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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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畜禽养殖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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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
养殖场应建立污水处理设 施,对污水进行净化处理, 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病死畜禽处理
养殖场应建立病死畜禽处 理设施,对病死畜禽进行 无害化处理,防止疾病传 播。
防疫与检疫要求
防疫制度
养殖场应建立严格的防疫制度,定期对畜禽进行疫苗接种和 驱虫。
检疫要求
养殖场应对出栏的畜禽进行产地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 明后方可出售。
不定期抽查
根据实际情况,各级监管部门可进行不定期抽查, 以确保监管的有效性。
处罚措施
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养殖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 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
宣传教育与培训
宣传
01
各级监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宣传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提高养
殖户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
教育
02
组织养殖户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和养殖技术培训,提高其守法意
识和养殖水平。
培训
03
定期举办养殖技术培训班,邀请专家为养殖户提供技术指导和
咨询服务。
2023
PART 05
结论
REPORTING
实施效果评估
1 2
养殖规范化程度提高
管理办法实施后,山东畜禽养殖规范化程度明显 提高,养殖场建设、防疫、饲料使用等方面得到 有效规范。
畜禽产品质量提升
随着规范化程度的提高,山东畜禽产品的质量也 得到了明显提升,消费者对产品的满意度增加。
养殖场应远离居民区、水源保护 区、风景名胜区等,并符合当地 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养殖场布局
养殖场应合理规划生产区、生活区、 污水处理区等功能区域,保持环境 整洁。
养殖设施
养殖场应具备相应的畜禽舍、饲料 加工与储存设施、给水排水系统、 通风换气系统、粪便处理设施等。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布局第七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第九条下列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一、养殖行为规定养殖品种选择规模养殖场(户)应选择适宜当地气候、土壤和水源条件的畜禽品种,并考虑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等因素。

同时,应避免养殖高致病性、高风险的畜禽品种。

养殖规模控制规模养殖场(户)应根据自身条件和市场需要,合理确定养殖规模,避免盲目扩大生产,导致资源浪费和市场过剩。

饲料与饮水规模养殖场(户)应选用优质、安全、营养的饲料和饮水,确保畜禽健康成长。

同时,应遵循科学饲养原则,合理配置饲料和饮水,避免浪费和污染。

养殖密度控制规模养殖场(户)应合理控制养殖密度,避免过密或过疏,以保证畜禽有良好的生长环境和充足的饲料、饮水。

兽药使用规模养殖场(户)应严格按照兽药使用规定,合理选用兽药,避免滥用和乱用。

同时,应遵循安全间隔期规定,确保畜禽产品安全。

养殖档案建立规模养殖场(户)应建立完整的养殖档案,包括畜禽品种、数量、饲料和饮水记录、兽药使用记录、免疫和诊疗记录等,以便于追溯和管理。

二、防疫管理免疫接种规模养殖场(户)应按照当地动物防疫部门的要求,定期为畜禽接种疫苗,并建立免疫档案。

同时,应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及时补免,确保免疫效果。

疫情监测与报告规模养殖场(户)应建立健全的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发现疫情及时报告当地动物防疫部门。

同时,应加强与周边养殖场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做好疫情防治工作。

消毒与无害化处理规模养殖场(户)应定期对养殖场所、畜禽体表、饲养用具等进行消毒处理,防止病原微生物传播。

同时,应遵循无害化处理原则,对病死畜禽进行妥善处理,避免疫情扩散和环境污染。

人员与车辆管理规模养殖场(户)应加强人员和车辆管理,建立严格的进出管理制度。

人员和车辆进出养殖场时应进行消毒处理,以降低疫情传入风险。

外来生物控制规模养殖场(户)应加强对养殖场周边环境的监测和管理,防止外来生物入侵和传播疾病。

对于发现的疑似疫情或病原体携带者,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和清除。

三、环境卫生管理场区布局规模养殖场(户)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等因素,合理规划场区布局,保证养殖生产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这条规定了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目的是为了规范山东省畜禽养殖行业的管理,保护畜禽养殖环境和食品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产业的发展。

该办法依据国家和山东省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该条规定了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

适用于山东省内从事畜禽养殖的个人、单位,包括养殖场、农户等。

第二章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畜禽养殖场选址根据山东省的地貌、气候、水资源等情况,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选址要考虑环境保护、防疫、便利交通等因素,确保畜禽养殖场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规模和规划该条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和规划要求。

畜禽养殖场的规模要根据所在地区农业发展水平、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科学规划,确保养殖场的经济效益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饲养密度和生活条件要求为了保障畜禽的健康生长和福利,该条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饲养密度和生活条件要求。

