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建筑垃圾一体化管理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金政办发[200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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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金政办发〔2008〕42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营造和谐宜人的人居环境,促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深入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围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总体目标,进一步加大建筑垃圾清理力度,规范处置流程,强化日常监管,有效遏制建筑垃圾乱扔乱倒等行为,形成部门联动、标本兼治的建筑垃圾长效管理机制。
二、主要措施(一)加强组织管理创卫期间,成立市区建筑垃圾联合执法管理办公室,由市城管办牵头,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市行政执法、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各派2-3人参加,进行集中办公,办公地点设在市建设监察支队,具体负责市区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
创卫结束后,由相关部门依法长效管理。
(二)加大清理力度继续组织清理市区尚存的建筑垃圾。
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期间,由市建设局负责一环线以内建筑垃圾的清运,由市交通局负责一环线至二环线建筑垃圾的清运。
(三)加强处置场建设由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和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在各自辖区一环线以外安排一个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由市建设监察支队负责管理临时消纳场,消纳场的设置需符合《金华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规定。
在各社区、住宅区设置建筑垃圾收集点,由社区居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设置管理。
(四)加强建筑装修垃圾管理市建设监察支队负责建筑装修垃圾综合管理工作。
设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建筑装修垃圾的日常监管;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由社区居委会协助市建设监察支队开展日常监管;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指导社区工作,协助做好建筑装修垃圾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05.08•【文号】建质〔2020〕46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是建筑垃圾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举措。
为做好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促进绿色建造和建筑业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推动工程建设生产组织模式转变,有效减少工程建设过程建筑垃圾产生和排放,不断推进工程建设可持续发展和城乡人居环境改善。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源头减量。
统筹工程策划、设计、施工等阶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垃圾的产生,有效减少工程全寿命期的建筑垃圾排放。
2.因地制宜,系统推进。
根据各地具体要求和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整合资源,制定计划,多措并举,系统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
3.创新驱动,精细管理。
推动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和管理创新,推行精细化设计和施工,实现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管控和再利用。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底,各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初步建立。
2025年底,各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实现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吨。
二、主要措施(一)开展绿色策划。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首要责任。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05•【字号】南川府办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22〕1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一)推行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及分类处理。
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经科学测算的建筑垃圾(包括土方、石方及废料、其他废弃物等)产生数量及明确的收集贮存方式、分类利用处置方式、运输方式、消纳场所、清运工期等内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相关费用单独列项计价。
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要求,组织、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处置。
施工单位要积极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按照满足内部、就近处置原则,优先选择将建筑垃圾用于道路建设、绿化景观建设等资源化处置方式。
建筑垃圾处理中有砂石利用行为的,按照全区砂石资源利用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施工工地设施设置。
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要在工地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公示牌》,公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现场负责人、建筑垃圾产生数量及类型、作业时间、运输期限、建筑垃圾处置地点、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硬质围墙、围挡,并根据实际配备雾炮、喷淋等防尘降尘设施。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1•【字号】枣政办发[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枣政办发〔2013〕1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行为,加大源头管控力度,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分工明确、许可施工、依法收费、全程监管”的原则,严格实行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制度,建立健全工程开工前各类手续完备机制,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管理,从源头上遏制和杜绝各类违规处置建筑垃圾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二、职责分工(一)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
全市各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单位需要处置运输建筑垃圾的,必须到市城市管理局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统一审批核准,在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和《建筑垃圾准运证》后,方可处置、运输建筑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临时收纳建筑垃圾须经市城市管理局批准。
(二)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对建设工程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对施工单位持有《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情况同其它施工手续一并进行审验,凡是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单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的,在经市城市管理局会同有关区城市管理局对建筑垃圾处置申报材料审查、工程现场勘验并符合法定条件后,方可办理建筑垃圾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属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的,由区城市管理局对建筑垃圾处置申报材料、工程现场进行初步审查勘验并报市城市管理局进行复核,符合法定条件的,方可办理建筑垃圾审批手续。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杭建工〔2023〕169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杭建工〔2023〕16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下同)处置管理工作,落实建设(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处置主体责任,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涉及建筑垃圾处置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提出要求,并列入技术评标内容,投标人应结合工程实际和消纳场地等有关情况,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明确运输方式、出土总量、出土计划及时间等具体内容。
我市在施工、EPC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技术标评审内容中,增设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的评审条款,招标人应严格执行,投标人须在投标方案中给予响应。
二、建设单位应在招投标阶段将建筑垃圾处置方量、处置费用进行测算并纳入招标控制价,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工程量清单内容,结合投标文件中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和市场情况对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处置费用进行自主报价。
三、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建筑垃圾规范处置的具体要求和措施,明确违约经济处罚条款。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继续按照市建委制定的专用条款合同示范文本执行。
四、建设工程施工前,中标的施工单位应当进一步细化完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于开工前报建设单位,并向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进行备案。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0]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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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0〕250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建生态城市营造和谐家园无锡城市建设行动纲要,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强化服务意识,创新管理模式,推进生态环境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按照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构建“全程规范管理、综合资源利用、统一平衡消纳”的建筑渣土收运处置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宗旨,按照“规划导向、资源整合,统一定点、分级设置,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的原则,合理布局建筑渣土中转、消纳处置场所,完善建筑渣土许可管理制度,齐抓共管,堵疏结合,强化过程监控,规范处置,有效提高建筑渣土管理水平,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升城市发展质量。
二、工作目标创新渣土处置工作思路,做到与重点工程建设相结合,与低洼地防汛提标改造相结合,与土地整理利用相结合。
