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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保护公民人身权(3篇)

法律规定保护公民人身权(3篇)

第1篇在法治社会中,公民的人身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尊严和自由的基础。

人身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多种形式。

以下将从我国法律规定出发,详细阐述如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

一、生命权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是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生命权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1. 法律依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保护措施:国家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严厉打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侵犯生命权的犯罪行为。

同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二、身体权身体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身体享有保护、支配和自由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1003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1.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禁止他人非法搜查、侵入、限制、损害、剥夺自然人的身体。

”2. 保护措施:国家通过法律明确禁止他人非法侵害公民的身体权。

对于侵犯身体权的行为,受害者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健康权健康权是指公民享有身体健康、享有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合作医疗事业。

”1.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2. 保护措施:国家通过完善医疗卫生体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公民享有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

同时,对于侵害公民健康权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四、姓名权姓名权是指公民享有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1007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民法典中的人身权益保护

民法典中的人身权益保护

民法典中的人身权益保护随着新时代的来临,人身权益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确保人民的基本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我国近期颁布了民法典,其中包含了一系列关于人身权益保护的法律条款。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民法典中的人身权益保护措施。

一、人的健康权保护人的健康权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人身权益之一,民法典对其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民法典》第三编《物权编》规定:“人体及其部分不得作为法定客体”,即人体不可被他人占有或侵犯。

此外,《民法典》第七编《继承编》还规定了对遗产的依法继承,进一步保障了人们的健康权益。

二、人的身体和生命权保护人的身体和生命权也是受到最为广泛关注和保护的人身权益之一。

《民法典》第七编《继承编》提出了对遗产的合法继承权,保障了人的财产权益。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严肃追究违反人身权益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保护人的身体和生命的安全。

三、人的姓名权保护人的姓名权是个人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对人的姓名权保护提供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二编《人身权编》规定:“公民有权选择或变更自己的姓名”,并明确指出变更姓名应符合法律规定,保护了个人姓名权益。

四、人的名誉权保护人的名誉权是个人尊严和社会声誉的重要体现,也是人身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典对人的名誉权保护提供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三编《物权编》规定:“自然人可以享有名誉权”,并明确了维护名誉权益的法律责任。

五、人的肖像权保护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的肖像权受到了更多的侵犯。

为了保护个人的肖像权益,《民法典》第二编《人身权编》规定了人的肖像权的保护。

根据该规定,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个人的肖像,保护了个人的肖像权。

六、人的隐私权保护对于个人来说,隐私权是非常重要的。

民法典中规定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例如,《民法典》第三编《物权编》提到了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责任,禁止未经许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总结起来,民法典充分体现了对人身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通过对人身权益的明确规定和法律责任的明确界定,有效地保障了人的基本权益。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大重要分支,其涉及的领域之广泛,分不尽类,细不胜言。

人身权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指的是人的生存、财产、荣誉、尊严和自由等各个方面的权利和利益。

在现代社会中,保障人身权已成为一个国家基本人权的重要保障,也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标志。

因此,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人身权”是指人在法律、自然和社会等方面所拥有的权利和利益,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财产权等。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审美认知的提升,人身权的概念也逐渐得到了扩展。

比如,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人们的隐私权逐渐受到了关注。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人身权享有很高的法律地位。

首先,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其次,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人身权与财产权平等对待,并被赋予同等的地位。

还有,在民事诉讼中,人身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例如,当某一方侵犯他人人身权时,受害方可以以此为由起诉侵权方,维护自身权益。

因此,可以说人身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被广泛认识和社会接受。

二、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在我国民法中,对于人身权的保护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生命权和健康权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身权中最基本的权利,是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所必需的权利。

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都有权要求生命的保护,但同时也要遵循法律规定。

在卫生保健方面,领导与医疗机构也有责任保障人的健康权。

在疫情防控等方面,各级领导和医疗机构也要尽最大的努力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

2、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人对自己的名誉、声誉、荣誉、自尊心等方面的保护。

在民法中,对于人格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和名誉权方面。

在侵权责任方面,由于人格权属于人的个人隐私和自由之一,如果被他人侵犯,法律将会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在名誉权方面,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都有权要求保护自己的名誉和声誉。

民法典对人身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对人身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对人身权益的保护人身权益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而保护人身权益是一个成熟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民法典的出台为人身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机制。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民法典对人身权益的保护。

第一,民法典对人身权益的保护在婚姻家庭领域得到突出体现。

婚姻家庭是人身权益得到最直接体现的领域之一。

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婚姻的结婚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等原则,有效地保护了妇女的权益。

同时,民法典还明确了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保护,保障他们的人身权益。

第二,民法典对人身权益的保护在侵权责任领域展现出独到之处。

侵权行为是对他人人身权益最直接的侵犯。

民法典规定了侵权责任制度,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认定、法律责任以及损害赔偿等具体内容。

