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均田制与唐代均田制比较
隋朝均田制的内容

隋朝均田制的内容(1)土地实行国有。
虽然在诏书或碑刻中没有明确说明,但从授田还田的管理中,体现了国家所有权。
(2)平均分配土地。
北魏推崇周朝井田制劳逸均衡的思想,从而实行均田制度。
颁布均田令时下诏曰“夫任土错贡,所以通有无,井乘定赋,所以均劳逸。
有无通则民财不匾,劳逸均则人乐其业。
此自古之常道也。
又邻里乡党之制,所由来久。
欲使风教易周,家至日见,以大督小,从近及远,如身之使手,干之总条,然后口算平均,义兴讼息。
”(《魏书·食货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公元498年),“下诏均给农田”,正式颁布了均田令。
男子十五以上授露田(指的是农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
露田有授有还,年老的人(50岁以上)免除赋役,死的时候露田交还国家。
男子分配桑田二十亩,为“永业田,终身不还”,除植桑外,其上还要种一定数量的枣树、榆树。
盛产麻布的地方,男子还授麻田十亩,妇女五亩,这些可以传给子孙,不用还给国家。
奴碑授田与良人相同。
此外,如果拥有耕牛的话,每头耕牛额外授田三十亩,最多算四头,即最多额外授田120亩。
到隋朝时,隋文帝多次颁布的均田令规定为:①丁男授口分田(露田)八十亩,女子四十亩,身死还官。
②每男授永业田(露田)二十亩。
盛产麻布的地方,另授麻田二十亩。
可传子孙。
③奴婢同良人,耕牛一头另授田六十亩,限四牛。
隋朝授田较之北魏几本翻了一倍,实际上并不是隋朝的人均土地面积翻了一倍,而是将北魏的“授田视轮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的政策变成了定式。
唐朝也多次颁布均田令,规定比隋朝更详细:丁男和18岁以上的中男授永业田20亩,口分亩80亩;老男、笃疾、废疾各授口分田40亩;工商业者减丁男之半,寡妻妾各授口分田30亩;如上述人为户主,则减丁男之半授田。
年老时要收回五十亩口分田,身死时口分田全部要由政府收回,另行分配;取消了耕牛授田。
(3)不准土地买卖。
从北魏开始到唐朝,露田或口分田都不允许买卖,有授有还。
土地买卖仅限于永业田,而且仅仅允许“得卖其盈”“买所不足”,只是起调剂作用。
均田制

北魏实行均田制的背景和原因
• 4实行均田制能够缓和阶级矛盾和社会冲突。 在长期的戓乱,繁重的徭役和日益肆无忌 惮的土地兼幵下,农民的丌满和反抗情绪 日益高涨,阶级矛盾尖锐,起义丌断会爆 发。当时“富强者幵兼山泽,贫弱者望绝 一廛”,所以北魏要维护其统治,必须要 果断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
均田制的内容
均田制
北魏实行均田制的背景和原因
• 1由于长期戓乱,导致人烟稀少,土地荒废, 但是也使得北魏能够将这些无主土地收归 国有,为均田制的推行提供了客观的条件。 • 2实行均田制能够使土地和劳动有效地结合 起来,从而发展农业生产,恢复和保护小 农经济。
北魏实行均田制的背景和原因
• 3实行均田制能够有效地遏制豪强地主和鲜卑贵族 的土地兼幵和荫占人口,从而使国家扩大税收收 入和徭役。魏晋时期世家大族势力,大量的农民为了躲避徭 役而隐匿和依附于此,从而一斱面严重影响了政 府的财政收入,另一斱面也对中央政府构成了威 胁。所以,北魏政府必然要通过均田制来削弱和 约束大贵族的势力和占田趋势,理清户口从而保 证税收收入,迚而推动经济的发展。
均田制存在的问题
• 而从均田制本身来说,由于耕地本身是有限的,国有土地就更加 有限,所以这就注定着均田制要崩溃。我们说均田制之所以能够 实斲,其前提是国家拥有大量土地,而这些国有土地都是因为戓 乱而收归的无主土地。所以,在国家太平之后,国有土地的觃模 就基本上确定了。但是在这样的分田和租赋制度下,大量农民从 豪强家族的荫附下吸引出来,而且人口也开始大量增加,所以最 终必然会导致没有足够的土地分给农民。由下表可见,北魏当时 的户数已经达到了晋太康年间的两倍有余,而也是南朝的十倍。 隋唐之后人口更是大量增加。在这种情冴下必然会发生无田可分 的问题。另一斱面,均田制下仍然承认土地私有制的存在,而国 有土地中还分配桑田为私有地,这样土地兼幵就实际上没有完全 地禁止,而国有土地也有被蚕食的可能。所以最后的结果就是人 口数大大超过了田地数,于是均田制终于在唐代中期连政策上也 无法维持下去。均田制的崩溃,相应的租庸调制和府兵制也就随 之瓦解,社会又会陷入到马尔萨斯陷阱中,国家政权在戓乱中轰 然倒塌。而经过戓争之后,人口减少,国家又能够接收丌少无主 土地作为国有。所以虽然均田制再也没有实行过,但在承认土地 私有和自由买卖下,国有土地及其经济长期存在,就是因为这个 原因。
简述唐代均田制的特点

简述唐代均田制的特点
唐代均田制的特点是:
1. 强调土地的公平分配:唐代均田制规定,所有成年男子均有机会获得土地,不论贫富、贵贱,都是如此。
这项制度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公平与稳定。
2. 土地的使用和管理更加规范:唐代均田制对于土地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规范,对于土地的买卖进行了限制,同时也规定了农民对于土地的使用权和继承权。
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持土地的利用效率,同时也有助于保障农民的权益。
