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
广东爱卫会除四害标准及考核鉴定办法

附件一:广东省爱卫会除四害标准及考核鉴定办法一、防制标准(一)灭鼠1、每间房(15平方米,下同),布放20×20厘米滑石粉块2块,一夜后鼠足印阳性粉块不超过5%。
2、单位、居民住宅有鼠洞、鼠粪、鼠道、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3%;各类外环境累计2000米中的鼠迹不超过6处。
3、重点单位(如农贸市场、宾馆、饭店、粮食和食品加工厂、饲料厂、粮库、医院、车站等)和一般单位的重点房间(如厨房,食品或粮食库房,糕点、米面和肉类加工场所,中西药库房,配电房等),其门、窗和墙上的通气孔与洞、下水道口应建有防鼠设施,合格率90%以上。
(二)灭蚊1、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5%。
2、大中型水体蚊虫的孳生场所应得到有效控制,用500毫升水勺检查水样,蚊幼或蛹阳性勺不超过5%。
3、特殊场所(公园、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和轮胎、缸罐堆放处)白天诱蚊30分钟,每人诱蚊获成蚊平均不超过1只。
4、白天用电动吸蚊器在居民区的住房、杂物房、楼梯间等捕捉成蚊,每100间不超过50只。
(三)灭蝇1、蝇类孳生场所应得到有效控制,检查内外环境蝇幼虫及蛹的阳性孳生地不超过3%。
2、住宅、一般单位(如机关、学校、工厂等)有蝇阳性房间不超过3%;重点单位(如饮食业、食品加工与销售业等)有蝇阳性房间不超过2%;加工、销售、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无蝇。
3、加工、销售、存放直接入口食品场所的房间,应有纱窗、纱门、风帘、纱罩、玻璃柜等防蝇设施,合格率90%以上。
(四)灭蟑螂1、有蟑螂成(若)虫的阳性房间不超过5%。
2、有蟑螂活卵鞘的阳性房间不超过5%/3、清除蟑螂孳生栖息场所,堵抹孔洞和缝隙,有蟑迹(蟑螂粪便、蜕皮、蟑尸、空卵鞘)的房间不超过10%。
二、考核鉴定办法1、鼠类(1)室内布粉块:400块。
其中重点单位60%,一般单位40%。
(2)检查鼠迹:室内1000间(其中重点单位60%,一般单位30%,居民住宅10%);外环境2000延长米,着重检查达标区内的建筑工地、垃圾收集点或存放点、单位和住宅空地、公园、动物饲养场、绿化带、河流或湖泊沿岸等外环境。
除四害管理制度[最终版]
![除四害管理制度[最终版]](https://img.taocdn.com/s3/m/3800ba25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fc.png)
除四害管理制度[最终版]为了创建卫生、清洁、安全的生活环境,保护公共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全民爱国卫生意识,控制和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我国在1950年代初期开始实施"除四害”运动,即消除老鼠、蝇子、蚊子、蜂螂等四大卫生害虫。
随着改革开放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所引起的害虫问题愈发严重,而且从城市扩散到了农村,所以"除四害"运动也逐渐得到了全面推广和加强整治。
以下是我国"除四害”管理制度的一些具体内容。
一、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第十八条规定:除四害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国家通过政策和法规,可开展除四害宣传和防治工作,并依法对重点场所和区域进行整治和治理。
二、除四害的任务和要求1.对卫生害虫进行有效的治理。
2.打破害虫的传染病传播途径,减少传染病的发生。
3.对重点地区或者场所进行整治和防治,保障人群健康。
4.鼓励公民自我卫生,建立环保意识,将除四害当做日常生活的重要内容。
三、除四害工作的主要措施1.预防措施采取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多种控制措施来防治卫生害虫,例如:利用防蚊灯和灭蚊剂来避免蚊子的产生和传播;使用除鼠药物、设置白鼠熏蒸装置去除老鼠。
同时,清除黑处和湿度大的环境,减少蜂螂和蝇子等害虫聚集的环境。
2.消杀措施对卫生害虫进行消灭,使用药膏喷雾、毒饵、摆放黏贴板等消杀手段进行杀虫、灭鼠、除蝇等控制。
3.消毒措施对于伴随卫生害虫传播的疾病,采取环境消毒措施,包括空气消毒、表面消毒和器具消毒等措施,杀死疾病的病原体,防止疾病传播。
四、负责部门及其职责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当地重点场所或区域进行除四害、消杀和消毒的工作。
负责举办宣传活动、培训卫生工作者和志愿者,开展门口卫生整治等。
同时,要加强对商场、市场、餐馆、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卫生情况的监控和检查工作,促进除四害工作的推进。
另外,公民个人也应该积极参与除四害工作,保护自己和其他人的健康。
四害防治措施有哪些_建设四害防治设施工作实施方案

四害防治措施有哪些_建设四害防治设施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改造卫生环境,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的规定,为本市从根本上控制好“四害”密度,进一步提高城市卫生水平,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用三年时间,全面建设“四害”防制设施,争创全国灭蚊达标城市,从根本上控制全市的“四害”密度,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质量,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建设“四害”防制设施的主要项目1、安装防蚊闸。
凡排水管网的雨(污)水井和沉沙井的进出水口,以及电信电缆沟的检查口,一律安装防蚊闸,防止蚊虫、老鼠和蟑螂的孳生繁殖。
2、安装毒鼠屋。
单位和住户的外环境,一律安装毒鼠屋,提高毒鼠药饵使用率,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和禽、畜安全。
3、安装防鼠和防虫害设施。
建筑物室外的管道、孔洞等与室内相通的地方, 一律安装防鼠和防虫害设施,特别是食品、饮食行业,粮食、食品仓库等重点场所,防止鼠、虫等病媒生物进入室内。
4、密封排水管道及电缆电信沟。
凡开放式的排水管道和电缆电信沟,一律改为密封式,防止垃圾倾入和“四害”孳生。
5、整改有积水的屋顶和反樑结构。
凡有积水的建筑物的屋顶和反樑结构,一律进行整改,防止平时积水孳生蚊虫。
三、任务和责任分工(一)建设“四害”防制设施按辖区管理责任原则划分:1、区、街道办事处按行政区域划分;2、住宅区、工业区、旅游区、仓储区、保税区、开发区、科技园按物业管理范围划分;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使用范围划分。
(二)新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和建筑物,按照《广东省卫生条例》关于“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防治病媒生物的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定,凡新建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建筑物,其“四害”防制设施,一律按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的原则执行。
