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试行)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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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验收实施方案

产业验收实施方案

产业验收实施方案一、引言产业验收是指对某一产业或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和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是否能够投入生产和运营。

产业验收实施方案是对产业验收工作进行具体规划和安排的文件,其编制和实施对于保障产业发展和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产业验收准备工作1.明确验收目标在进行产业验收前,需要明确验收的目标和要求,包括产业的发展目标、技术标准、质量要求、安全环保要求等。

只有明确了验收目标,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准备工作。

2.组织验收团队组织验收团队是产业验收工作的重要环节,需要根据产业的特点和要求选派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验收团队,确保验收工作的专业性和全面性。

3.准备验收资料在进行产业验收前,需要梳理和准备相关的验收资料,包括产业发展规划、技术标准文件、质量检测报告、安全生产记录等,以便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产业验收实施1.现场检查产业验收的核心工作是现场检查,通过对产业生产现场的实地考察,了解产业的生产流程、设备运行情况、人员配备、安全生产措施等情况,对产业的实际运营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评估。

2.技术评估针对产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技术评估工作,包括对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环保措施、能源消耗等方面进行专业评估,确保产业的技术水平符合要求。

3.质量抽检对产业生产的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检测产品的质量指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产品质量达到验收标准。

4.安全环保评估对产业的安全生产和环保措施进行评估,确保产业的生产运营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保障员工和环境的安全。

四、验收结果处理1.验收报告编制根据产业验收的实际情况,编制产业验收报告,对产业的技术水平、质量状况、安全环保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和建议。

2.验收意见反馈将产业验收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和产业经营者,对验收结果进行反馈,指导产业进行改进和提升,确保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3.验收结果公示对产业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增强产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升产业的社会形象和品牌价值。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现行科研管理制度目录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现行科研管理制度目录
琼科〔2016〕232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6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琼科〔2017〕372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7
海南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琼科〔2018〕20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8
海南省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琼科〔2018〕16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9
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64
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琼财教规〔2021〕6号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琼科规〔2020〕15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34
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琼科〔2021〕23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35
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工作指引
琼科〔2021〕174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36
海南国际离岸创新创业试验区建设工作指引
琼科规〔2021〕1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37
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琼科规〔2019〕8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2
海南省科普场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琼科规〔2019〕10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3
海南省院士创新平台科研专项与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琼科规〔2019〕12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4
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方向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
琼科规〔2019〕13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5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政府购买科技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琼财教〔2018〕1256号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教育厅

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做好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验收工作,促进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新办)负责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重点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市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高新办)或项目组织申报部门负责重点项目验收材料的初审和验收申报工作。

第三条重点项目验收委员会由省高新办、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等的有关人员和同行专家组成,一般5-7人。

第四条重点项目的验收标准和依据是经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的《##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及其附件。

若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能力等指标确需调整,须经过省高新办批准。

第五条申请验收的重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已按领导小组批准文件全部建成投产,生产能力已经达到申报时的计划指标;2、生产设备运行正常,生产工艺先进,可完成申报时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3、产品质量检测设备齐全,产品质量稳定,符合有关标准要求;4、安全生产措施完善;5、三废排放达标。

第六条重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2、项目实施总结报告;3、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4、《##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5、项目产品技术水平、质量水平评价证明;6、项目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7、医药、食品、通讯产品、公第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填报验收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违者一经发现,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三年内不予安排新项目。

第一条验收委员会成员在验收工作中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对所作结论负责,不得徇私舞弊。

违者取消其参加验收工作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监督检查部要加强对验收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以保证验收工作的客观公正。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苏科技规〔2018〕360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本厅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科技规〔2018〕360号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科委)、财政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2018年11月30日附件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项目指南及申报第四章项目立项第五章实施管理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七章验收管理和绩效评价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保证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顺利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和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05〕240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现将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五年十月十八日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程序试行浙科发计〔2002〕16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立项、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申请组织验收.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第四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二章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2.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省科学技术厅拨款经费、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第六条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通信评议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等三种方式.会议验收:指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通信评议验收:指通过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书面审核验收:指由主持验收部门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形成验收意见.第七条重大项目应当采用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重点项目原则上应当采取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有充分理由的,经批准,可申请书面审核验收.一般项目可以申请通信评议验收或书面审核验收.申请书面审核验收的,应当提供证明完成合同规定指标要求的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第三章项目验收的组织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由综合计划管理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作.一般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工作.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由市、县市、区属单位承担的,省科学技术厅委托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持验收.第九条除书面审核验收的项目外,项目验收均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经济、财务专家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省拨经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人;省拨经费2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经济、财务专家在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技术领域的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经济、财务专家主要负责对验收项目中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科技管理人员主要对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主持验收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主持验收部门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第十一条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第四章项目验收的申请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需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第十三条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1.项目验收申请书;2.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4.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5.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着、论文和照片资料等;6.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应当同时提交浙江省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证书.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复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指标的,应提供调整批复意见.第十四条项目验收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科学技术厅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合同书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交综合计划管理部门复核,进行登记编号,批准组织验收.第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厅拨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重大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内审机构或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重点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内审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无内审机构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一般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内审机构或单位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对市、县市、区承担的省重点项目,由市、县市、区科技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第十六条科技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省科学技术厅拨款经费、地方及部门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的情况,对照项目合同书预算科目的要求,反映财政拨款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第五章项目验收结论及其应用第十七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通过验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①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的;②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③配套经费不落实的;④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按结题处置.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2.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3.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要求申请结题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第十三条第2、3、4、5规定的相关材料,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科学技术厅.结余的财政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第十九条省科技项目验收工作实行公示制度.验收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完成人员、验收意见和验收专家成员名单于验收后10日内在浙江科技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无异议的,公示期后正式通过验收.省科学技术厅在接受异议书面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条通过项目验收的,由省科学技术厅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出具项目验收证书.结题的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厅出具项目结题意见.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6个月内再行申请项目验收或申请结题.第二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将省科技项目验收情况和验收材料,一式两份,报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处备案.省科学技术厅视情对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部分验收项目进行抽查.第二十二条建立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人的科研信用制度.省科学技术厅将项目验收情况归入省科技项目库,每年分两次在浙江科技网上予以公告.第二十三条项目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或经科技主管部门通知后仍不及时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不得再行申报、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也不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执行负有管理责任,如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须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第二十四条对提供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配套经费不落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再行申报、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厅提供配套经费的国家项目,按国家规定的办法验收.验收材料一式两份交省科学技术厅备案.市、县科技行政部门自行立项并获得地方财政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组织验收.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2005年10月18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二○○八年十二月十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023年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2023年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冀科金规〔2022〕2号
47
《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冀科金规〔2023〕1号
48
《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办法》
冀科创服规〔2023〕1号
49
《河北省创新创业大赛管理办法》
冀科创服规〔2023〕2号
(二)限期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河北省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
冀科规〔2020〕1号
11
《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
冀科资规〔2020〕1号
12
《关于〈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冀科资规〔2022〕2号
13
《河北省科技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冀科资规〔2021〕1号
14
《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揭榜挂帅”组织实施工作指引》
冀科资规〔2022〕1号
15
《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冀科监规〔2021〕1号
16
《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冀科高〔2018〕1号
17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资质认定实施细则》
冀高认办〔2017〕7号
18
《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冀科高〔2020〕10号
冀科资规〔2020〕2号
2
《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冀科高规〔2021〕1号
3
《河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冀科区规〔2020〕1号
(三)予以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关于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

