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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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电梯制度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电梯制度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与监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瓶充装,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简称特种设备活动)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特种设备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县以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国家对从事特种设备活动实行许可、核准、登记制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核准、登记,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相关活动。

第六条申请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有关申请文件报送所在地级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或者核准手续。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地级以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七条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地级市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年审。

第八条从事特种设备及涉及安全性能的部件、元件、附(配)件(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所必需的制造能力、技术力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对其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

制造单位不得违反许可制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制造特种设备。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省人大第34号公告)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省人大第34号公告)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5月28日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统称特种设备活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健全应急救助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行业管理水平。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普及活动,倡导安全、文明使用特种设备,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风险管理水平;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7.24•【字号】粤建管字[2003]101号•【施行日期】2003.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101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建设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建建[1998]1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通知》(建建[2000]23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我厅将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维修、检测单位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格审查及设备运行安全检查进行全面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实施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维修、检测活动必须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能开展相关业务。

对没有取得资质证书、超越资质业务范围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维修、检测活动的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二、严格执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操作培训和考核合格,并持有效的特种操作证上岗。

三、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从事建筑工地的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械等建筑施工起重机检测业务的机构,必须经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合格并登记备案后方可继续从事该项检测工作。

凡属以上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核发“安全准用证”后方可运行使用;对初次使用及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检测,符合标准的方可使用。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5月28日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统称特种设备活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健全应急救助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行业管理水平。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普及活动,倡导安全、文明使用特种设备,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风险管理水平;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

广东省电梯维修规范

广东省电梯维修规范

广东省电梯维修规范1. 引言电梯作为现代城市中必不可少的一种交通工具,为方便人们的出行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然而,电梯使用频繁,出现故障的概率也相应增加。

为了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广东省制定了电梯维修规范,以指导维修人员的操作,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

2. 维修人员资质要求为了提高电梯维修的专业性和质量,广东省对电梯维修人员的资质提出了明确要求。

维修人员需要持有相关的电梯维修人员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以确保其具备维修电梯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3. 维修设备要求维修人员在进行电梯维修工作时,需要使用符合规范要求的维修设备。

维修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保证其质量和可靠性。

维修人员需要注意设备的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4. 维修流程电梯维修流程是指在电梯故障发生后,维修人员按照一定的步骤进行排查、维修和测试的过程。

广东省电梯维修规范明确了维修流程的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步骤:4.1 故障排查维修人员在接到故障报修后,首先需要到达故障现场,对故障情况进行排查和确认。

维修人员需要借助相关的测试设备,对电梯各个部件进行检测,找出故障原因。

4.2 维修方案制定在确认故障原因后,维修人员需要制定相应的维修方案。

维修方案应包括所需材料和工具清单,维修步骤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以确保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4.3 维修过程在维修过程中,维修人员需要按照维修方案进行操作。

维修过程中,维修人员需要注意自己的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安全,确保维修工作不会给他人和设备带来损害。

4.4 维修测试维修完成后,维修人员还需要进行维修测试,确保电梯的各项功能和安全性能能够正常运行。

测试包括电气测试、运行测试和安全测试等内容,以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5. 维修记录和报告在维修过程中,维修人员需要详细记录每一次维修的情况和操作过程,做好维修记录。

维修记录应包括故障描述、维修人员姓名、维修时间、维修步骤和使用的材料和工具等内容。

酒店电梯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酒店电梯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酒店电梯安全运行管理规定为了保证电梯良好的运行状态,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根据《广东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1.电梯工程师负责电梯方面的综合管理,当电梯检验合格证到期提前一个月申报年检,由电梯工程师负责督促电梯公司做电梯年检准备工作;电梯管理员负责电梯运行检查、故障报告和维护跟进;清洁保养人员负责电梯、外表卫生。

2.酒店电梯实行24小时运行,每日电梯开启,停机和日常巡查由经过培训的管理员全职负责。

3.电梯由消防中心安全员进行24小时运行监控,发现乘客吸烟、打斗等不文明行为,或损坏电梯部件,用内线电话制止并录像,并及时通知巡逻安全员和工程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4.严禁易燃、炸药、超长超重等危险品进入电梯;特殊情况,必须报安保部同意后,做好一切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运送。