3. 重视农业生产的发展:唐代均田制规定,农民需要种植指定的农作物,同时也需要参加农业生产的劳动。
这些规定有助于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同时也有助于保障国家的粮食储备。
4. 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唐代均田制对于土地的分配和管理更加重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在土地的分配方面,唐代均田制注重均衡分配,避免土地的过度集中,同时也注重土地的改良和养护,这些都有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总之,唐代均田制是一项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制度,它有助于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公平与稳定,同时也有助于保障农民的权益。
陕西师范大学历史学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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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均田制主要内容

北魏均田制主要内容北魏均田制是北魏朝廷为了解决社会秩序问题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
均田制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土地的大小和质量,将国家的土地划分成均等的田地,然后按照一定的规定分配给农民耕种。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提高农业生产力,改善人民的生活状况,稳定社会秩序。
北魏均田制的核心是将土地进行合理的划分和分配。
根据土地的大小和质量,将国家的耕地分为数十等级,每个等级的土地面积和质量相当。
然后,根据农民的家庭人口和劳动能力,将这些等级的土地分配给农民耕种。
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每个农民都能获得相对公平的土地,避免土地集中在少数人手中,造成社会不稳定。
均田制还规定了农民对土地的权益和义务。
根据土地的等级,确定了农民可以拥有的土地面积,同时规定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和耕种义务。
农民有权使用自己被分配的土地,并从中获得收益。
同时,农民也有义务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耕种,保证土地的有效利用,提高农业生产力。
均田制还规定了土地的流转和继承问题。
根据均田制的规定,土地是属于国家的,农民只是土地的使用者。
因此,均田制规定了土地的流转和继承必须经过朝廷的批准。
农民如果需要将自己的土地流转给他人,或者将土地继承给子孙,都需要向朝廷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批。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土地私有化,避免土地流转过于频繁,导致土地的集中和农民的丧失。
均田制还规定了对农民的保护措施。
为了保护农民的权益,均田制规定了农民在耕种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如保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继承权。
同时,均田制还规定了农民的义务,如缴纳租税、服兵役等。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农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北魏均田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的划分和分配、农民的权益和义务、土地的流转和继承、以及对农民的保护措施等。
这一制度的实施,为北魏社会的稳定和农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对后世的农地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唐朝实行均田制反而导致土地兼并

