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土地制度
历代土地制度

历代土地制度
历代土地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经济制度,它随着社会的变迁和朝代的更迭而不断变化。
下面将简要介绍几个主要的土地制度。
1.井田制:这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土地制度之一,盛行于商、周时期。
井田制将土地划分为方块,周围为私田,中间为公田。
农民必须为公田耕种,收入归国家所有。
这种制度体现了当时的社会等级制度和国家对土地资源的控制。
2.屯田制:屯田制起源于西汉,是为解决军粮供应问题而设立的。
国家将无主土地或收复的土地划为屯田,由军队或农民耕种,收成按比例分给国家和耕种者。
这种制度为国家提供了稳定的粮食来源。
3.均田制: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均田制,即按人口分配土地。
男女老幼都能分到一定数量的土地,规定了土地的买卖限制。
这种制度旨在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提高他们的生产积极性。
4.不抑兼并:宋朝时期,土地兼并严重,国家不再限制土地买卖,允许土地自由流转。
这使得土地越来越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导致农民失地流离。
这些历代土地制度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特点。
中国历代土地制度的变化

中国历代土地制度的变化中国历代土地制度的变化可以追溯到远古时期。
在古代,土地被视为天赋之物,由天子或诸侯分配给臣下和百姓,以供其耕种。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都集中在贵族和官僚手中,平民百姓只能承租或以佃种形式使用土地。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的土地制度发生了多次变革。
以下是中国历代土地制度变化的概述。
周朝:封建土地制度的诞生周朝时期,土地被分为三种,即五等田、公田和私田。
五等田属于领地,由贵族分配给百姓,公田属于国家,用于粮食的储备和宗教祭祀,私田属于个人所有。
此时,土地的所有权已经基本确立,土地的财产属性被认可。
秦朝:实行严格的土地集中制秦朝通过一系列改革,建立了一套严格的土地制度。
所有土地归国家所有,平均分配给所有公民,这被称为“均田制”,以确保所有人都有土地耕种。
在此期间,土地使用权被废除,土地所有权掌握在国家手中。
汉朝:建立了土地公有制汉朝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
土地被重新划分为皇室土地、官田、民田和寺院土地等。
汉武帝在公元前118年实行了“推恩令”,通过赋予土地所有者特权,建立了土地公有制。
此时,土地的使用权已经恢复。
唐朝时期,土地私有制正式确立。
大量的农村土地进入到富裕家庭的手中,缩小了农村社会的差距。
土地所有人可以自由买卖和交换,土地的使用权也更加灵活。
宋朝: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宋朝时期,土地制度进一步改革,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分离得到了明确。
土地所有权由国家掌握,但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其他形式分配给百姓,如佃租、押分和雇工等形式的承租。
明朝:土地典质制度的出现明朝时期,土地典质制度成为主要土地承租形式。
在典质中,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典给租户,租户可以使用土地进行农业生产,同时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
此时,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已经分离得非常明显。
清朝:土地私有制再次加强清朝时期,土地私有制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封建贵族的土地被割让给平民百姓,土地私有制成为社会的基本形式。
中国传统社会各朝代的土地制度

中国传统社会各朝代的土地制度、赋役制度及国家经济制度、经济政策.(一)、土地制度1.井田制:【发展过程】形成于商代,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废除于战国。
【内容和实质】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所有权属于周王,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诸侯臣下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作用】适应并促进生产力发展。
【瓦解】随着春秋时期铁器牛耕的使用,大量井田之外的荒地得以开垦成为私田,奴隶主破坏井田制,井田制开始瓦解。
2.屯田制:【形成与发展】汉末饥荒之际,曹操总结汉朝西域屯田经验,在许下屯田,后大范围推广。
【方法】统治者招募流亡农民,按军事编制,几十人一屯,开垦荒地,并设官管理。
屯田农民享有土地使用权,按比例向官府交纳收获物。
【性质与作用】屯田是一种封建土地国有制,它使流民与土地结合,稳定了社会秩序,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
后来蜀、吴两国也在边境、军镇和其他一些水土条件适宜的地方,实行过不同规模的屯田。
3.均田制:【形成与发展】485年,北魏孝文帝采纳汉族谋臣建议,在不触动官僚地主土地前提下,颁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
隋朝和唐朝前期基本的土地制度。
【目的】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内容】①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
丁男受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受露田20亩,奴婢和耕牛也相应受田。
②土地不得买卖。
受田者年老或死亡,露田归还国家,桑田传给后代。
③官吏在任时可按级别在官府所在地就近受田。
均田制是我国历史上较完备的一种土地制度。
它以法律形式确认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
【性质与作用】①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度。
②确认了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
③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恢复经济和民族融合。
