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管理制度
2024年畜禽养殖场生产管理相关制度(2篇)

2024年畜禽养殖场生产管理相关制度____年畜禽养殖场生产管理相关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场生产管理,提高养殖业质量和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居民健康和食品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畜禽养殖场,包括规模化养殖企业和农村家庭养殖等。
第三条畜禽养殖场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养殖,绿色环保,健康安全的原则进行生产。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生产管理规范,完善生产手册,建立和完善生产档案,实施全程追溯系统。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应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定期接受监管检查。
第六条相关养殖业获得奖励,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畜禽养殖场应设立专门的负责人负责生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畜禽养殖场应制定生产计划,包括投入、养殖周期、产量、销售等。
第九条畜禽养殖场应合理配置饲料、饮水、光线等设备设施,并做好日常维护和清洁工作。
第十条畜禽养殖场应严格按照养殖规模、品种特性、年龄等,制定标准化养殖方案。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加强外来病原体防控工作,做好养殖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应定期进行疫苗接种,强化兽医保健工作。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应定期进行产蛋检查、配种检查、断奶检查、出栏检查等。
第三章绿色环保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应优化饲料配方,降低饲料成本,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应合理使用养殖废弃物,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应建设规范的污水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第十七条畜禽养殖场应加强环境监测,定期检测排放的氨气、硫化氢、甲醛等有害气体。
第四章健康安全第十八条畜禽养殖场应做好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
第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应建立日常养殖管理记录,包括疫苗接种、用药记录等。
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场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把关畜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合理使用农药和兽药,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使用。
第二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应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场的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养殖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养殖场所有畜禽养殖活动,包括养殖场建设、畜禽饲养、疫病防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追溯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职责,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章养殖场建设与设施第四条养殖场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第五条养殖场应具备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包括饲料加工、畜禽舍、防疫隔离区、无害化处理设施等。
第六条养殖场应设置专职兽医,负责畜禽疫病防控、兽药使用、饲料质量监控等工作。
第三章畜禽饲养管理第七条畜禽饲养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卫生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消毒工作。
第八条畜禽饲养应根据畜禽种类、生长阶段和生理特点,制定合理的饲养计划,确保饲料营养均衡。
第九条养殖场应建立畜禽养殖档案,记录畜禽繁殖、饲养、疫病防控、兽药使用、无害化处理等信息,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第十条养殖场应严格执行国家强制免疫规定,配合实施强制免疫,并对免疫过的畜禽佩戴动物免疫标识。
第四章疫病防控与处理第十一条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疫病防控体系,制定疫病防控预案,定期开展疫病监测和消毒工作。
第十二条发生动物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
第十三条疫病防控措施包括隔离、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具体操作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十四条养殖场应加强环境保护,采取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五条养殖场应合理规划畜禽粪便处理设施,确保粪便得到有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六条养殖场应加强噪声、异味等污染源的管理,确保养殖场周边环境质量。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一、引言畜禽养殖是农业生产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农村经济发展、食品供给和社会稳定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保障食品安全,提高养殖效益,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基本原则1.规范运作:畜禽养殖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合法经营,杜绝违规行为。
2.科学养殖: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养殖效益,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
3.安全可靠:养殖场必须确保动物的饮水、饲料、环境、疫病防控等方面的安全,保障畜禽健康生长。
4.合理布局:养殖场的场址选择要符合当地环境规划,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5.合作共赢:养殖户、养殖场、政府相关部门等各方需要形成合作共赢的局面,实现良性循环。
三、设立监管机构为了有效监管畜禽养殖行业,建立一个专门的管理机构是非常重要的。
该机构应该具备以下职责:1.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对畜禽养殖行业进行监管。
2.组织开展养殖场的审核、备案工作,确保畜禽养殖行业的合规运营。
3.开展畜禽疫病的防控工作,确保畜禽生产的安全和可靠性。
4.培训养殖户和养殖场从业人员,提高其管理和技术水平。
5.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对不符合规定的养殖场进行整改或关闭。
四、基本管理要求1. 养殖设施规划:养殖场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布局和设计,确保动物的生活环境和各项设施的安全可靠。
2. 动物饲养管理:确保动物饲养过程中的饲料质量、营养合理性和供给量的科学性,保证动物的生长健康。
3. 疫病防控措施:制定相应的疫苗接种计划,做好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避免疫病传播。
4. 污染控制:建立妥善处理养殖废弃物和粪便的机制,避免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5. 规范运营:建立健全的养殖记录管理制度,记录养殖场的各项运营情况,确保养殖过程的可追溯性。
五、执法与处罚为了落实畜禽养殖行业管理制度,必须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执法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1.定期进行养殖场的检查和抽样检验,确保养殖过程的合规性。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1.引言畜禽养殖是农业生产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们的食品安全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畜禽饲养管理,提高养殖效益和动物福利,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畜禽养殖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2.养殖设施规范2.1 畜禽舍建设养殖场应根据畜禽的品种和数量合理设计畜禽舍,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如饮水设备、通风系统等,以确保畜禽的生长环境舒适和健康发展。
2.2 畜禽栏圈规划畜禽的栏圈规划应考虑到动物的数量、种类和大小等因素,并合理划分和设置栏圈,以便于饲养管理、疫病防控和动物监测等工作的开展。
3.饲养管理措施3.1 饲养计划制定科学合理的饲养计划是保障畜禽饲养管理的基础。
饲养计划要根据畜禽的品种、生长周期和生产需求等因素,确定饲料配比和投喂量,以确保畜禽的营养需求得到满足。
3.2 饲料管理严格执行饲料管理制度,确保饲料的质量安全和有效利用。
定期对饲料进行检测,防止饲料受潮、变质和受污染,及时更换损坏的饲料包装。
同时,合理控制饲料投喂量,避免浪费和过度喂养。
3.3 疾病防控建立健全的疾病防控机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确保畜禽健康成长。
定期进行疫苗接种和驱虫工作,注重环境卫生和消毒工作,及时发现并隔离患病动物,防止疾病传播和扩散。
4.动物福利保护4.1 畜禽生活条件提供适宜的生活条件,包括舒适的栏圈、充足的饲料和水源、适当的空间和采光等。
确保畜禽养殖过程中不受寒暑、风雨等恶劣天气的伤害,提高动物的生存质量。