用两年时间,按照“合理布局、全纳处置”的目标,规划建设包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在内的建筑渣土中转、消纳处置场所,全面满足施工需要;建立联控共管机制,完善执法保障制度,实施全程许可控制,健全收费管理机制,形成统一调度体系,构建“全程许可管理、综合资源利用、统一平衡消纳”的建筑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全面提升市区范围内建筑渣土的管理水平。
三、主要措施(一)加快设置消纳处置场所。
为基本解决今明两年市区范围内工程渣土的出路问题,按照规划要求,由市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确定的2处建筑渣土综合利用处置场,相关管理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协同加快综合利用处置场的建设进度。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5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全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4日加强全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持续改善城市环境,根据《石家庄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源头管控、市区联动、属地管理”原则,综合施策,重点监管、集中整治、全面巡查,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全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早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良性发展轨道。
二、具体目标全市建筑垃圾运输工地监管率100%;建筑垃圾实现密闭化规范运输率100%;消纳场(点)有序处置率100%。
三、运输时间主城区二环以内(含中山路、裕华路、和平路、槐安路友谊大街、中华大街、红旗大街、建设大街、体育大街、建华大街三环以内)建筑垃圾运输时间为晚21:00-次日凌晨3点;由二环以外向三环以外运输建筑垃圾探索实行白天分时段运输,具体时间段由市建筑垃圾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交管局、市城管委、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气水办等相关部门根据工期、运输路线等确定运输时间。
其它县(市)、区参照执行。
四、责任分工(一)市,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
分别负责建城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及时核准、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手续,加强“审监联动”。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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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一)推进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是解决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低效益的重要措施,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手段,是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先进城市的重要标志,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将推进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制定有力措施,推动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顺利实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二、推进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的重点领域(二)所有政府投资工程均应当全面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
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市、区(含街道)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市、区(含街道)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均应当在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指定工程部位全面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
鼓励社会投资工程优先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
现阶段深圳市绿色再生建材产品主要种类及应用工程部位目录见附件。
(三)具备条件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应当在现场实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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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筑垃圾一体化管理通知
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加快推进,建设项目不断增多,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近年来相应增加,但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却未能与城市建设同步做到与时俱进。
为进一步加强宜居建设,提升新城市形象,巩固省级卫生县城成果,奠定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基础,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9号令)以及《新侗族自治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政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县城区建筑垃圾一体化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部门配合,确保联抓共管
涉及建筑业、房地产业以及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部门协作,逐步形成县城区建筑垃圾一体化管理。
(一)县城市管理局要加强建筑垃圾日常管理,严格按要求发放《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和《建筑垃圾准运证》;加强对渣土专业运输公司的规范管理,逐步建立有序的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加大对建筑工地及运输车辆的巡查力度,对未按程序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及违规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及个人严管重罚;对突发性事件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污染路面要及时处置,确保道路干净卫生。
(二)县建设局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应要求业主提供《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督促业主将城区建设项目的建筑垃圾运输发包给具有资质的公司运输;抓好建筑工地的进出口道路的硬化、冲洗平台和沉泥池的修建、高压水枪的配备、工地道路保洁人员的配备和进出车辆的冲洗5项保洁防污措施的督促落实工作。
对不服从管理的业主方、施工方、运输方按县渣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垃圾管理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
(三)县房产局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产权证时,对违背《新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之行为,县渣土管理部门督促整改不到位的项目,不得进入“绿色通道”,不得享受有关优惠。
对不服从管理的业主方、施工方、运输方按县渣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垃圾管理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
(四)县国土资源局在划拨供地或通过招、拍、挂出让土地时,应告知用地方到县渣土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
对不服从管理的业主方、施工方、运输方按县渣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垃圾管理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
(五)县交通局应加大对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和未办
理《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进行查处,对未办理《从业人员资格证》的驾驶员要进行重罚。
对不服从管理的业主方、施工方、运输方按县渣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垃圾管理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
(六)县交警部门要加大对无牌无照运输车辆的查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对不服从管理的业主方、施工方、运输方按县渣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垃圾管理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
(七)县公路局要加大查处超限行为力度,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的专项整治行动。
对不服从管理的业主方、施工方、运输方按县渣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垃圾管理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
(八)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本乡(镇)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业主到县渣土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配合县渣土管理部门督促本乡(镇)县城规划区内项目的建筑垃圾、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发包给具有资质的运输公司;协调本乡(镇)县城规划区内建设方、施工方配合渣土管理部门搞好工地源头管理。
对不服从管理的业主方、施工方、运输方按县渣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垃圾管理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
(九)县物价局要对城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价格进行调查,及时核定专营公司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价格,并进行价格调查。
二、严格依法办事,强化工作责任
建设、房产、国土、交通、交警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城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严格执法行为,明确工作责任,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建筑垃圾管理的宣传力度,认真处理好工作合作的关系,维护好建筑垃圾管理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对随意减免处置费、不按建筑垃圾管理流程操作和不履行职责,导致管理失控的,将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建立联席机制,加强信息反馈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加强建筑垃圾日常管理信息共享的同时,要提高部门间协同作战的效率。
由县政府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建筑垃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针对管理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信息反馈及讨论解决办法,促进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稳步推进。
四、强化工作考核,实行责任追究
成立督查落实考核领导小组,由县政府督查室牵头,城管、建设、国土等部门参与,每半年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巡回检查,协调相关事宜,追究相应责任,凡未落实本单位相关职能的,未按照县渣土管理部门协办通知书办理的,被查处一次扣目标管理2分。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明确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及时规范执行。
凡故意刁难,不配合,不按工作流程操作的单位,将追究单位一把手的责任,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直接进行行政问责。
对认真履行职责,建筑垃圾管理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县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