【瓦解】隋朝和唐朝前期推行的均田制,限制了土地的买卖和无限占有,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
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天宝年间,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政府直接支配的土地日益减少,均田制无法推行。
4.更名田:【概念】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更种人所有,叫作“更名田”。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户籍制度、赋税制度、社会治理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赋役制度、户籍制度、社会治理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一、商和西周实行奴隶主土地国有制,周天子名义上占有全国的土地和臣民,不能随意买卖实行井田制,由奴隶主贵族统治奴隶集体耕种的经营方式二、春秋战国时期商鞅变法①实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②强制大家庭拆散为个体小家庭;③废井田,开阡陌,授田给百姓④确立土地私有制,鼓励发展小农经济三、秦朝田租:田赋税率极高,史称“收泰半之赋”人头税:向人民征收极重的口赋徭役:更卒、正卒、戍卒四、汉代汉初:田赋税率降低,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的税率,到汉景帝改为三十税一。
(汉初统治集团吸取秦朝速亡的教训,尊奉黄老无为思想,采取“与民休息”政策,减轻赋税、徭役和刑罚,提倡节俭,减少财政支出) 人头税:分口赋、算赋,还征收财产税徭役:更卒、正卒、戍卒五、魏晋南北朝魏晋:实行租调制,按户征收粮食和绢帛。
北魏孝文帝改革:颁布均田令。
(均田制与租调制相互配合)受田农民承担定额租调,每年纳粟为租,纳帛或布为调。
成年男子负担一定的徭役。
六、隋朝租调役,废除许多苛捐杂税,向民众征收租调役七、唐朝唐初的租庸调制:以庸代役:男子不去服徭役,则可交一定数额绢或布以代役,称为庸影响:保证农民有较充分的生产时间,政府的赋税收入有了保障。
唐中期的两税法:1.背景:唐中期以后,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遭破坏,租庸调制难以维持,国家财政紧张。
2.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3.内容:①每户按人丁和资产缴纳户税,按田亩缴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
②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
4.两税法影响:①简化税收名目,扩大收税对象,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②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减轻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惟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八、宋朝1.宋承唐制,征收两税,但附加税往往超过正税数倍。
2.除了征收代役金外,还再派发各种徭役。
3.王安石推行募役法,百姓缴纳免役钱、助役钱,官府募人代役。
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制度

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井田制:是中国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出现于商朝,到西周
时已发展很成熟。
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诸多原因井田制逐渐瓦解。
2.初税亩:春秋时期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 年)实行的按
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它是承认私有土地合法化的开始。
3.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
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
4.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是唐时实行的
赋税制度,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
5.两税法:唐德宗建中元年(780 年),宰相杨炎建议颁行“两税法”。
两税法是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而制定的新税法。
6.一条鞭法:明朝张居正于万历九年(1581 年)在全国推行的税费
改革,简化了税制,把田赋、徭役和杂税合并起来,统一征收银两。
这些土地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对当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从古至今土地制度的变化

从古至今土地制度的变化
从古至今,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变化。
以下是部分变化:
1.古代土地制度:
在古代,土地主要由贵族和官员所有。
这些贵族和官员通过赏赐、购买或其他方式获得土地。
国家拥有的一些土地,如屯田和官田,主要用于特定的目的。
此外,春秋时期出现了铁器,牛耕的推广,使得个体独立经营开始出现并得到发展。
2.封建土地制度:
从秦汉至唐代的土地制度延续了很早之前的“公田”与“私田”并存的制度。
农民手里的“私田”均可以买卖。
然而,汉武帝时,针对土地兼并严重的情况,董仲舒提出“限民名田”的建议,也就是限制私人占据他人的田地,避免被豪强、大地主进行兼并。
3.均田制:
北魏时期,政府实行了把封建国家掌握的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均田制,部分农民在耕种一定年限后能够得到土地的所有权,土地制度又一次发生改变。
4.土地改革:
1950~1952年的土地改革和之后的集体所有制是中国历史上的一次重要变革。
这次改革旨在提高劳动积极性,促进农业发展。
以上只是部分土地制度的变化,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相关历史文献或咨询历史学家。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

6、抑制土地兼并的措施:
北魏:均田令 隋唐:均田制 明清:减免赋役,鼓励小农垦荒。
学思之窗
春秋末期,齐国管仲实行“相地而 衰征”、鲁国实行“初税亩”,以及战 国时期秦 国实行“初租禾”、商鞅“改帝王之制, 除井田,民得卖买”各是什么意思?
