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死亡监测资料收集、上报流程
中国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

注意事项
• 每级质控后须填写,逐级上报 • 孕产妇死亡漏报以区县为单位填写 • 活产漏报以抽样村为单位填写
季报
注意事项
• • • • 为漏报调查的重要线索 村医报告,入户调查 县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登记保存 每份死亡报告卡须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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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孕产妇死亡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
孕产妇死亡率 当年孕产妇死亡数 当年活产数 1/10万
每季度报季报表,每半年报死亡卡及附卷 省妇幼保健机构
每季度报季报表,每半年报死亡卡及附卷
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 审核、录入、分析、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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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上报
1.时间: 村级:24小时内
孕产妇死亡报告的要求:
乡级:3日内
县级:3日内
2.方法:
逐级: 现场: 产妇家、医疗机构、个人诊所、病案室 讨论/评审: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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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上报时间
• 国家级监测点
县级:每年2 , 5,8月28日, 11月15日前报上一季的季报表、 每年11月15日前报上一年度的年报表, 区县级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
每年 6月10日, 11月15日前分两次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附卷 每年2月28日前报上一年度妇幼卫生监测区县基本情况年报表
每季度例会报季报表(活产数、孕产妇死亡 数),孕产妇死亡名单及线索 县妇幼保健机构
汇总各乡镇的活产数、孕产妇死亡数 ,填写季报表,填写并上报孕产妇死 亡卡及附卷、组织死亡评审
每季度报季报表,孕产妇死亡卡及附卷
地市妇幼保健机构
汇总各区县的活产数、孕产妇死亡数 、死亡卡及附卷、填写季报表、组织 死亡评审 汇总各区县的活产数、孕产妇死亡数 、死亡卡及附卷、填写季报表、组织 死亡评审
孕产妇死亡评审管理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管理及报告制度1.全省建立孕产妇死亡统计上报制度。
凡陕西境内死亡孕产妇,不论计划内、计划外或流动人口均要求逐级统计,逐级上报,杜绝漏报。
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孕产妇,由本医疗保健机构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在孕产妇死亡后一个月内上报所在县(区)妇幼保健院;在家分娩死亡或途中死亡孕产妇由所在县(区)妇幼保健院统计并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孕产妇死亡报告卡由县(区)级妇幼保健院按季度上报市级妇幼保健院,市级妇幼保健院每半年上报省妇幼保健院。
2.全省建立孕产妇死亡三级评审制度。
凡死亡孕产妇均要求进行三级死亡病历评审。
县(区)级妇幼保健院接到辖区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后,要逐例对死亡孕产妇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每半年组织有关专家对辖区所有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讨论,评审结果连同孕产妇死亡评审报告一并报市级妇幼保健院;市级妇幼保健院每半年组织有关专家对全市至少50%以上死亡孕产妇病例进行讨论,明确死因,评审结果及全市孕产妇死亡评审报告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上报省妇幼保健院。
在省卫计委的支持下,省妇幼保健院每年组织一次全省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
至少随机抽取陕北、关中、陕南各30%死亡病例,从个人、家庭及居民团体,医疗保健系统,社会其他各部门三个环节的知识技能、态度、资源、管理系统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评审。
孕产妇死亡三级评审中,各级评审机构要掌握原则,结合实际,以认真、负责、谨慎、公正、保密和科学的态度完成评审工作。
3.建立孕产妇死亡评审信息反馈制度。
各市县妇幼保健院定期组织召开辖区接产机构产科主任、妇幼保健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人员研讨会,及时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省妇幼保健院每年将省级评审结果上报省卫计委,并反馈各市县卫生局、妇幼保健院。
妇幼保健院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

妇幼保健院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一、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是指原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制定、经统计部门批准的妇幼卫生信息的统计报告,以及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五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
二、信息报告的内容及上报流程、时间(一)母子健康手册发放登记:母子健康手册发放机构每天下午4:00前将发放明细发至母子健康手册专用邮箱,及时录入基本公共卫生管理系统母子健康模块手册发放记录表,并完善母子健康手册记录。
(二)高危孕产妇管理:各助产机构设立高危妊娠门诊,首次建立母子健康手册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高危妊娠的初次筛查,并将信息每天及时转至高危妊娠管理中心(XX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信息统一管理。
(三)孕产妇死亡报告:各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医务科应于24小时内将死亡孕产妇的一般情况(真实姓名、详细住址、户口地址、丈夫姓名、联系电话)电话通知市及市妇幼保健院,2天内上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四)五岁以下儿童(含婴幼儿)死亡报告:凡有收容5岁以下儿童的各相关科室(可能涉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均应建立《危重抢救登记本》、《出入院登记本》、《死亡讨论登记本》、《危重病人自动出(转)院登记本》,必须详细记录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诊断名称,以及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发生死亡的立即上报保健部,并做好登记,每月5号前上报上月的危急重症和自动出院信息汇总表。