除四害消杀管理规章制度

除四害消杀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预防疾病传播,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城镇、乡村各类单位和居民区(以下简称单位)除四害消杀管理工作。
第三条除四害消杀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整治、科学防控、群众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爱卫会(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除四害消杀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环保、农业、建设、房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除四害消杀管理工作。
第二章任务与目标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除四害消杀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目标任务,保证除四害消杀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各单位应定期开展除四害消杀活动,主要包括:(一)老鼠、蟑螂、蚊子、苍蝇等四害的防治;(二)病媒生物孳生地的治理;(三)四害密度监测和防治效果评估;(四)四害防治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制定除四害消杀工作计划,明确消杀时间、范围、方法、药物等,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四害密度进行监测,评估防治效果,及时调整消杀措施。
第三章措施与方法第九条各单位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包括环境治理、生物防治、化学防治等方法。
第十条环境治理:(一)保持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垃圾、污水、食物残渣等,减少四害孳生地;(二)封堵孔洞和缝隙,防止四害进入室内;(三)合理设置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设施;(四)定期检查和清理下水道等隐蔽部位,消除四害孳生地。
第十一条生物防治:(一)利用天敌生物防治四害;(二)采用生物农药等生物防治方法;(三)推广四害生物防治技术。
第十二条化学防治:(一)选择安全、高效、低毒的杀虫剂和鼠药;(二)严格按照药物使用规范和方法进行消杀;(三)对特殊场所和重点区域采取有针对性的消杀措施;(四)加强对药物储存、运输和使用的管理。
解读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亮点解读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2011年12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67号)。
这两个管理规定,都属于地方行政法规的范畴,两相比较,修订之后的《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有几个亮点:解读一:全文中“除四害”修改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这一改动,是传染病防治工作与时俱进的体现,对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的界定更加科学。
199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其目的是为了消除“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这个“管理规定”重点在于消除老鼠蚊蝇和蟑螂四种媒介生物传播疾病对人体健康所带来的危害。
而经过修订的《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除了老鼠蚊蝇蟑螂四种媒介生物之外,“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的其他病媒生物”也在预防控制之列,如跳蚤、臭虫等等;第二,强调了预防控制。
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水平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非化学防治手段越来越受到重视以及更多地被采用,包括物理防制、生物防制和文化防制手段。
对病媒生物的控制程度,是将其危害控制在人类可接受的水平,而不是完全消除危害。
解读二:不按规定设置防蝇防鼠设施,将被追究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原文中“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置相应的防蝇、防鼠等设施,并采取措施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病媒生物的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和“第二十条对违反这一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设置相应的防蝇、防鼠等设施的,或者苍蝇、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密度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这两条是修订后的管理规定中最大亮点之一。
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更加体现了“预防控制”的重要性。
四害消杀实施方案

四害消杀实施方案除四害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一旦发生传染性疾病将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必须做好虫害活动的防范工作。
根据《广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均被要求减少虫害给人们带来的种种危害,预防生物媒介疾病的发生,改善人居环境质量,保障职工家属身体健康,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我公司针对本项目的具体实际情况,提高除四害效果,做好公共环境的除四害工作,制定公共环境除四害工作技术方案。
一、灭效原则从虫害和环境以及社会经济条件的整体观念出发,坚持标本兼治、治本为主以及有效、简便和安全、环保的原则,根据防制虫害的不同,因地因时制宜,采用环境防制、化学防制、物理防制、生物防制等综合性防治措施,以达到除害灭病和减少骚扰的目的。
二、组织机构成立项目部除四害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成员:其它全体成员三、职责分工(-)结合创建文明公司工作安排,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落实专人切实抓好街道病媒生物孳生地的环境治理工作。
