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国家赔偿的背后
“46公斤黄金”赔偿背后的人生跌宕

“46公斤黄金”赔偿背后的人生跌宕作者:暂无来源:《读报参考》 2015年第6期1月4日,接到通知的于润龙再次前往吉林市公安局。
这条110多公里的路,于润龙在过去的12年里来回不下200趟。
这距离累计起来相当于绕地球赤道走了半圈,却依然没能找回他的46公斤黄金。
在过去十多年里,他两次被捕,四次受审,从无罪不起诉,到有罪免罚,又改判无罪,再到有罪且罚没黄金,再到无罪释放,人生经历跌宕起伏。
一个春节,有罪的黄金变无罪在门卫室,于润龙拿到一份《吉林市公安局国家赔偿决定书》,赔偿决定第一条写道:支付赔偿请求人于润龙赔偿金3843054.58元。
这个数字让于润龙有些沮丧,因为它是13年前黄金被公安机关处理时的估价。
作为曾经的金矿矿主和两家金银首饰店老板,于润龙每天都会关注黄金价格走向。
13年里,黄金每克从90多元,最高涨到400元,现在落了下来也有250多元。
“完全不能接受!”于润龙皱起眉头说道:“绝不止这个钱。
”他1月8日即向吉林省公安厅提起复议。
2002年9月21日,于润龙将所承包金矿自产的黄金和从他处收购的黄金共46.384公斤分两箱装好。
在吉林市红旗收费站,他被警方拘留,黄金被查扣。
据警方当天记录的《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显示,其中包括金条6块、中块金条13块、小块金块14块,零碎金块8块,以及他的尼桑轿车、飞利浦手机、驾驶证等物件。
这对当时一天要经手四五十公斤黄金的于润龙来讲,“算不得什么”。
在全国黄金产量第八的县级市桦甸,分布着大大小小的金矿。
他的“第一桶金”,就来自年轻时的淘金工作。
于润龙的妻子赵秀兰告诉记者,1995年,于润龙在关东黄金大市场买下第一个门脸,开始做黄金生意,最好时一年能挣近70万元。
同年的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开始施行。
但于润龙从未想过,这会和自己有交集。
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无许可证经营黄金属于违法。
但那时在桦甸,倒卖黄金是被默许的,关东黄金大市场的墙壁上,刻着当地政府“响应邓小平南巡讲话,步子再迈大一点”的号召。
国家赔偿法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的?

国家赔偿法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的?我们国家赔偿法是从年5月12日开始实施的,在1994年5月12日,我国制定了《国家赔偿法》,而在2010年4月29日和2012年10月26日,分别对《国家赔偿法》做出了第一次和第二次的修订。
其中具体规定了赔偿的责任主体、范围、方式等等。
▲一、国家赔偿法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的?国家赔偿法是从年5月12日开始实施的。
在1994年5月12日,我国制定了《国家赔偿法》,而在2010年4月29日和2012年10月26日,分别对《国家赔偿法》做出了第一次和第二次的修订。
其中具体规定了赔偿的责任主体、范围、方式等等。
1、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2、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国家赔偿法是从年5月12日开始实施的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3、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二、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方式有哪些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方式有如下几个种类:1、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税款的,返还财产;2、违法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造成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3、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4、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5、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于实施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国家赔偿法于实施的重要意义是什么?国家赔偿质19世纪70年代颁布以来,不仅体现在了相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同时也对有关的侵权行为给予一定的补偿,对于国家赔偿的实施都有哪些意义呢?根据相关的说法,国家赔偿的意义就是国家权力在承担赔偿过程中的一种法律制度。
国家赔偿质19世纪70年代颁布以来,不仅体现在了相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同时也对有关的侵权行为给予一定的补偿,对于国家赔偿的实施都有哪些意义呢?根据相关的说法,国家赔偿的意义就是国家权力在承担赔偿过程中的一种法律制度。
▲重要意义国家赔偿,从一般意义上说,是国家对国家权力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与古罗马时期就已开始出现的民事赔偿相比,国家赔偿只不过才有100多年的历史(19世纪70年代出现)。
尽管如此,随着现代社会科技的发展,国家权力的扩张,国家侵权的机会以及可能性在逐渐增大,国家赔偿也就变得十分的重要。
因为它不仅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至关重要,而且对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特别是对和谐社会的建立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发展脉络新中国成立前,当时的晚清政府、尤其是民国政府,虽然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但没有一条是关于国家赔偿的。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在第一部宪法(1954年)中就确立了国家赔偿的原则,其中第97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之后在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中进一步重申了这一原则,并提出了立法的任务,其中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法律制度的建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发展的过程。
所以,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建立也经历了一个渐进过程。
在没有制定国家赔偿法前,我国是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进行国家赔偿的。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赔偿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4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0年,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过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发现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遂于2011年1月决定对张某取保候审。
2011年6月,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1年8月,张某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其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期间的损失。
某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张某的国家赔偿申请后,认为张某的请求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遂决定对张某进行赔偿。
然而,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双方产生了分歧。
张某认为,其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期间,不仅遭受了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还因此失去了工作,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他要求某市人民政府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
