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畜禽养殖管理办法ppt

污水处理
养殖场应建立污水处理设 施,对污水进行净化处理, 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病死畜禽处理
养殖场应建立病死畜禽处 理设施,对病死畜禽进行 无害化处理,防止疾病传 播。
防疫与检疫要求
防疫制度
养殖场应建立严格的防疫制度,定期对畜禽进行疫苗接种和 驱虫。
检疫要求
养殖场应对出栏的畜禽进行产地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 明后方可出售。
不定期抽查
根据实际情况,各级监管部门可进行不定期抽查, 以确保监管的有效性。
处罚措施
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养殖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 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
宣传教育与培训
宣传
01
各级监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宣传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提高养
殖户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
教育
02
组织养殖户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和养殖技术培训,提高其守法意
识和养殖水平。
培训
03
定期举办养殖技术培训班,邀请专家为养殖户提供技术指导和
咨询服务。
2023
PART 05
结论
REPORTING
实施效果评估
1 2
养殖规范化程度提高
管理办法实施后,山东畜禽养殖规范化程度明显 提高,养殖场建设、防疫、饲料使用等方面得到 有效规范。
畜禽产品质量提升
随着规范化程度的提高,山东畜禽产品的质量也 得到了明显提升,消费者对产品的满意度增加。
养殖场应远离居民区、水源保护 区、风景名胜区等,并符合当地 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养殖场布局
养殖场应合理规划生产区、生活区、 污水处理区等功能区域,保持环境 整洁。
养殖设施
养殖场应具备相应的畜禽舍、饲料 加工与储存设施、给水排水系统、 通风换气系统、粪便处理设施等。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布局第七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第九条下列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一、养殖行为规定养殖品种选择规模养殖场(户)应选择适宜当地气候、土壤和水源条件的畜禽品种,并考虑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等因素。
同时,应避免养殖高致病性、高风险的畜禽品种。
养殖规模控制规模养殖场(户)应根据自身条件和市场需要,合理确定养殖规模,避免盲目扩大生产,导致资源浪费和市场过剩。
饲料与饮水规模养殖场(户)应选用优质、安全、营养的饲料和饮水,确保畜禽健康成长。
同时,应遵循科学饲养原则,合理配置饲料和饮水,避免浪费和污染。
养殖密度控制规模养殖场(户)应合理控制养殖密度,避免过密或过疏,以保证畜禽有良好的生长环境和充足的饲料、饮水。
兽药使用规模养殖场(户)应严格按照兽药使用规定,合理选用兽药,避免滥用和乱用。
同时,应遵循安全间隔期规定,确保畜禽产品安全。
养殖档案建立规模养殖场(户)应建立完整的养殖档案,包括畜禽品种、数量、饲料和饮水记录、兽药使用记录、免疫和诊疗记录等,以便于追溯和管理。
二、防疫管理免疫接种规模养殖场(户)应按照当地动物防疫部门的要求,定期为畜禽接种疫苗,并建立免疫档案。
同时,应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及时补免,确保免疫效果。
疫情监测与报告规模养殖场(户)应建立健全的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发现疫情及时报告当地动物防疫部门。
同时,应加强与周边养殖场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做好疫情防治工作。
消毒与无害化处理规模养殖场(户)应定期对养殖场所、畜禽体表、饲养用具等进行消毒处理,防止病原微生物传播。
同时,应遵循无害化处理原则,对病死畜禽进行妥善处理,避免疫情扩散和环境污染。
人员与车辆管理规模养殖场(户)应加强人员和车辆管理,建立严格的进出管理制度。
人员和车辆进出养殖场时应进行消毒处理,以降低疫情传入风险。
外来生物控制规模养殖场(户)应加强对养殖场周边环境的监测和管理,防止外来生物入侵和传播疾病。
对于发现的疑似疫情或病原体携带者,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和清除。
三、环境卫生管理场区布局规模养殖场(户)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等因素,合理规划场区布局,保证养殖生产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第三条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
第二章规模标准和条件第五条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母猪存栏5头以上;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5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蛋禽存栏1000只以上;肉(土)鸡存栏20xx 只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则称为非规模养殖场(户)。
第六条养殖小区的标准:生猪存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存栏500只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鸡存栏10000只以上。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篇一: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畜禽养殖场防疫体系(一)一、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工作。
二、养殖场(社区)法人是动物防疫的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密切关注各项动物防疫措施的落实。
三、养殖场(小区)必须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农场(社区)动物的强制免疫应由农场兽医完成。
使用的疫苗必须是正规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由动物防疫机构逐级供应。
严格遵守疫苗使用说明。
五、养殖场(小区)内动物的免疫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和程序进行,保持免疫密度达到100%。
定期进行监测,确保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对农场(社区)确定的免疫性疾病,应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
七、要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认真登记相关信息,动物免疫后要加施畜禽标识。
八、患病动物应及时隔离处理,死亡动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动物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二)一、发现一般性动物疫情,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和时限逐级报告。
二、发现下列情况必须快报,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
(一)发生一类或者疑似一类动物疾病的;二、二类、三类或其它动物疫情呈爆发性流行;(三)动物疫病已经消灭,又发生的;4、新发现的动物疫病。
三、动物疫情报告的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感染和疑似感染动物的数量、同一组的数量、免疫力、死亡人数、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和诊断;流行病学和焦点追踪;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四、报告程序:场方兽医发现异常情况后,立即通知监管兽医,监管兽医到场,怀疑可疑时,马上报告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确认疫情并向社会公布。
六、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这条规定了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目的是为了规范山东省畜禽养殖行业的管理,保护畜禽养殖环境和食品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产业的发展。
该办法依据国家和山东省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该条规定了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
适用于山东省内从事畜禽养殖的个人、单位,包括养殖场、农户等。
第二章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畜禽养殖场选址根据山东省的地貌、气候、水资源等情况,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选址要考虑环境保护、防疫、便利交通等因素,确保畜禽养殖场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规模和规划该条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和规划要求。
畜禽养殖场的规模要根据所在地区农业发展水平、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科学规划,确保养殖场的经济效益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饲养密度和生活条件要求为了保障畜禽的健康生长和福利,该条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饲养密度和生活条件要求。