4.2 动物运输在动物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保证动物的安全和福利。
运输车辆应符合卫生要求和动物保护标准,运输过程中要注意动物的摔打和受伤情况。
5.监督和执法制定畜禽养殖管理制度,必须要有相应的监督和执法机制,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
政府部门应加强养殖场的抽查和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畜禽养殖管理制度能够得到落地实施。
6.结语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和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规范畜禽养殖管理制度

规范畜禽养殖管理制度一、制度的内容1.养殖场环境要求为了保障畜禽的生长健康,养殖场的环境要求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首先,养殖场必须选择在环境清洁、空气新鲜、水源清洁的地方建设,并且要远离工业区、交通要道等污染源。
其次,养殖场的场地要平整、排水畅通,不能有积水或者倾斜度过大的地方。
最后,养殖场必须按照规定建造畜禽舍和饲料储存仓,确保其结构牢固、通风良好、保温严密。
2.动物饲养管理养殖场必须对畜禽的饲养进行科学管理,确保畜禽的生长发育正常。
首先,饲料必须符合动物的生长需求,不能使用变质或者含有有毒物质的饲料。
其次,要保证饲料的适量和适时供应,不得出现饥饿或者过度饱食的情况。
最后,要合理安排饲料的营养成分,保证畜禽的各项生理需要都能得到满足。
3.疫病防控措施疫病是畜禽养殖过程中最大的威胁之一,因此必须要采取有效的疫病防控措施。
首先,要定期进行疫苗接种,确保畜禽的免疫力能够得到提升。
其次,要加强对畜禽的日常巡检,及时发现和处理患病动物,防止疫情的传播。
最后,要加强对养殖场的卫生管理,保持场地的清洁卫生,减少疫病的传播。
4.环保要求畜禽养殖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必须要制定一系列的环保要求。
首先,要加强对动物粪便和尿液的处理,避免造成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
其次,要合理利用养殖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和循环利用,减少环境负担。
最后,要规范化使用农药和化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5.安全生产管理为了确保养殖场的安全生产,必须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首先,要对场内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其次,要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最后,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负起责任,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二、实施方式1.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要推动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的实施,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
包括建立管理规定、操作流程、责任分工等各项制度文件,确保每一个环节都有规范可循的制度依据。
畜禽养殖场(小区)管理制度

畜禽养殖场(小区)管理制度畜禽养殖场(小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经营管理行为,优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保障畜禽生产安全、防止疾病传播,治理畜禽污染,保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经营管理畜禽养殖场(小区)经营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保障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相协调。
第三章土地利用畜禽养殖场(小区)所占用的土地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土地利用协调、高效、可持续。
第四章畜禽饲养4.1 畜禽饲养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搭配、科学喂养的原则。
4.2 畜禽密度应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超过核定范围。
4.3 畜禽饮水设施、饲料设施及消毒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
第五章卫生防疫5.1 畜禽饲养应按照规定进行预防接种,减少疾病发生。
5.2 畜禽场(小区)应定期进行消毒和卫生检查。
5.3 发现重大疫病应按照要求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关措施。
第六章环境保护6.1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控制排放,并保持环境卫生。
6.2 畜禽粪便应及时清理、处理、利用,不得随意乱倒污染环境。
6.3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建设并完善垃圾分类集中处置设施。
第七章安全生产7.1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和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和检查。
7.2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保证设备、设施完好,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7.3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设置安全标语标牌,做好安全教育和警示方案。
第八章管理承诺本管理制度实行自愿遵守制度、合法经营、诚信守法的承诺制度,养殖场经营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从事畜禽养殖、保障畜禽生产生态安全、治理畜禽污染,承诺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共安全规则。
第九章监管与处罚9.1 畜禽养殖场(小区)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9.2 畜禽养殖场(小区)存在生态环境严重污染的情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治。
9.3 畜禽养殖场(小区)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对于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足,影响他人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养殖管理制度(6篇)

养殖管理制度(6篇)养殖管理制度(精选6篇)养殖管理制度篇1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7号,经20__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__年7月1日起施行。
20__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全文共六章三十五条。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农业部令第67号《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__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__年7月1日起施行。
20__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畜禽标识制度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畜禽标识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标识管理第七条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第八条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畜禽养殖环保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养殖环境保护,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畜禽养殖活动。
第三条畜禽养殖环保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三)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四)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参与。
第二章畜禽养殖环境保护第四条畜禽养殖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环境。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应按照以下要求建设环保设施:(一)建设粪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二)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三)建设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应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畜禽养殖场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废弃物处理:(一)粪便:采用沼气发酵、堆肥、有机肥加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二)污水:采用沉淀、过滤、消毒等方法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三)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疾病传播。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八条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和废弃物处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畜牧兽医部门应建立健全畜禽养殖环境保护举报制度,对举报人进行保护。