某市人民政府认为,张某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确实给其造成了损害,但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某市人民政府认为,张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额不应超过人民币30万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某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权行为;2. 张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如何确定。
三、法院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的工作证明等。
1. 关于张某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张某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系某市公安局和某市人民检察院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2. 关于张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如何确定。
法院认为,张某的经济损失包括因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期间失去的收入、医疗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国家赔偿案例

国家赔偿案例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活动中,侵犯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赔偿的行为。
国家赔偿案例属于行政赔偿范畴,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方式。
国家赔偿案例中,常见的侵权行为包括,违法拘禁、违法刑事拘留、违法羁押、违法搜查、违法侵犯人身自由、违法侵犯人身权利、违法侵犯财产权利、违法侵犯名誉权利等。
这些侵权行为都可能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从而需要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赔偿。
国家赔偿案例中,受害人可以向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赔偿申请,要
求对侵权行为进行赔偿。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赔偿处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赔偿案例中,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
作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案例中,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进行赔偿处理,保障受
害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加强对侵权行为的预防,提高依法行政意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家赔偿案例中,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障受
害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国 家 赔 偿 法共41页PPT资料

2019年6月1日
一、国家赔偿法修订的背景
(一)落实宪法的具体措施
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
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 偿的权利。”
(二)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 问题的决定》中,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 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要妥善处理 社会矛盾,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 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所谓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 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 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违法责任与结果责任双重归责
首先强调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 的合法性
其次,以结果确认是否赔偿
刑拘时限:24小时内
2、适用性: 一是标准明确,便于操作。
二是充分体现了法律责任的一般功能。
法律最根本的目的就是在社会中建立秩序,规范 权力的运作,保护公民权利。违法责任原则突出 了法律规范在运作中的意义。
三是违法是过错的一种,也体现了有过错 既有责任的一般法律原理。
四是强调违法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5)侵犯财产权,赔偿财产的直接损失。
对于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偿 金。
返还执行的罚款 或者罚金、追缴或者 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 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国家赔偿构成要件
1、侵权主体:
(二)结果责任原则
结果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客观责任,即只 要有损害结果发生,且不是受害人本人造 成的,就应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与违法责任原则相衔接,那么范围 就局限于职务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国家赔偿的规则原则

国家赔偿的规则原则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财产补偿或其他形式的权益补偿的制度。
它是国家权力行使的一种限制和平衡措施,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国家赔偿的规则原则主要包括依法赔偿、公正赔偿、及时赔偿和赔偿限额原则。
首先,依法赔偿是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依法赔偿要求国家遵循法律的规定,根据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人民群众的损失进行赔偿。
依法赔偿体现了国家的法治精神和公正正义的原则,保证了赔偿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其次,公正赔偿是国家赔偿的核心原则。
公正赔偿要求国家在赔偿中要公平、公正地对待受害者,避免不当利益的牺牲,公正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公正赔偿的核心是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不偏袒任何一方。
第三,及时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原则。
及时赔偿要求国家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及时有效的赔偿。
及时赔偿突出了赔偿的实效性,可以缓解受害者的经济、精神和生活压力,从而达到赔偿的真实目的。
最后,赔偿限额是国家赔偿的边界原则。
赔偿限额要求国家在赔偿中设置一定的限制,以保证国家财力的可持续发展和整体社会秩序的稳定。
赔偿限额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滥用国家赔偿制度的潜在风险。
此外,国家赔偿还遵循理性赔偿的原则。
在国家赔偿中,需要对损失进行准确的定量评估和价值评估,确保赔偿的公平、合理性。
同时,还需要考虑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避免滥用国家赔偿制度,防止不正当索赔。
总之,国家赔偿的规则原则是依法赔偿、公正赔偿、及时赔偿、赔偿限额以及理性赔偿。
这些原则是国家赔偿制度的基石,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原则。
不断完善和落实国家赔偿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和推进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
袁诚家凭什么申请37亿巨额国家赔偿?