养殖场要按照畜禽种类、年龄、体型等因素,合理控制饲养密度,提供清洁的饲养环境和适宜的温度、湿度等生活条件。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设施和设备要求养殖场要配备符合标准的畜禽养殖设施和设备,包括房屋、围栏、饲养器具等。
这些设施和设备要经常进行检修和清洁,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三章畜禽饲料和饮水管理第七条饲料管理该条规定了畜禽饲料管理的要求。
养殖场应使用合格的饲料,饲料要保持新鲜,不得使用过期、霉变、有害物质超标的饲料。
同时,养殖场要合理安排饲料的喂养时间和量,避免浪费和过度喂养。
第八条饮水管理为了保障畜禽的供水需求,该条规定了饮水管理的要求。
养殖场要提供清洁、新鲜的饮水,水源要符合卫生标准。
饮水装置要定期清洗消毒,确保饮水的卫生安全。
第四章畜禽养殖疫病防控第九条动物疫病预防和监测为了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播,该条规定了动物疫病的预防和监测要求。
养殖场要落实动物防疫措施,定期进行疫苗接种和病原学检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畜牧办法】江门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江门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提高养殖效益,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列入国家和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等。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是指从事猪、牛、羊、兔、鸡、鸭、鹅等列入国家和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人工饲养的活动。
国家和省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布局以及畜禽饲养、疫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务、林业和园林、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畜禽养殖按照养殖场、养殖户和散养农户实行分类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相关政策和措施,规范发展畜禽养殖场,扶持科技含量高的种源生产,引导其逐步实现集约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
对符合环保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的养殖户,促使其逐步过渡为畜禽养殖场。
畜禽养殖场规模适用标准按照省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第六条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一)市、各市(县级)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区域;各市(县级)、区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区域;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及各工业集聚区块(包括园区及区块的规划控制范围);(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重要水库;在满足西江、潭江水质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沿河两岸划定的一定范围的陆域;(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温泉旅游度假区、游览区、生态景观控制区及休闲的区域范围,基本农田保护区;(四)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范围;(五)各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
国家和省、市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和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质监、工商、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分类管理)畜禽养殖按照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散养农户(以下统称养殖场户)实行分类管理。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界定的具体标准,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鼓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施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规模养殖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投资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需要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区域划分)本市行政区域对畜禽养殖划分为禁止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
第六条(禁止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为禁止养殖区域:(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和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其他区域;(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河流控制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以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人口集中区域;(三)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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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养殖场畜禽消毒管理制度一、装卸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在装前、卸后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开展消毒工作。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要严格按照GB16548-xx进行消毒。
三、存放动物的圈舍、动物的屠宰车间,每天坚持清扫、消毒一次。
四、对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必须要按照固定消毒管理流程进行严格消毒。
五、对经营畜禽及畜禽产品的场所必须定期消毒。
六、对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工作人员、服装、污染场所必须进行严格消毒。
七、要规范使用消毒药品,领取、配置应有记录,手续齐全。
养殖场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一、经营场所、养殖场(户)必须制定无害化处理制度。
二、检疫中发现的病死畜禽及染疫畜禽产品,按照规定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对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不执行制度及造成疫情传播者,按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必须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必须作好记录,并列入档案管理。
五、无害化处理措施和方式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
六、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建设必须科学合理,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等,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养殖场畜禽用药管理制度一、采用环保型消毒剂,勿用毒性杀虫剂和毒性灭菌、防腐药物。
二、兽药保管员在新购药品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产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如有过期药品及时销毁。
三、药品、添加剂须从正规大型规范厂家购入,并严格执行国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得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兽用原料药,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 __药物。
药品的分发、使用须由兽医开具处方,并监督、指导使用。
四、兽用生物制品购入、分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生物制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必须严格执行冷链制度。
五、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
养殖场畜禽预防免疫接种制度一、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国家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二、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三、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制品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于合法渠道的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四、接种活菌苗前后1周停用各种抗菌素。
