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教育局关于2014年度局属学校、事业单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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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2015学年度普通中学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2015学年度普通中学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2015学年度普通中学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省级优秀学生评选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洪教思政字[2015]11号【发布部门】南昌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15.03.09【实施日期】2015.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2015学年度普通中学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省级优秀学生评选工作的通知(洪教思政字〔2015〕11号)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教体局(教办),局属学校、事业单位办学校、市管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评选2014/2015学年度普通中学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省级优秀学生的通知》(赣教基字[2014]54号)要求和全市工作实际,现就认真做好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省级优秀学生的评选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2014-2015学年度普通中学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省级优秀学生评选是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及《教育部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精神,坚持“立德树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指导思想的重要工作。

评选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影响面大,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中学一定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组织好评选和推荐工作。

二、评选对象和评选方式1.2014-2015学年度我市普通中学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分县区、局属学校、事业单位办学校、市管民办学历教育学校进行。

具体推荐名额详见“附件1-3”。

2.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全市普通中学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原则上从初三、高三在籍直升生中产生。

各学校按《江西省普通中学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省级优秀学生评选办法》(赣教基字[2008]56号)文件要求推选上报。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表彰全市优秀德育课教师、优秀德育工作者和德育工作先进集体的决定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表彰全市优秀德育课教师、优秀德育工作者和德育工作先进集体的决定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表彰全市优秀德育课教师、优秀德育工作者和德育工作先进集体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4.09.04•【字号】洪教字[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表彰全市优秀德育课教师、优秀德育工作者和德育工作先进集体的决定(洪教字〔2014〕4号)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教体局(办),局属学校(单位)、事业单位办学校、市管民办学历教育学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倡导尊师重教的社会风气,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广大教师献身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不断推进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关于在全市教育系统评选全市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优秀德育课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和德育工作先进集体的通知》(洪教办字〔2014〕18号)文件精神,市教育局在全市开展了全市优秀德育课教师、优秀德育工作者和德育工作先进集体的评选活动。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经过“学校推荐、县区(片区)评审、市级审核”等程序,现授予杨毓仁等100名同志“全市优秀德育课教师”称号;授予许玉燕等100名同志“全市优秀德育工作者”称号;授予南昌县幽兰镇中心小学等100个单位“全市德育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现将表彰结果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1-3)。

受到表彰的先进个人是我市广大教师队伍中的优秀代表,他们在教书育人的岗位上默默耕耘,无私奉献,彰显了新时期人民教师的理想情操和人格魅力,为全市中小学校德育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是新时期办人民满意学校的典型代表,它们坚持立德树人,德育特色鲜明,德育效果显著,为推动全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希望全市各有关单位(学校)和广大教师以先进典型为榜样,坚守理想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宣传和学习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为全市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全市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2015年度局属事业单位、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2015年度局属事业单位、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2015年度局属事业单位、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成绩突出单位的通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洪教稳定字[2016]16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6.07.06
【实施日期】2016.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2015年度局属事业单位、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成绩突
出单位的通报
(洪教稳定字〔2016〕16号)
各局属事业单位、局属学校:
2015年,在局党委、行政的正确领导下,各学校(单位)紧紧围绕系统稳定工作大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多措并举,积极推动综合治理工作的创新发展,深入创建和谐平安校园(单位),有力地维护了系统稳定,为我市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了更好地总结经验,进一步推动我局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顺利发展,经研究,决定对2015年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成绩突出的局属学校、事业单位予以通
报。

希望受到通报的学校(单位)戒骄戒躁,再。

南昌市教育局局属学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doc

南昌市教育局局属学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doc

附件六:南昌市教育局局属学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南昌市教育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专业性、科学性,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行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组织机构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社会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外省关于项目代建管理经验,结合南昌市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投资主体单位或建设单位依照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项目建成后交付给建设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代建制度管理的局属学校(单位)新建、迁建、改扩建、维修、改造建设项目。

第四条南昌市教育局对局属学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代建工作进行指导,项目学校(单位)委托代建单位,接受委托的代建单位组织实施代建工作。

第五条实行代建制的局属学校(单位)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或者阶段代建的方式。

全过程代建,是指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及移交,对项目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的方式;阶段代建是指从初步设计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及移交,对项目进行阶段性代建管理的方式,可分为前期工作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委托第六条代建单位具备的资质及基本条件(一)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及独立履约能力;(二)须在本市注册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备,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能力;(三)须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经验,在同类工程服务过程中有良好的履约信誉和行业声誉。