袁诚家凭什么申请37亿巨额国家赔偿?作者:徐豪来源:《中国经济周刊》2017年第48期近日,对于袁诚家、谢艳敏申请国家赔偿37.3亿元案的复议申请,公安部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这一备受关注的“黑老大”申请巨额国家赔偿案原本预计2017年11月出结果,现在看来还要再等一等。
“我们正在根据程序补充材料。
”该案代理律师、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对于舆论对袁诚家“黑老大”身份的关注,王殿学显得很淡然,“这都是依法提出的要求,申请国家赔偿和当事人是不是‘黑老大’其实没有多大关系,而且这几年来中央在产权保护领域也不断出台了新政策,只要是应该偿还的,就应该依法偿还。
”提起37亿国家赔偿始末根据公安机关通报和央视报道,2010年11月11日,袁诚家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
2014年1月24日,袁诚家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6项罪名,被营口中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他的妻子谢艳敏也获刑3年5个月。
法院还判决追缴、没收该组织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包括20多家企业,企业账户内的存款和企业车辆30台。
检方公诉书显示,自2002年以来,袁诚家、杜德福等人采取“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等非法手段将触角伸向辽宁本溪、鞍山和云南省香格里拉县的矿山开采、选矿加工、房地产开发、房屋建筑等经济领域,疯狂敛财、扩张资本,至案发前,总资产累计达20亿元。
该团伙共组织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多起严重暴力犯罪,致2人死亡,10人重伤,14人轻伤,21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2015年11月,辽宁省高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判决,终审维持袁诚家等人的量刑不变,同时判决对袁诚家被查扣的部分财产予以返还。
终审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袁诚家的17家企业及其企业账户资金等,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关联性,将这些企业及企业账户资金、车辆及冻结资金、其他资金部分予以追缴、没收不当,判决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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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国家赔偿的背后
拿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那纸二万余元的国家赔偿决
定书,宋堂盛却丝毫快乐不起来,一把心酸泪在心中哗哗流淌:看守所里509
个日夜的煎熬历历在目,苦心经营的公司倒闭了,债主盈门,他和亲人身心俱创。
接风之后被送进看守所
52岁的宋堂盛出事前是内蒙古海拉尔市海南科技经贸公司的法人代
表。
20XX年11月25日,宋堂盛来到与他有经济往来的藁城市化肥总厂进
行年末对账。中午,化肥厂的人为他准备了午餐替他接风。毫无心理准备的宋堂
盛,没有料到一场“鸿门宴”正悄悄拉开序幕。
当天下午,宋堂盛在化肥厂办公室因为经营问题和厂方人员发生了争
执。宋堂盛回忆说,争执过后没多久,化肥厂办公室突然闯进几名藁城市检察院
的工作人员,检察院的人说宋堂盛涉嫌“挪用公款”和“经济诈骗”。宋堂盛丈
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他主动前来化肥厂对账,怎么会是经济诈骗呢?况且即使是
经济诈骗也应该由公安机关来侦破,“我们是正当的商业往来!双方有合同。”
宋大叫。不容他争辩,冰冷的手铐已经戴在了他双手上。
随后,经过一番审讯,宋堂盛被送到了藁城市看守所,“奇怪的是,不
知为何,看守所当天拒绝接受我”,于是,宋堂盛又被带回了化肥厂,被铐在暖
气管上,直到第二天他再次被送到看守所。
从此,宋堂盛开始了509天的炼狱生涯。
宋堂盛被带走后,宋的家属不见宋堂盛回家,多次打到化肥厂询问宋的
去处,最后,化肥厂的人让她问问检察院,家属这才知道宋已经被刑事拘留,一
家人焦急万分。
究竟宋堂盛和化肥厂人员争论了一些什么呢?
宋堂盛回忆说,前几年化肥大量积压,但后来却成了俏销货,特别是在
内蒙古。宋堂盛和化肥厂的协议就是在化肥积压期间签订的。20XX年11月25
日当天,藁城化肥厂的张立东和张树斌提出代表总厂修改原先和宋堂盛签订的协
议,宋不同意,并指责对方违反协议,背着宋这个独家代理人给其他人供货。对
方说宋欠他们厂一笔钱,宋说,他自始至终都承认这笔款项。对方说,那我们就
让司法部门来办吧。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有个别素质不高的办案人员根本不听我的解释,他们竟这样蛮横地
说,‘我们说你有罪就有罪,就是你没罪我们也能押你8个月。’”向记者讲述时,
宋显得气愤难平。
三次起诉二次撤诉
20XX年3月26日,藁城市人民检察院对宋堂盛提起诉讼,(20XX)藁
检刑诉字第10号起诉书中说:
“宋堂盛1999年3月任河北省藁城市化肥厂磷酸铵分厂驻海拉尔经销
处负责人,20XX年11月25日因涉嫌挪用公款被藁城市公安局依法拘留。
