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规划建设与农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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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建房实施方案

农民建房实施方案

农民建房实施方案篇一:乡镇农民建房实施管理办法@@@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秩序,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秉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镇村庄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建房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第三条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成立@@@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镇农民建房进行管理。

第四条各村(居)委会分别成立农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民建房的规划报批、用地报批和监督巡查,对违法用地、违规建房依法进行查处。

三、建设规划第五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农民建房原则上安排在集中建房点内,引导农民建房有计划地向集中建房点集中。

对零星建房的,原则上停止审批,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

属危房改造的,在符合我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

集中建房点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用地、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名村、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村民建房的,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建房要求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方可申请使用宅基地:(1)、年满十八周岁的本村村民因原有住房面积不足确需分户建房,且原建筑面积低于人均40平方米的;(2)、灾毁或实施村庄规划改造需要拆迁的;(3)、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需要拆迁的;(4)、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且确无住房的;(5)、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拆除,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规划的;(6)、原有住房破旧需另选址新建住房,新选建房地址在规(7)、无住宅用地的;(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住宅用地的其它情形。

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十二月三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适应郊区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强农村建房用地的管理,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郊区农村建房。

农村建房系指住宅建筑、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等。

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规定的市区范围内和郊区的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内,以及其它特定地区内的农村的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新农村、新集镇的建设工程用地的审批,按《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三条农村建房必须节用地,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四条郊区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本办法公布实施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村民的各种私有的地照或土地证自然失效。

宅基地及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由区、县人民政府颁发使用证。

使用权受法律保护,除国家依法征用和村镇建设规划需要外,长期不变。

农村建房用地不得买卖、出租,也不得变相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建房用地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土地。

非法批准的占地一律无效。

第二章村镇建设规划第六条村镇建设必须统筹安排、配套建设。

应按因地制宜、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乎卫生、绿化环境的要求,确定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合理安排宅基地和生产建筑、公共建筑、乡镇企业事业、公用设施、绿化、场院、道路等用地,各项用地的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4修订)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4修订)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4•【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强2024年1月24日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2024年1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主建设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和建设质量安全等标准,满足村民生活生产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推动建立农村住房规划、用地、设计、建设、使用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明确承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制定农村住房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培训和管理乡村建设工匠,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正文:----------------------------------------------------------------------------------------------------------------------------------------------------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经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21〕1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21〕1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黄冈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月12日黄冈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农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黄冈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包括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乡村风貌。

第四条充分利用增减挂钩政策,对空心村进行改造,进一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村村民建房。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各级各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级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村民建房管理依法科学有序进行。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全面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充实专业技术力量,落实管理经费,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细则)。

泸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泸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泸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规范审批程序,切实服务群众,有序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泸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泸县县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移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用地审批、建设及其相关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遵循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

优先安排利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旧房拆建等建房。

鼓励、引导散居户向中心村(聚居点)或小城镇集聚,盘活存量、节约用地。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房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中心村(聚居点)建设按规划编制用地指标使用方案和建设用地方案,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在镇(街道)宅基地总量控制范围内,镇(街道)负责村民建房宅基地的审核或审批、用地协调、监督管理及村庄规划编制。

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村民建房按法定程序报批。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划、建设的监督和指导。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核、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委农工委、县农林局、县水务局、县交通局、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旅游局、县文物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村民建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引导村民建房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第七条村民申请建房,有关部门不得收取法定之外的其它费用;依法应当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第二章审批原则第八条一户一宅向户有所居转变的原则。

保障村民合法公平的使用宅基地建房,人要归户,户有所居。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4.12•【文号】建村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乡村建设水平,着力加强农村房屋(以下简称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建立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保障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民群众居住品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不断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坚守底线,安全第一。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力保障农房选址安全、设计安全、建造安全和使用安全,将农房质量安全监管贯穿农房建设管理使用各环节,强化风险管控,坚决防范农房安全事故发生。

——远近结合,标本兼治。

常态化开展既有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存量安全隐患;加强新建农房建设管理,严控增量安全风险。

——强化协同,系统施策。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建立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

——村民主体,多方参与。

强化村民作为农房建设使用责任主体的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将农房建设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共治合力。

到2025年,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农房质量安全的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建设行为规范有序,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房质量安全水平普遍提升。

洛阳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洛阳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洛阳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洛阳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正确引导新型农村社区住宅建设,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

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以及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当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未利用地,严禁违反规划占用基本农田。

对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或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采取周转用地的办法解决用地,允许先占后补,确保占补平衡。

