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行政审批)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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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动物防疫条件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二)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三)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四)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五)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七条动物饲养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二)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具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四)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

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

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指南汕头市农业局 2016-XX-XX发布 2016-XX-XX实施一、受理范围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备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申请条件的企业和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1)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场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3)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配置机动消毒设备;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4)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三、实施机关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市级农业部门。

1.权责划分(市)市级权限:负责全市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2.权责划分(县)区级权限:负责辖区内申报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场地及申报材料的初核。

四、许可条件五、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准备的材料

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准备的材料

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准备的材料一、前置条件1、动物饲养场: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消费区与生活区分开;2〕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消费区清洁道与污染道分设;3〕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消毒设施、设备;4〕场内设有专职的畜牧兽医人员1名以上,并定期承受培训,有关从业人员需定期作安康检查,获得安康证;5〕场内应建有各项制度:重大动物疫情上报制度、免疫防疫制度、检疫报检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消毒卫生制度、人员进出制度等,并张贴上墙;6〕有粪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冲洗消毒设备。

2、屠宰场厂、点〕肉类结合加工厂1〕选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获得农业部门的定点屠宰资格。

2〕布局要求:A、消费区与生活区、行政区必须分开,门口有消毒池;B、有车辆清洗和消毒的场地及设施;C、应设置非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清洁区,原料、产品各行其道,以防穿插感染;D、有畜粪处理设施,到达环保要求。

3〕屠宰设施要求:A、屠宰设施必须符合动物检疫流程的要求;B、应设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验收间、隔离间、待宰间、急宰间、屠宰加工间、副产品整理间;C、屠宰间墙壁瓷砖应贴至2米以上,屠宰间必须是流水线消费,有吊宰设施;D、应配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屠宰加工设备、产品专用容器、专用运载工具;E、应设有检疫室;F、应设有检验室,并装备专职或兼职的化验人员1名以上,装备相适应的检验仪器;G、屠宰加工作业场所的采光、通风设备齐全;H、屠宰场内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设备;I、有疑似病畜吊轨叉道,用于运送病畜和需无害化处理的头、蹄、尾、胴体、内脏等;J、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4〕屠宰管理要求:A、有健全的收买、屠宰加工、检验、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B、必须装备充足的屠宰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并获得卫生部门核发的安康证。

3、动物产品经营、加工、仓贮场所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3〕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发酵池、沉淀池、焚化炉等〕;4〕有采购动物产品检疫情况登记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批(初审)(办事流程图)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批(初审)(办事流程图)
附件 4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 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批(初审)(办事流程图)
申请人按窗口公示的《兽药经 营许可证》的办理要求,向县 行政服务中心畜牧产业发展中 心窗口送交申请材料。 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不 县行政服务中心畜牧产业发展 中心窗口人员验核材料,负责 核对、登录申请材料。 (1 个工 作日) 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 出《补正材料复函》 ,一次性告知 同意受理 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予受理复函》 ,并告知理由。
畜牧兽医局医政药政科安排组 织现场审查。 (3 个工作日) 审查合格
不合格
出具整改通知书,业主按要求整 改完成后,再次申请现场审核。
畜牧兽医局领导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签 (1 个工作日)
市农委出证(1 个工作日)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注明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注明

附件6: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动防合字第号
代码编号: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单位地址:
经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经审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盖章)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附件7: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注明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分为许可编号和代码编号两部分。

1.许可编号部分为“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

2.代码编号部分为“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域代码+发证场所类型代码+动物种类代码+年度代码+四位数字顺序号”。

“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域代码”按照GB/T 2260-2007填写。

“年度代码”为当年年份的后两位,如:“2008年”则年份代码为“08”。

3.年月日:填写用数字大写。

4.单位名称:需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填写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名称;不办理营业执照的,填写申请人申报的名称。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请人为个人的,填写负责人姓名;申请人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6.“发证场所类型代码”编码表和“动物种类代码”编码表附后。

“发证场所类型代码”编码表
“动物种类代码”编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由裁量权【最新精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由裁量权【最新精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依据与自由裁量权一.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免疫接种、消毒、无害化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免于处罚1. 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货值金额在100元以下的。

2.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运载工具载重量在0.5吨以下的(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为情节较轻,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做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1. 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货值金额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

2.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运载工具载重量在0.5吨以上1吨以下的(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为情节一般,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做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1. 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货值金额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2.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运载工具载重量在1吨以上2吨以下的。

(四).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为情节严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做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1000元以上罚款1. 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

实践中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

实践中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

实践中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和疫病可控性,农业部制定的证书,用以证明动物和动物产品等具备一定的防疫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进行动物防疫相关活动必须取得的证书之一。

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首先需要向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推广站或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和信息:
(1)该申请来源的动物是经过检疫的或出示准确的畜禽防疫检验证明的。

(2)动物所在的场所必须具备不设置或重新定义动物卫生设施和动物防治设施的条件。

(3)动物所在场所必须设置有有效的口蹄疫预防措施等。

审核材料,动物卫生监督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动物及相关设施进行实地检查,对动物及其活动环境是否存在危险性传染病病原表现、疫病示范实施情况及综合管理水平等进行检查;如果检查结果合格,就可以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此外,持有此证书的申请人还可以享受一些优惠政策,如减免动物药品登记证费、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快捷等。

总而言之,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仅能确保动物疫病的可控性,还可以为动物类药物的研发和使用提供保障,给人们带来更安全和更舒适的生活环境,起到保护人民生命及生态环境的重要作用。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动物防疫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动物饲养场条件动物饲养场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场址、布局、设施设备和防疫制度。

饲养场应当设立明显的防疫隔离带,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饲养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报告、隔离、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制度。

三、动物隔离场所条件动物隔离场所应当设置专用通道和独立区域,与其他区域隔离。

隔离场所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满足动物隔离观察、检疫、诊断和治疗等需要。

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报告、隔离、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制度。

四、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条件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屠宰加工场所设置规划。

屠宰加工场所应当设立独立的检疫室和化验室,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

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报告、隔离、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制度。

五、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条件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设置专用通道和独立区域,与其他区域隔离。

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满足无害化处理需要。

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记录、报告和监管等制度。

六、集贸市场防疫条件集贸市场应当设立动物产品交易区和非动物产品交易区,实行分区管理。

集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产品检疫、索证索票和追溯等制度。

集贸市场应当配备相应的消毒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市场进行消毒。

七、防疫制度建立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和集贸市场等应当建立健全防疫制度,明确防疫责任人和防疫措施。

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和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应当制定疫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

八、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和集贸市场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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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编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申请人(签章)XXXX
申请日期2017年12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填写说明
1.“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不用填写,下同)。

2.“申请人(签章)”由申请人如实填写。

没有签章的,加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

3.“经营范围”一栏由申请人根据从事经营活动范围填写,如:“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等。

4.“经营场所地址”一栏由申请人填写场所的具体地址。

5.“场所类别”一栏由申请人根据生产经营种类在对应的选择项“□”中划“√”。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

7.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填写,内容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附件2:
湖北省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企业自查表
自查人签名:申请人盖章:
附件3:
湖北省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企业自查表
自查人签名:申请人盖章:
附件4:
现场审核人: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盖章
附件5:
现场审核人: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盖章
附件6
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关于
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隔离场)动物防疫条件初审意见
(式样)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
我县(市、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隔离场)向我局提出了动物防疫条件的初审要求。

我局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场的材料进行了初审,并派出等名同志对该场开展了现场审核,填写了《湖北省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初审表》。

我局认为该场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对初审结果负责。

特向省局提出申请,请予审查和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县(市、区)畜牧兽医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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