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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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应当以预防为主,防范为辅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风险防控的基本思路。

第二章电梯的安全管理第三条电梯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事故预防,提高安全水平;2.安全第一,人员第一,保护好受影响的人员,尽可能减少事故损失。

第四条各个单位在使用电梯时,要具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操作者进行严格的技能培训和操作考核,定期对电梯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等工作。

第五条电梯出现故障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电梯维保人员进行维修。

第六条电梯在运行和维护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主动接受检查和维护,不得拒绝或阻拦。

第三章电梯的使用第七条所有使用人员在乘坐电梯前,必须仔细阅读电梯使用须知,并严格遵守。

第八条所有乘坐电梯人员,禁止携带危险物品或超载进入电梯。

第九条老人、残疾人、孕妇以及未成年人上下电梯应当优先。

第十条在电梯内禁止嬉闹、打闹、吐痰、扰乱秩序等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发现电梯故障应立即向有关人员报告,不得私自强行维修或破坏电梯设备。

第四章电梯的保养第十二条电梯保养应由专业的保养人员进行,电梯保养人应具备专业的技能和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电梯保养人应当定期对电梯进行检查保养,若有电梯零部件严重损伤或已经超过使用寿命,需及时更换。

第十四条电梯保养人员应当对电梯故障进行及时响应,并及时回应在场人员的相关问题。

第五章电梯的检修第十五条电梯检修应由专业的检修人员进行,电梯检修人员应具备专业的技能和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电梯检修人员应当在权限范围内进行检修,不得越权操作。

第十七条当电梯检修人员将电梯停用时,必须提前通知所有使用人员,进行事先安排,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停用时间不得耽误时间过长。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各种电梯的安全管理。

大连电梯安全管理方案

大连电梯安全管理方案

大连电梯安全管理方案1. 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电梯作为现代城市交通工具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电梯事故的发生仍然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大连市内电梯的安全运行,提高电梯使用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制定一套完善的电梯安全管理方案至关重要。

2. 目标本安全管理方案的目标是确保大连市内电梯的安全运行,提高电梯使用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减少电梯事故的发生,并及时、有效地处置电梯事故,最大程度地保护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 法律法规与标准在制定电梯安全管理方案时,需要参考以下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条例》•GB 7588《电梯机房、机器设备、设施与操作、维护规范》•GB/T 21739《电梯年度安全检查制度》•TJ 288-2011《大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4. 责任与职责4.1 电梯所有者责任电梯所有者是指电梯安装、维护、管理的法律责任人,其责任如下:•定期对电梯进行维保和安全检查,并保持维保记录。

•提供运行期间的电梯维保合同和维保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配备并指派专职电梯管理员,负责日常的电梯管理工作。

•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对电梯事故进行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4.2 管理机构责任管理机构是指大连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其责任如下:•对电梯进行注册登记,确保电梯安全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更新。

•定期进行电梯的安全监督检查和评估。

•对发现的电梯安全隐患进行监督整改。

•对电梯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向公众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4.3 维保单位责任维保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维保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其责任如下:•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电梯的维保工作,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

•定期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确保电梯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

•及时处理发现的电梯故障,确保故障及时修复。

•提供高素质的维保人员,确保维保质量和效果。

4.4 电梯使用者责任电梯使用者是指使用电梯的居民、单位员工等人群,其责任如下:•按照电梯使用规定正确使用电梯,妥善使用电梯设备。

2024年电梯日常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电梯日常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电梯日常安全使用管理制度1) 电梯安全管理员每日应对电梯做例行检查,如发现有运行不正常或损坏时,应立即停梯并通知维修保养单位检查。

2) 电梯安全管理员应负责对电梯钥匙(包括机房钥匙、电梯钥匙、轿内操纵钥匙、厅门开锁三角钥匙等)的管理,禁止任何无关人员取得并使用。

3) 运行中电梯突然出现故障,电梯安全管理员应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现场,进行安慰、救援乘客,并及时通知维修保养单位派人前来维修。

4) 出现电梯设备浸水或底坑进水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设法将电梯移至安全地方并处理。

5) 发生火警时,切勿乘搭电梯。

6) 防止超载。

超载响铃时,后进者应主动退出。

7) 七岁以下儿童、精神病患者及其病残不能独立使用电梯者,应由有行为能力人扶助。

8) 住户搬家或其他大宗物品需占用电梯时间较长时,应与电梯设备管理部门取得联系,选择在人流量较少的时候进行。

9) 电梯轿厢内的求救警铃、风扇、应急照明等必须保证其工作状态正常,以免紧急情况时发生意外。

10) 因维修保养而影响电梯正常使用时,应至少在层站(必要时每层)明显位置悬挂告示牌及设防护栏。

11) 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有效期前____天,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会同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申报年度检验。

