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土地制度之均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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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

均田制
隋则奴婢受田已有限制,庶人家庭六十至亲王三百人为限,至于丁牛受田至隋代已取消,唐代则奴婢及牛固不得授田,妇女亦无授田之例,只有寡妻妾可得口分田三十亩。后人推测此乃因人口日众政府田亩不足分配。加上唐之授田及还田年岁分别比北魏迟三岁及早六岁,可知已有田少不足分配之情况出现。而宽乡、狭乡之行政区设立更可以证明在当日己有些地方是不能依照均田制之田地数目授田。开皇二十年,隋文帝派使到全国调查均田情况,发现狭乡每丁才受田二十亩。而唐代开元天宝户籍残卷所记授田之数量亦显示足永业田者多,而足口分田的,几无一户。
均田制
均田制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土地制度,产生于北魏,北魏分裂出来的东魏西魏及继之后的北齐、北周以及隋唐都承袭了这一制度。随着地主经济的发展壮大,土地兼并也随之日益严重。武周末年均田制形同虚设;到了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均田制永远的退出了中国的历史舞台。不过,这种制度在朝鲜中宗时却又在赵光祖的建议下在朝鲜半岛重新出现。
注释
^《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
^《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
^《旧唐书》卷185上,《王方翼传》
^《旧唐书》卷183,《太平公主传》
^《全唐文》卷372,柳芳《食货论》
^《唐会要》卷85,《逃户》

唐代的均田制在隋代基础上,明确取消了奴婢、妇人及耕牛受田,土地的买卖限制加以放宽,其内容更为详细。武德七年(624年)均田令规定:「丁男、中男给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1]均田制中,田地授给男丁,并且分成两种制度:一种为公田,称为口分田;另一种则为私田,谓之永业田。武德七年(624年)田令明确规定:「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2],永业田在丁男身死后由其继承人接受,国家不再收回。

简述唐代均田制的特点

简述唐代均田制的特点

简述唐代均田制的特点
唐代均田制的特点是:
1. 强调土地的公平分配:唐代均田制规定,所有成年男子均有机会获得土地,不论贫富、贵贱,都是如此。

这项制度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公平与稳定。

2. 土地的使用和管理更加规范:唐代均田制对于土地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规范,对于土地的买卖进行了限制,同时也规定了农民对于土地的使用权和继承权。

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持土地的利用效率,同时也有助于保障农民的权益。

3. 重视农业生产的发展:唐代均田制规定,农民需要种植指定的农作物,同时也需要参加农业生产的劳动。

这些规定有助于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同时也有助于保障国家的粮食储备。

4. 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唐代均田制对于土地的分配和管理更加重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在土地的分配方面,唐代均田制注重均衡分配,避免土地的过度集中,同时也注重土地的改良和养护,这些都有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总之,唐代均田制是一项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制度,它有助于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公平与稳定,同时也有助于保障农民的权益。

唐朝土地制度

唐朝土地制度

唐朝土地制度
唐朝的土地制度主要是以封建地主所有制为基础的,这一制度在唐朝的统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唐朝的土地制度主要包括官田制、均田制以及官庾制。

首先是官田制。

唐朝的官田制是对土地进行分配和管理的一种制度。

在这个制度下,皇室、王室、诸侯、官员等统治阶级占有大量土地,称之为官田。

这些官田在种植、收入等方面享受特权,不需要向皇帝交租。

同时,官田还有徭役制度,即由佃户负责耕种官田,并向官府交纳田赋。

这种制度为官府提供了大量的财政收入,有利于维持唐朝的统治。

其次是均田制。

均田制是唐朝实行的一种土地分配制度。

在这个制度下,官府把一定数量的田地分配给农民,每户人家一份,使得土地更加平均地分配。

均田制有利于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增加他们的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力,并且有助于减轻农民的负担,促进社会的稳定。

最后是官庾制。

官庾制是唐朝对农田征收的一种税收制度。

根据这个制度,官府对农田征收税收,以满足国家财政的需要。

农民需要向官府交纳田赋,其中包括田租和户税。

这一制度对于唐朝的统治非常重要,它为国家的财政提供了稳定的收入来源。

总的来说,唐朝的土地制度基于封建地主所有制,官田制、均田制和官庾制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地主阶级的利益,为国家提供了财政收入,同时也增加了农
民的土地面积,提高了农业生产力。

尽管有一些不足之处,但这些制度在唐朝的统治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高中历史(一轮复习)最基础考点系列考点4 均田制 含解析

