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多举措做好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

合集下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为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机制,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全面提高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一)严格安全调度值班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设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调度值班机构,建立健全安全调度值班制度,严格实行24小时不间断岗位值班,确保及时接报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二)严格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要严格按照事故报告的时限、内容和要求逐级上报:1.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信息,要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煤矿一般事故信息,要在事故发生后7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事故具体情况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可先电话报告事故概况,随后及时报告文字材料;3.加强事故跟踪调度,及时续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

重特大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要每天早、晚各续报1次;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要每天续报1次。

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必要时,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三)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情况通报制度。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从2010年开始,建立每月对各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制度,对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进行通报。

各省(区、市)、市(地)安委会办公室也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情况的通报制度,每月对各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故报告工作,全面提高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06.10.18•【字号】皖安监应〔2006〕66号•【施行日期】2006.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安徽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省事故归口统计单位: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06〕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各市安全监管局和省事故归口统计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调度统计工作,配备用于调度统计工作的专线电话、传真机和计算机等设备,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

二、事故报告的方式(一)凡发生一般工矿事故(不含煤矿),各市安全监管局应填写《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报告单》传真报至省安全监管局,同时在《安徽省安全生产信息》网上填报事故登记报告。

(二)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特大事故,各市安全监管局和省事故归口统计单位要填写《重大安全信息快报》传真报至省安全监管局,同时在《安徽省安全生产信息》网上填报事故登记报告。

(三)建立事故续报制度。

凡发生的事故,在事故快报后,对事故的变化情况应及时续报;各市安全监管局填写的《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报告单》中未填全的要及时进行续报。

三、事故报告的时限(一)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安全监管局。

(二)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立即逐级上报至省安全监管局。

四、事故报送的地点(一)正常上班时间,事故报告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应急救援办公室。

电话:0551—4674797传真:0551—4660199(二)节假日和下班时间,事故报送至省安全监管局总值班室(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0551—4673119值班传真:0551—4673122(自动)五、事故统计月报(一)各市安全监管局每月月底前将本市当月发生的每起工矿事故(不含煤矿)按《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工矿A1、A2表”填报,并录入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的《伤亡事故统计软件》中,用邮件发送到省安全监管局应急救援办。

事故统计直报工作制度

事故统计直报工作制度

事故统计直报工作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加强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利用,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改进。

本文从制度建设、流程设计、数据分析、应用和改进等方面,对事故统计直报工作制度进行探讨。

一、制度建设1. 制定事故统计直报工作规定:明确事故统计直报的范围、对象、内容、方式和时限等要求,规范事故统计直报工作流程。

2. 建立事故统计直报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各方面的责任,确保事故统计直报工作落到实处。

3. 设立事故统计直报机构: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事故统计直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的事故统计直报工作。

4. 制定事故统计直报质量控制措施:对事故统计直报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控,确保事故统计直报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二、流程设计1. 事故发生单位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所在地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

2.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所在地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在收到事故报告后,对事故情况进行审核,确认事故等级,并启动相应的统计直报程序。

3. 事故统计直报数据填报: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统计报表格式,收集、整理事故相关信息,填报事故统计直报数据。

4. 事故统计直报数据审核: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对下级部门提交的事故统计直报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准确、完整。

5. 事故统计直报数据汇总: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定期对事故统计直报数据进行汇总,形成事故统计分析报告。

6. 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应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充分利用事故统计分析报告,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安全生产政策措施的落实。

三、数据分析1. 事故类型分析:对事故类型进行统计分析,了解事故发生的特点和规律,为预防类似事故提供依据。

2. 事故原因分析:对事故原因进行统计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为事故预防提供依据。

3. 事故行业分布分析:对事故行业进行统计分析,了解不同行业事故发生的情况,为行业监管提供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等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等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等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发文字号】安监总统计[2016]70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6.06.30【实施日期】2016.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民航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6〕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农业(农机、农牧、渔业)厅(局、委、办)、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从2016年7月1日起,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将全面实行安全监管部门归口直报。

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重要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是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

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1 / 2是科学规范开展事故统计、提高统计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机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依法严厉打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等违法行为。

县级或相当于同级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要求通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火灾、道路交通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2 / 2。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6年10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5)三、统计表式 (6)(一)生产安全事故登记表(表A1) (6)(二)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登记表(表A2) (7)(三)生产安全事故按行业统计表(表B1) (8)(四)生产安全事故按地区统计表(表B2) (9)四、填表说明 (10)五、主要指标解释 (14)六、附录 (17)一、总说明(一)统计目的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全面掌握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深入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科学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趋势,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科学的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据本制度进行统计(不涉及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报告、事故统计、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统计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含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等。