这为受侵害者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有效地保护了人身权益。

第三,民法典对人身权益的保护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涉及面广。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越发严重。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和使用规则,严格限制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提供等方式,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这一举措不仅有助于减少个人隐私权的侵犯,还促进了信息社会的良性发展。

第四,民法典对人身权益的保护在工伤赔偿领域具备重要意义。

工伤是一种在工作过程中导致身体损害或健康受损的事故。

民法典强调用刑事法、行政法、劳动法三方面的规定,综合划定了工伤赔偿的责任和标准,为职工提供了更加有效的维权途径。

这表明民法典对于保护工人的人身权益有着积极的作用。

第五,民法典对人身权益的保护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展现出重要作用。

如今,在全球范围内爆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人身权益的保护提出了全新的挑战。

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典规定了特殊情况下人身权益的相应保护措施,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民法典在维护人身权益的同时,也注重协调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关系。

民法典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民法典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民法典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个人权利。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个人权利的保护也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

本文将重点讨论民法典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并探讨其中的相关问题。

第一部分:个人权利的概述个人权利是指个人享有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知识产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护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基础,也是国家法制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

民法典为保护个人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第二部分:人身权利的保护人身权利是指人们身体、生命、健康以及姓名、荣誉、自由等方面的权益。

民法典通过规定人身权利的基本内容、保护范围和救济措施等,确保人身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

例如,《民法典》第二编规定了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范围,明确了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不可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第三部分:财产权利的保护财产权利是个人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等,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车辆等。

民法典通过规定财产权的行使、保护和限制等,确保个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

例如,《民法典》第三编规定了不动产、动产等财产权的规则和保护制度,保障个人财产权的稳定与安全。

第四部分: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和发明过程中获得的知识、技术或者创作等权利。

民法典通过规定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促进科技创新和文化发展,保护个人的知识产权。

例如,《民法典》第四编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基本要求、权利行使和维权救济等,为个人创新者提供了法律保护。

第五部分: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个人隐私权是个人在私生活、家庭、通信等方面的权益,是个人尊严和自由的体现。

民法典通过规定个人隐私的保护原则、范围和责任等,保护个人的隐私权不受侵害。

例如,《民法典》第五编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则和制度,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结论部分:民法典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个人提供了全面、有效的法律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摘要】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至关重要,为保障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基本权利起到了关键作用。

人身权作为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在民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侵权行为和其他不当行为可能对人身权造成影响,因此法律途径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人身权的保护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需要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来完善保护措施。

法律对人身权的保护是必要的,而进一步加强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也是当务之急。

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在社会中享有应有的权利和尊严。

【关键词】关键词:民法、人身权、法律保护、规定、侵权行为、法律途径、局限性、必要性、加强、完善。

1. 引言1.1 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人身权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享有自由、尊严、安全、健康和生存等基本权利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人身权作为法律保护的核心内容,其保护不仅直接关系着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而且也是社会稳定和和谐的基石。

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能够有效地保障个体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通过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可以保障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自由权利,确保个体在法律范围内的权利不受侵犯。

民法规定了人身权的内容和范围,明确了人身权的保护要求和行为规范,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民法还强调了对侵犯人身权行为的严格打击,为受侵害者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有效地维护了人身权的合法权益。

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不仅是为了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促进社会的持续发展。

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不可忽视,需要我们不断加强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确保人身权得到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1.2 人身权的定义人身权是指每个人在生活中所拥有的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包括了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人身权是人类的基本权利,是每个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民法典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民法典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民法典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个人权利是每个人享有的基本权益,保障个人权利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

民法典作为我国民法的总章,旨在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确保每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第一,民法典确保了人身权利的保护。

人身权利是指个人对自己身体和健康的自主决定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自主权。

这意味着任何人都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医疗治疗,以及何种医疗治疗方法。

民法典还规定了对个人身体自由的尊重,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拘禁和酷刑。

第二,民法典保护了个人的财产权利。

财产权利是指个人享有对自己财产的支配权和使用权。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个人对财产享有的权利,以及保护财产免受侵犯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可以合法拥有、占有、使用、收入、处置和继承财产。

同时,民法典还对财产权的限制和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以避免财产权的滥用和侵犯。

第三,民法典维护了个人的人格权利。

人格权利是指个人享有的人格尊严和名誉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了个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禁止任何人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

同时,民法典规定了个人对自己个人信息的保护权,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并确保个人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第四,民法典保障了个人的婚姻家庭权益。

婚姻家庭权益是指个人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婚姻的自由和平等原则,禁止强迫婚姻和买卖婚姻。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包括财产分割、抚养子女和继承等权利。