高中历史(一轮复习)最基础考点系列考点4 均田制 含解析

均田制★★★○○○○一、均田制的概念:均田制,即封建王朝将无主土地按人口数分给小农耕作,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农民向政府交纳租税,并承担一定的徭役和兵役。

均田制实施的基础是土地国有制,因此均田制的实行受国家掌握土地的多少影响较大.二、均田制的概况北魏初年,鉴于中国北方长期战乱,人民流离失所,户口迁徙,田地大量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配给农民,农民向政府交纳租税,并承担一定的徭役和兵役。

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均田令并开始执行。

北魏至唐前期都推行均田制作为基本的土地制度.后来的隋朝和唐朝初期仍行此制,在唐中叶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实行的基础—-土地国有制破坏严重。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在宰相杨炎的建议下,实行两税法,均田制被废止.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导致土地兼并,影响国家赋税收入,统治者常采取“均田”、“限田”的措施,限制土地的高度集中。

均田制是政府把掌握的无主土地或荒地分给农民,其目的是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维护统治,并不否定或改变地主占有大量土地的社会现实,无法从根本上改变解决土地兼并的问题。

关于均田制的内容,学生需重点掌握其概念,一般以史料的形式命题,旨在考查学生对材料内容的正确理解,进而得出正确的答案。

1。

南宋士大夫叶适说“自汉至唐,犹有授田之制,……盖至于今,授田之制亡矣。

民自以私相贸易,而官反为之司契券而取其直.……凡人诉论田业,只凭契照为之定夺。

”该言论反映了A。

从汉代到唐代一直实行均田制B。

政府在土地配置中的职能已经转化C。

宋代土地租佃关系进一步发展D。

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于土地买卖【答案】B1.中国古代统治者实行“均田制”的基本原因是A. 大量无主荒地需要国家管理B。

土地兼并严重影响国家收入C。

许多流民需要安置D。

保证国家兵源的需要【答案】B【解析】本题的四个选项都不同程度和均田制的实行有因果关系,但是基本原因就是缓解土地兼并的影响,故拍虎ACD,所以选B。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变化历程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变化历程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变化历程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变化。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重要历程:
1. 原始社会时期:在原始社会时期,土地属于整个部落或氏族共有,没有明确的土地私有制。

2. 耕地制度:尧舜时期(公元前2356年-公元前2181年),
出现了耕地制度,将土地分配给人民,并规定了耕作方法和税收制度。

3. 封建社会时期:周朝时期(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256年),封建制度逐渐形成。

国家将土地分封给贵族和官员,而底层农民只能作为农奴依附于土地的拥有者。

4. 秦汉时期:在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和西汉(公元前202年-公元8年)时期,实行了均田制,即按照人
口的多少分配土地,以实现社会平等。

5. 徭役制度:在东汉时期(公元25年-公元220年),土地逐
渐归于中央政权所有,农民被迫劳作于大规模的徭役制度下,导致了社会的衰败。

6. 分田制度:唐朝时期(公元618年-公元907年),实行了
分田制度,将土地分配给农户,并对土地进行了精确的测量和登记,提高了土地使用效率。

7. 均田制复兴:宋朝时期(960年-1279年),均田制重新复兴。

宋神宗时期(公元1067年-1085年)实行了均田制度,土地按照人口分配,以实现公平与稳定。

8. 土地私有化:明清时期(1368年-1912年),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逐渐被私有化,土地的买卖和流转成为常态。

地主阶级逐渐崛起,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

以上是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主要变化历程,不同朝代和时期有着不同的制度,反映了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

屯田制占田制均田制比较

屯田制占田制均田制比较

屯田制、占田制、均田制异同之比较相同地方:都是古代中国土地分配制度,都产生于社会动荡时期,均田和屯田都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占田加剧了土地兼并屯田制指的是利用士兵和农民垦种荒地,以取得军队供养和税粮.又有军屯,民屯和商屯之分. 屯田制最大功劳就是使经济发展,人民不在挨饿,而北方民族也因此更加团结了.屯田制和以前的田制最大的不同就是军队的加入,这使规模更大,农民负担减少,军民关系也变得融洽了。

国家强制农民或士兵耕种国有土地,征收一定数额田租。

渊源于西汉,至曹魏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

西汉前元十一年(前169),汉文帝以罪人、奴婢和招募的农民戍边屯田,汉武帝调发大批戍卒屯田西域。

但当时屯田主要集中于西、北部边陲,主要方式为军屯,且规模不大。

东汉末年,战争连年不断,社会生产力遭到极大破坏,土地荒芜,人口锐减,粮食短缺,形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建安元年(196),曹操采纳枣祗、韩浩的建议,在许都(今河南许昌)附近进行屯田。