“相地而衰征”——相,视也;衰,差等也;
3. 中原人口南迁的影响
(1).为南方地区补充了大量的劳动力,带来了 较为先进的生产力和技术,从而促进了南方经济 的发展。 (2).使人口资源的分布趋向合理,有利于江南 的开发,推动了经济重心的南移。 (3).人口南迁,带去了新的风俗习惯,促进了 南北文化及民族融合,有利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的发展
根本原因在于土地私有制和土地自由 买卖制度的存在,而封建国家政权是建立 在地主土地所有制基础之上的,国家只能 在不根本触动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条件下, 去争取延缓土地兼并的形势,是无法从根 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
同步例题:
古代许多开明的政治家都试图改革土 地制度,以缓和土地兼并带来的社会矛盾, 但他们最终都没有成功,主要原因有( )
原因
地位
地域范围
暖温带半干旱季 今河南、山东、 宋以前全 风气候,自然条 河北三省及晋南、 国的经济 件优越; 苏北、皖北等地。 重心 关中、河西、巴 开发较早;人口 蜀。 稠密
地势复杂;人 口稀少;生产 技术落后 气候寒冷; 土地贫瘠 南宋以后 今湖北的江南部 全国的经 分和湖南、江西 一带。 济重心 经济实力 有限 龙门—碣石以 北的塞内、塞 外地区。
中唐以后-------- 南逐渐超过北-------经济重心 开始南移
南宋----------南大大超过北--------南移最终完成 南方正式成为中国古代经济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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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历代土地制度篇一:中国古代土地制度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摘要:中国古代的所有制关系主要是指土地所有制,它是一定生产力水平的产物,其产生、发展、衰落均与生产力发展变化密切相关。
从本质上讲,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都是私有制。
关键字:土地制度发展演变土地兼并正文:一、我国古代主要的土地制度1、奴隶社会的井田制我国古代奴隶社会主要土地制度是井田制,它是奴隶社会经济基础的基本形式。
井田制,兴于商朝,盛于西周,瓦解于春秋。
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王,诸侯臣下只能世代享用,不得转让,奴隶主驱使奴隶集体耕作并剥夺奴隶的劳动成果,井田制适应奴隶社会时期低下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成为分封制的经济基础。
春秋后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井田制逐渐瓦解,封建剥削制度确立起来。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逐步推广,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出来,出现了许多井田制公田以外的私田。
私田主人控制着私田产品,不缴纳给国君,而且改变了对耕田者的剥削方式,即让劳动者交出大部分产品后,可以保留一部分产品。
这样,耕种的人就转变为封建农民,私田主人成为封建地主,农民向地主缴纳地主。
这就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剥削方式。
顺应这一历史发展趋势,春秋时期的的诸侯国改革中,都涉及到了国家赋税制度的变革,如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和鲁国的“初税亩”,都实行按亩收税,促使耕地由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转向封建社会土地私有制;战国时期,随着地主阶级变法运动的开展,最终在各诸侯国确立了封建土地所有制。
典型事例如秦国的商鞅变法中“为田开阡陌封疆”,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度。
2、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存在着土地国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农民的个体土地所有制三种主要土地制度形式。
其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
(1)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存在了两千多年,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的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却严重地阻碍了封建社会内部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品交换处于极不发达的状态,限制了手工业通农业的分离,使手工业无法独立形成独立的经济部门,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尤其是明朝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出现后,成为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严重障碍,造成中国社会的长期贫困和落后。