均田制在中国古代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从北魏开始推行,到唐朝中期瓦解,它的实行对封建经济的恢复和繁荣起了决定性作用,它的瓦解也是唐朝走向衰落的根本原因.然而《中国古代史》(高中选修本)对均田制仅作简单的交代,特别是在第八章“唐朝衰落”一章中,重点突出安史之乱和潘镇割据,对均田制瓦解的影响仅仅涉及两税法,用墨很少,使学生不能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中去理解,笔者认为教材中应补充有关均田制的一些内容,使学生对均田制与唐朝的盛衰有明确的认识.为了保证封建国家的收入,624年,唐高祖下令继续推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唐代均田制的主要内容是;(1)对百姓授田的规定,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残疾、废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受田三十亩,尼姑、女冠受田二十亩.(2)对贵族官僚受田的规定有爵位的贵族和五品以上的官员,依照品级可受永业田五顷至一百顷.有战功者,可依照,勋级受勋田六十亩至三十顷.另外,各级官府还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廨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廨田的地租充作官署的费用.(3)对土地买卖的规定.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老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出卖永业田.迁入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垲的,并准许出卖口分田.均田制并未触动地主官僚的私有土地,对农民的授田只限于无主荒地.农民所受土地大都达不到法定数额.但一般说来,农民都从国家获得了相当数量的授田.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不合理的土地占有状况,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在授田对象中,增加了杂户、管户和工商业者,这说明这些人的地位在逐渐上升,变成了均田农民.均田制取消对奴婢、部曲的授田,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地主乘机占有大量土地的机会.均田制是唐朝推行租庸调制的前提,租庸调制规定了农民役期的最高限额,特别是“输庸代役”的规定,使农民的生产时间有了保证,这都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为唐朝的繁荣昌盛奠定了基础.均田制也是府兵府存在的基础.府兵制始于西魏、北周、隋唐虽屡有变更,但都相沿不废.唐代的府兵制是:基层单位是折中府,全国共有六百三十四府,分隶中央十二为统率.十二卫各设大将军一人,将军二十.大将军是府兵的最高长官,直接受皇帝节制,每府兵额八百人至一千二百人不等,编制单位有团、族、队、火.军府绝大部分驻京师附近,意在“居重驭轻”加强中央集权.唐代的府兵制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兵农合一,兵士均田制农民中选拔,被选中者,免其祖庸调,士兵自备军诫从军征战,虽然兵役负担很重,但由于他们尚能分配到足够的永业田、口分田,府兵本人也能够免除租庸调.因此他们的经济比较优裕,这既减轻了国家的负担,也使兵源有了保证.第二,中央十二督率各府,军府又相对集中于京师附近.第三,战士平时有训练,保证了战斗力.第四,府下有兵,但无调动权利,将帅受皇帝之旨有统兵之权,但事毕“兵散于府,将归于朝”,将帅不能长期控制士兵,士兵因“取之土著,恐累亲族”,所以也不敢“外叛内侮及杀帅自擅”,因此在府兵制下不会出现藩镇割据的局面,它的实行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和封建统治的稳定.1、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唐代确立了一种称为「租庸调」的赋役制度,主要是配合均田制的施行。
唐代均田制中的授田对象及其对今天的借鉴意义

唐代均田制中的授田对象及其对今天的借鉴意义发布时间:2022-03-23T06:19:27.676Z 来源:《时代教育》2021年22期作者:杨海民[导读] 唐代得益于国家统一、疆土辽阔,在北魏均田制的基础上,增加授田面积杨海民广西职业师范学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530007唐代得益于国家统一、疆土辽阔,在北魏均田制的基础上,增加授田面积,同时把露田更名为口分田、把桑麻田更名为永业田,并对工商户授田额度做出特殊规定。
核心思想还是发挥人和地的生产力,增加粮食产出,增加社会保障,实现社会稳定。
关键词:唐代均田制永业田发展农业生产1.唐代均田制中的授田对象及核心精神1.1力耕者均田唐代均田制中首先把田分给有劳动能力的人,能够在单位土地上获得最大产出的人。
唐高祖李渊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布的土地制度规定: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唐制:度田以步,其阔一步,其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
凡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
十八岁以上的男子和二十一岁以上的丁男(需要承担税赋),每人分给一百亩耕地,其中,八十亩为按照劳动人口分的基本农田,二十亩为可以继承的永业田。
口分田必须种植粮食作物,永业田栽种桑树、榆树、枣树,以及其他果蔬。
