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明确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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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报告:乡落实“吃空饷”治理“回头看”和建立长效机制的情况报告

情况报告:乡落实“吃空饷”治理“回头看”和建立长效机制的情况报告

乡落实“吃空饷”治理“回头看”和建立长效机制的情况报告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6号文件在全省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12号)文件要求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下,我乡认真开展了“吃空饷”人员清理整治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乡共管理干部职工人员共计15人,其中乡本级财政预算在岗人员15人,经过认真自查,XX乡不存在长期在编不在岗、伪造人员编制及长期在册不在岗骗取财政资金、退休和死亡不注销及其他形式的“吃空饷”问题。

二、围绕贯彻落实,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XX乡积极宣传动员,及时组织单位干部认真学习相关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深入开展宣传教育,使全体干部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参与、支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全乡营造一个良好的

舆论氛围。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为了确保自查自纠工作顺利实施,我乡成立了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纪检书记为副组长等为成员的XX乡清理吃空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自查清理工作做到一把手负责牵头,副乡长组织安排,办公室具体落实。

(二)严格把关,排查清理对象

办公室按照清理对象,对照编制,对每位干部职工的工资表、在岗人员名册、考勤记录等严格把关,对存在漏洞和有问题的环节,严肃清查,坚决做到不留任何死角。对照“五查三对照”,即查每个人的身份、查调入调出关系、查工资底册、查手续、查在岗情况:身份证与本人档案照片对照,工资审批手续与工资底册对照,在岗情况与职工反映对照,扎实开展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

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

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7年3月1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7年3月1日.

鲁建标字[2016]40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本费用计算规则”)。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费用计算规则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费用计算规则施行之日起,原省住建厅鲁建标字[2011]19号文件发布的相关内容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费用计算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

年11月11日

总说明

(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为统一我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计价程序并发布相应费率,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所称建设工程费用,是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三)本规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的计价活动,与我省现行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四)本规则涉及的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价以及确定工程结算等内容。

(五)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按省政府鲁政发[2016]10号和省住建厅鲁建办字[2016]21号文件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规费中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按鲁人社发[2015]15号《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工程开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纳。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包括社会保险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编制竣工结算时,若已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该费用仅作为计税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若未交纳社会保险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结算时应包括该费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明确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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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明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鲁人社规[2017]1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05.23

【实施日期】2016.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明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7〕1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

1 / 1

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清单

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清单

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清单

事业单位(公章):枣庄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1—

—2—

12高校毕业生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

工作暂行规定》(教学

[1997]6号)、《教育部办公

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档案接转

1、高校毕业生档

案接收

2、高校毕业生档

案转出

1、枣庄市生源非师范类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档

案的接收

2、枣庄市生源非师范类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档

案的转出

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

于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有关

事项的通知》(教学厅函

〔2015〕39号)、《教育部关

于做好2018届全国普通高

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的通知》(教学〔2017〕11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关于做好2018年全国高

—7—

—1—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

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年(卷),期】2015(000)006

【摘要】<正>鲁人社发〔2015〕3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时期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缓缴条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总页数】2页(P61-6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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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审核认定省属特困转制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J],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11.11

•【字号】鲁人社字〔2019〕185号

•【施行日期】2019.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

鲁人社字〔2019〕18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司〔2019〕37号)要求,我厅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1997〕2号)等20件规范性文件,上述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0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6.01.07

•【字号】鲁人社发[2016]4号

•【施行日期】2016.0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6〕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省厅对2012年1月1日前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含原省人事局、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局、原省劳动厅、原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目前,清理工作已经结束。经2015年12月31日第22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198件,失效39件,废止92件,现予公布。保留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

2.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月7日附件1

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劳动就业

(一)就业部分

1.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外事办公室、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劳发〔1996〕72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3。

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劳社〔2005〕38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4。

济南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意见

济南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意见

济南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11-23 09:58:37

济南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意见

济人社发〔2015〕11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建设局、投资服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15号)文件精神,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当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以下统称职

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为基数,按照2‰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在建工程项目,应当以剩余的项目工程总造价按上述缴费比例缴费。

临沂市养老保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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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和政府行为是当前两个热点问题,论文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行为的理性及其调整轨道,旨在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提供一个新的视角。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临沂市养老保险查询,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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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市直参保企业,驻临沂省直机关事业单位: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

2016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6〕3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各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山东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转

山东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转

山东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08]8号文件做好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

格相关活动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人办发[2008]9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8.06.10

【实施日期】2008.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08]8号文件做好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工作的通知

(二00八年六月十日鲁人办发〔2008〕96号)

各市人事、劳动保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教育、民政、财政、物价、工商管理局(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行业协会: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

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通知》要求,加快清理规范工作进度

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前段时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

青岛市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青岛市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青岛市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方协议

甲方:(工伤职工)姓名身份证号

伤残等级

乙方:(用人单位)

地址

丙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明确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9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青人社发[2016])31号)等有关规定,上述三方经协商同意,就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于年月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二、甲乙双方均确认已充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附件所列之规定内容,已充分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按规定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金额无异议。

三、甲乙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乙方即按规定的标准向甲方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甲方自愿按规定向丙方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治疗该工伤部位的工伤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本市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和食宿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等,工伤保险基

金不再支付。

五、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丙方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等相关材料,协助甲方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六、丙方于本协议生效后,按规定的标准和核准流程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拨付到甲方社保卡账户。如有特殊情形的,也可拨付到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下列账户:

户名:

开户行:账号:

七、甲方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八、本协议经三方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济南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意见

济南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意见

济南市建筑业工伤保险

实施意见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

济南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11-23 09:58:37?

济南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意见

济人社发〔2015〕11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建设局、投资服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15号)文件精神,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当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

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以下统称职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为基数,按照2‰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在建工程项目,应当以剩余的项目工程总造价按上述缴费比例缴费。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4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4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

通知鲁人社发[2016]4号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6(0)7

【摘要】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省厅对2012年1月1日前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含原省人事局、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局、原省劳动厅、原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目前,清理工作已经结束。经2015年12月31日第22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198件,失效39件,

【总页数】1页(P26-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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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7号 [J], ;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38号 [J], ;

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规

[2017]12号 [J], 无;;

5.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版)》的通知(鲁人社规[2020]2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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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明确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明确工

五级

六级
伤职



本人捉 出


应工 伤待 遇

享 受待 遇 的 起 始 时 间 为 原 鉴

川 人 中 位 解 除或 者终 止 劳 动关 系
以及
定 结论 作 出 的 次 月


级至


级工伤 职


劳动

聘川 合

期 满终

工 伤 职 工复 查 鉴 定 结 论 发 生 变 化


或者本 人提出

意见

认 的 应告 知 当 事 人可 以 向 劳 动 人事 争 议



工伤
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



仲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在 此期 间 作 出 工
, ,







四 条第 五 项规定的
因 工外 出
伤 认 定 决定 的 时 限 中 止 并 书 面 通 知
工 伤认定 的 当



人定

工伤保 险 条例
〔 〕
若干问 题的 意见 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鲁政办发〔2010〕5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事关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要着力做好宣传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面向企业和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解读政策,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维护社会稳定。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加快建立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平台,为转移接续提供技术支撑。要准确把握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和省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按照统一规范、维护权益、方便群众、按时准确的原则,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顺利实施。各市要及时掌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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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明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鲁人社规[2017]1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05.23

【实施日期】2016.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明确城镇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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