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付款逾期的违约金怎么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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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
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6〕7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6〕16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院曾于1994年3月12日以法函〔1994〕10号复函你院: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该复函内容与实际情况现已不相适应。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256号通知印发的修订后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但本批复下发前发生的逾期付款行为,其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则仍应按照本院〔1994〕10号复函处理。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
——结束——。
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一、法律依据(一)买卖合同解释(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计算方法(一)单利的计算方法:例如:甲与乙2017年7月7日约定乙必须于8月10日前支付货款100万元,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出卖人主张逾期付款损失。
2017年11月2日,乙未付款,甲诉至法院。
计算至起诉日的方法:银行基准利率: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是5.6%。
罚息利率标准:按加收50%计算。
逾期天数:84天。
逾期付款损失:1000000×0.056×1.5÷360×84=19600*加收50%的日利率:0.056×(1+50%)÷360≈0.00023(二)银行罚息复利的计算方法(利息利滚利)例如:2017年7月7日,甲欠乙110万,其中利息10万,还款日期8月10日,计算至2017年11月2日的利息:本金产生的利息:1000000×0.056×1.5÷360×84=19600利息计算复利:第一天:100000×0.00023=23第二天:(100000+23)×0.00023=23.00529……买卖合同中,一般不会产生计算复利的情况,一旦逾期付款,就直接根据单利的计算方法来计算逾期利息。
延迟付款违约金合同5篇

延迟付款违约金合同5篇篇1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进行某项交易,乙方因故需延迟支付部分款项,为明确双方权益,防范风险,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延迟付款违约金合同。
一、合同背景双方同意以诚信、公平的原则签订合同,甲方同意乙方延迟支付款项,乙方愿意承担因延迟付款而产生的违约金。
二、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1. 延迟付款金额为: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
2. 付款期限: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天内付清延迟付款金额。
3. 付款方式:按照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将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三、违约金条款1. 若乙方未能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支付延迟付款金额,自逾期之日起,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延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______。
2. 逾期超过______天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支付全部未付款项及累计违约金,并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
3.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判定乙方需支付违约金的,乙方除支付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外,还需承担甲方因追索债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四、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和实施过程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五、争议解决1. 如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______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篇2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进行某项交易,经友好协商,就延迟付款违约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背景鉴于乙方在购买甲方商品时存在延迟付款的情况,为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维护商业交易的公平、公正,特订立本合同。
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合同违约金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支
付给对方的经济赔偿。
合同违约金的计算通常是根据合同中约定的
具体条款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可以包括以
下几种情况:
1. 固定金额,合同中可以约定一笔固定的违约金金额作为违约
方应支付的赔偿金。
例如,合同规定如果一方未能按时履行义务,
应支付固定金额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2. 按比例计算,有些合同会规定违约金按照违约金额的一定比
例计算,例如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3. 实际损失计算,在一些合同中,违约金的计算会根据实际损
失来确定,即违约方需要支付对方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经济
损失。
在撰写合同范本时,需要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金额或
比例,并在合同中详细说明违约金的支付条件、时间和方式。
同时,需要注意合同违约金的合法性和公平性,避免设置过高或过低的违
约金金额,以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最后,建议在起草合同范本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同违约金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买卖合同纠纷对账单依据

买卖合同纠纷对账单依据篇一:买卖合同纠纷违约金与相关法律法规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
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
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
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3、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4、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1、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3、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4、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
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
逾期付款条款合同范本

逾期付款条款合同范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定义1.1 逾期付款:指甲方未按照约定的付款期限向乙方支付款项的行为。
1.2 付款期限:指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当收到甲方付款的日期。
1.3 违约金:指甲方因逾期付款应向乙方支付的赔偿金。
第二条付款义务2.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向乙方支付款项。
2.2 甲方应在付款期限前将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2.3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款项的,视为逾期付款。
第三条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3.1 甲方逾期付款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逾期付款金额× 0.1% × 逾期天数。
3.2 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赔偿金。
3.3 甲方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第四条逾期付款的解决方式4.1 甲方逾期付款后,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要求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及违约金。
4.2 甲方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及违约金。
4.3 若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仍未能支付款项及违约金的,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3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6.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6.2 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签署。
6.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名词解释1. 逾期付款:指甲方未按照约定的付款期限向乙方支付款项的行为。
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问题

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问题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
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
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
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3、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4、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1、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3、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4、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
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
《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
延迟付款违约金合同4篇