第三条凡旧村址在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因建新拆旧需使用周转用地的,按规划设计可批准使用周转用地,按程序核定周转用地面积。

1.在原村址实施滚动拆迁分期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使用周转用地面积不超过3.33公顷;2.整村迁建或多村联建的新型农村社区,可按实际需求申请周转用地。

第四条新型农村社区选址在城镇允许建设区和扩展边界内有条件建设的,周转用地指标经批准后,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也可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新型农村社区住宅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用地按现行供地政策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权属的调整、确认、登记和颁证工作。

第五条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精神,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首先要将旧村址复垦为耕地,归还周转用地、留足农村发展用地后,其余部分可置换成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城镇建设发展用地。

1.置换指标实行有偿转让,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置换出的多余土地,可以以指标的形式,以县(市、区)为平台,面向全市挂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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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规划建设与农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我市农村规划建设管理,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规范农村建房,集约使用土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2001年广州市政府第5号令)、《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争创实践科学发展观示范点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范围内村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村庄,是指行政村。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建房,是指农民住宅及其配套用房的建设。

第三条新农村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固化历史、规范新建、一户一宅、逐步改造”的原则,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出发,逐步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章新农村居民点体系规划第四条按照“城乡统筹、积极稳妥、集中居住、集约用地、因地制宜、分类处置”为指导,通过规划引导和激励机制,鼓励农民集聚居住,集约用地,集中配套,逐步形成“体系呈梯度、布局成组团、配套有重点、积聚成规模”的“城镇—中心村—行政村—自然村”农村居民点体系。

第五条各镇(街)根据村庄布局规划,在城区、镇区周边合适位置规划建设若干个农民新社区(“邻镇型”中心村或农民经济适用房),制订农民愿意买、买得到、买得起、愿意放弃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的优惠政策,吸引符合建房条件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到城镇集中居住,逐步实施北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中心城区和南部中心镇集中居住和工作,以适应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需要。

第六条鼓励建成区、城市发展区当中的村庄,结合城市规划、土地经营和开发策划,实施城中村改造,集中安排农民居住,鼓励建设公民公寓,土地收益优先安排用于农民新社区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农民生活保障、就业统筹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等,促进农村和农民向城市社区和居民转型。

第七条新城市发展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内的村庄,以项目带动、征地拆迁、土地储备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综合开发,将开发区域内的农民集中安置在一起,形成相对集中的“紧密型”农民新社区(中心村),原行政村的建制和经济关系可保持不变。

优先在汽车产业基地(含物流园区)、新城市中心区和风景名胜区高滩片区内实施农村集中搬迁居住社区建设。

第八条各镇(街)在行政区域范围内,规划若干个人口较多、区位中心、基础较好和交通便利的行政村,给予重点支持,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形成“卫星型”中心村,通过道路交通辐射和服务其它行政村。

第九条规划保留的行政村,以新增分户人口预测为依据,统一规划农民集中居住区,逐步按规划实施新增住宅建设,形成以行政村为基础、集中居住的农民社区。

第十条存在自然灾害隐患、不具备居住条件、规模过小且交通不便的村庄,依照村庄布局规划,逐步向中心村、行政村搬迁集中,对暂不具备集中条件的自然村,以环境整治为主。

第三章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第十一条村庄规划的编制应以XX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为依据,以优化产业结构、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为目标,与产业规划、人口规模、用地规模相适应,与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布局合理、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富有地方特色的要求相一致。

第十二条以市域或镇(街)为单位编制村庄布局规划,落实农民社区(中心村)的规划布局,确定保留村庄和居民点,预测新增农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年度规模计划。

第十三条村庄规划的编制应以村域为规划范围,应当确定村庄生活用地、村庄经济发展建设用地、农业用地(不可建设用地)和城市发展用地的范围。

村庄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并应进行合理的用地空间布局,对住宅、道路、排水、供水、环境卫生、生活服务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生产配套设施的设置作出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

村庄生活用地和生产用地应分离,原则上工业用地(带征留用地)依照城市规划在园区集中布置。

第十四条编制的村庄规划应当在所在地公示,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镇(街)依程序报市新农村规划建设办公室组织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村庄规划成果应报国土房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各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作为城镇发展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考虑。

第十六条各镇(街)是村庄规划编制的主体,负责组织辖区内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并统筹安排本级投入村庄规划编制的经费。

市新农村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市村庄规划编制计划和技术要求,并向各镇(街)下达村庄规划编制的年度计划,并统筹安排市一级的村庄规划编制经费。