第七条代建单位人员配备代建单位在项目实施前编制代建实施大纲,大纲应附项目组成员明细表,人员名单由项目所涉及到的不同阶段的相关专业组成,并需具备相应职称,其中须配备注册造价工程师一名。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2014年在全市中小学校深入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的通知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2014年在全市中小学校深入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的通知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2014年在全市中小学校深入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洪教团字[2014]1号【发布部门】南昌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14.02.28【实施日期】2014.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昌市教育局关于2014年在全市中小学校深入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的通知(洪教团字〔2014〕1号)各县区(新区、开发区)教体局(办),局属学校,事业单位办学校,市管民办学历教育学校:今年是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号召“向雷锋同志学习”51周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弘扬雷锋精神,推动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常态化,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教育局决定2014年在全市中小学校深入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秉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坚持“三贴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师生)原则,坚持常规工作与重点工作相结合,重点围绕“三关爱”(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服务内容,创新形式,推动学雷锋活动常态化、机制化。

以学雷锋活动月为契机,引导全市广大青少年成为新时代雷锋精神的弘扬者和践行者,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建设,争做“崇德向善”的新一代。

二、活动主题弘扬雷锋精神开展志愿服务共建文明南昌三、活动口号学习雷锋奉献他人提升自己四、活动时间2014年3月--12月五、活动内容(一)实施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常态化项目1. 实施“学雷锋青年志愿者日”项目:共青团南昌市委确立每个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为“学雷锋青年志愿者日”。

利用“学雷锋青年志愿者日”将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时间常态化。

具体要求:请各单位(学校)按照“学雷锋青年志愿者日”主题安排(见附件2)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于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填写志愿服务活动记录表(见附件3)并上报至市教育局团委。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昌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昌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昌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6.04.18•【字号】洪教基字[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昌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洪教基字〔2016〕5号各县(区)教体局、开发区(新区)教体办,局属学校、省属事业单位办学校、市管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和《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教基字〔2014〕6号)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南昌市教育局制订了《南昌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

出台《办法》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

各县(区)和有关学校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建设,全面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二、建立加强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

各县(区)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队伍建设,明确责任领导和学籍管理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要建立学籍核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

各县(区)教科体局、开发区(新区)和局属学校、省属事业单位办以及市管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籍管理责任领导和学籍管理员信息(姓名、职务、办公电话、手机、QQ号等),请于5月15日前报我局义务教育工作处和普通高中教育工作处。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昌市义务教育学校课程设置》的通知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昌市义务教育学校课程设置》的通知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昌市义务教育学校课程设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4.08.15•【字号】洪教义教字[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昌市义务教育学校课程设置》的通知(洪教义教字〔2014〕40号)各县(区)教体局、开发区(新区)教体办、局属学校、事业单位办学校、市管民办学校:为进一步规范课程设置,合理安排课时,稳定教学秩序,现将《南昌市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及课时安排表》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市中小学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关于课程管理的规定要求,按规定的课程计划,落实课程标准,开齐开足课程,要高度重视音、体、美、科学、综合实践等课程的开设,确保学科教学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各中小学校不得擅自增加和删减课程门类和课时,不得挤占体育、音乐、美术、品德、信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地方与学校编制的课程及课外活动时间等课时用于其他学科教学。

对因条件暂不具备无法落实课程方案的学校,需报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执行。

三、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区域内中小学执行课程设置规定的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纳入各类教育督导评估,作为评价学校的重要条件。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各县(区)及各级各类学校课程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对有违规行为的县(区)及中小学校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本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及课时安排表于2014年9月1日正式实施。

附件:南昌市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及课时安排表南昌市教育局2014年8月15日附件:备注:1、此表参照《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及比例》,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2、七年级生物学科上学期每周3课时,下学期每周2课时;七年级综合实践上学期每周2课时,下学期每周3课时。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洪教基字[2014]11号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洪教基字[2014]11号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洪教基字〔2014〕11号)各县(区)教体局,开发区、新区教办,局属学校、事业单位办学校、市管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加强学籍管理是规范办学行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更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好国家各项方教育针政策的必要前提和保证。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为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提供优质服务,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教基字〔201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抓好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1. 市教育局负责根据市直属普通中小学校招生计划及招生情况核发学生学籍并对其进行相应管理,指导直属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开展对所辖普通中小学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县(区)属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进行相应管理,。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所辖学校做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并进行相应管理。

2.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全市普通中小学校要从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充分认识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明确专人负责,并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和经费,确保学籍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学籍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上岗前应进行必要的学习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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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教育局关于2014年度局属学校、事业单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成绩突出单位的通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洪教稳定字[2015]19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5.06.18
【实施日期】2015.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2014年度局属学校、事业单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成绩突
出单位的通报
(洪教稳定字〔2015〕19号)
各局属学校(单位):
2014年,在局党委、行政的正确领导下,名学校(单位)紧紧围绕系统稳定工作大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多措并举,积极推动综合治理工作的创新发展,深入创建和谐平安校园(单位),有力地维护了系统稳定,为我市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了更好地总结经验,进一步推动我局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顺利发展,经研究,决定对2014年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成绩突出的局属学校、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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