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3.1.1)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2•【字号】无锡市政府令第12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政府令(第129号)《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朱克江2012年11月22日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住保房管、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并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预防事故发生。
第六条鼓励电梯使用中所涉相关责任单位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支持相关单位开展电梯安全、节能等新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促进电梯生产、使用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学校、社会团体、物业服务企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开展法律法规和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性宣传活动。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八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电梯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电梯。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的原则,通过加强机构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技术支持等措施,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第四条国家及相关行政机关应加强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应当注重社会参与,提高公众参与监管的积极性,加强社会监督。
第六条市场主体在经营使用电梯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第二章机构建设第七条国家设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范围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级政府设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级政府设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县级政府设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体系,明确职责、权责,人员配备要合理,确保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责任落实第十二条国家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修订电梯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省级政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负责组织实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下级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并报国家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市级政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负责组织实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电梯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报上级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县级政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负责组织实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并对不符合要求的电梯提出整改要求。
无锡市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无锡市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确保无锡市电梯的安全运行,保障乘客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无锡市所有电梯的使用、维护、检验和管理。
二、电梯使用管理1. 电梯使用单位应设立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2. 电梯使用单位应制定电梯使用操作规程,并确保所有使用人员遵守。
3. 严禁超载使用电梯,使用单位应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最大载重量。
三、电梯维护保养1. 电梯使用单位应与具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2.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和项目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
3. 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应完整、真实,并妥善保存。
四、电梯安全检查1. 电梯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电梯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电梯安全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电梯运行状态、安全装置、紧急报警系统等。
3. 电梯安全检查结果应记录并存档。
五、电梯事故处理1. 发生电梯事故时,电梯使用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 电梯事故应按照规定程序报告相关部门,并进行事故调查。
3. 事故原因查明后,应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电梯安全培训1. 电梯使用单位应对电梯操作人员进行定期安全培训。
2. 培训内容包括电梯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方法、安全知识等。
3. 培训记录应保存备查。
七、电梯检验检测1. 电梯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电梯进行检验检测。
2. 电梯检验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3. 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电梯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
八、法律责任1. 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电梯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管理制度由无锡市电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更新本管理制度。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电梯是现代城市交通和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种设备,它为人们提供了便利和舒适。
然而,由于电梯操作的特殊性和潜在的安全隐患,必须加强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以下是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一个具体描述,旨在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投入使用的各类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观光电梯等。
第三条责任主体:电梯生产企业、电梯维保单位、物业管理机构、使用单位以及相关部门都是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分工协作。
第二章电梯的安全管理要求第五条电梯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一)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生产和销售电梯。
(二)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的电梯质量符合标准和规范。
(三)应提供充分的技术服务和售后保障,包括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
(四)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保存电梯的运行记录和维修记录。
第六条电梯维保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一)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专业知识,保证维修保养工作的质量。
(二)应按照维修保养计划和频次进行工作,及时排除隐患。
(三)应做好维修保养记录,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四)应加强对维护保养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要求:(一)应建立健全电梯日常巡检和维护制度,及时发现隐患并进行整改。
(二)应组织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职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应配备合格的电梯管理员,负责日常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八条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一)应按照规定组织电梯的安全检验和维护保养工作。
(二)应加强对电梯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其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三)应及时向电梯生产企业或维保单位报告电梯的故障和事故。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小区、写字楼、商场等公共场所内使用的电梯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小区、写字楼、商场等公共场所内使用的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梯安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电梯的安全使用单位第五条电梯的安全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记录。
(二)具备相关的技术人员,能够熟悉电梯的使用、维护和紧急事故处理方法。
(三)配备必要的维护和紧急事故处理设备,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六条电梯的安全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电梯维护和使用培训,确保工作人员掌握电梯的安全运行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电梯的安全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电梯的维修、保养工作,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维修、保养情况。
第八条电梯的安全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警示标识和紧急救援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电梯的安全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电梯的维护保养情况。
(二)电梯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三)电梯的紧急救援设备是否完好有效。
