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项审计调查鄞州区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的通知(2020)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16•【字号】•【施行日期】202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一)实施就业优先政策。
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协同传导,实施重大项目、重大产业、专项治理的就业影响评价。
加快推进“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建设、“225”外贸双万亿行动、“3433”服务业倍增发展行动、“4566”乡村产业振兴行动,提升投资和产业带动就业能力。
认真落实国家、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
(二)推进企业降本减负。
大力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行动,深入落实中央和省深化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和企业延期申报纳税等举措;加快落实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费率等政策;落实对承租国有资产经营性房产的相关企业减免房租政策,鼓励市场运营主体为承租户减免租金,降低企业用水、用气成本;鼓励采取延期还款、分期还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措施,推动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
(三)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2020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参保企业继续实施社会保险费返还,返还标准为市级统筹区内企业2019年度1个月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
鄞州区毕业生就业政策

鄞州区毕业生就业政策1.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到鄞州区工作并与企业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可获得100元-1000元/月的工作生活津贴,享受3年。
2.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录用首次就业的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审核,由区财政按录用人数向企业提供为期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录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50%计算。
3.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录用首次参保就业的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由11%临时下浮为5.5%。
4.高校毕业生(非农业专业毕业生须经农业技术上岗培训)到鄞州区直接从事规模农业生产,或被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聘为专职技术人员的(聘用年限3年以上,每个专业合作社最多2人),可以享受1.2-2万元/年的补助;符合条件的创业者还可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险。
5.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批许可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接收派遣鄞州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申领100元/人的补贴。
6.鄞州籍高校毕业生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由区财政按其应缴社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额度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补贴。
7.鼓励鄞州籍毕业生到区大学生创业园创业,经审核,提供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且年租金不超过2万元的租房补贴,为期三年,第一年全额补助,后两年补助50%。
8.鄞州区低保、特困职工、零就业家庭以及靠申领助学贷款完成学业等生活困难高校毕业生,临就业期间可申领2000元的求职补助;未就业期间可申领800元/月的临时生活补助,可申领一次性最高3000元的技能培训经费补助。
9.鄞州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区人事局组织的技能培训班、SYB免费创业培训班;经登记备案,自行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由区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1500元的培训费用补助。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有效应对当前经济环境下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持续保持我市就业形势总体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就业作用,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
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二)健全企业用工指导服务机制。
完善企业用工监测制度,组织职能部门定期会商,密切监测用工形势变化,研究应对预案。
建立入企联系服务对接机制,指导企业通过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稳岗留人。
对可能出现规模性裁员行为的企业,指导制定裁员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做好社保转移接续工作,并及时提供企业间地区间劳动力余缺调剂信息对接和求职指导,做好职工转岗帮扶。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加强对招聘信息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审核,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提供相关就业服务的,可根据其服务成效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合同管理自查报告(通用11篇)

合同管理自查报告合同管理自查报告(通用11篇)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
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管理自查报告,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合同管理自查报告篇1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20xx年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甬府法发〔20xx〕33号)要求,鄞州区法制办认真梳理我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包括下属事业单位或国有投融资公司)制度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查找短板,为下一步落实整改措施,提高合同管理质量打下扎实基础。
现将我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综合开展情况报告如下:一、合同管理工作主要做法(一)抓制度、重实效,着力构筑合同管理工作制度保障根据鄞州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实际,重新修订《鄞州区行政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的《办法》调整了合同审查范围,并明确合同的签订、合法性审查、备案、清理、纠纷发生及处理等一系列程序和要求,强化合同档案管理,规范操作流程。
《办法》规定对镇乡街道、区政府部门(包括下属事业单位、国有投融资公司)对外签订的5000万元以上的合同纳入前置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针对有些单位没有建立行政合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点对点指导相关单位建立行政合同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签订合同的具体承办人的职责。
确保重大行政合同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今年1—9月,区法制办已前置审查重大行政合同草案16份,涉及标的额48余亿元。
另外,收到备案审查的合同21份。
共向合同承办单位提出法律审查意见51条,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16份。
(二)严审查、重预防,夯实合同管理关键环节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合同管理工作的关键节点,是重中之重。
本办高度重视重大行政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明确合同承办单位在提交本办合法性审查时应当同时提交本单位法制审查意见、承办单位集体讨论记录、招投标文件等资料。
在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时,综合考虑合同的合理性、可操作行性,注重合同的可履行性,要求对合同有些权利义务条款进行量化。
宁波市鄞州区就业管理中心_企业报告(业主版)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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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职业技能项目制培训服务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
项目
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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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7 2022-08-29 2022-06-27
TOP7
鄞州区职业技能项目制培训服务 宁波市玛莎职业培
项目
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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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区职业技能项目制培训服务项 目
宁波东钱湖旅游学 校(宁波东钱湖护理 学校)
目标单位: 宁波市鄞州区就业管理中心
报告时间:
2023-02-11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供应 商、代理机构、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招标采购行为分析,为目标单位招标采购管理、采购效率 监测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帮助目标单位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快速了解目 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竞争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单位相关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采购需求 .................................................................................................................................1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04.07•【字号】鄞政办发〔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23〕21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鄞州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7日鄞州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公共数据管理,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创新应用,推动政府数字化改革,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收集、归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开放、利用等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公共数据安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及相关处理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全区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以电子化形式记录和保存的数据。
根据应用需求,税务、海关、金融监督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鄞州管理机构提供的数据,属于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
第四条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统筹规划、依法有序、分类分级、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处理和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9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灵活就业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9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灵活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商务委员会,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宁波市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甬人社发〔2021〕3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9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灵活就业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2021〕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1〕25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就业渠道,促进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健康发展,强化灵活就业服务保障,促进实现共同富裕,现就进一步做好支持灵活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灵活就业管理(一)灵活就业形式。
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本通知的灵活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或领取营业执照以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或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的就业形式。
(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实施灵活就业登记。
劳动者从事灵活就业、有相对稳定收入,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的,可于实现就业后60日内到就业地或户籍地人力社保服务机构或线上平台(宁波人社智服通或浙里办)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按规定填报个人信息、灵活就业内容等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无需提供就业证明材料。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5•【字号】甬政办发[2012]106号•【施行日期】2012.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61号),更加积极地做好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一)在鼓励、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中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
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大力发展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岗位,将加快中小微企业人才集聚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紧密结合。
鼓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情况,对毕业三年内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额度的生活津贴、租房补贴,促进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
从2012年起,对当年招收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达到10人以上的中小企业,各地财政优先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鼓励中小企业踊跃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接收、储备高校毕业生人才。
对中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未就业或失业的宁波生源和宁波户籍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5%)以上,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贷款的全额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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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项审计调查鄞州区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的通知(20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宁波市鄞州区审计局决定派出审计组,对宁波市鄞州区就业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
一、审计范围及内容
宁波市鄞州区就业政策落实情况。
二、审计时间
2020年4月7日起。
三、审计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审计组组长:李骏电话(略)
四、审计纪律
审计期间,审计人员严格遵守中央、省、市各项廉政规定,严格执行《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
(一)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二)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三)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
(四)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
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本公告公示期从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至审计结束。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并对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执行纪律情况予以监督。
监督部门监督电话(略)。
宁波市鄞州区审计局
2020年3月30日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