养殖场要按照畜禽种类、年龄、体型等因素,合理控制饲养密度,提供清洁的饲养环境和适宜的温度、湿度等生活条件。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设施和设备要求养殖场要配备符合标准的畜禽养殖设施和设备,包括房屋、围栏、饲养器具等。

这些设施和设备要经常进行检修和清洁,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三章畜禽饲料和饮水管理第七条饲料管理该条规定了畜禽饲料管理的要求。

养殖场应使用合格的饲料,饲料要保持新鲜,不得使用过期、霉变、有害物质超标的饲料。

同时,养殖场要合理安排饲料的喂养时间和量,避免浪费和过度喂养。

第八条饮水管理为了保障畜禽的供水需求,该条规定了饮水管理的要求。

养殖场要提供清洁、新鲜的饮水,水源要符合卫生标准。

饮水装置要定期清洗消毒,确保饮水的卫生安全。

第四章畜禽养殖疫病防控第九条动物疫病预防和监测为了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播,该条规定了动物疫病的预防和监测要求。

养殖场要落实动物防疫措施,定期进行疫苗接种和病原学检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畜牧办法】江门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江门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江门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提高养殖效益,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列入国家和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等。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是指从事猪、牛、羊、兔、鸡、鸭、鹅等列入国家和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人工饲养的活动。

国家和省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布局以及畜禽饲养、疫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务、林业和园林、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畜禽养殖按照养殖场、养殖户和散养农户实行分类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相关政策和措施,规范发展畜禽养殖场,扶持科技含量高的种源生产,引导其逐步实现集约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

对符合环保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的养殖户,促使其逐步过渡为畜禽养殖场。

畜禽养殖场规模适用标准按照省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第六条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一)市、各市(县级)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区域;各市(县级)、区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区域;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及各工业集聚区块(包括园区及区块的规划控制范围);(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重要水库;在满足西江、潭江水质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沿河两岸划定的一定范围的陆域;(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温泉旅游度假区、游览区、生态景观控制区及休闲的区域范围,基本农田保护区;(四)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范围;(五)各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

国家和省、市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和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质监、工商、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分类管理)畜禽养殖按照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散养农户(以下统称养殖场户)实行分类管理。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界定的具体标准,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鼓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施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规模养殖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投资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需要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区域划分)本市行政区域对畜禽养殖划分为禁止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

第六条(禁止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为禁止养殖区域:(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和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其他区域;(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河流控制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以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人口集中区域;(三)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畜禽养殖是一种复杂的生产活动,要想做好畜禽养殖,就需要制定科学的管理办法,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手段进行管理。

下面将从畜禽养殖的环境管理、饲料管理、卫生管理、疫病预防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环境管理畜禽养殖对环境的适应性很强,但环境的变化也对其健康和生产造成很大的影响。

因此,建立一个适宜的畜禽养殖环境对于畜禽生产来说至关重要。

为此,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环境管理:1. 畜禽养殖场的设计应符合标准, 基础设施完善,各功能区域清晰;2. 畜禽养殖场应该有合理的通风、照明、温度和湿度等设备及控制装置, 以保持合适的生产环境;3. 积极防止气体、污水、垃圾等影响环境的产生,并加强对环境污染和噪音等的监控和治理;4. 定期对畜禽舍、栏舍、运输器具等进行清洗和消毒, 防止传染疾病;5. 较长时间内不同规模的不同种类动物间进行清洗和暴晒,换新饲料、清理粪便等。

二、饲料管理在畜禽养殖中,饲料是影响畜禽生产成本和效益的重要因素。

怎样科学合理地管理饲料,使饲料得到充分利用,提高饲料的消化率和利用率,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饲料管理:1. 根据畜禽的品种、生长阶段、季节等情况,选择适当的饲料种类、数量和质量,保证畜禽的营养需求的平衡和正确性;2. 饲料的贮藏要防潮、防火、防虫、防鼠、防蚂蚁,并注意饲料的喂养要有科学、合理的喂养量和时间,有针对性地增减饲料量和饲喂次数;3. 对于粉状饲料可以通过机械或人工混合后喂养,保证畜禽充分吃到各种营养物质;4. 对于含糖量较高的饲料应特别注意餐后及时清理,避免对畜禽的生长造成负担和影响。

三、卫生管理动物尤其是禽类对卫生要求非常高,任何一点卫生环节的疏漏都会导致疾病的传播。

因此,卫生管理是影响畜禽健康和生产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

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卫生管理:1. 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消毒和饲料消毒,杀灭病菌及对畜禽生长后期有益菌的生长;2. 合理使用药物和疫苗控制和预防动物的疾病,合理制定预防措施,防止疾病大规模、快速地传播;3. 注重干湿杂草、残留物的及时清理,清洗消毒饮水器、粪便处理设施等应日常维护。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作为中国重要的畜禽养殖基地之一,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取决于各种资源的有效配置与合理利用,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支持发展少数民族特色养殖业。