第十条监管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要求电梯的安全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四章电梯事故的处理第十一条发生电梯事故后,电梯的安全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人员的安全,并及时报警、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对电梯事故进行调查,确保事故责任的追究和赔偿工作的进行。
第十三条安全使用单位在处理电梯事故后,应当对电梯进行全面维修和检测,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电梯的安全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相关安全管理责任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电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是规范电梯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电梯的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用于垂直或近乎垂直运输人或物的机械设备。
第五条电梯的使用和维护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保证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六条电梯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管理和维护,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电梯的设计和安装第七条电梯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保证电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电梯的额定载重量应当根据设计和使用需要确定,并在电梯上明显位置标示。
第九条电梯的井道、轿厢和设备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保证电梯的安全和舒适性。
第十条电梯的安装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资质和经验,对电梯的安装工作进行专业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电梯的使用和维护第十一条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的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电梯的设计和功能。
第十三条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电梯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维修人员和设备,确保电梯的维修工作及时有效。
第十五条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的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确保电梯事故的及时处理和救援。
第四章电梯的监督和检验第十七条电梯的监督和检验应当由电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电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监督管理数据库,记录电梯的基本信息和检查情况。
第十九条电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电梯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电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监督检测机构的管理,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准确。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一、引言电梯作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在提高人们出行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被制定并不断完善。
本文将详细介绍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保障公众的出行安全。
二、电梯安全管制2.1 电梯基本安装要求•电梯的每个构件应安装牢固,不得有松动现象。
•电梯井道内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装置,以防止外来物体进入。
•电梯轿厢内应设有紧急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设备。
•电梯门应具备防夹、防撞等安全功能。
2.2 电梯日常维护与检查•电梯的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
•维护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检修和维护,并进行维修记录的记载。
•电梯的故障和异常情况应及时修复,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
2.3 电梯事故应急处置•电梯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遇到电梯事故时能迅速进行救援。
•维护人员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熟悉应急救援流程和操作方法。
•在电梯故障或事故发生时,应保持沉着冷静,正确使用救援工具和设备。
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3.1 国家相关机构•监督电梯安全的责任由国家相关机构承担,确保电梯安全监管有力有序。
•相关机构应制定和完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监督标准的一致性。
3.2 监督机构的职责•监督机构应负责监督电梯的设计、安装、维护和检验等环节。
•对电梯使用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确保其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对电梯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3.3 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协调各方力量共同维护电梯安全。
•协会应加强对电梯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四、电梯安全信息公开和教育4.1 安全信息公开•监督机构应定期发布电梯事故和故障的统计信息,供公众参考和学习。
•监督机构应向公众公开电梯的安全维护和维修情况,提高公众对电梯安全的认知和关注。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无锡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无锡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无锡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21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汪泉2017年3月28日无锡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将特种设备纳入安全检查范围。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和园林、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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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9号)《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朱克江2012年11月22日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住保房管、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并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预防事故发生。
第六条鼓励电梯使用中所涉相关责任单位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支持相关单位开展电梯安全、节能等新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促进电梯生产、使用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学校、社会团体、物业服务企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开展法律法规和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性宣传活动。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八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电梯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电梯。
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提供并单向开放新安装电梯标准安全信号接口,方便利用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对电梯进行故障检测分析、应急救援。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投入使用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逐步开放标准安全信号接口。
第十条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等异常情况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提供备品备件和必要的技术帮助,协助排除隐患。
第十一条从事电梯销售、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本市销售境外制造电梯的,应当明确在国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其代理商先行承担相应的质量及相关的安全性能连带责任。
(二)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所在地质监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并到所在地检验机构申请安全监督检验;承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的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改造、重大维修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三)电梯的改造、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其承揽的改造、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四)拆除电梯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安装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签订安全施工合同,制订安全拆除方案。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选购、安装、交付电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选购有相应资质企业生产、具有产品合格证书的电梯,其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的配备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住宅电梯的选配还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
(二)电梯的安装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保证其安装的电梯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向使用单位移交完整的技术档案、齐全的质量证书,并提供有关安全使用的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