“经我院审查查明:一、1999年5月25日,被告人宋堂盛将藁城市化
肥厂磷酸铵分厂货款元购买河北省元氏县化肥厂生产的化肥58吨,进行个人营
利性活动;二、1999年12月24日,被告人宋堂盛将藁城市化肥厂磷酸铵分厂
的货款71000元购买河北省冀州市化肥厂生产的化肥60吨,进行个人营利性活
动。”
藁城市检察院认为,宋堂盛在任藁城市化肥厂磷酸铵分厂驻内蒙古河拉
尔经销处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用于个人营利性活动,且数额较
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这让宋堂盛有些想不明白,他什么时候成了藁城市化肥厂磷酸铵分厂的
人了?作为一家独立的民营公司的法人,1999年2月20日,宋堂盛和藁城市化
肥总厂签订了协议,甲方(化肥厂)委托乙方(宋堂盛)在内蒙古呼伦贝尔盟建
立“河北省藁城市化肥总厂驻呼伦贝尔盟经销处”,双方约定,“乙方经营活动
属自负盈亏,自筹资金,风险自担,与厂方不附带里连带责任,同时厂方对销售
处盈利亏损不予干涉。”
宋堂盛说,他和化肥厂各属不同的经营实体,如果出现分歧,则属经济
纠纷,检察院不应介入,另外,他和藁城市化肥厂磷酸铵分厂并无任何文字合作
协议,不明白为什么会被分厂告了。
但是到了20XX年4月9日,藁城市检察院撤回了起诉决定书,原因是
“据以定罪的证据发生变化”。
同年5月31日,藁城市检察院再次向法院提交起诉书,这次起诉书上
增加了另外两条挪用公款的证据。9月又撤回起诉书,然后是再次提交起诉书。
20XX年3月1日,藁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刑事判决,法院认为,公
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个人营利活动,证据不足,被告人
宋堂盛与河北省藁城市化肥总厂之间属于受委托销售其产品,销售款应及时返还
厂家,宋堂盛未及时返还货款属违约,但双方仍是经济纠纷,被告人非国家工作
人员不符合犯罪的主体。法庭宣判被告人宋堂盛无罪。
照理说,一审判决宣判宋堂盛无罪后,宋堂盛应该当庭释放,但一直到
20XX年3月26日,宋堂盛才被从监狱中释放出来,此时,他已经整整在看守所
呆了509天。
国家赔偿二万多
藁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藁城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XX年4月7
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双方不是隶属关系,不构成挪用
公款罪,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重获自由的宋堂盛为法律最终还给他一个公道而欣慰,而这种欣慰却是
稍纵即逝的。
在看守所里的509个日夜时时像梦魇一样缠绕着他,这段经历也带给他
家人无限创伤。因为多方讨公道,宋的女儿辞去了工作,多病的妻子则往返奔波
于内蒙古和河北之间。对他的另一个打击是,在他被羁押期间,其公司陷于无人
管理的混乱状态,中断合同、协议造成的经济损失达百万元以上,如今其公司已
经宣告破产。
备受打击的宋堂盛20XX年2月13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
赔偿。20XX年11月27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赔偿决定书。
决定书认定:藁城市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宋堂盛被错误羁押509天,判
定藁城市人民检察院赔偿宋堂盛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元。藁城市检察院应在
一定范围内给宋堂盛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按规定,应在决定收到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而时至今日,宋堂盛
不仅没有收到这笔国家赔偿金,也没有藁城市检察院有关人员的道歉。
宋堂盛的辩护律师吴双全对宋的处境十分同情,只收取了一半的辩护
费,他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刑事手段追债的行为,司法机关违法办案,明
显办错了案还一而再再而三地提起诉讼,程序上严重违法。
胜诉之后的宋堂盛似乎没有等到他想要的结果,仍然四处奔走,讨要说
法。
1月13日,宋堂盛打给藁城市检察院,对方说,你过来吧。1月14日,
宋堂盛前往藁城市检察院,在该院纪检组,宋堂盛要对一名李姓工作人员说明是
否存在违法办案的问题,宋要求和两位办案人员对质,被告知,这两名办案人员
正在别处办案。刚出纪检组办公室,便撞上了藁城市化肥厂磷铵分厂厂长张立东
和分厂供销科长张书斌,看到宋堂盛,张立东立即冲上前大叫:“整死你!”被
检察院工作人员拦开。在李姓工作人员护送下,宋堂盛离开藁城市城区。
记者拨通了宋堂盛案办案人员之一智庆文的小灵通,起初,智庆文说自
己不在,其后又承认持机人是智本人,但应了句:“我怎么知道你是谁?”便挂
断了。
宋堂盛说,他在看守所时就料到了胜诉之后的尴尬局面。“胜诉只是万
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下一步我一定要追究有关人员是否存在违法办案的问题,
并把这场官司打到底!”经过磨难后的宋堂盛言语乐观而坚定。下一步,他打算
向更高一级的法院申请更多的国家赔偿,“相对于这509天的牢狱之灾,相对于
我公司的巨额损失,这万元算得了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