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八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3010203“⽔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30105“⽆运输⼯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运输⼯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运输⼯具承运⽔路运输服务”、3010504“⽆运输⼯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运输⼯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运输⼯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编码3010501“⽆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于利⽤多种运输⼯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使⽤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商业营业⽤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及普通发票开票软件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及普通发票开票软件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0.16•【字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0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及普通发票开票软件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2号)以及发票管理、税控系统管理相关规定,为确保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顺利实施,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及普通发票开票软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从2012年11月1日起,纳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并经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旅客运输服务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须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
(一)从事货物运输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税控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
(二)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可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使用货运税控系统:一是凭在用的税控盘和报税盘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重新发行后继续使用。
重新发行前,纳税人应先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营业税税款清缴、未使用完发票注销和税控盘、报税盘注销等手续;二是向货运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购买使用。
(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货物运输服务的,也需使用货运税控系统开具货运专用发票。
(四)原使用税控盘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货物运输业务的,可直接凭原有税控盘(含报税盘)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控盘发行、发票发售等业务后,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016年第23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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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0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障全国范围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进行明确。
二、纳税申报期有何特别规定?
为确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能够顺利完成首期申报,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据工作实际情况,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有何规定?
(一)试点实施前后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
(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2.08•【字号】粤地税发[2008]208号•【施行日期】2008.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粤地税发〔2008〕20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全面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特别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深入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大力促进我省中小企业的发展,省局将现行税收法律和政策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形成《扶持中小企业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现印发给你们。
结合实际情况,省局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中小企业扶持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成立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将中小企业列为重点服务和扶持对象,指定专人负责跟踪服务。
省局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吴昇文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办公室、法规处、税政一处、税政二处、规费处、国际税务管理处、征管处、监察室、信息化管理处、信息中心和纳税人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对这一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开通中小企业涉税服务“绿色通道”,对中小企业申请的涉税事项给予优先办理。
各级地税机关对中小企业申请的涉税事项要给予优先办理,并在各级办税服务厅设置专门窗口,专门负责落实中小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咨询和办理等事项,真正做到特事特办、即来即办。
三、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为中小企业提供详细办税指引。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加强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和解释工作。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召开新闻通报会,帮助社会各界和中小企业纳税人准确理解有关优惠政策。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4.27
【实施日期】2016.05.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
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规定,为保障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平稳过渡,现将有关税收征管衔接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票领用
从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即日起,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发票。
如试点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用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按纳税人可以使用至4月30日的用量供应发票。
二、发票开具
(一)关于发票衔接过渡期问题。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试点纳税人在发票使用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及办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及办税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优惠【发文字号】粤地税函[2009]50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9.01.22【实施日期】2009.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及办税指引的通知(2009年1月22日粤地税函[2009]50号)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文件精神,省局于2008年12月9日下发了《关于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粤地税发[2008]208号)。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好8项税收优惠政策,省局编制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及办税指引》(以下简称《办税指引》),供各地参考。
请各地根据征管实际,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具体细化《办税指引》,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及办税指引尊敬的中小企业纳税人: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我局出台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并特编写此指引。
当你们需要办理各项税收优惠时,请按以下办税指引内容,向你们企业经营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相应资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会按规定尽快为你们办理。
希望办税指引能给你们带来实在的帮助。
温馨提示:1. 如果你们还有任何疑问,可以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和索取资料,也可拨打全省统一的纳税服务电话12366或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服务咨询电话。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你们的申请后,按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逐级上报上级机关审批,上级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当书面通知你们,并说明延期理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docx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6-08-18字体:【大】【中】【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现将营改增试点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15•【字号】粤府〔2016〕59号•【施行日期】2016.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5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现将《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好过渡期内工作衔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中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重要部署。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工作责任,按照中央和省在过渡期内的各项部署要求,迅速制订配套方案并组织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我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另行印发。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司其职抓好工作落实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密切跟进增值税收入运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入库调整和收入调库工作。
各级国税和地税部门要加强营改增有关政策解读,依法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为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调整提供支持。
三、严明财经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干预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行为,禁止变相出台先征后返等税收优惠政策。
严禁跨月、跨季度征税或调整预征缴办法提前征税。
严禁改征增值税收入进项税抵扣部分该抵不让抵,对该退税的不退或缓退。
严禁在正常办理程序外采取运动式的做法清理欠税、补税。
严禁不开增值税发票或增加开票手续。
严禁与企业串通调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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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八项服务承诺的通告
【标 签】营改增,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6-04-18
【实施时间】2016-05-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从2016年5月1日开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将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
为了在税制转换过程中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要求,优化升级纳税服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郑重承诺:
一、深化国地税合作,全力保障平稳有序。
以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为契机,加大国地税合作力度,扩展国地税合作范围,最大限度提升营改增试点税制转换工作质效,最大限度降低纳税人税制转换成本,最大限度优化升级纳税服务质量,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在我省顺利实施。
二、构建电子税务局,足不出户轻松办税。
加快建设国地税电子税务局,2016年5月与营改增同步上线使用。
不断拓展电子税务局服务功能,逐步实现网上办理、网上反馈、网上查询,提供24小时无忧办税服务,打造更加友好的办税体验。
三、打通抵扣链条,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全面贯彻落实政策,消除重复征税,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为纳税人降成本、增活力带来最直接的减负效应,营造更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让纳税人获得实实在在的减税红利。
四、精简办税事项,税制转换无缝对接。
实现国地税征管数据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为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税种核定、票种核定等涉税事项批量办理“一条龙”服务;落实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制,主动提醒和推送纳税人需及时办理的事项。
五、增设绿色通道,涉税事项高效办理。
在办税服务厅增设营改增绿色通道,简化事项、简化流程、简化表单,专人辅导办理营改增涉税事项,缩短纳税人排队等候时间,认真
回应纳税人诉求,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六、委托代征税款,房屋租售顺畅过渡。
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等部门代为征收二手房交易、自然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保持征收机关不变、征收场所不变、征收流程不变,延续个人销售、出租住房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相关交易改征增值税后税负有所降低。
七、推广电子发票,高效便捷绿色环保。
大力推广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电子(网络)发票,实现发票使用、传输无纸化,降低纳税人用票成本,发票及时接收、易于保存、便于查验,响应绿色环保理念。
八、开设特色学堂,税收要点快速掌握。
根据试点行业特点打造特色课程,通过税务学堂、网络推送、办税手册、热线问答等,全方位立体式提供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确保纳税人“懂政策、能开票、会申报”。
特此通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