屯田的土地是无主和荒芜的土地。

劳动力、耕牛、农具是镇压黄巾起义中掳获的,有一部分劳动力号称为招募其实是被迫而来的。

据说当年屯田收获谷物百万斛,缓解了社会矛盾。

“于是州郡列置田官,所在积谷,征伐四方,无运粮之劳,遂兼并群贼,克平天下”(《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注引《魏书》)。

曹魏屯田有民屯和军屯两种。

民屯每50 人为1 屯,屯置司马,其上置典农都尉、典农校尉、典农中郎将,不隶郡县。

收成与国家分成:使用官牛者,官 6 民4;使用私牛者,官民对分。

屯田农民不得随便离开屯田。

军屯以士兵屯日,60 人为1 营,一边戍守,一边屯田。

曹魏屯田对安置流民,开垦荒地,恢复农业生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曹操统一北方创造了物质条件。

但屯田制的剥削较重,屯田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身分不自由,屯田士兵则更加艰苦。

三国时期,吴、蜀也都实行过屯田,只是规模和成就都不及曹魏。

曹魏后期,屯田剥削量日益加重,分配比例竟达官8 民2 的程度,引起了屯田民的逃亡和反抗。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演变原始社会实行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度;夏商周时期,实行土地国有制——井田制;春秋时期,井田制瓦解;战国时期,井田制被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确立,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

曹魏时期曾经实行屯田制;北魏到唐朝中期,实行均田制。

--------------------------------均田制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土地制度,产生于北魏,继之后的北齐、北周以及隋唐都承袭了这一制度。

随着地主经济的发展壮大,土地兼并也随之日益严重。

均田制形同虚设;到了唐代中叶,均田制终于退出历史舞台。

-------------均田制实行的先决条件:均田制是授田给百姓,户籍正确为实行的先决条件,因此,实行之初先清查户籍,以五家为一邻,五邻为一里,五里为一党,以便于授田与征税2.意义:(1)均田制鼓励耕者有田,部曲.佃客自国家领得土地,向国家纳税,转为国家编户,政府收入增加,以自耕农为主的农业社会逐渐建立起来(2)均田是授田给人民,有为民置产的精神,授田的原则是依劳动力多寡,所以男女授田数量不同,而奴婢.牛也可授田(丁牛一头授田30亩),每户牛限4头,北魏时期奴婢授田人数不限制北齐才加以限制(3)由于奴婢也授田,豪强之家可藉畜养奴婢获得更多的田地,他们的利益并未被完全铲除,或许因此使均田制的实行并未遭遇强大的阻力(4)政府授露田与桑田,可说是土地公有与私有的折衷措施(5)劳动力与土地结合,奖励人民到人口稀少的地方开垦,耕地面积增加,有助于中原农业的恢复3.沿用:北齐.北周.隋.唐继续实行均田制,隋代所受露田加倍(丁男80亩.妇女40亩),唐代改称口分田与永业田,数量与隋相同,但妇女不授田.---------------------中国古代农业经济的基本特点1 精耕细作的古代农业1.中国古代农业的耕作方式是如何发展变化的?1.远古社会由“刀耕火种”发展到“石器锄耕”;春秋战国时期开始,铁犁牛耕成为中国传统农业的耕作方式。

2017年高考历史高频考点:均田制

2017年高考历史高频考点:均田制

2017年高考历史高频考点:均田制2017年高考历史高频考点:均田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高考历史高频考点:均田制均田制: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

到了唐朝中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至唐天宝年间,根本无法实行土地还授,故至德宗年间被“两税法”取代。

实施范围一说始终仅实施于北中国,一说隋统一后实施于全国。

▲高考历史高频考点:均田制的原因中国古代北魏至唐前期封建政府推行的土地分配制度.西晋末年,中国北方北魏孝文帝在长期战乱之后,户口迁徙,土地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均田制并开始执行▲高考历史高频考点:均田制产生的实质实质: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使农民摆脱豪强大族的控制成为国家编户齐民,保证了国家的赋税收入▲高考历史高频考点:均田制的意义积极影响:均田制的目的是建立一套限额授受的土地制度,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缓和被统治者的反抗,使劳动力与土地结合,以利于政府对农民的控制,以及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保证政府赋役来源。