为了保障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此来规范畜禽养殖行业的运作,并借此加强畜禽养殖管理工作,促进山东省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章程规定1.布与实施《办法》:《办法》由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由山东省农业厅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完成。

2.禽养殖行业的基本要求:根据畜禽养殖行业特点,《办法》在确保畜禽养殖安全性与合法性的基础上,对畜禽养殖业基本要求进行了明确:(1)确保畜禽良种生产,加强乳用畜禽健康检疫与优质绿色产品的生产;(2)落实畜禽养殖管理技术,加强畜禽养殖有序化与统计管理;(3)支持畜禽养殖专业化与农户参与,加强畜牧养殖规模化与科学化;(4)加强动物疫源疫病防控,降低疫情传播与风险。

3. 《办法》实施的措施:《办法》切实落实了畜禽养殖行业基本要求,并出台了以下措施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1)落实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落实兽药管理制度,健全山东畜禽养殖监管机构;(2)积极推进畜禽养殖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发展新型畜牧业;(3)及时关注畜牧养殖行业有关的重要政策,切实保护畜牧养殖企业的合法权益;(4)推动农业和畜牧养殖科技创新,加快构建完善的养殖技术改良体系;(5)加强畜牧养殖行业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畜牧养殖行业生产现代化与数字化;(6)建立全省一体化的畜牧养殖管理与教育培训机制,加强兽医队伍建设,提高畜牧养殖行业管理水平。

三、《办法》的意义《办法》的出台为山东省畜禽养殖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助于畜禽养殖行业的科学发展,提高畜牧养殖行业的经济质量和社会效益,提升畜牧养殖行业技术水平,降低畜牧养殖企业的生产成本。

此外,《办法》还有利于推动畜禽养殖业的创新发展,推广农户参与与专业化养殖,促进山东省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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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第三条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

第二章规模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母猪存栏5头以上;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5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蛋禽存栏1000只以上;肉(土)鸡存栏20xx 只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则称为非规模养殖场(户)。

第六条养殖小区的标准:生猪存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存栏500只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鸡存栏10000只以上。

第七条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养殖用地和配套设施;
(二)具备为其服务并有相应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四)具备符合环境保护规定条件的治污设施及生态养殖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畜禽养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消毒、防护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当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第三章规划布局
第九条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宜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是指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交通主干道及旅游通道等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限制养殖区是指村庄及畜禽养殖会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村庄周边区域。

适宜养殖区是指上述规定区域以外的符合生态养殖要求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限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的数量、规模,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治理,确保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治理后仍未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搬迁或关闭。

适宜养殖区内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畜牧业,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合理布局,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林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

第四章用地管理和养殖场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用地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荒山荒坡地等未利用地,鼓励利用园地、种植业基地发展农牧结合生态养殖及畜禽排泄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2页
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牧结合、节约用地的原则,在本乡镇符合生态养殖要求的适宜养殖区预留用地空间,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养殖用地需求。

第十三条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依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办理林地使用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为有效解决畜牧用地建设和农用地保护的矛盾,对确需占用耕地的,鼓励推广既适用又可有效恢复耕作层,并与生态畜牧业相适应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建设,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不得破坏耕作层,并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业主签订复垦协议,期满后由业主负责复垦。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请:养殖业主先向养殖用地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畜禽养殖用地,经土地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再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土地复垦协议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用地申请。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环保部门及基层国土所对所申请用地的用途、规模、选址等内容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踏勘,审核同意后出具选址意见和选址图(标明配套设施用途、用地面积、拐点坐标),报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批: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国土等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踏勘,县环保、国土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出具意见后,由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批复。

(四)验收:对建设完工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由业主向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准养殖。

第十六条畜禽养殖用地批准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

县国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用地全过程管理,确保规模养殖场(小区)规范用地。

第五章养殖管理
第十七条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按照畜禽养殖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建立完善质量控制措施,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落实人员做好记录与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按畜禽养殖批次建立畜禽养殖档案。

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引进繁育、畜禽防疫、疾病诊疗、饲料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记录。

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保留两年以上。

第十九条畜禽养殖业主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承担环境保护责任。

养殖场(小区)排放养殖污染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向水体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污水等。

鼓励支持将畜禽排泄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生态还田、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等。

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和免疫工作。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动物防疫规定,配合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第二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抛弃、销售和加工病死畜禽。

第二十二条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饲喂畜禽;
(三)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查处。

对于已经建成、符合生态养殖要求但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畜禽养殖场,县国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畜禽养殖业主及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拒不办理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环保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县环保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

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

县环保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
处罚: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倾倒畜禽粪便等废渣的。

第二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小区)未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或者强制免疫后未加施免疫标识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未按规定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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