5.遇电梯故障时,及时通知值班工程部和电梯公司,接到事故通知后,应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救援措施。

若有人被困,请用内线电话安慰乘客等待救援,并启动应急预案。

6.当发生火灾时,消防中心安保员应迅速将电梯迫降至底层;当发生地震时,电梯必须由电梯公司的专业人员进行测试,并报相关部门检查后方可运行;当电梯进水时,应将电梯停于进水楼层之上至少2层,并及时关闭电梯总电源,湿水电梯由电梯公司做湿水处理并提交报告。

7.电梯管理员应配合电梯维护公司每周对电梯进行检查和维护,并监督保养人员认真填写保养记录,同时对电梯发生的故障应及时处理并作记录。

8.电梯机房严禁吸烟,未经批准,员工不得进入,机房内设备非电梯管理员、电梯公司专业人员禁止操作。

9.保持电梯机房整洁,不允许堆放杂物,通风良好,雷雨天应及时检查机房情况,电梯管理员每半月清洁一次并做记录,同时巡查消防器材是否完好齐全。

10.电梯在检修、清洁时,电梯一层和轿厢应设置警告标志。

11.客、货梯严格分流使用,禁止使用客梯载货。

12.在电梯进出口明显位置张贴相关安全警示标志、维修保养企业名称以及应急、投诉电话号码。

电梯安全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

电梯安全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

电梯安全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建筑的不断增加,电梯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之一。

然而,电梯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并采取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

本文将就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进行探讨。

一、电梯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1. 国家标准在我国,电梯的安全质量标准由国家标准规定。

《电梯安全技术规范》是我国电梯安全领域的重要法规,其主要包括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该规范的制定和修订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

2. 行政法规除了国家标准外,各省市也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以保证电梯的安全。

这些行政法规通常涉及到电梯的登记管理、维修保养、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

在这方面,广东省电梯管理条例就是一个让人瞩目的例子,它对电梯的使用和管理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

3. 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定电梯的日常监管是电梯安全的重要保障。

因此,国家各级政府机关都成立了相应的电梯监督管理部门。

这些部门会制定出一些具体的规定和管理措施,以保证电梯运行的安全。

例如,北京市市政和城市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电梯维保企业的资质要求和责任。

二、电梯安全管理措施1. 日常巡检维保为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巡检和维保显得尤为重要。

管理部门要求电梯使用单位在设备发布使用证后,必须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保单位进行定期维护。

维保人员应按照规定频率进行巡检,及时发现并排除潜在故障,确保电梯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2. 安全教育与培训电梯安全教育与培训是提升公众安全意识和能力的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和电梯管理部门通常会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和教育活动,向使用单位和居民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和应急措施。

通过提高公众对电梯安全的认识,减少因个人原因导致的事故发生。

3. 备案登记与信息公示为了加强对电梯的管理和监督,各级监管部门要求电梯的使用单位进行备案登记,并公示电梯相关信息。

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电梯使用人、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梯包括各类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电梯的制造、销售、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检验、使用及安全监察,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对电梯的管理水平,增强电梯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安全资格许可与日常监督管理第六条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的要求申报资格,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条为提高工作效率,推行电子政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的单位,应将其特种设备许可资格证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等资料报市质监部门办理电子验证,领取《广州市电梯从业单位验证登记卡》和电子验证密码,凭该登记卡和电子验证密码办理施工告知等业务。

未办理电子验证的施工单位,应在每次施工前凭特种设备许可资格证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安装维修改造作业人员证原件等资料办理施工告知业务。

第八条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不得从事电梯相关作业。

工商注册地在本市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配备不少于两名电梯安全管理员,电梯安全管理员应当经市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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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梯使用以及与电梯使用安全相关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监督管理等活动。

电梯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确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电梯使用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市场监管、公安、财政、卫生、房管、安监、教育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并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督促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落实安全责任;(二)调解处理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三)协调落实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等经费保障;(四)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电梯制造单位,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幼儿、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市消防部门共同建设电梯安全应急处置中心,对本市电梯应急救援实行统一管理,并与“公安110”、“消防119”联动。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建立区域性电梯安全救援网络,实现快速专业救援。