每年10月10号前,需向保健部提供一份统计时限内的(从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止)5岁以下儿童在医院期间死亡的一览表。
(五)出生缺陷监测报告:监测医院于每年1、4、7、10月10日前将《围产儿数季报表》、《医疗机构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儿童死亡报告卡》上报保健部。
每年10月10日前,将监测年内(从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止)本机构出生数(包括孕>28周的计划外引产和治疗性引产)及7天内新生儿出生缺陷、死亡等信息,上报保健部。
(六)中期引产登记:每月5日前向保健部报送登记表复印件。
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上报工作制度

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上报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的收集、报告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孕产妇和儿童健康问题,预防和控制孕产妇和儿童死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孕产妇死亡、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从事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工作内容1.孕产妇死亡监测(1)各级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孕产妇死亡情况,包括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孕次、分娩方式、死因及死亡诊断等。
(2)妇幼保健机构应定期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收集、整理孕产妇死亡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孕产妇死亡原因,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1)各级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包括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年龄、性别、出生体重、死因及死亡诊断等。
(2)妇幼保健机构应定期对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收集、整理5岁以下儿童死亡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儿童死亡原因,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工作流程1.死亡报告(1)各级医疗机构、社区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发现孕产妇或5岁以下儿童死亡,应立即填写死亡报告卡,并上报至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
(2)妇幼保健机构收到死亡报告卡后,应进行审核、登记,并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2.数据分析与报告(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定期对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对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进行分析,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死亡原因,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五、工作时限1.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应在死亡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
医院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孕产妇死亡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收集孕产妇死亡信息,分析死亡原因,制定针对性的干预措施,提高孕产妇保健工作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孕产妇死亡案例的报告、审核、分析和处理工作。
三、报告内容1. 孕产妇基本信息:姓名、年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等。
2. 妊娠情况:孕次、产次、末次月经日期、预产期、孕期保健情况、孕期并发症等。
3. 死亡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诊断、抢救措施及结果等。
4. 死亡原因:自然死亡、意外死亡、自杀、他杀、疾病死亡等。
5. 死亡分类:分娩死亡、孕期死亡、产后死亡等。
6. 孕产妇死亡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对死亡案例的分析和评价。
四、报告流程1. 发现孕产妇死亡案例后,临床科室应立即报告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
2. 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应在24小时内进行调查,核实死亡信息,并填写《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采集表》和《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调查表》。
3. 《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采集表》和《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调查表》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由妇幼保健科上报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4. 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报信息的审核,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医疗机构及时整改。
5. 医疗机构应根据评审意见,改进孕产妇保健工作,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五、报告时限1. 医疗机构应在孕产妇死亡后24小时内报告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
