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识说明
产品包装上的各种认证标志含义

产品包装上的各种认证标志含义几乎所有名牌产品的包装上都印有不同的认证标志,可见认证已经进入了我们的生活,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认证是由第三方经授权的独立的权威机构根据相关的国家或国际法规标准,对生产厂家的产品或生产体系进行检测与监督,并就通过与否签发检测报告与证书的过程。
如果取得认证,也就说明产品质量符合了国家或国际标准.早在18世纪中叶就有了产品认证的雏形,当时只是一些自发的民间机构对产品实行检验.时至今日,认证已发展成为一种国家保护消费者利益,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商家建立市场信誉的有力措施。
认证已被全球采用,世界各发达和相对发达的国家都已建立了独立的认证体系。
CCIB安全认证标志CCIB是中国商检的英文缩写。
CCIB安全认证标志的字体和外圈印刷为黄色,英文字母S是英语Sa fe ty的缩写,表示“安全".CCIB安全认证标志应当加附在进口商品或其包装袋、盒、瓶、听等小包装的明显部位.对某些商品,经批准后可直接印制或模压在有关商品或其小包装上。
目前使用的CCIB安全认证标志是由国家检验检疫机构采用高新技术统一印制的,具有防伪的特点,消费者只要用手轻刮“CCIB"中的“I”字母,就会显出一行小“CCIB”字样。
值得注意的是,CCIB安全认证标志是由出口国生产厂家或公司,向我国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审查部门申请,经商检权威检验专家对样品检验和对生产厂家检测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合格并获得“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后,才被授权使用的。
它是在生产过程中直接加附在产品上,而不是在商品入关开箱检验时加附的.另外,CCIB安全认证标志具有一次性粘贴加附的特点,如将其撕下,整个标志将残缺并很难再用。
中国产品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标志中国产品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标志是表示从事产品认证工作的有关机构已取得国家认可资格的图形标识,其使用及管理办法由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制订。
印制认可标志时,仅限于两种颜色搭配,一般取蓝、白两色,也可取黑、白两色,或白底烫金。
产品标识

产品标识一、标准:GB 5296.4-1998 《消费者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
二、定义:使用说明是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使用、安全使用产品的信息工具。
三、形式:通常以说明书、标签、标志等形式表达,可用于产品上、包装上,也可作随同资料。
四、使用说明要求:1、让消费者清楚地识别产品2、明确辨别使用对象及其能力3、如需要,应解释产品的预期用途4、包括有关正确和安全使用产品和(或)有关服务和保养所需要的一切信息。
五、使用说明意义:1、是帮助和引导消费者合理选购和正确使用产品的不可缺少的工具2、成为经济活动中公平交易、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种重要方式和手段3、作为产品质量监督和检查的依据,有利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4、提高企业信誉,促进产品销售5、维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六、使用说明标签本身要求材质、色牢度、标签边缘应达到一定的要求,承受水洗,熨烫温度、色牢度要求,基布的色牢度不低于添印在标签上的标志的色牢度。
七、使用说明内容及注意事项1、产品名称:按照标准术语或通俗易懂的、不易混淆的概念来标注产品名称。
2、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标注依法登记的生产者(厂方、企业、公司)全称和相应的详细通讯地址,还可另加上电话等。
1) 所标的生产者是依法登记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2)根据1997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文“产品标识标注规定”:a)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b)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c) 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有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3) 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地址。
产品使用说明及产品标识标注技术规范

产品使用说明及产品标识标注技术规范-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b.音箱产品可用产品名称的不干胶贴纸标注以下产品的主要技术规格: ——额定阻抗:如8Ω ——额定功率:如40W ——长期最大功率:如80W——特性声压级(灵敏度):如88dB± dB ——频率响应范围:80HZ~20000Hz 6.1.4各种操作和调节图形符号的标注产品上的各种操作和调节图形符号的标注应符合GB/J5465.2,GB/T16273.1以及其它也有关标准的规定,便于使用者识别和理解。
a.电子产品(含有源音箱):——电源开关:标明功能字符和开关状态符号; ——旋钮类:标明功能字符和调节量值符号;——按键、指示灯、咪孔、输入输出端子等只标明功能字符。
b.音箱产品的喇叭接线柱可不做功能字符标注。
6.1.5安全警示的标注产品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时,应有安全警示,安全警示的标注应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电子产品的后板有下列标识: a. 安全警示标识:如警 告为避免受到电击 非专业人员请勿开启b. 功放机产品输出端子防触电标识:如扬声器输出主声道左主声道右中置声道环绕声道左环绕声道右+ -+-6.1.6生产者的名称标注:产品上应标明产品生产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原产地 a.电子产品在后板上丝印公司名称;b.音箱(含有源音箱)在产品的后板上可用不干胶贴纸标注公司名称。
公司注册名称为:XXXX 有限公司 6.1.7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内销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在每单件产品上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电子产品和音箱产品质量合格证均用不干胶贴纸粘贴在产品的后板上。
(由工程部在制造说明中明确粘贴位置)。
6.1.8认证标志的标注(内外方框都为正方形,内框边长等于外框边长的½)h.系统连接示意图;i.系统效果安装示意图;j.使用说明;k.故障检查及排除方法;l.主要技术特性;8.3.3安全警告应有如下标识和文字说明:警告为避免受到电击非专业人员请勿开启为了避免受到电击,非专业人员请勿擅自打开本设备设备内及输出接线端子有未经绝缘保护处理的裸露部份,有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危险电压,用户千万不要随意打开机器外壳和用手触摸带电端子。
产品标识规范