12)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客梯运载货物,超长、越宽、超重、易燃、易爆物品禁止进入电梯。

13) 禁止在电梯内吸烟、乱涂、乱画等损坏电梯的行为,并做好电梯的日常清洁工作。

2024年电梯日常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二)一、总则1.1 为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和使用,保障乘客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使用中的电梯,包括公共电梯和私人电梯。

二、责任和义务2.1 电梯管理公司负责电梯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电梯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2 物业公司负责对电梯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协助处理。

2.3 业主和使用人应按规定正确使用电梯设备,不得违规操作或超载使用。

三、日常维护3.1 电梯管理公司应与电梯制造商或维保单位签订合同,定期进行电梯维护和保养。

2024年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2.1.5负责按国家规定要求向政府部门申请定期监督检验。
2.1.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电梯作业人员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2.1.7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电梯事故隐患的整改。
2.1.8负责组织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电梯事故的情况。
2.1.9负责建立、管理电梯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5、洞口,厅门口要做防护,施工人员不得私自拆除或挪动防护设施,每个厅门口都应设安全标识。
6、高空作业时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的不允许施工。如安全网不设,安全带不系好等,罚款50元/次。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应严格按规范要求敷设,严禁私拉乱接。
8、严禁工作时玩耍,打闹。严禁在工作时饮酒。
9、易燃物一定要远离施工现场。
2、职责
2.1电梯日常安全管理人员
2.1.1熟悉并执行电梯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不断完善电梯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电梯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1.2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2.1.3监督电梯作业人员认真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1.4编制电梯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保证电梯正常可靠地运行,降低电梯故障率,防止电梯事故的发生,规范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行为。
1.2范围
1.2.1电梯日常管理人员是负责本单位所用电梯的日常性事务管理和督促、协调对外联系电梯管理有关工作。
1.2.2电梯作业人员是指负责电梯驾驶和日常性电梯检查、维护保养工作的.人员。
2.1.10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2.2电梯驾驶人员
2.2.1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电梯的政策、法规。

2024年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法(三篇)

2024年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法(三篇)

2024年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法一、电梯管理人员每日对电梯作例行检查;如发现有运行不正常或损坏时,应立即停梯检查;并通知维修保养单位。

二、电梯管理员应加强对电梯钥匙(包括机房钥匙、电锁钥匙、轿内操纵箱钥匙、厅门开锁三角钥匙等)的管理,禁止任何无关人员取得并使用。

三、货梯应配备专职司机,且司机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四、运行中的电梯突然出现故障,司机应立即停止电梯运行,并立即通知维修保养单位。

五、发现电梯设备浸水或底坑进水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设法将电梯移至安全的地方,并处理。

六、发生火警时,切勿乘搭电梯。

七、除专职司机外,禁止载货电梯载人。

八、货物进出时,应将电梯置于司机状态或按住开门按钮,搬运货物应轻拿轻放,禁止用铲车搬运货物;禁止碰撞轿门、轿壁;九、货物应尽量放在轿厢地板中央,防止偏载;禁止超载。

十、电梯轿厢内的求救警铃、风扇、应急照明等必须保证其工作状态正常可靠,以免紧急情况时发生意外。

十一、因维修保养而影响电梯正常使用时,应至少在首层明细位置悬挂告示牌及设防护栏。

十二、电梯应每年按时年审,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有效期前一个月,应督促维修保养单位到市特种设备检验所申报年度检验。

十三、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电梯运载货物;超长、超宽、超重、易燃易爆物品禁止进入电梯。

十四、禁止在电梯内吸烟、乱涂、乱画等损坏电梯的行为,并做好电梯的日常保洁工作。

2024年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法(二)____年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法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口的不断增长,电梯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各类高层建筑中。

然而,由于电梯使用不当、设备老化、维护不到位等原因,电梯事故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确保____年电梯的使用安全,本文将从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设备更新升级、使用者教育培训等方面探讨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方法。

一、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是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的基础。

大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草案)

大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维护保养、使用、检验、检测等单位实施安全监察。

建设、规划、房屋、工商、公安、安监等行政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修理费用从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住宅电梯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住宅电梯费,应专门用于电梯运行、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等费用支出,并单独列账,按实结算,定期(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公布收支账目,自觉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有结余的应滚存使用。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设计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通过审查。