第十一条畜牧兽医部门应定期对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兽医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一)未按照要求建设环保设施;(二)未按照要求进行废弃物处理;(三)违法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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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第三条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
第二章规模标准和条件第五条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母猪存栏5头以上;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5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蛋禽存栏1000只以上;肉(土)鸡存栏20xx只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则称为非规模养殖场(户)。
第六条养殖小区的标准:生猪存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存栏500只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鸡存栏10000只以上。
第七条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养殖用地和配套设施;(二)具备为其服务并有相应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四)具备符合环境保护规定条件的治污设施及生态养殖条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畜禽养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消毒、防护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当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第三章规划布局第九条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宜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是指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交通主干道及旅游通道等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限制养殖区是指村庄及畜禽养殖会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村庄周边区域。
适宜养殖区是指上述规定区域以外的符合生态养殖要求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限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的数量、规模,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治理,确保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治理后仍未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搬迁或关闭。
适宜养殖区内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畜牧业,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合理布局,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林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
第四章用地管理和养殖场审批程序第十一条畜禽养殖用地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荒山荒坡地等未利用地,鼓励利用园地、种植业基地发展农牧结合生态养殖及畜禽排泄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牧结合、节约用地的原则,在本乡镇符合生态养殖要求的适宜养殖区预留用地空间,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养殖用地需求。
第十三条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依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办理林地使用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为有效解决畜牧用地建设和农用地保护的矛盾,对确需占用耕地的,鼓励推广既适用又可有效恢复耕作层,并与生态畜牧业相适应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建设,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不得破坏耕作层,并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业主签订复垦协议,期满后由业主负责复垦。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按下列程序报批:(一)申请:养殖业主先向养殖用地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畜禽养殖用地,经土地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再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土地复垦协议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用地申请。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环保部门及基层国土所对所申请用地的用途、规模、选址等内容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踏勘,审核同意后出具选址意见和选址图(标明配套设施用途、用地面积、拐点坐标),报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批: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国土等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踏勘,县环保、国土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出具意见后,由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批复。
(四)验收:对建设完工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由业主向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准养殖。
第十六条畜禽养殖用地批准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
县国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用地全过程管理,确保规模养殖场(小区)规范用地。
第五章养殖管理第十七条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按照畜禽养殖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建立完善质量控制措施,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落实人员做好记录与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按畜禽养殖批次建立畜禽养殖档案。
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引进繁育、畜禽防疫、疾病诊疗、饲料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记录。
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保留两年以上。
第十九条畜禽养殖业主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承担环境保护责任。
养殖场(小区)排放养殖污染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向水体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污水等。
鼓励支持将畜禽排泄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生态还田、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等。
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和免疫工作。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动物防疫规定,配合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第二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抛弃、销售和加工病死畜禽。
第二十二条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饲喂畜禽;(三)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查处。
对于已经建成、符合生态养殖要求但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畜禽养殖场,县国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畜禽养殖业主及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拒不办理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环保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县环保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
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
县环保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二)向水体倾倒畜禽粪便等废渣的。
第二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小区)未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或者强制免疫后未加施免疫标识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未按规定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