第五,民法典保护了个人的合同自由。

合同自由是指个人在订立合同时享有的自主权利。

民法典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公平合理等原则,保护个人在合同中的权益。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解除等问题,确保个人在合同中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总之,民法典为个人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具体规定。

它旨在维护和保护个人的尊严、自由和权益,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在法治社会中享有平等和公正的待遇。

民法典中的人身权利保护

民法典中的人身权利保护

民法典中的人身权利保护在民法典中,人身权利的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人身权利是指人们作为自由而独立的个体,拥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人身权利的保护已经成为各国立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民法典的出现为人身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基础。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民法典中的人身权利保护。

首先,民法典强调了人的生命权的保护。

生命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对人的生命的保护。

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否则将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自主权,保障患者的生命权。

这些规定为人身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民法典对人的身体权利作出了细致的规定。

人的身体权利包括了自由、完整和健康等方面。

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对人身体自由的保护。

任何人都不得非法拘禁他人,侵犯他人的身体自由。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对人身体完整和健康的保护。

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身体完整和健康,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规定为维护人的身体权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再次,民法典对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进行了保护。

姓名权是指人对自己的姓名的自主权。

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对人的姓名权的保护。

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冒用他人的姓名,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对人的肖像权的保护。

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使用他人的肖像,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这些规定为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民法典还强调了人的隐私权的保护。

隐私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私生活和个人信息的自主权。

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对人的隐私权的保护。

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收集、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需经过合法、正当的途径。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要求各方对个人信息进行保密,防止信息泄露。

这些规定为人的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最后,民法典还对人的荣誉权和名誉权进行了保护。

荣誉权和名誉权是人的品格所表现出来的价值,是人的精神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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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本文讲述了关于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人身权制度是现代各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随着社会的进步愈来愈为各国所重视。

我国《民法通则》在总结各国民事立法的经验和文化大革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人身权制度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设专节规定人身权,突出了对人身权的保护,对许多人身权都从正反两方面加以规定,即不仅规定权利本身,而且禁止侵权行为,并规定了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强调对婚姻、家庭、老人、儿童的保护,尤其侧重于对妇女和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民法对人身权保护的概念和现状198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就正式确定了我国人身权的立法体制和具体内容,经十几年的发展,已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体系。

(一)民法对人身权保护的概念要讨论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我们应该首先弄清楚何为人身权?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内容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部分。

前者是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名誉权、自由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贞操权、信用权等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后者是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上的权利,权利客体为特定身份关系的对方当事人,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荣誉权、着作人身权和监护权。

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是指以国家的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并依法追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这一定义包含着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法律规定人身权利的内容、范围;第二层是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包括宪法保护、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民法保护。

作为私法的民法对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职责和作用。

民法通过设定公民、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和身份权,确认人身权,宣示人作为社会上的人的资格和地位,对人身权进行一般保护。

(二)民法对人身权保护的现状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人所共知的原因, 迟迟没有制定民法。

至1986 年,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时候,在其简短的篇幅中,专设八个条文规定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相并列的人身权一节,对人身权作了专门的、集中的、具体的规定,并且在民事责任一章除用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条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做出专门的规定外,还在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以及第一百二十一条至一百三十三条的侵权责任规定中,都规定了对人身权保护的内容。

《民法通则》专设人身权一节与财产所有权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并列,体现新中国民法对人身权的重视,创立了当代民事立法的新体例。

《民法通则》以八个条文规定了健康权、生命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

同时在知识产权一节中规定了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

此外,在《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等中都对人身权的保护做出宣示性规定。

因此,我国已建立一个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其他单行法规为补充的人身权一般民法保护的体系。

由于《民法通则》立法体例的新颖性和科学性,可以不愧地宣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权的立法,是新中国民事立法的一个创举。

它改变了传统立法格局,开创了当代民事立法关于人身权立法新体例的先河,将人身权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相并列,作为相对独立的民法组成部分。

这不仅将影响、决定我国民法典的基本立法模式,而且对各国关于人身权立法产生积极的、历史的影响,其历史意义是不可估量的。

二、人身权保护立法的缺陷《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权的立法虽然具有上述开创性的贡献,但其内容却并非尽善尽美,虽然近年来立法机关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建立了人身权民法保护体系,如《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都对人身权的保护作了规定,但仍然存在以下一些缺陷:(一)对一般人格权未做规定所谓一般人格权,是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的,具体人格权是由法律具体列举的由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各项人格权,而一般人格权则是法律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而赋予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具有权利集合性特点的人格权,它往往具体体现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平等、人格尊严等方面。

因此,一般人格权是以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总括性权利,是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名誉权、自由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在内的所有人格权利的统称,核心内容就是人格尊严。

从权利保护的角度来说,一般人格权扩充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弥补了具体人格权的不足。

