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
本办法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产生的初级产品,包括未经加工的胴体、肉、皮、脏器、脂、血液、头、骨、蹄(爪)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督查考核和技术服务体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禽屠宰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商务、应急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畜禽屠宰活动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畜禽屠宰厂(场)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
畜禽屠宰厂(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畜禽屠宰标准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保证畜禽产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鼓励畜禽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保证安全、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政策措施、屠宰厂(场)设置等内容。
第九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禽屠宰行业发展现状、畜禽养殖数量、人口数量、消费习俗等情况,统筹规划辖区内畜禽屠宰厂(场)的设置,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生猪屠宰厂(场)实行定点设置,并应当具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设置生猪之外的其他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屠宰厂(场)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三)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四)建立严格的兽医卫生检验制度,配备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六)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委托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标准的其他要求。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鲁牧生字[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牧生字〔2007〕5号)各市畜牧局(办),有关单位: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精神,切实搞好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和管理,不断提高畜禽及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畜牧业发展实际,制定了《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积极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畜牧办生产科技处。
附件: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附件: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搞好无公害畜产品认证,规范生产与管理,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仅进行了初加工的食用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畜产品,按照国家要求统一认证管理行为,实行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相结合的认证模式,采取政府扶持推动与规范监督相协调的工作措施。
第四条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工作。
成立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办公室,设在山东省畜牧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畜牧办”),主管全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也应设立相应机构或指定负责单位与人员。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畜禽养殖是一种复杂的生产活动,要想做好畜禽养殖,就需要制定科学的管理办法,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手段进行管理。
下面将从畜禽养殖的环境管理、饲料管理、卫生管理、疫病预防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环境管理畜禽养殖对环境的适应性很强,但环境的变化也对其健康和生产造成很大的影响。
因此,建立一个适宜的畜禽养殖环境对于畜禽生产来说至关重要。
为此,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环境管理:1. 畜禽养殖场的设计应符合标准, 基础设施完善,各功能区域清晰;2. 畜禽养殖场应该有合理的通风、照明、温度和湿度等设备及控制装置, 以保持合适的生产环境;3. 积极防止气体、污水、垃圾等影响环境的产生,并加强对环境污染和噪音等的监控和治理;4. 定期对畜禽舍、栏舍、运输器具等进行清洗和消毒, 防止传染疾病;5. 较长时间内不同规模的不同种类动物间进行清洗和暴晒,换新饲料、清理粪便等。
二、饲料管理在畜禽养殖中,饲料是影响畜禽生产成本和效益的重要因素。
怎样科学合理地管理饲料,使饲料得到充分利用,提高饲料的消化率和利用率,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饲料管理:1. 根据畜禽的品种、生长阶段、季节等情况,选择适当的饲料种类、数量和质量,保证畜禽的营养需求的平衡和正确性;2. 饲料的贮藏要防潮、防火、防虫、防鼠、防蚂蚁,并注意饲料的喂养要有科学、合理的喂养量和时间,有针对性地增减饲料量和饲喂次数;3. 对于粉状饲料可以通过机械或人工混合后喂养,保证畜禽充分吃到各种营养物质;4. 对于含糖量较高的饲料应特别注意餐后及时清理,避免对畜禽的生长造成负担和影响。
三、卫生管理动物尤其是禽类对卫生要求非常高,任何一点卫生环节的疏漏都会导致疾病的传播。
因此,卫生管理是影响畜禽健康和生产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
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卫生管理:1. 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消毒和饲料消毒,杀灭病菌及对畜禽生长后期有益菌的生长;2. 合理使用药物和疫苗控制和预防动物的疾病,合理制定预防措施,防止疾病大规模、快速地传播;3. 注重干湿杂草、残留物的及时清理,清洗消毒饮水器、粪便处理设施等应日常维护。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紧急通知-鲁牧生字[200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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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紧急通知正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紧急通知(鲁牧生字〔2007〕37号)各市畜牧局(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和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农业部于今年初下发了《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7〕1号)。
当前,我省正在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将专项整治行动推向深入,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场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意义。
目前,小规模分散饲养在我省畜牧业中还占有较大比例,不利于畜禽疫病防治,也不利于对养殖行为的规范,这是造成疫病控制困难与影响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原因。
加强畜禽养殖生产过程的规范,是确保为畜禽产品加工提供合格原料,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和《畜牧法》规定,一方面要积极引导、促进畜禽养殖向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另一方面要对分散饲养的农户给予必要的引导和规范。
各地要以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做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指导养殖场(小区、户)完善养殖档案,切实加强畜禽养殖管理。
二、做好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是当前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的主要载体。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要根据《畜牧法》和《办法》的规定,准确及时做好备案工作(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发放畜禽标识代码并向社会公布。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鲁牧畜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牧畜发〔2022〕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全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的通知》(鲁牧畜发〔2021〕20号)精神,保障我省生猪、奶牛、肉牛、羊、蛋鸡、肉鸡、水禽、驴、兔、蜜蜂等遗传改良计划(2021-2035年)顺利实施,规范各项工作行为,确保改良计划实现预期目标任务,经省畜牧兽医局同意,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与生猪、奶牛、肉牛、羊、蛋鸡、肉鸡、水禽、驴、兔、蜜蜂省级核心育种场种群与技术要求。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2年8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与分工第三章遴选与核验第四章职责和权利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2021-2035年)顺利实施,规范各项工作行为,确保实现预期目标任务,参照《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及配套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区域内开展生猪、奶牛、肉牛、羊、蛋鸡、肉鸡、水禽、驴、兔、蜜蜂等遗传改良计划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明确了改良计划实施的组织与分工,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省级核心种公猪站的遴选与核验,以及职责与权利、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经本办法遴选确定,由省畜牧兽医局批准公布的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是指开展新品种(配套系)自主培育、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品种持续选育提高、种公牛自主培育、种羊自主选育和种蜂自主选育的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是指开展畜禽扩繁推广工作的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省级核心种公猪站是指承担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间遗传交流任务的种公猪站。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知识测试题及答案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知识测试题一、填空1、《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于2010年3月1日公布,自2010年5 月1日起施行。
2、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是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质量保障、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确保种畜禽质量安全。
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4、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5、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和监督管理工作。
8、种畜禽生产经营者销售种畜禽时,应当出具种畜禽合格证、家畜系谱、检疫合格证明。
二、选择题1、下列哪种情形不需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AB )A、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B、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C、小型种畜禽场D、位置偏远的种畜禽场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有哪些。