2. 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审核和上报工作。
六、责任追究1.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孕产妇死亡案例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2. 医疗机构报告孕产妇死亡案例不及时、不完整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3. 医疗机构未根据评审意见改进孕产妇保健工作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医学]孕产妇死亡监测培训
![[医学]孕产妇死亡监测培训](https://img.taocdn.com/s3/m/da00cb6a83c4bb4cf6ecd102.png)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相互 核对
↓↑ ↓ ↑ 每季度上报季报表,及时上报 ↓ ↑ 死亡名单
↓↑ 乡镇卫生院
汇总各村活产名单,填写出生花名册 ——— 及季报表,汇总育龄妇女死亡名册,
↑
将死亡卡转抄到死亡登记册
↑
↑ 每月例会上报活产名单,及时上报死
↑ 亡线索
↑
村医或村接生 员(保健员)
——— 填写出生花名册、孕产妇死亡名单 和育龄妇女死亡名单
五、分析指标和内容
1. 孕产妇死亡率 2. 孕产妇死亡率的变化趋势 3. 孕产妇的死因构成和影响因素
六、资料收集
(一)资料收集工具 二册(出生花名册、 育龄妇女死亡名册) 一表(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季报 表)
乡镇(街道)出生花名册
产妇姓名 丈夫姓名 户口所在地
联系电话 分娩日期 婴儿性别 备注
出生花名册功用
1. 记载活产情况,作为孕产妇死亡率计算的 分母。
2. 作为各级质量检查核对的重要原始登记。
出生花名册注意事项
1. 分娩日期要准确填写,不要填写阴历。 2. 备注栏内注明该孕产妇分属监测对象中的
哪一类,或其他需备注事项。 3. 每季度以此进行出生数的核实。 4. 村、乡都要有留底的花名册。
的死亡数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孕产妇死亡率= 当年孕产妇死亡人数 ×100000/10万 当年活产数
育龄妇女:年龄在15-49岁的妇女
四、监测内容
检测地区内的活产数 监测地区内的孕产妇死亡数和死亡原因 孕产妇死亡的地区和人群分布 死亡孕产妇接受卫生保健服务情况 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情况
以监测点活产数及孕产妇死亡季报表及孕产妇死亡报 告卡体现具体内容。
1、此表乡镇级在每季质控时填写,半年质控 及全年质控表上交市妇保院保健部。
妇幼卫生信息报送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报送制度妇幼卫生信息报送制度一、活产、孕产妇系统管理、死胎死产、孕产妇死亡质控(一)医院自查对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上报的相关数据进行质控;(二)保健科的活产和孕产妇系统管理自查1. 地段保健科将医院产科出生证的活产信息、地段大横卡、《孕产妇保健调查表》上报的活产数据进行相互核对,并进行漏报调查。
2. 查验存档的母-子保健健康档案,核对大横卡的原始登记,进行孕产妇系统管理信息错漏报登记。
3. 填写并上报《活产、孕产妇系统管理质控汇总表》。
(三)死胎死产质控1. 查阅记录范围:围产儿死亡登记卡、围产儿死亡登记本或评审记录本、产房分娩登记本、产科质量季报表、医院电脑检索库、根据需要查阅原始病历。
2. 核实范围:北京市本市及外地户口死胎死产,户口一栏本市填写户口详细地址,外地填写户口所在省及在京详细暂住地址。
流动人口由发生死亡的医院所在区上报,不要按居住地所在区上报。
3. 如果医院有无电脑检索。
4. 填写并上报《医院死胎死产核实情况表》、《围产儿死亡(死胎、死产)错、漏报情况调查表》。
5. 时间范围:死亡时间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死胎死产。
(四)孕产妇死亡各医院需自查的相关资料包括死亡登记本、死亡证明存根、危重病人抢救登记本、危重病人转院登记、《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北京市医院产科工作质量季报表》、《孕产妇保健情况调查表》等个案或报表。
填写并上报《北京市生命监测质量调查表(孕产妇死亡)》、《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孕产妇死亡质控登记表》。
(五)出生医学证明信息1. 核对某季度产科报表与出生证的活产数;2. 重点核对有问题的.录入信息,了解空项、错项、废证、重复录入情况;3. 填写并上报《出生证活产信息登记表》、《出生证活产信息汇总表》。
二、儿童生命监测质控(一)保健科(乡卫生院)自查1. 5岁以下儿童死亡有无专人负责、有无登记册、有无《生命监测工作方案》、有无漏报、儿童卡片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卡片完整性、死因分类是否准确、死亡数与季报、网上录入是否一致。
高危孕产妇信息报送制度

高危孕产妇信息报送制度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本辖区内的高危孕产妇信息报送制度,有条件地区通过信息系统报告高危孕产妇相关信息。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高危孕产妇尤其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及反馈。
(三)各级医疗机构应对高危孕产妇和危重孕产妇建立信息统计台账,由专人负责定期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上报相关报表,尤其是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为“橙色”“红色”的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当在3日内将《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报送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如孕产妇妊娠风险分类为“红色”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送。
(四)各级医疗机构对上报的高危孕产妇信息及报表等备份保存,做好相关资料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五)定期开展辖区高危孕产妇相关信息报送质量控制。
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年组织1次质控,市级和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半年组织1次质控,各级医疗机构按季度开展高危孕产妇信息上报自查工作。
(六)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半年组织召开辖区医疗
机构高危孕产妇信息报送工作例会,将信息报送工作的情况及时反馈,对信息直报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七)各级妇幼保健服务机构全面掌握本辖区的高危孕产妇信息,对敏感指标进行动态分析,做好数据的整理分析,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