村庄规划编制经费应纳入市、镇(街)的财政预算,鼓励镇(街)、村一级主动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市政府对镇(街)、村组织的村庄规划编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它特定区域的管委会,应结合本区域的城市规划统筹研究解决区内的村庄规划建设问题。

各(镇)街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统筹城中村的规划建设问题。

第十八条承担村庄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丙级以上的城市规划设计资质,并应在市城乡规划局备案。

第四章新农村建设与管理第十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实施新农村建设,市各职能部门应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新农村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依据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组织开展,实行先规划后建设。

第二十一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村庄布局规划,结合项目开发和土地经营,以城乡统筹发展为出发点,推进建设农民新社区,加大对中心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力度。

第二十二条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筑不规范、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完善的村庄,应按照规划逐步改建、改造。

第二十三条新农村规划建设的内容包括塑造农村新风貌,培养教育新农民和大力发展新产业。

新农村整治建设重点实现“两规、三清、八通、十有”的目标。

(“两规”即新村建设规划和旧村改造规划;“三清”即清理卫生死角、清理沟渠池塘、清理乱搭乱建;“八通”即通电、通水、通路、通电话及通手机、通有线电视、通硬底化封闭排污渠、通公共汽车到行政村或大的自然村、通互联网;“十有”即有无公害公厕、有集中牲畜饲养栏、有室外垃圾屋或池塘、有清洁自来水、有硬底化路到户、有文化宣传栏、有读书阅览室、有文娱体育场地、有绿化小公园、新农村建设有规划)。

第二十四条对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建筑特色、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村庄和民宅,应当给予保护,新农村建设应与原有环境风貌、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二十五条在行政村和农民新社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活动,包括村民住宅、道路、供水(含农改水)、排污、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新农村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生态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等规定,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地方特色。

第二十七条根据本镇(街)的经济和城乡发展的需要,各镇(街)组织制定辖区内的村庄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新农村规划建设办公室备案和统筹平衡,形成全市的新农村建设年度计划。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每年统筹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新农村建设项目,实施以镇(街)组织建设项目计划、以竞争方式获取支持资金的申报机制,市政府按规划和效益评估择优安排资金支持。

新农村建设工程的实施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政府与有关部门应优先建设农民集中居住社区、中心村中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鼓励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园)中村改造和涉农生产项目的建设。

第五章农村建房规划与管理第三十条农村建房活动应依照村庄规划实施,实行先规划后建设,未经批准村庄规划的村庄,不得批准异地新建住宅。

第三十一条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按规划异地实施个人建房和申购集体建房的,应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或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依法收回,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十二条坚持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鼓励实施农村集体建房,鼓励建设农民公寓。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民社区以建设农民公寓为主,联体住宅为辅,不得建造独立式住宅,城镇规划区以外的保留村庄和农民社区,可以按规划建设联体住宅和插建独立住宅。

第三十三条各村的建筑风格应相对统一,鼓励各村从市新农村规划建设办公室提供的住宅图集的建筑方案中,进行村民表决,选定本村新建住宅的固定方案。

农民住宅设计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尽可能采用坡屋顶。

全村(社区)的建筑风格、外立面、高度、色彩应达到和谐、统一。

第三十四条农村建房必须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实施建房。

实施“总量控制,分期申报,及时完善用地手续”的土地审批原则。

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村庄布局规划对年度农村建房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进行总量控制,分解到各镇(街)组织实施。

各镇(街)应分批次将本辖区的农民建房用地的实施情况报市国土房管局,并由市国土房管局组织材料按程序报批。

镇(街)推动农民公寓建设而节省的农村建房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给该镇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第三十五条鼓励农村实施集体建房,实施集体建房的项目,由村民委员会或者自然村经济合作社为实施主体进行申请,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村庄规划和一户一宅原则进行审核,依照建设项目基本程序进行立项、规划、国土和建设报批。

(如采用市新农村规划建设办公室提供的建筑方案进行联体建设的,可简化审查程序)。

集体建房适用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规定,市建设局应当加强集体建房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实施集体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个人建房条件的村民配售住房,应当把集体建房的成本构成和配售情况向村民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集体建房的住房分配方案,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镇(街)应当对集体建房的配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送市国土房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集中建设的农民社区、农民集中住宅区的建设用地指标不得大于人均80平方米,农民公寓区建设用地指标不得大于人均35平方米。

第三十七条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的住宅,应当按照“原基础、原面积”进行修缮,并应符合村庄规划的要求。

垂直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边线,不得影响村庄的综合整治和村庄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建设。

第三十八条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面积,规范管理农民住宅总建筑面积,控制独立式住宅,允许建设联排式住宅,鼓励建设农民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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