延迟付款违约金合同4篇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延迟付款违约金合同一、甲方和乙方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二、乙方在甲方的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内支付货款。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为逾期未付货款金额的千分之五。
三、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甲方在通知乙方后开始计算逾期天数。
逾期天数的计算自合同规定的支付日期次日开始直至乙方履行付款义务为止。
四、逾期未付货款的违约金应当由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款通知书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逾期未缴纳的违约金应当按照上述方法迭加计算。
五、甲方有权在逾期未收到货款和违约金的情况下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并有权向乙方追加索赔请求逾期利息和逾期支付费用。
六、乙方应当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如遇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货款的情况,乙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况解除后立即支付货款。
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署日期:签署日期:篇2延迟付款违约金合同甲方:(出借方)乙方:(借款方)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借一定数额的资金,为了保障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及时性,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借款金额1.1 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借金额为(具体金额)人民币(以下简称“借款本金”)。
二、借款用途2.1 乙方承诺所借款项将用于(具体用途),并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三、借款期限3.1 本次借款的期限为(具体天数/月数),自借款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利息和还款方式4.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按时足额还款,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利息计算方式为(具体计算方式)。
4.2 按照约定的还款日,乙方应将借款本金和利息一次性还清,逾期还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五、逾期违约金5.1 若乙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按时还款,则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逾期违约金按照借款本金的(具体比例)计算,且逾期违约金的计算从逾期的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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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关于付款逾期后违约金如何计算和承担?在商事审判实务中,因买卖合同、建工合同、担保合同等产生的逾期付款的情形很多,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问题存在着争议,各级法院并无统一的裁判尺度。
在此统计和分析一下,以便于处理该类案件。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几种处理方式。
付款逾期违约金根据是否有约定,分为两种处理方式。
(一)、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般从其约定。
但是若该约定过高或过低,应如何处理,也存在着不同意见。
1、第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当事人提出,法院才能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但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损失一般不易确定,依据该解释进行裁判也容易形成不同的标准,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存在不同处理方式。
例如张某向购买李某钢材,欠李某货款50万元,假设双方约定若逾期还款则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或者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或者是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那么该违约金是否过高?若张某在庭审中提出该违约金过高,要求降低,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就一般案件而言,逾期付款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有的法官主张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一般不认为是过高,不予调整,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其依据是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有的法官主张逾期付款的损失仅是利息损失,应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有的法官认为应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违约金;有的法官主张应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其修改批复(法释[2000]3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条的规定,调整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2、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即便当事人没有提出或者缺席审理的,若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格式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法院也可以对违约金进行主动调整。
(二)当事人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约定的,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不予支持;若当事人主张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
二、几种处理方式存在的问题。
1、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违约金过高的进行调整,该意见明确是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指导意见,在商事审判中是否可以参照适用存在争议。
2、关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该方式也是参照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定,在商事审判中适用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3、关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违约金,虽然《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认定原告的利息损失就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理由如上述似乎并不充分。
4、关于调整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其修改批复(法释[2000]3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条的规定,自1999年6月10日起,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
因此,此阶段审理案件涉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其计算标准均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但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贷款利率作了修改。
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其中第三条将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修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该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尚不能确定,因万分之二点一的逾期贷款标准已被明令废止并由其它标准取代,故再援用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裁判案件,于法无据,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
5、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不具有可操作性。
银发[2003]251号文件改变了过去直接确定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的方式,而是援引“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
这样,当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时,则无法按照法释[1999]8号、法释[2000]34号和银发[2003]251号文件来最终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
自2004年1月1日至今,未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来解决此问题。
6、法院主动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没有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及《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审判实践中,若当事人一方没有提出,法院主动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若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法院按该约定判决又有失公平,如何处理,法院处在两难境地。
三、对逾期付款违约金处理的几点看法。
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判决的几种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1、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持自逾期还款之日或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01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该《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明确“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双方没有约定的,当事人一方主张利息损失的,可以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处理。
2、仍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计算标准。
法释[1999]8号和法释[2000]34号司法解释在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时,使用的措词均为“可以”,而非“必须”。
因此,承办案件的法官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也可以选择不这样做。
既然现标准不具有可操作性,那么一切照旧就成为许多法官的合理选择。
3、变通适用现行逾期贷款利率。
在非借款合同中,若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则可以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具体而言,截止起诉之日,违约一年~二年的,按照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二年~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超过最长贷款年限的(目前为5年),按最长贷款年限(即5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
4、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违约金。
5、对当事人约定违约金过高的,一方当事人主张约定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四倍为标准进行裁判。
6、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但是另一方当事人并未提出调整,按约定判决有失公平的,可以变通适用,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后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在2011年的全省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汪利民指出:“在违约金的问题上,既注意当事人的合意,又防止当事人以意思自治为原则为由而完全放任其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以此来谋求暴利。
”在笔者处理的一起担保案件中,原告利用优势地位,在格式合同中约定若债务人逾期付款的,连带担保人还须每日按借款总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该约定明显过高,而当事人因对法律缺乏了解而没有提出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法院若按该约定判决,明显有失公平。
经法院释明,对该违约金进行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