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

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一、背景为了推进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的落地和开展,保证项目的质量和效果,需要制定相应的项目验收办法,确保项目能够按照计划达到预期目标。

二、验收范围和标准1. 验收范围本验收办法适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

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基础设施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企业发展项目。

2. 验收标准(1)项目进度验收人员应按照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关键节点及各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要重点关注已经落地实施的项目及进展情况。

(2)项目质量要对项目的技术含量、市场前景、运营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估和验收。

(3)项目效益要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和验收。

(4)其他要注意项目的遵守法律法规、环保要求、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验收。

三、验收程序1. 前期准备项目方或管理方在项目实施期间应根据项目验收标准,适时进行项目进行期的自我评估,并提出符合标准的项目验收申请。

2. 正式提出验收申请项目管理方应根据项目验收标准,在项目落实后一定时间内提出申请,企业发展重点项目应该在项目批准后的时间内完成申请。

申请需提供项目完整数据和文件材料。

3. 验收人员组成由高校、研究机构和专家组成的专业验收团队,以及区、市、省级高新区管委会、政府或规划管理部门代表组成的验收组。

4. 验收程序(1)现场考核验收组对项目进行实地检查,查看项目文档,了解现场情况,并进行对关键节点完成情况的验证。

(2)材料审核按照验收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何需要,申请方需要及时补充相关材料。

(3)专题研讨高校、研究机构及专家组织介绍项目情况,进行问询和讨论,发表验收意见。

(4)总结验收意见在现场查验及材料审核和专题研讨的基础上,撰写验收意见,将意见及验收报告按规定报送验收方和申请人。

(5)验收结果评定验收组综合各方意见及其它资料,在充分考虑情况条件的基础上,依据判定标准评定验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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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试
行)
第一条为了做好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验收工作,促进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新办)负责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重点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市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高新办)或项目组织申报部门负责重点项目验收材料的初审和验收申报工作。

第三条重点项目验收委员会由省高新办、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等的有关人员和同行专家组成,一般5-7人。

第四条重点项目的验收标准和依据是经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的《##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及其附件。

若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能力等指标确需调整,须经过省高新办批准。

第五条申请验收的重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按领导小组批准文件全部建成投产,生产能力已经达到申报时的计划指标;
(2)、生产设备运行正常,生产工艺先进,可完成申报时预定的主要
技术经济指标;
(3)、产品质量检测设备齐全,产品质量稳定,符合有关标准要求;(4)、安全生产措施完善;
(5)、三废排放达标。

第六条重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
(2)、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3)、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4)、《##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
(5)、项目产品技术水平、质量水平评价证明;
(6)、项目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
(7)、医药、食品、通讯产品、公共安全产品、计量设备等许可证制
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项目验收月份前几个月财务报表;
(9)、与项目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环保、安全、奖励等)。

第七条重点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1)、重点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相关材料,经所在市地高新办或项目组织申报部门初审合格后,报送省高新办;
(2)、省高新办项目管理部对验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省高新办派员与市地有关人员组成测试组,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重点项目进行生产测试,出具生产测试考核报告;
(4)、验收委员会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重点项目申报书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重点项目进行会议验收。

经过听取企业汇报和考核组生产测试考核报告、查看生产线、审查材料、质疑、答辩和充分讨论后,验收委员会作出验收结论。

第八条验收结果经省高新办批准后生效。

对验收合格者,颁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分别予以责成整改或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的处理。

验收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告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第九条省高新办要本着勤俭高效的原则搞好验收工作。

为减化程序,减轻企业负担,对曾列入其他计划的重点项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验收工作可与其他部门合并进行。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填报验收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违者一经发现,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三年内不予安排新项目。

第十一条验收委员会成员在验收工作中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对所作结论负责,不得徇私舞弊。

违者取消其参加验收工作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监督xx要加强对验收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以保证验收工作的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高新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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