在我国民法体系中还没有专门规定一般人格权的条文和对一般人格权保护的条文,在《宪法》和《民法通则》中也只是规定了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在《民法通则》中更是将人格尊严规定在名誉权的条文之内,第五章第四节对人格权的法律规定,仅仅明文列举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婚姻自主权这几项具体的人格权,没有对人格权的一般性规定。

这使般人格权的基本权利没有法定地位。

因此有必要在今后的立法中确认一般人格权。

(二)具体人格权立法尚不完善由于我国采用了列举式的规定方式,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里又明确地只规定了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四种权利的可诉性,在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的时候, 只有前述的四种权利可供援引。

其它诸如身体权、自由权、隐私权、贞操权、信用权、亲属权等具体人格权都没有作具体规定。

(三)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不完善尽管《民法通则》对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作了相当程度的努力,但没有关于对人身损害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主要表现是:(1)对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造成精神创伤、精神痛苦的,没有创设抚慰金赔偿制度,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提及,但司法解释不是法,对此种精神损害尚无法律救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单行法规仅规定对死亡者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对伤残者则未规定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2)对侵害健康权、生命权的财产损害赔偿的法定标准过低,难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生命权是自然人的最宝贵的权利,是最值得法律保护的,但在实务中赔偿标准过低,造成致人死亡的赔偿比致人伤残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死亡补偿费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还少,以至于形成了对加害人而言, 轧伤不如轧死,对受害人而言, 健康权比生命权宝贵的怪现象。

(3)在侵害名誉权、自由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的法律保护中,没有区分人格利益损害赔偿和精神痛苦慰抚金赔偿, 导致精神损害赔偿性质不明,甚至认为法人无精神损害赔偿可言。

(4)对于身份权,尤其是亲属法上的身份权,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手段。

(四)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缺乏明文规定对于延续人身利益的延伸保护,《民法通则》没有规定。

关于着作人身权的延伸保护, 《着作权法》规定作者死后保护50 年;对于死者名誉,司法解释规定予以延伸保护。

除此之外,对于公民出生前的健康权益、身体权益、生命权益,对于民事主体消灭之后的身体权益、姓名权益、名称权益、信用权益、隐私权益,未见立法予以切实的延伸保护,也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提及。

这种情况,不利于全面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

三、人身权保护立法的缺陷的原因分析人身权保护立上存在上述种种缺陷,是有多方面原因的。

(一)对一般人格权未做规定的分析我国民法对一般人格权未做具体规定的原因主要是认识上的不足。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在《宪法》和《民法通则》中只是规定了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在《民法通则》中更是将人格尊严规定在名誉权的条文之内,可见我国立法工作者对一般人格权的认识程度。

如果说,《宪法》作为一部高度概括性的法律,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又是人格尊严,条文中以人格尊严代表一般人格权进行表述,姑且说得过去,但在《民法通则》中将人格尊严规定在名誉权的条文之内,说明对一般人格权的认识是极其肤浅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经将名誉权和人格尊严严格地区分开,体现立法者对一般人格权的认识明显加深。

(二)对具体人格权立法尚不完善的分析由于人格权同社会进步、民事主体权利要求的发展密切相关,而且范围极其广泛,很难规定一个准确的范围,因此,有相当多的学者认为人格权是一种不可能通过立法予以穷尽的权利,因而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把所有可能考虑到的人格利益全部予以规定,而且立法者不能面面俱到,对于那些尚不能明确的、有保护必要的、存在被侵害可能的人格利益,无法将其一一列举出来加以保护。

立法者基于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在修订《民法通则》时将一些当时尚未明朗的问题排除在立法之外,对有的具体人格权,如身体权、自由权、隐私权等未作具体规定。

这样,法院在处理侵害这些具体人格权的案件时,一律归入名誉权纠纷中,造成概念上和适用法律上的混乱。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凡是能与权利人的名誉权或名誉感挂钩的侵权行为,都适用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以侵害名誉权来处理,这种类推的方法使我国的名誉权实际上成为了包容一切法无明文规定之人格利益的权利。

但是,名誉权不能代替一般人格权,否则二者在种属关系上就颠倒错位了。

而且,用类推的方式不能解决对不同的人格利益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和救济方式的问题。

虽然第一百零一条里隐约带有了一点人格尊严的影子,但人格尊严不能用名誉权来替代也不能用保护名誉权的方式来保护。

因此,把第一百零一条作为我国人格权立法体系当中的一般条款是既不科学又不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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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阅!本文讲述了关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突破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论文摘要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来源于债的相对性。

其内涵包括:主体具有特定性、内容具有相对性、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责任具有相对性。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的表现形式有合同的保全、债权物权化、涉他合同中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等。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

它有利于解决社会纠纷和提高司法机关的效率;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有利于正确把握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突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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