第三章使用第十三条电梯应当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登记,未经使用登记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使用单位为电梯所有权人。
(二)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使用单位为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三)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的,使用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
(四)多方共有产权的电梯,由所有权人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使用单位。
(五)所有权人出租含有电梯的场所,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否则电梯使用单位为电梯所有权人。
无法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其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或者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使用单位。
第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证在用电梯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制订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二)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张贴有效安全标志,包括: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使用须知、使用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应急救援电话等。
(三)根据使用场所、用途和安全需要,配备有资质的电梯操作人员。
(四)确定专业人员保管、使用电梯层门三角钥匙,保证消防、报警通话等系统的安全可靠。
(五)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通风、温度、湿度、照度等环境要求。
用于防爆场所以及建设工程等特殊环境下的电梯还应当满足相应的使用管理要求。
(六)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停止使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易于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告知电梯停止使用的原因、恢复使用日期。
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使用电梯。
(七)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和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变更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应当督促后续维护保养单位确认被交接的电梯处于安全状态,并向检验机构申领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八)确保电梯经安全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新安装电梯应当将有关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下列公共场所和新安装住宅电梯,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示系统,并与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有效联网:(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机构。
(二)广场、公园、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公共汽车站、轨道交通站点、公共停车场。
(三)商场、超市、宾馆、写字楼、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
(四)体育场(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科技馆等场所。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电梯安全运行监示系统标准由市质监部门另行制定。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住宅电梯,应当在改造时加装电梯安全运行监示系统。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向检验机构申请电梯安全评估:(一)电梯使用超过10年的;(二)故障率高,影响安全使用的;(三)需要电梯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
评估结论可以作为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住宅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余额不足的,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与电梯相关的广告业务等收入应当优先用于电梯改造、重大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八条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
检验收费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逾期未申请的,除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外,电梯的检验日期不变。
第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保有量和使用状况配备电梯安全管理员。
1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至少配备1名电梯安全管理员。
电梯安全管理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做好电梯运行和管理记录,督促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做好质量检查和相关保养、故障、事故等记录。
(二)监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
(三)发现电梯运行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向本单位负责人作出暂停使用的建议;对存在严重故障、继续使用有可能发生事故的电梯,可以决定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条电梯乘用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违反电梯安全警示标识操作电梯。
(二)乘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下的电梯。
(三)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拆除、破坏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使用须知、警示标识、报警装置和安全控制回路等电梯安全部件。
(五)运载超重货物或者乘用超载电梯。
(六)无监护人陪同的儿童单独乘坐电梯。
(七)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人身安全的乘用行为。
第二十一条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办理报废手续:(一)存在无法消除的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二)超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期限要求的;(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废的其他情形。
已报废的电梯禁止转让、出售和再次使用。
第二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和过户后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质监部门备案,并到所在地检验机构办理变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日常维护保养第二十三条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资质;(二)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条件,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有固定的联系方式并保持24小时有人值守;(三)建立健全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管理人员安全质量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质量检查考核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维护保养记录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二十五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所承担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轿厢的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急修和投诉电话。
第二十六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发现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同时向质监部门报告。
(二)故障难以及时排除的,应当书面通知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的,应当向质监部门报告。
(三)不得使用无证人员和非本单位人员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开展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时,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应当随身携带操作人员证书。
(四)详细记录电梯发生故障的情况,并按照规定报送质监部门。
第二十七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有效应用电梯安全运行监示系统,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质量实施控制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外地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从事日常维护保养活动,应当到市或者市(县)质监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二十九条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梯事故及重大隐患应急处置协调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协调化解电梯事故及严重事故隐患中的社会矛盾纠纷。
质监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应急救援社会网络并指导运行,及时、有效救援电梯安全突发事件。
第三十条电梯使用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电梯应急预案,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应急演练。
第三十一条发生电梯事故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排险救援,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除不可抗力外,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二条质监部门接到电梯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指导电梯使用、日常维护保养等单位进行现场救援,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