它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到新民主主义革命后的土地改革被消灭。
(2)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虽不占主要地位,但却是对封建生产关系内容的重要补充,它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共同构成封建经济基础,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重要基础。
这种小自耕农的自然经济和小生产者的小商品经济以家庭为单位,“男耕女织”、自给自足,分散在社会各个角落。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运动的进行而不断的发展壮大,到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的完成,达到高潮,至1953年—1956年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这一经济成分转化成了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
(3)封建土地国有制,大致有王田制、屯田制和均田制等具体表现形式。
新莽政权的王田制从形式上看与井田制相似,但本质上仍属于封建性质的土地制度。
屯田制在中国的许多朝代都出现过,如西汉、东汉、曹魏、金朝、元朝、明初和清初。
均田制主要在北魏和隋唐时期实行,主要特点有:社会上存在大量的无主荒地和劳动力,这是实施均田制的前提条件;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给农民,并不触动贵族地主的利益;受田的农民必须完租纳调服役,贵族地主却无此负担。
二、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土地制度演变的规律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突出特点是: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为主体,国家政权控制部分土地,小农土地私有制也占有一定的比例。
国家政权控制的土地,除皇族、贵族、功臣直接享有外,许多封建政权往往分给农民耕种,向他们征收赋税,以保证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如北魏和隋唐实行过的均田制。
由于大部分土地是私有的,土地占有状况的变动就较为剧烈,其基本趋势是:地主官僚和贵族通过各种手段兼并农民土地,甚至是国有土地,控制了数量惊人的土地,出现了一大批一无所有、无以为生的农民;封建国家控制的土地数量急剧减少,统治力量严重削弱。
在这种情况下,封建统治的危机不可避免地要爆发,广大农民为反抗压迫,求得生存,揭竿而起,而封建国家由于统治力量削弱,在农民大起义的风暴扫荡下,往往迅速溃灭。
鉴于这种历史教训,新建立的封建政权中比较有远见的统治者,往往运用政权的力量,对土地占有状况进行调整。
调整的基本点在于:①确保国家控制一定数量的土地,以保证维护强大的国家机器所必需的赋税财政收入;②安定农民,使农民获得一定数量的土地,以恢复生产、稳定统治。
但代表地主阶级的封建政权不可能从根本上抑制土地兼并,甚至在听任地主、官僚、贵族兼并土地的条件下,要他们按实际占有土地状况缴纳赋税都难以做到。
越到封建社会后期,国家政权对土地占有状况的调整与也就越小,封建制度的腐朽性也就日益加重。
三、封建社会中的土地兼并及其后果在中国封建土地制度下,土地兼并是其最大特征。
当一个新朝代建立之初,统治者调整土地政策,使社会经济迅速发展起来,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地主阶级的势力不断增强,土地兼并也就愈演愈烈。
显然,土地兼并是封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地主阶级力量增强的表现,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存在的情况下,封建社会无法自身克服的经济现象。
当土地兼并严重时,两种矛盾突出起来,一是农民阶级同地主阶级的矛盾,二是封建国家同地主阶级的矛盾。
这种矛盾的发展将出现两种可能的结果:一是封建政府采取抑制土地兼并的措施,使兼并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缓和;二是导致农民起义的爆发。
土地兼并对中国封建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政治上,土地兼并直接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加剧了社会的贫富悬殊,阶级矛盾尖锐,农民起义爆发,使一些王朝走向灭亡。
经济上,对农民来讲,造成农民的贫困,无力购买手工业品;对地主来讲,封建地租较重,买田置地,影响手工业的扩大再生产,阻碍了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
四、封建统治者为什么不能解决土地兼并问题?土地兼并,其根源在于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
在封建社会,由于土地占有关系不固定,加之土地买卖盛行,必然导致土地兼并现象的出现。