同时通过奴婢、耕牛受田(隋以前)或依照官品授永业田(隋以后)等方式,保障贵族官僚地主利益。

首先一定程度上使无地农民获得了无主的荒地,农民有了安居乐业的可能,生产积极性提高,同时大片荒地被开垦出来,粮食产量不断增加,从而积极推动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其次,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并未触动封建地主利益,一方面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和徭役,另一方面促进了北魏政权的封建化,从根本上巩固了北魏的统治;再次是均田制的推行极大地推动了北方内迁各族改变原先落后的游牧生活而向封建农民的转化,推动了这一时期北方民族大融合高潮的出现;还有,均田制对后代田制也有很大影响,先后为北齐、北周、隋、唐所沿用,施行时间长达三百多年。

这一制度的选择、推行为中国封建鼎盛时期的出现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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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均田制的产生
自永嘉之乱到北魏统一北方,北方经过了长期的战 乱,人口凋敝,土地荒芜,富豪兼并土地的现象十分严 重。加之北魏初年实行宗主督护制,封建中央政府掌握 的人口数很少,影响了赋税的征收。北魏太和九年 (485年),北魏孝文帝依照汉人李安世之议,颁布均 田令,宣布按人口数来分配田地。从此均田制开始实行。
均田制的发展
• 北魏
太和九年(485年)颁布实行“均田制”的诏令: • 1、凡15岁以上的男子,每人授给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女 子20亩。露田都是无主荒地,因考虑休耕轮作,故授田时—般按 休耕周期加一或两倍,也称“倍田”。拥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可 以额外获得土地,奴婢同普通农民一样受田,人数不限,土地归 主人;丁牛(4岁以上)每头受露田30亩,一户限4头。所受之田不 准买卖,年老身死,还田给官府。 • 2、初受田者,男子每人另授桑田20亩,限3年内种上规定的 桑、枣、榆等树。桑田可作为世业田,终身不还,可以世袭,但 限制买卖。在不宜种桑的地区,男子每人另授麻田10亩,女子5 亩,奴婢同样受田,按露田法还受。新定居的民户还可分到少量 的宅田,每3口一亩,奴婢5口一亩,宅田也属世业。 • 3、桑田按现有丁口计算。“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 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桑田为世业,允许买卖 其一部分。原有桑田已超过应授田数,“无受无还”:达到应授额
古代土地制度之 均田制
制度简介
均田制,即封建王朝将无主土地按人口数分给小农耕作,土 地为国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地主阶级的土地 并不属于均田范围。 • 北魏初年,鉴于中国北方长期战乱,人民流离失所,户 口迁徙,田地大量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 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配给农民, 农民向政府交纳租税,并承担一定的徭役和兵役。 • 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均田制并开 始执行。北魏至唐前期都推行均田制作为基本的土地制度。 后来的隋朝和唐朝初期仍行此制,在唐中叶以后,人口增 加,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实行的基础——土地国有 制破坏严重。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在宰相杨炎的建 议下,实行两税法,均田制被废止。 • 均田令是北魏孝文帝改革的一项开创性措施。这一制 度对巩固封建统治,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有积极的作用
历史评价
历代对均田制的评价都是相当正面,但实 际实行中始终是容纳了土地私有,并未主观上 强行征用当时地主等私有土地,而是将官田分 而民用,故有史家评称均田制乃地主经济中的 一种折冲。而且均田制实行,先决条件是朝廷 需有大量土地掌握在手中。北朝时承接了五胡 十六国战争频繁造成大量人民丧生,产生大量 荒地,令朝廷能利用这些荒地对农民进行授田。 但随著经济之壮大,荒地越来越少,朝廷能用 来授田的亦逐渐不多,加上朝政的逐渐日趋腐 朽黑暗,均田制在武周末年形同虚设,与此非 无关系。
意义