分田的核心主体是有劳动能力的男子,而且分田数量法定是一百亩,但是存在宽乡和辖乡的区别,也就是土地多的乡和少的乡的区别。
所以,土地少的辖乡未必有一百亩,但是肯定把土地优先分给有劳动能力的丁及男年十八以上的人群。
有能力种田的人就应该多分给田地,这样才能获得足够的粮食产出。
1.2力弱者保障田对于劳动能力不足的人群,则要按照最低的保障要求分给田地。
同时也是调动这些人群的劳动积极性。
所谓“量人之力而授之田”。
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当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
六十岁以上的老人,以及身体有缺陷的力弱群体,每人分给四十亩;失去男人的妻妾分给三十亩,如果失去男人的妻妾自立门户的,另外加二十亩。
均田制

性质
• 均田制只是对国家控制的土地进行大规模 分配以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它一方面承认 原有的土地私有制,不撼动已有的土地私 有产权;一方面在对国有土地进行分配时 仍然将二十亩以外的桑田承认为私有。所 以,均田制既保护土地国有、限制土地私 有,又承认土地私有,可以说是一种封建 的土地私有制与封建的土地国有制相结合 的制度。
• 3、关于麻田的规定:在产麻地,男子授麻 田10亩,妇人5亩,同样在年老和身死后还 田。
均田制的内容
• 4、关于公田的规定:贵族和官僚可以通过 拥有的奴婢和耕牛获得土地。地方官员按 照职位授予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 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不准 买卖,离职时交给继任者。
• 5、关于没收土地的规定:除了以上规定的 归还土地的条件外,对于流放、没有子孙、 户绝的,不论宅基地、桑榆田等全部归公。
谢谢观赏
• 均田制具体实施的困难最大的原因自然是豪强势 力和一些代表其利益的官僚集团的强烈反对和阻 挠。这一点,单从李冲在提出和均田制配套的三 长制时引来的朝野一片反对声中就可见一斑。如 果不是最后有太后的拍板支持,恐怕均田、三长 的提议都将石沉大海。朝野反对力量很大,而落 实地方时地方豪强势力的阻挠就更大。所以均田 制的实施情况不好也是很正常的。
• 租税的减轻,自然而然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 用。而随着北方社会经济的欣欣向荣,民间的学术文化也 就能够得到长足的进展。不仅如此,农民在均田制下开始 有乐生之意后,府兵制也就能够建立起来。于是,府兵制 和均田制这两个相互联结的制度,成为了后来隋、唐政权 的基石。
均田制存在的问题
• 均田制没有非常彻底和成功地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的,在地方出现了很多的阻碍,其推进过程是缓 慢的,甚至在某些地区根本没有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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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均田制与唐代均田制比较
[提要]本文选取北魏和唐代均田制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两者所处的历史背景、制度的主要内容、施行情况等方面的差异,并以此为启示,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当前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均田制;北魏;唐代;比较研究
均田制是中国历史上最重要的土地制度之一,自北魏一直延续到唐中叶近300年。
均田制的实行,对中国的农业经济、综合国力、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由于历史背景的不同,北魏均田制与唐代隋唐均田制在内容、对象、本质、实行情况上都有一定程度的差异。
本文旨在通过结合特定历史背景来研究北魏均田制与唐代均田制的不同,分析不同土地制度以及经济政策对农业经济发展、综合国力、人民生活水平的影响,进而提出其对当前中国国情的启示。
一、北魏均田制与唐代均田制比较
北魏均田制和唐代均田制都分别对各自的社会产生过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分别存在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制度缺陷。
(一)北魏均田制与唐代均田制推行的背景比较。
北魏统一了北方,结束了十六国时期分裂割据、战祸连年的局面后,处于经济衰败、农业凋敝的时期,建立北魏政权的拓跋鲜卑民族逐渐意识到农耕的重要性,采取措施将各部落成员定居下来,计口授田。
战乱时期中形成的大量官田荒地,加上从部落联盟大酋长转化而来的北魏皇权拥有极大的权利和威信,北魏均田制得以实行。
唐代的均田制的重新确定在隋末农民大起义之后,很大一部分公私土地成为无主荒田;经过农民战争的冲击,大地主的势力被削弱、兼并力量也在不断萎缩,推行均田制的阻碍因素较少,因此均田制仍然具备实行的条件。
综上,亟须进一步发展农业、稳定政权是实行均田制的必要条件;存在大量的无主荒地为均田制的实行提供了物质支持;强大的皇权为均田制的实行提供了重要的力量保证。