(四)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以上”包含本级,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生的每起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登记表(A1)、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登记表(A2),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填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10•【文号】安监总厅统计[2008]126号•【施行日期】2008.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08〕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大部分地区、部门和单位,能够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及时报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但是,仍有少数单位存在较大、重大事故迟报、漏报,事故信息要素不完整,事故跟踪不及时等问题,特别是部分单位对重大涉险事故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反应不灵敏,报送不及时,甚至漏报,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事故处置工作带来影响。

为确保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地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一、积极采取措施,完善事故报告方式,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时效性各单位接到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报告后,无论事故情况是否完整,事故性质是否明确,要立即逐级报送事故概况,事故的详细情况要抓紧了解,尽可能快地在续报中予以体现,确保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信息及详细情况在最短时间报送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必要时,启动事故信息越级上报程序。

特别重大事故和性质严重的重大涉险事故发生后,有关市(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在向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报送事故信息时,可同时直接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事故信息报送方式和方法,努力提高事故报告效率。

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针对本地区事故信息报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事故报送方式和方法,进一步缩短事故报告时间,确保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发生后,立即逐级上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为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机制,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全面提高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一)严格安全调度值班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设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调度值班机构,建立健全安全调度值班制度,严格实行24小时不间断岗位值班,确保及时接报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二)严格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要严格按照事故报告的时限、内容和要求逐级上报:1.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信息,要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煤矿一般事故信息,要在事故发生后7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事故具体情况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可先电话报告事故概况,随后及时报告文字材料;3.加强事故跟踪调度,及时续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

重特大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要每天早、晚各续报1次;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要每天续报1次。

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必要时,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三)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情况通报制度。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从2010年开始,建立每月对各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制度,对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进行通报。

各省(区、市)、市(地)安委会办公室也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情况的通报制度,每月对各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故报告工作,全面提高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

自然灾害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制度

自然灾害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制度

自然灾害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区自然灾害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工作,进一步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确保各类灾害事故及时应对、有效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条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及时高效”原则,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职责明晰、标准统一、规范准确、实时高效的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机制。

第四条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全区灾害事故信息报告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具体承担向应急管理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报送相关信息,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有关信息。

各盟市、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本级党委、政府报告信息,向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有关信息。

第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和时限要求,及时、客观、真实、全面报告信息,严防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象发生。

第二章报告范围和内容第六条信息报告涉及的灾害事故类型包括:(一)洪涝、干旱、台风、地震、地质和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信息;(二)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三)可能引发灾害事故的险情;(四)已经或可能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的灾害事故信息;(五)毗邻国家、省区发生且可能对我区造成影响的灾害事故;(六)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核报的信息;(七)其他需要报告的灾害事故信息。

第七条以下灾害事故信息,必须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一)较大级别以上的灾害事故信息;(二)盟市级发布的红色、橙色灾害事故预警信息;(三)厅承担自治区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职责相关处室发布或获取的自治区级红色、橙色、黄色灾害事故预警信息;(四)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者涉及敏感人员的,或可能引发较大级别以上灾害事故、重大舆情以及造成重大险情的;(五)危险物品火灾、爆炸、严重泄漏事故;(六)跨省区、跨盟市行政区域的灾害事故;(七)毗邻国家、省区发生且可能对我区造成影响的灾害事故;已经或可能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的灾害事故信息;(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多举措做好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近日,安徽省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质检
总局民航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670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力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

各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公安、农业、质监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归口直报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认真抓
好组织协调,确保事故统计直报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领导,重视、落实统计队
伍建设,落实统计人员,完善工作机制,严格工作责任和工作程序,狠抓督促检查、考核和问责,确保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履职履责到位,确保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全面落实。

二、建立完善沟通机制,畅通信息渠道。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支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归口统计、联网直报的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公安、农业、质监、民航等监管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24小时内,将信息
报送至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并及时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在事故发生
之日起的30日内(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自发生事故之日
起7日内)补报伤亡人员变化情况。

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与同级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
故信息归口直报工作机制,畅通信息报送渠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
统计信息直报的要求,明确各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的方式、程序、内容和时间要求,及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直报的各项任务。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的24小时内,须将
有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填报
到“生产安全事故联网直报系统”中,完成事故信息直报的初报任务;对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复杂的事故,须在事故发生之
日起7日内完成相关信息的续报工作,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自发生事故之日起7日内)补报伤亡人员变化情况。

各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每月按时在直报系统汇总上报月报表,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每月3日之前,完成上报月报表;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应在每月5日之前,完成上报月报表。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审查把关。

各市、省直管县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加强组织调度、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开展不定期检查和抽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规范事故核销程序和备案材料,严格审查生产安全事故核销备案材料,严把核销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