6.2.2物料尚在进行检验和试验时,仓务部原辅料仓需对相应的待检物料挂贴“待检品”标识单(或标牌),标识出物料处于“待检”状态。
6.2.3经过检验的物料,品检部需书面通知采购部、仓务部等部门关于物料的质量状态。对于检验合格的物料,仓务部原辅料仓需将其质量状态标识,由“待检品”换挂为“合格品”标识单(或标牌);对于尚须隔离复检的物料,由品检部确认数量,并在“待检品”标识单圆圈处加盖“暂时隔离”红色印章,仓务部及时对需隔离复检的原辅材料予以粘帖标示。对于检验不合格的物料,仓务部原辅料仓需及时对相应的物料挂贴“不合格品”标识单(或标牌),并通知相关部门联系供应商进行必要的处理。
6.3半成品的标识
6.3.1半成品的罐体标识按三级文件《产品包装工序质量控制作业指导》
产 品 标 识 规 范
进行标识。
6.4 成品的标识
6.4.1成品的箱体标识按三级文件《产品包装工序质量控制作业指导》(JDB/WI-QC318)。
6.4.2生产部与仓务部在对生产的成品数量、品种、批号等交接之后,仓务部须对待检的成品挂贴“待检品”标识单(或标牌)。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隔离品,由品检部确认需隔离的数量与范围,并在“待检品”标识单圆圈处加盖“暂时隔离”红色印章,生产部及时对需隔离的成品予以粘帖标示后入库。
7.0 相关文件
7.1《产品包装工序质量控制作业指导》
8.0质量记录表单
无
产 品 标 识 规 范
附图:1
“待检品”标识单(纸质底色为黄色, 文字图形为黑色,长×宽为210mm×150mm)
待检品
名称:
规格:
批号:
数量:
入库日期:
标识人:
产 品 标 识 规 范
附图:2
产品标识介绍

由于产地并非产品标识必须标明的法定内容,故委托加工商品上的厂名、厂址标注方式不外乎以下四种:、标注委托方的厂名、厂址,并标注加工方的厂名、厂址;、标注委托方的厂名、厂址,并标注加工方的厂名;、标注委托方的厂名、厂址,并标注加工方的厂址;、仅标注委托方的厂名、厂址。
对于第一种标注方式,因为将委托方和加工方的厂名、厂址信息清楚地表示出来,自然无人提出异议,也不存在查处和法规适用问题。
对于第二种标注方式,因为没有将加工方的厂址信息表示出来,因此有人认为可能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解,对于第三种标注方式,由于没有标明商品的加工方厂名,虽然标明了加工方的厂址,但仍有人认为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真实生产者的误解;对于第四种标注方式,由于没有标注加工方的厂名、厂址,有人认为这更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和真实生产者产生误解。
在第四种标注方式中,还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就是一些企业通过到上海、深圳等地注册子公司,再与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从而将产品上的厂名、厂址标注为上海、深圳等地子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有人认为,这明显地具有隐瞒产品真实生产者和产地的意图,完成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执法实践中,对在直接对外贸易中的委托加工,采取上述第二、三、四种标注方式标注时,各地工商局基本上不予处罚。
而在国内贸易(包括间接对外贸易,下同)中的委托加工,采取上述第二、三、四种标注方式标注的情况出现时,有的工商局就以这三类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由,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转致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的工商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依据,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施处罚;还有的工商局依照《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然,多数工商局还是对此类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而且,即使查处的也仅对加工方实施行政处罚,对委托方实施处罚的案例几乎没有。
产品使用说明及产品标识标注技术规范

