

(2)男子授桑田20亩。

桑田世业,不必还给国家,可传给子孙,可卖其多余的,也可买其不足20亩的部分。

产麻地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0亩,年老及身死后还田。

发展受田以后,百姓不得随意迁徙。

贵族和官僚可以通过奴婢和耕牛另外获得土地。

地方官吏按官职高低授给数额不等的职分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各8顷,县令、郡丞各6顷,不准买卖,离职时交于继任者。

北齐、北周、隋、唐都沿用均田制,具体办法有所变更。

北齐男子18岁开始授田。

唐代女子不授田,男子授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狭乡减半。

永业田、口分田均不得买卖,但迁徙和身死无力营葬者可卖永业田,从狭乡迁往宽乡者可出卖口分田。

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使农民摆脱豪强大族的控制成为国家编户齐民,保证了国家的赋税收入。

唐中叶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实行的基础——土地国有被破坏。

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实行两税法,均田制被废止。

历史变迁北魏到唐前期的一种土地制度。

从北魏太和九年(485)政府颁布均田令开始实施,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到唐建中元年(780)废弛,前后约三百年。

均田制的内容北魏颁布的均田令由其前期在代北实行的计口授田制度演变而来,是当时北方人口大量迁徙和死亡,土地荒芜,劳动力与土地分离,所有权和占有权十分混乱这一特殊情况下的产物。

人教版高中历史必修2 1.4知识拓展:井田制

人教版高中历史必修2 1.4知识拓展:井田制

井田制井田制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西周时盛行。

那时,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

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奴隶主使用。

奴隶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

奴隶主强迫奴隶集体耕种井田,无偿占有奴隶的劳动成果。

“井田”一词,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

”夏代曾实行过井田制。

商、周两代的井田制因夏而来。

井田制在长期实行过程中,从内容到形式均有发展和变化。

井田制大致可分为八家为井而有公田与九夫为井而无公田两个系统。

记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者,如《孟子·滕文公上》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

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

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记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如《周礼·地官·小司徒》载:“ 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

”当时的赋役制度为贡、助、彻。

助即服劳役于公田,贡为缴纳地产实物。

周行彻法,当为兼行贡、助两法。

结合三代赋役之制来分析古时井田之制的两个系统,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需行助法者自当实行于夏、商时期。

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当始实行于周代。

周朝行助法地区仍沿用八家为井之制,惟改私田、公田之数为百亩;而行贡法地区则将原为公田的一份另分配于人,故有九夫为井之制出现。

古时实行易田制(即轮耕制),一般是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

以上所说井田之制,当为在不易之地所实行者,是比较典型的。

至于在一易之地、再易之地等如何以井为耕作单位进行区划,已无法推知,井田之间立五沟五涂之界以便划分土地和进行生产。

井田制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发展演变而来,其基本特点是实际耕作者对土地无所有权,而只有使用权。

土地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定期平均分配。

由于对夏、商、周3代的社会性质认识各异,各家对井田制所属性质的认识也不相同,或以为是奴隶制度下的土地国有制,或以为是奴隶制度下的农村公社制,或以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土地领主制,或以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家族公社制或农村公社制。

人教版高中历史必修二第4课古代的经济政策课件共35张

人教版高中历史必修二第4课古代的经济政策课件共35张

D、统治者实行闭关锁国的政策
B
乾隆接见英国 使臣马嘎尔尼
1793年,英国人马嘎尔尼访华,乾隆帝把他当作 一个藩属的贡使看待,要他行双膝下跪之礼。马 嘎尔尼最初不答应,后来提出了条件:将来中国 派使者到伦敦去的时候,也必须向英王行跪拜礼, 或是中国派人向他所带来的英王的画像行跪拜答 礼。最终他以单膝下跪的形式朝见了乾隆帝。乾 隆帝很不高兴,接见以后,就要他离京回国,拒 绝了英国通商要求。
观点不一致的是
A.“上农除末,黔首是富”
C
B.“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
C.“世儒不察,以工商为末,妄议抑之”
D.“禁商贩、仆役、倡优、下贱不许服用貂裘”
三、“海禁”和“闭关锁国” 1,明代的“海禁”: (1)原因:
明朝初年,东南沿海倭患日益猖獗,危及明朝统治, 明太祖下令实行“海禁”。 (2)内容:

根据材料结合所学回答:乾隆帝为何如此傲慢?乾隆在对 外贸易问题上持什么看法?这一时期,清政府在对外贸易 方面采取了什么政策?产生了什么后果? (1)中国物产丰富,不需要进行对外贸易,中国进行对 外贸易是对外国的恩惠。(2)闭关锁国政策。 (3)不仅阻碍海外市场的开拓,抑制资本的原始积累, 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滋长,而且使中国与世界隔绝,中
材料二:雍正帝:“市肆之中多一工作之人, 即田亩之中少一耕稼之人。”
通过上述两则材料分析,统治者为什么要实行 重农抑商政策?
2、原因: ①农业是封建经济的核心; ②战国是封建制度确立时期,商业发展与农业
争夺劳动力,影响农业生产,甚至危及封建政权 统治等问题。
③富商大贾操纵市场物价。这些者不利于封建 经济的发展和封建制度的建立和巩固,影响社会 进步。 3、目的:

人教版高中历史必修2 1.4原始资料:均田制

人教版高中历史必修2 1.4原始资料:均田制

原始资料:均田制(太和)九年,下诏均给天下民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

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

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

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

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

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数。

不足者,以露田充倍。

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

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

奴各依良。

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

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

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

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

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

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

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

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

皆从还受之法。

诸有举户老小癃残无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

诸还受民田,恒以正月。

若始受田而身亡,及卖买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

诸土广民稀之处,随力所及,官借了种莳。

役有土居者,依法封授。

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

无桑之乡,准此为法。

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唯不听避劳就逸。

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

诸民有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五口给一亩。

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

诸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

进丁受田者,恒从所近。

若同时俱受,先贫后富。

再倍之田,放此为法。

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

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间,亦借其所亲。

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

更代相付。

卖者坐如律。

──《魏书·食货志》。

高中历史人教版必修二 第4课 古代的经济政策(共25张PPT)

高中历史人教版必修二 第4课 古代的经济政策(共25张PPT)

3、封建社会 ——封建土地所有制
确立的过程
1、春秋时期垦荒私有、化公为私
2、公元前594年,鲁国“初税亩”:实质承认了土地私

3、秦国商鞅变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封建土地私有制
国家土地所有制
封建土地所有制
地主土地私有制
租佃关系
农民土地所有制
自耕农
历史时期
原始社会 奴隶社会 (夏商周)
封建社会 (战国以来)
兼 原因:土地私有,准许买卖 并
影响:贫富分化 →激化矛盾→危害统治
抑制兼并政策
实行均田制(北魏→隋唐) 按亩纳税(明清)
理解土地兼并的原因
如何认识土地制度的变革与调整?
(1)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土地制度的变革和调整;而土地制 度的调整又促进生产力(社会经济)的发展 (2)说明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生产力有反作用 (3)土地所有制的变化意味着社会的转型
古代中国税制变革的趋势
实物税→货币税(反映商品经济的发展,货币的作用越来越大) 有人头税→废除人头税(放松对人身的束缚,加快人口的自由流动)
二、重农抑商(重本抑末、强本弱末、进本抑末)
1、最早提出: 商鞅变法(战国) 2、含义: 发展农耕,限制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
汉代的晁错说:“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 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倍。故其 男不耕耘,女不蚕织,衣必文采,食必粱肉;亡农夫之 苦,有仟佰之得。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 利相倾;千里游敖,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
严格限制
绝对禁止
2、原因:
阅读材料分析为什么会实行海禁政策?
《明史》,明朝奉行“厚往薄来”政策,对竭诚朝贡者“皆倍偿其价”;(郑和 下西洋)“欲耀兵异域,示国家富强。……所取无名宝物不可胜计,而中国耗费 亦不赀(计算)。”

人教版高中历史必修2 1.4《古代的经济政策》知识总结

人教版高中历史必修2 1.4《古代的经济政策》知识总结
第4课
古代的经济政策
人教版
本课知识结构:
封建土 地私有 制确立
课堂导入 新知探究 课堂小结 当堂达标
重农抑 商政策
海禁和 闭关锁 国政策
有效维护了封建统治新知探究 课堂小结 当堂达标
本课要旨:
1.井田制和均田制是国有土地所有制典型,农民土地所有制是
封建政府赋役的主要保障。
2.重农抑商政策长期保证了农业发展,日益成为经济发展的障
碍。
3.海禁和闭关锁国政策背离了世界发展潮流,严重阻碍了资本
主义萌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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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教版高中历史选修1 3.2名词解释:均田制

人教版高中历史选修1 3.2名词解释:均田制

均田制
北魏初到唐中叶对农民计口、对官吏按级分配土地的制度。

北魏初,华北、中原一带因长期战乱,土地荒芜,民多荫附,甚至有的一宗就近万家,严重影响政府赋役征收。

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北魏政府颁布均田令,规定农民按人数、官吏按等级分配无主荒地,包括:十五岁以上男子给露田(荒地)四十亩,女二十亩,奴婢同样受田。

耕牛每头三十亩,只限四头。

授田一般加倍,轮作土地加两倍,此田不许买卖,老病及身死缴还。

初受田男子,另给桑田二十亩,多于或少于二十亩者方许卖和买。

在缴麻布为调的地方,则另给麻田十亩,女五亩,奴婢同。

身死须还。

新居宅户三口可分一亩宅地,奴婢略少,桑田和宅田皆属世业,永不须归还。

现有桑田已超过按口应得亩数,无受无还,不足则受。

地少人多之处可向地多人少处移民受田,百姓户绝或犯罪流徒的,土地收回。

均田制仅分配无主荒地,未触动地主原有土地,且地主有奴有牛,还可以多得土地。

就是租税,农民一夫一妇纳租粟二石,调帛一匹,而地主有奴八人或牛二十头,才纳同额租调。

此后,北齐、周、隋、唐皆沿此制,长达三百余年,不过具体办法在各代略有不同。

北齐到隋,男子十八始受田,男八十亩,女四十亩;隋唐又按官爵授给勋贵官员以永业田。

唐代授田名目、数量均有不同,女子、奴婢、耕牛一般不授田,到唐中叶,因丁口增长,豪强兼并,闲田日少,均田制就维持不下去而崩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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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资料:均田制
(太和)九年,下诏均给天下民田:
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

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

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

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

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

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数。

不足者,以露田充倍。

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

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

奴各依良。

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

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

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

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

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

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

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

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

皆从还受之法。

诸有举户老小癃残无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

诸还受民田,恒以正月。

若始受田而身亡,及卖买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

诸土广民稀之处,随力所及,官借了种莳。

役有土居者,依法封授。

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

无桑之乡,准此为法。

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唯不听避劳就逸。

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

诸民有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五口给一亩。

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

诸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

进丁受田者,恒从所近。

若同时俱受,先贫后富。

再倍之田,放此为法。

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

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间,亦借其所亲。

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
令、郡丞六顷。

更代相付。

卖者坐如律。

──《魏书·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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