当时的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对土地兼并采取了不同的态度。
由于国家占有小农的多少,直接决定着国力的强弱,而土地兼并与封建政府的矛盾恰恰在于同国家争夺财源。
因此历代王朝为了巩固自己的长久统治都曾实行过一系列抑制兼并的政策,但结果往往失败。
如王莽实行王田制(违背历史发展规律而失败)、北魏隋唐的均田制(随着国家掌握荒地数量减少和土地兼并而解体)、王安石的方田均税法(因大地主和大官僚的反对而失败)。
土地兼并之所以贯穿于封建社会的始终,国家的任何抵抗政策都不能使之逆转,其根本原因在于土地私有制和土地自有买卖制度的存在。
在这种制度下,人们可以自有买卖土地,而人们之所以热衷于购买土地,又是封建时代只有土地才使“不忧水火,不忧盗贼”的财富之本,只有土地才是各种形态财富的最后归宿。
而封建国家往往是在不触动地主土地所有权的条件下,去争取延缓土地兼并的形势,因此它只能缓和这种形势,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被统治阶级农民阶级在起义过程中提出过“均田免粮”,触及地主土地所有制,近代天平天国运动更是提出《天朝田亩制度》,但农民阶级不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者,这种阶级的局限性,使他们也不能解决土地兼并问题,不能完成废除封建制度的任务。
因此,由于封建土地所有制没有得到根本变革,那么土地兼并现象就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
篇二:中国历代土地制度及变革中国历代土地制度及变革篇三: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及其演变中囯古代土地制度概论原始社会土地是公有的,随着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土地制度也开始发生了变化,由原始社会的氏族、村社公有转为奴隶主国家所有。
夏朝的建立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开端,经过商、周的进一步发展,土地成为以井田制为标志的奴隶主国家所有。
随着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和奴隶制的逐渐解体,社会各阶层对土地私有的要求日趋强烈,进入春秋战国之时,土地私有战胜土地国有而蓬勃发展起来了。
我国封建土地私有制产生于春秋战国,到秦汉最后形成,为封建土地私有制发展的早期阶段。
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由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三种形式组成,并在不同的历史时一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阶级斗争的涨落,在比重上迭有升降,然而地主土地所有制总是占着支配地位。
春秋时期,社会生产力有了重大发展,铁器得到广泛使用,逃往的平民和奴隶纷纷开垦荒地,这些新垦之地,为开荒者隐瞒下来,成了私田。
私田的产生,土地国有观念动摇了。
春秋中期,私田土地急剧增长,到末期出现土地买卖,此时奴隶主也更热心于私田的扩大和经营,各国先后进行了税制改革,放弃土地国有的井田制,承认了土地私有制。
战国时期各国都实行改革和变法,商缺两次变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它标志着占统治地位的井田制宣告结束,土地私有制已经形成。
这一时期,地主阶级虽已形成,但人数还不是很多,所占土地数量也不大。
秦汉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充分发展。
公元前216年,秦政府颁布命令:“使黔首自实田”,私有土地得到了封建政权的确认和保护。
秦灭六国后,对于地主占有大量土地没有干预,虽下令迁徙各国旧贵族和豪富,但他们占有的土地状况并未改变,到秦末依然是“官者田连降陌,贫者亡立锥之地”。
秦末农民大起义推翻了秦王朝,给地主阶级以沉重打击。
西汉政权建立后,采取一系列与民休息的政策,使农民占有少量土地。
但封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土地兼并,至西汉末年土地终于引发了绿林、赤眉大起义,颠覆了西汉政权。
东汉政权建立后,为了限制豪强大族兼并土地,公元三十九年下令度田,地方豪强竟发生武装暴动,度田不了了之。
以后东汉政府再也没有推行干预地主私有制的政策,东汉的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在不断发展,出现了战国秦汉时期又一次土地兼并高潮。
魏晋南北朝至隋、唐前期为封建土地所有制发展的中期阶段。
这一时期是历代封建王朝对土地所有制关系进行国家千预极为频繁时期,然而地主大土地所有制仍在向前发展,土地日益集中。
三国长期战乱,中原地区出现了大量“既不在官,亦不在民”的无主荒地,曹操为了解决急需的军粮和普遍存在的饥荒间题,将这些无主荒地转化成国有土地,实行屯田。
西晋建立后,屯田制罢废,贵族官僚争相侵占官田,豪强地主兼并土地益盛,国有土地在削弱,私有土地在发展。
十六国时期,使北部中国遭受严贡破坏,豪门大族趁机大量占有土地和人口,规模庞大的田庄,这不利于封建政权的巩固和皇权的集中。
孝文帝于太和九年(485年)下令均田,试图将所有权不同的各类官私土地最大限度地纳入国家统一分配的轨道,但却没有撼动地主土地,魏末年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受到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