二是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组织网络,制定病媒生物防治工作规划计划,完善措施,开展防治活动。
三是组织对园区内病媒生物防治工作进行自查验收,完善病媒生物防治工作资料。
(二)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爱国卫生条例》,大力开展四害防治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病媒生物防治安排,健全病媒生物防治组织,加强领导,落实消杀经费,配备专(兼)职人员做好日常工作。
二是组织开展环境整治,清理卫生死角,铲除“四害”滋生栖息场所,坚持防灭结合,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与措施。
三是定期投放灭鼠毒饵,集中消杀蚊蝇、蜂螂,确保小区内的鼠害、蚊蝇、嶂螂密度不超标。
四是配合搞好灭前、灭后的“四害”密度监测和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三、作业范围项目部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公共环境(办公室、仓库、通道、垃圾箱、公共厕所、下水道、食堂等公用部位环境)四、作业内容1、公共环境的老鼠和蚊蝇的控制;2、老鼠、蜂螂和蚊蝇的杀灭。
五、工作要求1、加强领导,保证投入。
进一步建全除四害工作网络,做到有分管领导,有专(兼)职除四害工作职员。
2024年除“四害”管理制度(2篇)

2024年除“四害”管理制度在2024年,我国继续加强对“四害”(老鼠、蟑螂、苍蝇和蚊子)的管理工作,建立了一个全面的管理制度,以消除这些害虫对人们的健康和生活环境的影响。
以下是关于这一管理制度的详细介绍。
一、政府领导和协调政府在“四害”管理方面起到了主导和指导作用。
地方政府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并配备了专业的工作人员,负责制定政策和指导各地的管理工作。
政府还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包括卫生、城管、环保等部门,共同推进“四害”管理工作。
二、宣传和教育活动政府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四害”的认识和防治意识。
通过媒体、校园和社区等渠道,广泛宣传预防“四害”的方法和技巧,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四害”管理和治理。
三、监测和报告系统建立了定期监测和报告系统,及时了解“四害”种群数量和分布情况。
各地设置了监测点,定期采集样本,进行检测和分析。
通过这些数据,政府可以及时预警和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四害”的大面积滋生和传播。
四、防治措施和技术政府对“四害”的防治采取了多种措施和技术。
首先,加强室内卫生和环境清洁,消除害虫的滋生源。
其次,使用化学药剂、生物控制和物理防治等多种方式,针对不同害虫制定相应的防治方案。
同时,加强对药剂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防治工作的安全和有效性。
五、社区和单位参与政府鼓励社区和单位积极参与“四害”管理工作,成立社区“四害”管理小组和单位防治队伍,开展定期的巡查和清除工作,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政府还制定了相关奖励政策,鼓励社区和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六、技术创新和科研支持政府加大对“四害”防治技术的研发支持,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政府还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评估和指导,确保防治工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七、法律法规和处罚力度政府依法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四害”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对违反防治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政府还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和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努力的局面。
消杀管理规定

消杀管理规定
1、消杀公司派来的削杀人员必须到物业服务中心签到后,方可进行消杀。
2、消杀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政府颁发的“除四害”许可证。
对消杀工作严格按消杀合同办事,不走过场,对蚊蝇孳生地要做重点消杀。
3、消杀的标准: 必须达到《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的城镇除“四害”控制标准。
4、每两月进行一次。
进行消杀作业前必须在各显著宣传栏张贴消杀通知。
5、配制、喷施消杀液体农药应穿长袖、裤,戴口罩和橡皮手套。
6、室外喷施时遇大雨、大风天要停止作业。
7、不可随意提高或降低药液的使用浓度。
8、用喷雾器消杀作业时,不可逆风进行工作,消杀作业完成后,应立即用净水清洗全身。
9、对投放鼠药的地方要设立明显标示牌,远离儿童不宜接触的地方
10、监督对消杀人员使用的药瓶进行回收,进行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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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消除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的危害(以下简称除“四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本省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近期和远期除“四害”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使除“四害”工作逐步达到国家规定控制标准。
第四条除“四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四害”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六条在各级爱卫会的统一组织下,各级卫生防疫、卫生检疫部门负责除“四害”防治技术指导和“四害”密度监测工作。
第七条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除“四害”工作的管理。
卫生、宣传、文化、教育、新闻等部门,应做好除“四害”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除“四害”应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毒杀等综合防治措施。