(二)北魏均田制与唐代均田制的内容比较。
北魏均田制明确规定了授田的对象、土地类型、土地数量,等等。
授田对象分别有男子、妇人、奴隶、地方官吏。
不同的对象获得的土地有所不同:男子十五以上受露田(即农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男子给桑田二十亩,为“业世田,终身不还”;奴婢受田与良人相同;地方官吏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君臣各六顷。
此外,为了农业轮耕的需要,露天加倍或两倍授给,甚至还规定了种菜的数量“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露田有还有受,年老免课及身死时,交还国家;原有桑田者国家不予触动,不足者可依制补足;露田、麻田皆不准买卖,桑田只能买卖定额二十亩的不足或有余部分;官员离职时必须将田地移交下任,不得转卖。
北魏均田制对于私田只有登记,超过标准可以买卖,低于标准可以补足,实际上对国家的荒田才实行均田制。
相对于北魏均田制,唐代均田制在授田对象、土地方面都有了比较大的变化。
北魏均田制对奴婢、耕牛受田,使得贵族官僚有机会扩大其所占有的土地,因此唐代取消了寡妻妾以外的一般妇人、官户以外的一般奴婢、部曲及耕牛的受田,增加了僧、尼、道士、女冠和工商业者的受田。
通过减少授田对象,可以解决均田不足的问题。
南北朝以来寺院经济发展、寺观普遍占有土地,因此唐代的田制承认了僧、尼、道士的受田地位。
唐代的官吏永业田拥有产权,可以任意出卖、典押、租赁;土地买卖放松,使得官僚地主更容易通过兼并不断扩大自己拥有的土地,为大土地所有制的
发展提供了方便。
综上,北魏均田制能够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制定适合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比较完善的田制:合理地针对不同的对象授给不同类型不同数量的田地;且限制田地的买卖;相对古代授田制,只要农奴不背叛封建礼法,土地使用权实际上是可以子孙传袭的,这是相当大的进步。
唐代均田制弥补了北魏均田制存在的一些制度缺陷,如官僚地主利用奴婢、耕牛为借口不断扩大占地,但是始终没有触动到官吏的利益,使得官吏受田更多且永业田可以传授,官僚地主通过请受与购买扩大土地所有为大土地制度所有制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方便。
(三)北魏均田制与唐代均田制推行情况比较。
北魏曾在京畿一带积极推行过均田制,而且总是从京师推广到四方;然而,总体来看北魏推行均田制很不彻底,很多地区没有实行均田制、农民生活依然困苦:“京师民庶,不田者多,游食之口,三分居二”就是描述当时在京师附近的地区也没有实行均田制,百姓穷困潦倒、没有田地的情形;豪强权贵凭借权势,将良田占为己有,却将贫瘠的土地分给穷苦的农民,欺诈百姓严重:“然主将参僚,专擅腴美,瘠土荒畴给百姓,因此困敝,日月滋甚”就是当时豪强权贵欺诈百姓的真实写照。
唐代政府的屯田、营田和牧地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大、土壤肥沃且水利条件好;而地主阶级的土地也不可能用来均田,即便是官田荒地还可以被用来赏赐权贵功臣,因此实际上,唐代用来均田的土地是极其有限的。
但是,唐代确实实行过均田制:京畿人户过多,唐太宗考虑将其“移之于宽乡”;开元七年、开元二十五年两次颁布均田令、天宝十一载下诏严禁兼并,都体现了封建国家希望维持均田制的愿望;隋唐时期官吏能夺贵族所占之地以还贫民,切实维护均田制;但是由于历史条件,均田制也无法彻底地实行。
(四)北魏均田制与唐代均田制的影响比较。
北魏均田制在实行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第一,对于政府而言,隐户得以清理、收取租调的范围扩大、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加;第二,解放生产力,使得农业得以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发展、生活安定;农民拥有自己的土地,农民自身还有剩余产品,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得到保证,农业在较短时间内得以恢复;第三,约束土地的兼并。
北魏均田制颁布了法令,限制豪强任意兼并土地,如华州刺史杨潘“借民田,为御史王基所劾,削除官爵”,正是因为均田法令的存在,使兼并土地的行为要受到严厉的制裁,抑制了豪强兼并土地。
但是,也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第一,农民被紧紧地束缚在土地上,所要求缴纳的租调、所要求服的力役被固定下来,加重了农民的生活负担;第二,对农民来说,实际收益的较规定的要少,分得的实际土地数量与规定的有偏差、土地的质量即肥力、地理位置等等也有所不同。
唐朝均田制在北魏均田制的基础上,在扩大耕地面积、将土地和劳动力结合起来、恢复农业生产方面起积极推动作用,使得粮食产量不断增加、经济空前繁荣,长期、普遍实行均田制还为隋唐盛世奠定了物质基础;在籍的农户不断增加,使得国家能够掌握更多的劳动力,财政税收得到充分的保证;唐代均田制虽然不能够完全限制权贵豪强对土地的兼并,但多少起了一点抑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