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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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要求精神,依法查处了一大批涉税违法案件,有力打击和震慑了涉税违法犯罪分子,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是,目前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重大案件没有统一的标准;案件查办过程中相关税务机关的职责不清,影响了案件的及时有效查处;案件查处没有明确的时限要求,一些地区查处案件不及时,结案率不高;案件查处工作缺乏必要的考核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现就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确定案件标准、实行分类管理(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涉案税款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各类税收违法案件。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按照查办形式分为组织查办案件和督促查办案件。

上级税务机关督促查办的案件,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组织查办。

(二)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查办的案件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特别巨大、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违法行为涉及多个地区,在全国范围内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组织查办的其他案件。

(三)省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的案件包括: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违法行为涉及省内多个地区,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省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的案件;省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组织查办的其他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4.07•【文号】国税发[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四月七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第六条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称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目前,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该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新标准的顺利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暂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二、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标 签】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税收风险管理模式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机制,国家机关内部管理【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税总发(2016)54号【发文日期】2016-04-13【实施时间】2016-04-1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下发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全国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机制初步形成,风险管理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逐步显现。

为《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贯彻落实,更有效地发挥风险管理在税收征管中的导向作用,推动转变征管方式,促进纳税遵从,增强各级税务机关堵漏增收的主观能动性,现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新形势下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税收风险管理是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描绘了构建科学严密税收征管体系的宏伟蓝图,为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指明了道路。

以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为依托、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推进征管资源合理有效配置,实现外部纳税遵从风险分级可控、内部主观努力程度量化可考的现代税收征管方式,是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方向。

(二)税收风险管理是促进纳税遵从的根本途径 通过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对纳税人实施差别化精准管理,对暂未发现风险的纳税人不打扰,对低风险纳税人予以提醒辅导,对中高风险纳税人重点监管。

为愿意遵从的纳税人提供便利化办税条件,对不遵从的纳税人予以惩罚震慑,将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不愿遵从或无遵从标准的问题,提高纳税遵从水平。

(三)税收风险管理是提高税务机关主观能动性的重要抓手 在做好基础管理的同时,通过对信息收集、风险识别、等级排序、任务推送、风险应对等环节实施过程监控和效果评价,可有效增强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观努力程度,查找征管中的薄弱环节,防范税务系统内部风险,提高征管质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08.24•【字号】粤国税发[2000]237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237号)现将《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2000年8月24日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强化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理》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人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三条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1、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2、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

(二)已开业的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30晚(含30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四)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又均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企业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其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6.07•【文号】国税发[2004]66号•【施行日期】2004.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各地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清缴欠税的重要指示,欠税管理取得了明显效果,但由于欠税成因复杂,欠税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为切实加强征纳双方的税款征缴责任,严格控制新欠和加大欠税追缴力度,现将加强欠税控管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申报审核,及时堵塞漏洞(一)严格纳税申报制度。

按照税收规定如期真实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对于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追究。

税务机关不得授意纳税人虚假申报或变通虚假申报,不得故意接受虚假申报。

(二)建立健全申报审核方法。

要利用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纳税的历史数据、“一户式”资料的勾稽关系、行业税负标准等信息,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及时进行纵向、横向的逻辑审核,提出异常警示,把好纳税申报关卡,督促纳税人不断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三)及时核实情况。

对于不按期申报、申报资料异常、申报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任到人,采用各种方法,进一步摸清原因,以利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

对于容易变更经营场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尤其是商贸企业),如有申报缴税异常现象,必须立即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失踪逃逸的,要随即查明领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上报总局,同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二、实行催缴制度,建立欠税档案(一)催缴制度化。

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反映逾期未纳税情况,用格式化的形式书面通知纳税人进行催缴。

告知内容应包括本期未缴税金、累计欠税余额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和报表上报制度。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1.06•【字号】粤国税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1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夯实征管基础,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应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省局。

二00五年一月六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征管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税源、实施日常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税收管理员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区域大小和税源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划分税源管理范围,在实行属地管理基础上,结合纳税人类型、行业、规模等因素分类或分片设置税收管理员,实现管户与管事的有机结合。

(二)以人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选拔业务骨干充实税收管理员队伍,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的管理机制、激励机制和培训机制,充分调动税收管理员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不适应税源管理工作的人员及时予以撤换。

(三)精简效能原则。

正确处理管户与管事、管理与服务、质量与效率、效益与成本等关系,按照监控有力、服务优化、成本降低、效率提高的要求,结合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的性质、数量、规模,合理配置税收管理员的人数和管户数量,并积极运用信息化等有效手段,提高管理效能,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实施办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实施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实施办法【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粤国税发﹝2000﹞375号【发文日期】2000-12-29【实施时间】2001-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现将《广东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好该《办法》,省局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接到《办法》后,要迅速组织力量,对本地区税务部门管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特别是发行、发售子系统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保管防伪税控机的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按照《办法》的规定,认真进行整改。

二、各地税务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工作的领导,理顺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强化监督制约,确保防伪税控系统各环节的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三、考虑到我省防伪税控系统即将覆盖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明年1月1日在我省正式启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意见》(粤国税发[2000]234号)第二点"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中对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商贸流通企业,在暂认定期内由主管国税机关代管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按每次开票金额依4%计算预缴增值税,待其实际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办理正式认定手续时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进行清缴的办法子以废止,省局不再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

四、各地在执行《办法》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广东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推广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试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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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标 签】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函﹝2007﹞388号
【发文日期】2007-08-06
【实施时间】2007-08-06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增值税
注释:全文废止。

参见: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0﹞386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堵塞增值税管理漏洞,省局重申有关认定管理要求,并明确如下规定,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尤其是新办企业的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督促符合认定标准的纳税人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严格按照现行认定管理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粤国税发〔2000〕237号)第六条第(一)点“新办企业,若预计年应税销售额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3个月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停止执行。

二、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的纳税人,最迟应在次年1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逾期从次月起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使用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纳税检查或纳税人自查补缴税款后,纳税人年实际应税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应及时依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实施相应税务管理。

四、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前,“年应税销售额”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征增值税销售额。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纳税人,除属于全部销售免税货物可以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外,其他纳税人均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不经常发
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按一个公历年度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在3个月(含)以内掌握。

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同时注销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六、各地应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日常征管,深入开展纳税评估。

要进一步核实其生产经营的真实性,尤其是要加强对年应税销售额接近认定标准或存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情形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审核评估,凡达到认定标准的一律予以认定。

七、符合上述情形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暂不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是否安装电子申报软件管理系统由各地市国税局决定。

八、各地要按照上述规定对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清理核实,属
于2006年度超标纳税人的清理工作要求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属于2007年上半年已达标的要督促纳税人及时进行认定。

各地级市国税局应对清理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填报清理核查统计表(附件),应认定但尚未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要另表逐户说明原因。

总结材料和统计表于11月15日前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黄炜锋邮箱)。

关联知识:
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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