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辽宁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31•【字号】盘政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盘政发〔201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8〕1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查目的和意义普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
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等。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城镇低保救助水平意见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城镇低保救助水平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1•【字号】盘政办发[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城镇低保救助水平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10〕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城镇低保救助水平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月十一日关于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城镇低保救助水平的意见市政府:为落实好市政府提出的实施46件民生实事要求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适当提高城乡低保救助和农村五保供养水平的通知》(辽民传字〔2010〕5号)精神,推进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工作,现就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城镇低保救助水平提出如下意见:一、调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276元/人月,低保边缘户的确认也按相应标准执行。
二、提高城市低保救助水平全面推进和实行分类救助,扩大分类救助范围,提高分类救助标准,通过实施分类救助和临时救助,提高城市低保月人均救助额。
分类救助的调整比例为:1.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抚)养人员)上浮40%。
2.因患重大疾病(恶性肿瘤,尿毒症,肾移植,白血病)需要定期治疗人员或因病伤残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人员上浮30%。
3.1-2级残疾人员上浮30%,3级、4级残疾人员上浮20%。
4.75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上浮20%。
5.就读高中及高中以上的学生上浮20%。
6.单身(亲)家庭中未成年人员上浮20% 。
其他相当于此类的可能人员是否上浮由各县(区)确定。
三、加强城乡低保的动态管理为全面实施好分类救助工作,各县(区)要对全部低保对象进行重新审核确认,实行分类管理,每月的统计报表也要按照分类救助的要求统计上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盘政办发[2012]37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2〕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住建委制定的《盘锦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盘锦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强化我市住建系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省、市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的有关部署和要求,按照管理权下放后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原则,特制定我市住建系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程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依靠先进管理推进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管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全市建筑施工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建立建筑施工网格化源头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促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为我市经济社会大发展、快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强化我市住建系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加大排查治理力度,全面落实各方主体安全责任,杜绝建筑施工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有效控制一般事故的发生。
三、安全监管模式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盘政办发〔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盘锦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九届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31日盘锦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30号)和《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辽教通〔2022〕1号)精神,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留盘回盘来盘就业创业,为盘锦高质量发展培养、引进和用好人才,更好打造盘锦创新发展主力军,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扩大市场化就业规模(一)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标准,给予企业15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市、县区(经济区)财政按7:3比例配比。
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内的符合条件企业,可预拨不超过50%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余下部分在企业恢复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拨付;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可预拨最多不超过50%的社会保险补贴。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城镇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城镇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06•【字号】盘政办发[2006]60号•【施行日期】2006.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城镇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06〕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城镇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七月六日盘锦市城镇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社会救助体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低保对象是指享受我市城镇低保待遇,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人员。
第三条实施城镇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坚持属地管理、适度救助、医疗单位减免、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镇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能和要求配合做好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政策的研究与制定、定点医院的确定和救助金的审核及综合协调等工作;市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过程中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医疗纠纷的鉴定和医疗规章制度的建立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等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各县区设立城镇低保对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成员由民政、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
第六条城镇医疗救助采取门诊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两种形式。
门诊医疗救助:定点医疗单位对需要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实行规定限额救助。
住院治疗救助:经定点医疗单位确认,对有必要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实行规定限额的救助。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失地农民户口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失地农民户口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30•【字号】盘政办发[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失地农民户口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09〕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失地农民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九月三十日关于解决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失地农民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为推动户籍管理一元化的实施,解决双台子区、兴隆台区(以下简称“两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现就做好“两区”失地农民户口性质变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保增长、促转型、惠民生”的总体要求,以解决“两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为工作目标,推动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和谐盘锦”建设。
二、工作内容将“两区”失地农民户口性质由农村户口变更为城市户口。
三、职责分工市公安局负责失地农民户口性质的变更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为已解决户口问题的失地农民提供就业支持,并以自由人身份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
市民政局负责对已解决户口问题的失地农民符合低保条件的,给与享受城市人员低保待遇;符合征兵条件的,入伍后享受城市人员的征兵政策。
市教育局负责对已解决户口问题的失地农民子女就学按照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就近原则办理入学手续。
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对已解决户口问题的失地农民停止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奖扶政策,保障其三年内仍然享受农民生育政策。
四、工作步骤(一)宣传申报阶段。
各区政府负责以村委会为单位,做好户口性质变更前的宣传工作,让失地农民了解相关政策。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经贸委、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托管问题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经贸委、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托管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30•【字号】辽政办发[1998]31号•【施行日期】199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经贸委、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托管问题意见的通知(1998年6月30日辽政办发〔1998〕31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厅、经贸委、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托管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托管问题的意见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规范企业职工下岗行为,做好下岗职工的托管工作,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
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负责本企业下岗职工的托管工作,下岗职工不多的企业也可由有关科(室)代管。
二、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基本任务是:负责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加强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培训机构的沟通,及时获得岗位和职业培训信息,为下岗职工提供有效的再就业服务。
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被托管的下岗职工签订托管合同。
托管期限,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3年。
下岗职工被托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介绍的工作或不参加组织培训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可提前与其解除托管合同。
下岗职工托管期间实现再就业的,即与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托管关系;托管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其终止托管合同,并同时解除其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其中参加失业保险统筹的,按失业职工管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9〕3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9〕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八届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通过,现将《盘锦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5日盘锦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4号)精神,改革完善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制度,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全市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9年9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自2019年7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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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合同
【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04]50号
【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6.15
【实施日期】2004.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
意见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4〕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
》的意见
市政府:
《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全面规范了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终止、管理程序,明晰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基础性规章。
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规定》,是化解劳动纠纷和减少劳动争议的有效手段,也是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现结合我市实际,对贯彻执行《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广泛宣传《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
各级政府和行业部门要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