第九条电梯井道工程设计、电梯的选型和配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的规定,并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对电梯井道工程设计、电梯选型与配置未作规定,或者电梯的使用环境、条件和实际运作工况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电梯选型、配置要求,组织协调、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电梯井道设计方案。

第十条新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宾馆、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和图像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住宅等其他建筑新配置的电梯,以及进行重大维修或者改造的既有电梯,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鼓励配置具有图像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第十一条依法成立的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范,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公开电梯的平均日常维护保养价格、主要零部件检查更换周期等信息,参与电梯安全信用评价,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电梯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电梯设置的数量、位置及建筑配套设计等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的,不得发放审查合格书。

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共交通型电梯。

对保障性住宅及其他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市建设、房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专家对电梯的安全性能、技术保障、故障率、售后服务和信用评价等进行评估论证,加强对电梯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使用管理人:(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人;(二)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人;(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管理人;(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可以约定电梯的使用管理人;没有约定的,按照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

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下列义务:(一)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电梯属于产权共有的,可以协商确定其中一个共有人办理登记;(二)指定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督促其规范管理和使用电梯钥匙;(三)健全电梯事故风险防范、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四)在电梯的明显位置标明使用登记标志、检验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使用年限届满日期以及服务、投诉、救援电话;(五)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在岗;(六)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没有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维护保养电梯;(七)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不安全乘坐电梯行为的,及时制止;(八)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容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九)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并及时进行检修,未取得维护保养相关资质的,应当及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修;(十)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配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十一)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应当在电梯制造单位的指导下进行,装修完成后,应当通知电梯制造单位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后方可投入使用;(十二)协助做好电梯的更新、改造、修理、检验和风险评估工作;(十三)对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应当保存不少于一个月。

对自行管理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可以将前款所列义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委托他人管理,受托人对受托事项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第十条使用管理人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

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一)电梯设计文件、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维护保养说明、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文件等出厂文件;(二)隐蔽工程资料及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等施工文件;(三)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校验、检修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四)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报告、安全评估报告。

电梯制造单位,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使用管理人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原使用管理人应当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新的电梯使用管理人。

第十一条电梯投入使用前,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电梯事故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公众安全。

建立电梯公众责任保险制度,鼓励、支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二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的质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一)提供电梯设计文件、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维护保养说明、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文件;(二)明确整机或者重要部件的使用年限,并在使用年限届满九十日前书面告知使用管理人;(三)建立电梯整机、重要零部件验收和溯源制度;(四)保证电梯零部件的供应,提供电梯安全运行和故障处理的技术指导,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五)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定期进行跟踪调查,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立即告知电梯使用管理人并提出处理意见;(六)对在保修期限内的保修事项,履行保修义务;(七)对因设计、制造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立即停止生产,依法实施召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提倡制造单位采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对电梯安全运行实施跟踪、提供服务。

在本市销售境外制造的电梯,制造单位没有在境内设立直销机构的,应当明确在境内注册的代理商,由代理商承担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制造单位的义务。

第十三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真实记录施工过程,并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监督检验报告、隐蔽工程资料以及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等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人。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工程经监督检验合格并竣工验收后,电梯施工单位将电梯钥匙以及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人的,即为交付使用。

在交付使用前,电梯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

第十四条移装电梯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电梯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出厂文件不齐全的电梯不得移装。

第十五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一)在业务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备相应作业人员、仪器设备,并书面告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二)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三)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四)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工作,并经使用管理人签字确认;(五)在维护保养结束前对维护保养质量进行复核;(六)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载明近期电梯维护保养记录;(七)建立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档案保存期不少于四年;(八)未经使用管理人同意不得将维护保养事项转包、分包给其他维护保养单位;(九)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到故障通知后,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并迅速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电梯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记录保存不少于两年。

提倡维护保养单位采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和维护保养行为实施监控。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可以通过签订联保协议等方式委托其他具备应急救援能力的单位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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