第六条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在未明确使用管理人前,应由电梯安装单位采取可靠措施,保证电梯不能投入使用。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电梯的制造、维护保养、使用等单位和专业机构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建立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实施远程监测。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远程监测系统运用情况实施监督抽查。

第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保证紧急报警装置、应急救援专用报警监视仪和提示牌有效运行。

使用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配合维护保养单位开展工作,签字确认维护保养记录。

第九条建立以制造企业为主体的电梯维保体系,全面推行制造企业或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大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大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大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研究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公众电梯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学校、幼儿园等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电梯制造、安装、使用、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检验、检测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产品,鼓励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风险管理和事故赔偿能力。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电梯的井道、机房、底坑等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使用。

第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并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未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二)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受托人为电梯使用单位;(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且为单一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四)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且有多个所有权人的,由其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五)房屋租赁场所配有电梯的,由租赁双方书面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08•【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业经2014年1月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政高2014年1月8日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个人和家庭自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财政、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梯的选型和数量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和标准,并保障安全、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需要。

第五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电梯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以及电梯质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施工。

第六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备品备件,以及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

电梯发生周期性重复停梯的,使用单位应当告知制造单位,制造单位应当及时作出相应技术说明,并协助排除故障。

第七条住宅电梯保修期满后的重大维修、改造、更新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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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大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业经2016年9月14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肖盛峰2016年9月14日大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研究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公众电梯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学校、幼儿园等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电梯制造、安装、使用、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检验、检测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产品,鼓励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风险管理和事故赔偿能力。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电梯的井道、机房、底坑等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使用。

第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并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未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二)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受托人为电梯使用单位;(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且为单一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四)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且有多个所有权人的,由其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五)房屋租赁场所配有电梯的,由租赁双方书面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第十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按照规定配备取得相应资格的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乘客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显著位置公布使用单位名称、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应急救援电话、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第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等应急救援专用装置正常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一梯一档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合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并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维护保养工作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确认。

第十四条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停用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采取设置警示标志、隔离装置等措施,防止将其作为普通楼梯或者固定通道使用,但是电梯采用了相应设计准则、零件、材料和使用说明的除外。

第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情况,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共同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或者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继续使用电梯的条件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

第十七条在用住宅电梯安装电梯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业主管理规约中明确采用电梯卡模式管理电梯;(二)未制定业主管理规约的,临时管理规约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采用电梯卡模式管理电梯;(三)未明确采用电梯卡模式管理的在用电梯安装电梯卡,应当征求业主意见,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八条安装电梯卡,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改造许可的单位进行,并经电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住宅电梯费,应当专门用于电梯运行、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等支出,单独列帐并每年至少向业主公布一次收支账目,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在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设立电梯专项资金,用于房屋共用电梯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经检验、检测机构判定,电梯发生危及房屋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可以按照应急维修相关程序使用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建立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实施远程监测。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电梯远程监测系统运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电梯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授权的取得电梯安装、改造或者修理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委托、授权三家以上单位对其所制造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本市在用电梯数量少于二百台的,委托、授权单位不得少于二家。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委托、授权的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并负责专业培训及技术支持。

电梯制造单位的委托、授权文件应当报送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委托、授权情况。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的在用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期满后,未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本办法实施满三年仍未执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每半年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一次安全评估,确保电梯综合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或者使用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实施远程监测。

第二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明确维护保养的内容与要求、频次与期限以及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等。

合同签订前,使用单位应当查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和电梯制造单位的委托、授权文件。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

第二十五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鼓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执行高于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维护保养标准。

第二十六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维护保养人员,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以上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从事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七条乘客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电梯显著位置公布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载明维护保养人员、本次及下次维护保养的时间和内容等。

第二十八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维护保养电梯,应当采取设置警示标志等必要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第二十九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变更备案。

第三十条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电梯安装资质的单位拆卸电梯。

电梯拆卸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方案,并按照施工方案施工,保证拆卸过程安全。

第三十一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电梯安全风险情况确定年度检查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并组织区(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实施。

市及区(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记录对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监督检查等情况。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将相关情况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市及区(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电梯分布特点,对电梯使用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和监督抽查,并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二)住宅电梯使用年限超过十年的;(三)故障频率较高或者投诉较多的。

第三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对停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隔离装置等必要措施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委托无相应安装资质单位拆卸电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制造单位不按规定委托、授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其制造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或者不对其委托、授权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专业培训及技术支持的,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记入电梯行业失信名录对外公布。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在电梯显著位置公布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时,未在十个工作日内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电梯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电梯拆卸单位无相应电梯安装资质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电梯拆卸单位未制定施工方案,或者未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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