(ABCD)A、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场址B、生产经营范围C、有效期、编号D、发证机关等内容。
3、违反《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未建立种畜禽生产经营记录,或者未按规定保存种畜禽生产经营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多少罚款?(A)A、5千元以下B、1万元以下C、2万元以下D、3万元以下4、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生产经营种畜禽可以进行以下哪些处罚?(ABCD)A、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B、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C、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D、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5、《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所称种畜禽包括哪些?(ABC)A、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B、家养畜禽卵、精液C、胚胎D、野生动物6、发布种畜禽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提供哪些材料?(AB)A、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B、营业执照C、动物防疫合格证D、养殖备案登记表7、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BCD)A、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国家和省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并符合全省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布局的要求;B、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达到育种、制种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数量要求;C、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取得国家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D、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和动物福利设施设备,以及家畜粪污和养殖废弃物等环保处理设施和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完整的系谱和各项生产性能记录,各类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引种渠道规范且质量符合标准;8、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不得有下列哪些行为:(ABCD)A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B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予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C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或者超越法定职权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D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三、判断1、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经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8.04.01•【字号】鲁国土资发[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8]61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各市畜牧兽医局:为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发展,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统筹规划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结合畜禽规模养殖发展需要和土地供给的实际情况,提出用地规模、规划布局。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的用地要求,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也要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把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中。
畜禽养殖要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提供用地保障。
二、明确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性质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个人)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视作农业内部生产结构调整用地,按农用地进行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批手续,在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时应按照本文件要求,办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备案手续,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被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农村土地出租、转包合同,明确界定用地位置、四至范围、面积、地类、租用(或承包)年限、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山东省家禽业养殖布局与监督管理规范(试行)》

山东省畜牧办公室鲁牧生字[2004]05号关于颁布《山东省家禽业养殖布局与监督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畜牧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局:近年来,我省家禽业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国际化水平不断提高,极大地增强了新时期家禽业的竞争力,较好地适应了国内消费和出口创汇的需要,有效地缓解了重大动物疫病的冲击。
但在今年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过程中,也暴露了家禽养殖空间分布、环境控制、疫病防治、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薄弱和不适应。
为切实优化家禽养殖区域布局、净化饲养环境、规范监督管理,推进家禽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增强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严格进行论证、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家禽业养殖布局与监督管理规范(试行)》,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望及时对口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山东省家禽业养殖布局与监督管理规范(试行)》山东省家禽业养殖布局与监督管理规范(试行)第一条为切实搞好家禽养殖的布局规划,进一步加强养殖场建设和家禽饲养的监督管理,努力减少家禽养殖与外界环境的双向污染,不断降低家禽疫病的发生与流行,推进新时期家禽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畜牧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家禽养殖布局规划。
布局规划要与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相互协调,彼此衔接。
家禽养殖布局规划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有利于避免家禽养殖污染对人们生产生活的影响;(二)有利于避免工农业污染和人们实践活动对家禽养殖的影响;(三)有利于避免家禽疫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的传播与扩散;(四)有利于促进农牧结合,提高家禽养殖效益。
家禽养殖布局规划经当地政府或畜牧、计划、环保、土地、城建等有关部门联合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种禽场、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家禽屠宰加工厂、活禽交易市场、家禽产品销售市场的空间分布是环境控制和疫病防治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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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2011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 根据2015年7月20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
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
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
禽养殖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价
格、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
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加工、
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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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七条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
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
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
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
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
际情况,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第九条 下列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由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第十条 下列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为控制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
(一)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重要的河流、湖泊周边地区;
(二)高密度饲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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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在控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
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离村庄、
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二)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
疫病的区域;
(三)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
区500米以上;
(四)距离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1500米以上;
(五)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当地畜禽
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
(二)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
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场(区)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
处理区明显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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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的畜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