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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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3.27•【字号】粤国税发[2003]52号•【施行日期】200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52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做好我省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推行工作,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广泛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对推行防伪税控系统意义、目标及规划的认识,为全面推行防认罪税控系统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二、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应尽快将《通告》翻印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大厅,同时将《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推广宣传资料》(见附件二)的有关内容结合本地的具体推广方案印发给尚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使其及时了解安装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重要意义和相关事项,督促其自觉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确保增值税管理及时、到位。

附件: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推广宣传资料(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金税工程二期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上半年要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覆盖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号)以及《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一般纳税人推广使用的税控系统是国家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控管增值税,遏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骗税,防止税收流失而研制成的一种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功能,实现对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全面启用全国统一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全面启用全国统一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全面启用全国统一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0.08•【字号】粤国税发[2004]204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全面启用全国统一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告(粤国税发[2004]20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的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印制使用的普通发票全面启用全国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以下简称“新发票”)。

现通告如下:一、“新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编制规则(一)“新发票”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

从左至右排列:1.第1—8位的编排(按总局规定的编制规则进行):第1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1为国家税务局,2为地方税务局,0为总局;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第6、7位为年份代码;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

2.第9—12位为细化的发票种类代码,按照发票每一种类编码唯一的原则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自行编制。

(二)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码)编制规则普通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发票号码只代表发票顺序号码。

(三)“新发票”分类代码和号码印制位置和规格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统一印制在发票右上角:第一排为分类代码,第二排为发票号码。

发票号码采用号码机印刷,号码机采用哥特字体。

发票分类代码印制规格与发票号码一致。

二、“新发票”启用时间“新发票”全面启用时间为2005年1月1日,在此之前按照旧发票分类代码和号码印制的普通发票可以使用至2004年12月31日为止,逾期作废。

原有版面发票已发售完的地方,在接收到“新发票”后可以提前发售使用。

三、严厉打击炒买炒卖、伪造发票等发票违法行为。

营改增政策文件分类汇编

营改增政策文件分类汇编

营改增政策文件分类汇编一、综合规定1.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二、行业规定(一)建筑业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二)房地产业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三)金融业9.财税〔2016〕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10.财税〔2016〕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11.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2.财税〔201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四)生活服务业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15.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16.财税〔2016〕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17.财税〔2016〕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8.财税〔2016〕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五)不动产管理相关规定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三、征收管理2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四、纳税申报2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2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五、发票管理3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3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3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3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3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3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3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3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3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4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4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目的公告六、委托代征七、其他规定44.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45.财税〔201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46.财税〔2016〕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47.财税〔2016〕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48.财税〔2016〕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49.财税〔2016〕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50.财税〔2016〕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51.财税〔2016〕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5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5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5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和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55.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56.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57.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58.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59.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60.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增值税2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全面上线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全面上线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全面上线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12.30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全面上线的通知
2017年1月1日起,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全面上线,纳税人(不含深圳)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一个入口登录,办理国税和地税两家的各类涉税(费)业务。

广东省国税、地税原有的各级网页版网上办税入口将陆续关闭,其中广东地税原电子办税服务厅网页版入口将于2016年12月31日关闭。

更多内容详见附件《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热点解答》。

附件:《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热点解答》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30日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热点解答
1.如何访问电子税务局?
您可以直接输入网址:http://,或者点击国、地税官网首页相关图标链接访问电子税务局。

2.电子税务局能够办理哪些业务?
电子税务局可以同时办理国税、地税业务,包括申报缴税、发票业务、社保业务、涉税申请、涉税查询、广东法宝、邮政配送等。

同时,实现了国地税关联业务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11.1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的“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上海市和内蒙古自治区试点推行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以来,试点地区已逐步扩大至全国。

试点推行工作平稳有序,取得了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效能、助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积极效果。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数电发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电子发票”的一种,是将发票的票面要素全面数字化、号码全国统一赋予、开票额度智能授予、信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等方式在征纳主体之间自动流转的新型发票。

数电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数电发票为单一联次,以数字化形态存在,类别包括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数电发票可以根据特定业务标签生成建筑服务、成品油、报废产品收购等特定业务发票。

(样式见附件1)三、数电发票的票面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备注、开票人等。

四、数电发票的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的后两位,第3-4位代表开票方所在的省级税务局区域代码,第5位代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为顺序编码。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1.06•【字号】粤国税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1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夯实征管基础,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应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省局。

二00五年一月六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征管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税源、实施日常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税收管理员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区域大小和税源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划分税源管理范围,在实行属地管理基础上,结合纳税人类型、行业、规模等因素分类或分片设置税收管理员,实现管户与管事的有机结合。

(二)以人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选拔业务骨干充实税收管理员队伍,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的管理机制、激励机制和培训机制,充分调动税收管理员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不适应税源管理工作的人员及时予以撤换。

(三)精简效能原则。

正确处理管户与管事、管理与服务、质量与效率、效益与成本等关系,按照监控有力、服务优化、成本降低、效率提高的要求,结合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的性质、数量、规模,合理配置税收管理员的人数和管户数量,并积极运用信息化等有效手段,提高管理效能,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升级使用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升级使用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升级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8.20•【字号】粤国税函[2010]542号•【施行日期】201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升级使用的通知(粤国税函[2010]542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94号)的有关规定,省国税局从今年7月1日开始启用新版普通发票,同时完成了“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企业端升级开发工作,现就有关使用问题通知如下:一、必须坚持纳税人自愿选用的原则,免费提供“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单机企业版,下同)给纳税人使用。

二、“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升级后可开具打印省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新版通用机打发票、旧版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电脑版),同时具备对普通发票开具数据的(含新版通用手工发票和新版定额普通发票)录入、导入和导出,发票数据查询统计等功能(详见“纳税人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使用说明”)。

三、根据普通发票管理的实际需要,省国税局已经在“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中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限额万元版以上的票种设置开具上限金额和下限金额,如万元版发票,开具的最大金额为99999.99元,最小金额为10000.00元,超出或小于开票限额将不能保存。

对限额千元版、限额百元版的发票,只设置了开具上限金额,没有设置开具下限金额。

四、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前期省国税局组织“普通发票管理系统”操作应用的师资培训基础上,做好所在地纳税人操作应用培训和后续的管理服务工作。

五、“普通发票管理系统”软件已经存放在IP地址为86.16.16.30的省国税局FTP服务器下面,存放目录为/centre/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普通发票管理系统,用户名为centre,登录密码也为centre,请各地市使用FTP工具软件自行下载安装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数量
名称
购买方
纳税人识别号
单价
金额
税率
税额
说明
合计
————
————
——
一、购买方□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1.已抵扣□
2.未抵扣□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代码:
第4页
官网
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
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
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 1、附件 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 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经认证结果 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 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 期进项税额中转 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 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 证”、“纳税人识别号 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 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 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 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 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 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一、推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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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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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
统的公告》的解读
【标 签】电子发票应用系统,营改增
【业务主题】发票管理
【来 源】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提供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纳入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推行范围。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决定扩大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推行范围。

广东省国《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公告》
家税务局出台了,就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告。

二、公告明确的内容
(一)全面推行范围和时间。

从2016年9月1日起,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且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且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再使用广东省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一律使用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

(二)系统功能。

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具有网络在线开票、发票作废、开具红字发票、生成记账清单、委托代开发票等功能,开票数据实时上传税务机关,定时自动验旧。

(三)下载地址。

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免费下载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系统操作说明和软件操作视频教程。

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请拨打相应技术服务热线获得支持。

软件下载地址链接:
技术支持电话:400-711-2366
关联知识:
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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