均田制的目的是建立一套限额授受的土地制度,协调统治 阶级内部矛盾,缓和被统治者的反抗,使劳动力与土地结合, 以利于政府对农民的控制,以及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保证政 府赋役来源。同时通过奴婢、耕牛受田(隋以前)或依照官品 授永业田(隋以后)等方式,保障贵族官僚地主利益。 • 首先一定程度上使无地农民获得了无主的荒地,农民有了 安居乐业的可能,生产积极性提高,同时大片荒地被开垦出来, 粮食产量不断增加,从而积极推动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其次,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并未触动封建地主利益, 一方面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和徭役,另一方面促进了北魏政权 的封建化,从根本上巩固了北魏的统治;再次是均田制的推行 极大地推动了北方内迁各族改变原先落后的游牧生活而向封建 农民的转化,推动了这一时期北方民族大融合高潮的出现;还 有,均田制对后代田制也有很大影响,先后为北齐、北周、隋、 唐所沿用,施行时间长达三百多年。这一制度的选择、推行为 中国封建鼎盛时期的出现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 唐
唐已明确规定,妇女一般情况下不授田,奴婢
及丁牛不再受田。因授田面积不足,在需要依耕的 狭乡地区也不再加倍授田。唐代还规定,凡迁徒及 贫无以葬者得出卖永业田,狭乡迁到宽乡者得卖口 分田(即北魏的露田),这就扩大了土地买卖的范围。
均田制的瓦解
• 至唐中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 的发展,土地兼并空前盛行,国有土地通过各 种方式不断地转杨炎 • 化为私有土地,政府控制的土地日益稀少,政 府已无地授田。同时,唐政府对原来授田的农 民横征暴敛,农民不堪忍受,或纷纷逃亡,或 出卖土地而投靠贵族官僚地主为佃客。 “丁口滋众,盲无宋田”。唐德宗建中元年 (780年),在宰相杨炎的建议下,两税法颁布, 均田制瓦解。
产生因
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北魏孝文帝依照汉人李安 世之议,颁布均田令是在北魏已实行的“计口授田制 度”演变而来,由于战争造成北魏境内的大片无人区, 土地荒芜,富豪兼并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十分混乱 这一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持处于风雨飘之中的北魏王 朝而产生的。隋唐之府兵制其实就是均田制下的寓兵 於农,农民受田为国家当兵成为府兵,府兵要自备粮 资,便减少了国家的养兵费用。均田制更为隋唐税制 之根本,人民由政府处受田便有纳税的义务,唐代租 庸调制乃在均田制之基本上施行,使唐能在隋末大乱 之後农业受到严重的破坏,到贞观年间却十分富足, 可以说均田制还建立了军事和经济基础。
弊端
均田制虽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来授受的土地只是无主 土地和荒地,数量有限。因而均田农民受田,开始就普遍 达不到应受额。口分田虽然规定年老、身死入官,但实际 上能还官的很少。随着人口的增多和贵族官僚地主合法、 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据为己有,能够还授的土地就越来越少。 均田令虽然限制土地买卖、占田过限,但均田农民土地不 足,经济力量脆弱,赋役负担沉重,稍遇天灾人祸,就被 迫出卖土地,破产逃亡。地主兼并土地是必然要发生的。 正因为如此,均田制在北魏实施以后不久即被破坏。经过 北魏末年的战乱,无主土地和荒地增多。继起的东西魏、 北齐、北周、隋,施行之后又破坏。隋末农民起义后,人 口大减,土地荒芜,新建立起来的唐王朝重新推行均田令, 成效显著。唐高宗以后,均田制又逐渐被破坏。随着大地 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转化为 私有土地。到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土地还授实际上已不 能实行。德宗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后,均田制终于瓦解。

隋文帝开皇二年(582年)规定,官人永业田与其品 级相适应,自诸王以下至都督,多至百顷,少至四十亩。 以此同时,内外官按其品级高低授给职分田(职田), 多至五顷,少至一顷。内外官署还授给公廨田,以供公 用。隋炀帝大业元年(605年),免除妇人和奴婢、部 曲的租调,也取消了他们的授田。“自诸王以下,至于 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 十顷。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并课树 以桑榆及枣。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 亩,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每品以五十亩 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癣田, 以供公用。” 隋制十八岁为“丁”,二十一岁为“成丁”。成丁便 可授田并课役,六十岁则还田,隋所授之露田桑田皆如 北齐之数,但狭乡每丁仅20亩。而贵族官吏有受田之优 待,永业田可多至百顷,职分田五顷。故隋之均田己略 为变质。

北魏创立均田制
北齐
北齐继续推行均田制,大体上与北魏相同,但也略有变 化。取消了受倍田的规定,不过一夫一妇的实际受田数仍相 当于倍田,北魏对奴婢受田没有限制。北齐则按官品限制在 300人至60人之间。另外还规定了赋税。 北齐一般从年18岁 起受田,北齐所授露田男子80亩,妇人40亩,丁牛60亩,每 户限4头;另投桑田或麻田20亩。 均田制在北齐时就有所破坏,常见有土地买卖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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