——外置保险管标注;应标明所有保险管的规格:如 250V ——整机功率损耗标注:如电源功耗150W ——二类设备符号标识:b.音箱产品 可用产品名称的不干胶贴纸标注以下产品的主要技术规格: ——额定阻抗:如8Ω ——额定功率:如40W ——长期最大功率:如80W——特性声压级(灵敏度):如88dB± dB ——频率响应范围:80HZ~20000Hz、6.1.4各种操作和调节图形符号的标注产品上的各种操作和调节图形符号的标注应符合GB/,GB/以及其它也有关标准的规定,便于使用者识别和理解。
a.电子产品(含有源音箱):——电源开关:标明功能字符和开关状态符号; ——旋钮类:标明功能字符和调节量值符号; ——按键、指示灯、咪孔、输入输出端子等只标明功能字符。
b.音箱产品的喇叭接线柱可不做功能字符标注。
6.1.5安全警示的标注产品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时,应有安全警示,安全警示的标注应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电子产品的后板有下列标识: a. 安全警示标识:如@警 告为避免受到电击 非专业人员请勿开启b. 功放机产品输出端子防触电标识:如扬声器输出主声道左主声道右中置声道环绕声道左环绕声道右@+ -+-6.1.6生产者的名称标注:产品上应标明产品生产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原产地a.电子产品在后板上丝印公司名称;( (内外方框都为正方形,内框边长等于外框边长的½)厂址:XXXXXXXX号电话:(XXX)XXXXXX XXXXXX传真:(XXX)XXXXXX使用说明书的正文8.3.1首页前言:“我们十分感谢您的惠顾,对本产品的选择充分显示出您对本公司的信赖。
我们为能提供给您满意的产品感到无比欣慰,为使音响设备的功能效果得到最佳发挥,我们建议您在使用本设备之前,详细阅读这本《使用说明书》,它将帮助您了解本产品的各项性能和正确使用操作,令您享受到完美无暇的效果。
产品标识标注

1.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用中文
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该在外装装上标明。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的位置清晰的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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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标注的要求
• 产品标识标注的基本要求
1.产品应当有标识,裸装食品、难以施加标识的产品除外。 2.标注的方式:
◆ 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产品的销售包装上。有说明 书的,还应当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内。
◆ 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 日期或者失效日期。
04 是塑料标志编码:
04
PET-01; HDPE-02; PVC-03;
LDPE-04; PP-05; PS-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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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包91-2装008的包标装储识运图标示注标志图示举例及说明
易碎物品
表明运输包装件内装着易碎物品, 搬运时应小心轻放。
应当标注在外包装的4个面的左上角, 这样比较醒目,容易看见。
1.8mm(7号字)。
4.标识应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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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标注的要求
5. 标识标注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6. 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识可 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 例如:为客户贴牌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客户的厂名厂址,但必须以事 实为依据,不能有任何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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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标注的要求
3. 合格证明
◆ 合格证不是产品出厂时必备的,不合格的产品也 可以放行出厂,但必须通知客户,并得到客户认可。
产品标签标注要求

Eric 15.02.04
产品标签相关法规
• • • • • • • • 1.质量法 2.商标法 3.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5.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总局第100号令) 6.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7.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8. GB 5296 消费品使用说明
•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4条: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 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标准编号的组成: • 标准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标准发布的年号 • 国家标准编号GBxxxxx-xxxx
•
•
•
(4)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 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许可证企业另有规定)
(5)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 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 生产商:通常定义为产品的制造商。 一些欧盟国家定义为进口商(销售商)以及将产品推向市场的 最终企业。 • 制造商: (生产)制造:用人工使原材料成为可供使用的物品。 • 出品:制造出来产品。
基本要求
1、产品应当有标识,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
裸装食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2、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
的销售包装上。 • 有说明书的应当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
• 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
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部分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 物上重复标注相应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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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段近,避免二次倒运,又要分区、分类整齐堆放。
对施工现场和仓库出现的损坏过期的材料要明确标识报废或降级待用,严禁和合格材料混放。
产品标识说明
(1)对进场的原材料在库房内存放的采取卡片、标签标识,在露天存放的采用(挂)立牌标识。
品 名
规 格
材 质
生产厂家
出厂日期
到货日期
检验结果
试验结果
注:规格30cm×20cm
(2)临时水准点、桩点均用红色铅油表示。
(3)工序、部位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用《工序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