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必须同时规划建设防治“四害”的卫生基础设施。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除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并应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各种闲置容器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物质应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畜粪便,粪池、粪缸应严密封盖。
住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设防鼠板、墙,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废品收购、建设工程和肉菜市场等易招引或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应有完善的防范杀灭“四害”措施,并有专人负责除“四害”工作。
第十一条城镇除“四害”主要控制标准如下:
鼠:粉迹法不超过5%、鼠夹法不超过1%;每一百间房(以15平方米为一间计,下同)有新鲜鼠迹(鼠洞、鼠粪、鼠咬痕、鼠路)的不超过2%;
蚊:容器积水蚊幼孳生率低于5%;有蚊虫房间少于5%,有蚊虫房间每间平均不超过3只。
蝇:饮食、食品加工行业无蝇,其他行业和居民住房有蝇房间少于3%;苍蝇的蛆或蛹检出率,单位、住户不超过2%,公共场所不超过5%;
蟑螂:单位、住户有蟑螂房间不超过5%;有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
第十二条公共环境除“四害”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在卫生事业费中安排列一支。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除“四害”费用由各自负担。
第十三条凡申请开设除“四害”有偿服务机构或增加此类经营项目的单位,须经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审批,并经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营业。
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凡在本省境内生产、配制、销售的灭鼠、卫生杀虫药物,须经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持有省级爱卫会办公室和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该药物的检验合格证。
无检验合格证的不准生产、销售。
严禁生产、配制、销售、使用国家禁用和伪劣的灭鼠、卫生杀虫药物。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设除“四害”监督员。
除“四害”监督员由从事除“四害”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
除“四害”监督员由县级以上爱卫会任命并发给证件。
除“四害”监督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依据本规定对辖区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宣传除“四害”知识,指导除“四害”检查员工作;
(三)处理违反本规定的事件。
第十六条街道和镇(乡)爱卫会设除“四害”检查员。
除“四害”检查员由街道和镇(乡)爱卫会任命,报上一级爱卫会备案。
除“四害”检查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除“四害”监督员指导下,检查、督促本地区单位和住户的除“四害”工作;
(二)协助除“四害”监督员处理违反本规定的事件。
第十七条除“四害”监督员、检查员的证件由省爱卫会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除“四害”监督员、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向受检单位或个人了解除“四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及“四害”密度监测,受检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监督员、检查员执行任务时,必须出示证件。
第十九条对除“四害”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街道、镇(乡)爱卫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罚款处理:
(一)单位、住户的沟渠、沙井、容器积水孳生蚊虫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按水体面积计算罚款,单位每平方米(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罚款100元至500元,住户罚款10元;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对单位罚款300元至500元,住户罚款50元;
(三)单位室内“四害”密度超过本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除害,并按房间数计算每间可罚款100元至500元。
上述各项,逾期仍不改正者,可加倍处罚。
第二十一条为除“四害”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确保除“四害”质量。
除“四害”效果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改进或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所罚款项由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由除“四害”监督员会同工商、技术监督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拒绝监测,阻碍执法检查而危及执法者人身安全者,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各项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爱卫会申请复议;收到复议申请的爱卫会应在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单位报请同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除“四害”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者,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农村应结合“两管五改”(即管水、管粪、改水、改厕、改灶、改畜圈、改造环境)为重点的环境卫生治理,有计划地组织群众开展除“四害”活动,使其逐步达到控制标准。
第二十八条市、县爱卫会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