五、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六、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七、免疫注射时,尽量不打飞针,严格按操作要求进行。
养殖场畜禽产地检疫申报制度一、为有效防控畜禽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养殖场的畜禽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畜禽在出栏时应提前2天向当地镇(街道)兽医站申报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畜禽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检疫。
四、养殖场的畜禽经兽医站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畜禽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未经检疫的畜禽禁止出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七、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八、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规范为规范畜禽养殖场的建设、生产与管理,推行标准化养殖模式,提高畜产品质量和效益,控制养殖业对环境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__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__畜牧法》、《中华人民 __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 __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凡xx县境内畜禽养殖场建设、生产、管理,均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规模为生猪年存栏100头以上、家禽存栏3000只以上、奶牛、肉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的养殖场。
1、建设规范1.1 选址条件1.1.1 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应当遵守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
禁养区内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限养区内控制和限定畜禽饲养总量,不得新建、扩(改)建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养殖场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1.1.1.1 禁养区是指: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1.1.1.2 限养区是指:集镇规划区;学校、村庄边缘周边区域;国道、省道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县道两侧200米以内区域;畜禽养殖集中、养殖密度大的区域.1.1.2 场所位置远离饮水源地、动物屠宰场、动物及产品集贸市场、种畜禽场、动物饲养场、动物诊疗场所、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道路等主要干道的距离符合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
1.1.3 养殖场应建在地势高燥、背风向阳和村庄的下风向,且未被污染和没有发生过疫情的地方。
1.1.4 养殖场公共设施方面实现“三通”,即水通、电通、路通,道路便利,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养殖要求。
1.2 规划布局1.2.1 养殖场建设规划布局要科学合理,既有利于生产管理,又便于动物防疫。
养殖场分管理区、生产区、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三部分。
管理区、生产区处于上风向,废弃物处理区处于下风向。
1.2.2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1.2.3场区入口处与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饿消毒池,场区入口处设置消毒室,并安装喷雾消毒和紫外线消毒设施。
1.2.4 生产区、生活区与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区分开,并隔离设施。
1.2.5 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场栋舍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消毒垫。
1.2.6 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1.2.7 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1.2.8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1.2.9 配备疫苗冷冻(冷库)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1.2.10 建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1.2.11 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建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2、生产管理2.1 管理制度。
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畜禽出入场管理制度、兽药购进使用管理制度、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消毒制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2.2 品种引进。
2.2.1跨地、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应当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后方可引进。
2.2.2 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应当附具有引种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对方的《种畜禽生产许可证》证明,并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2.2.3 跨省引进用于饲养的非种用、乳用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到达目的地后,饲养者或货主应在24小时内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2.2.4 省内引进用于饲养的非种用、乳用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
2.3 投入品使用管理。
2.3.1 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使用规范,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及其他产品。
2.3.2 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饲料。
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必须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并在有效保质期内。
2.3.3 使用的兽药应当具有GMP认证号、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
购买兽药应当从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
使用兽药时应严格按照说明书的使用,不得随意加大用药量。
有休药期规定的,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
不得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不得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2.4 消毒及无害化处理2.4.1 规模养殖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外来人员、车辆及其他物品。
进入场区应严格消毒。
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应更衣、消毒。
2.4.2 场区周围、场区内以及用具器械应定期消毒。
饮用水应每月消毒一次,同时定期带畜禽消毒。
2.4.3 应根据疫病流行情况调整消毒方法。
2.4.4 场地消毒和消毒室、消毒池应定期更换消毒药品,并保证正常使用。
2.4.5 病死畜禽严禁出售、食用或随意乱丢病死畜禽,应按规定进行焚烧、深埋、消毒等无害化处理。
2.5 建立养殖档案。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2.5.1 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和进出场日期;2.5.2 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2.5.3 检疫、免疫、消毒情况;2.5.4 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日期:xx-8-2] [ 作者:---- ]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于xx年3月20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一年五月八日一条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 __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八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九条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十条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