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危重症孕产妇监测方案
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方案、评估指标

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方案为贯彻落实母婴安全保障制度,建立完善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提高孕产妇急危重症救治能力和质量,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依据《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4年在全国全面启动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分级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
到2027年,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机制。
以体系评估为抓手,引导各地进一步完善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强化孕产妇急危重症救治能力,提升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运行效能,持续提高母婴安全保障水平。
二、评估内容重点评估母婴安全保障工作成效、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构建运行情况,以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管理情况,全面推进母婴安全五项制度落实落细落地。
三、评估方式(一)评估组织。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省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进行自我评估,对辖区内地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进行评估;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地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进行自我评估,对辖区内县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进行评估。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县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的部分指标进行现场评估。
有条件的省份,可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地市级和县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统一进行评估。
(二)评估指标。
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指标由工作成效、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构建运行、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管理等3个方面28项指标构成,相关评估指标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我委组织制定《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指标》(详见附件)供各地使用,适时确定部分指标作为国家监测指标。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当地妇幼健康信息系统建设等情况,适当补充部分评估指标,所补充的评估指标均不得要求医疗机构重复填表报数,不得增加需要现场评估的指标。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各项评估指标的权重和赋值,研究确定各项评估指标的基准值或基准区间。
危重症孕产妇管理制度

危重症孕产妇管理制度危重症孕产妇是指由于孕期并发症或其他疾病导致的孕妇健康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
为了保障孕产妇的生命安全,各医疗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危重症孕产妇管理制度。
本文将就危重症孕产妇的定义、管理流程和重要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危重症孕产妇的定义危重症孕产妇是指在孕期或分娩过程中,由于妊娠合并症、系统性疾病或急性并发症等原因,出现致命或严重生命威胁的情况。
常见的危重症孕产妇包括重度子痫、HELLP综合征、心脏病急性发作等。
二、危重症孕产妇管理流程1.早期发现和评估医疗机构应建立科学的孕妇筛查机制,对高危因素进行评估和识别。
孕妇首次就诊时,医护人员应仔细询问孕妇的病史、孕期并发症及家族史,并根据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以便早期发现潜在风险。
2.系统评估和分类一旦诊断为危重症孕产妇,医疗机构应进行全面的系统评估,包括孕妇的生命体征、病情严重程度、病因分析等。
根据评估结果,将危重症孕产妇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便针对个体进行相应的治疗和监测。
3.多学科协作危重症孕产妇管理需要多学科的协作,包括产科、麻醉科、心内科等。
各科室的医护人员应加强沟通和合作,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并共同监测孕妇的病情和生命体征。
4.护理管理和监测在危重症孕产妇管理中,护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护士应密切监测孕产妇的生命体征、尿量、血糖、血气分析等指标,并及时纠正异常。
此外,护士还应提供心理支持和教育,帮助孕产妇保持良好的心态。
5.急诊处理和紧急手术对于病情危急的危重症孕产妇,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急诊处理流程。
急诊团队应迅速响应并展开必要的紧急处理措施,在稳定孕妇病情后,需要及时安排紧急手术或其他治疗。
6.后期随访和病情观察对于经过治疗脱离生命危险的危重症孕产妇,医疗机构应进行后期随访和病情观察。
随访应包括复诊、生活方式指导、药物管理等,以确保患者的康复和预防再发。
三、危重症孕产妇管理的重要措施1.加强机构管理和团队建设医疗机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做好设施、设备和药品的配置,同时加强相关团队的建设和培训,提高危重症孕产妇管理的专业水平和应对能力。
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

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一、背景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指标。
准确、全面、系统地了解并掌握孕产妇死亡的基本状况、主要死亡原因和影响因素,目的在于掌握不同地区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及其变化规律,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和制定改善孕产妇保健服务的措施提供可靠依据。
二、监测范围和对象(一)监测范围:全县。
(二)监测对象:1.监测地区内有本地户口的孕产妇,包括计划外的孕产妇。
2.户口不在监测地区的所有非本地户口的孕产妇。
注:(1)凡在监测地区内的孕产妇(包括本地户口或非本地户口)从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凡与任何与妊娠处理有关或由此加重病情等原因造成的死亡均报告孕产妇死亡,但不包括意外原因(车祸、中毒等)导致的死亡。
(2)监测地区内死亡的孕产妇,无论本地或外地,无论死亡地址是在家中、途中或医院,均由所在地监测医院上报。
三、监测内容、指标(一)内容1、监测区内的活产数;2、孕产妇死亡数和死亡原因;3、孕产妇死亡的地区和人群分布;4、死亡孕产妇接受卫生保健服务情况。
(二)指标1、孕产妇死亡率;2、孕产妇死亡率的变化趋势;3、孕产妇的死因构成和影响因素。
四、监测资料的收集与上报(一)渠道:由村→镇→县三级网络逐级上报,建立以县妇幼保健院为中心的孕产妇死亡报告系统,要求各级均有专人负责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二)方法:1、监测地区每发生一例孕产妇死亡,在24小时内,均由监测点所在地医院向镇安县妇幼保健院保健科电话报告孕产妇死亡的一般情况(具体要求见孕产妇死亡登记册)。
2、监测点所在地医院妇幼人员组织专人(主管医生)到本医院、村医、接生员或个体行医者处调查或了解与死亡有关的病史,包括孕期、产时、产后情况,发病与死亡经过,还要注意询问死者的既往史。
如该孕产妇死亡发生在家中,无医疗保健人员或接生员在场,则应入户了解有关死亡过程及病史,写出死亡病例摘要或死亡调查小结,然后填写死亡报告卡,并由所在地医院医务科组织院级孕产妇死亡评审,最后于发生死亡10天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院级评审记录报县妇幼保健院保健科。
高危孕产妇管理实施方案

高危孕产妇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高危孕产妇是指在妊娠期和分娩期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导致母婴死亡或严重并发症的孕妇。
为了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率,提高孕产妇的健康水平,我国制定了《高危孕产妇管理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规范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工作,确保母婴安全,提高孕产妇的生存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
二、管理对象和范围(一)管理对象:所有妊娠期和分娩期的孕妇。
(二)管理范围:包括固定因素、环境与社会因素、妊娠合并症与并发症等。
三、管理措施(一)建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明确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跟踪、救治和转诊等工作流程。
(二)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和评估:通过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等方式,对孕妇进行全面评估,筛查出高危孕产妇。
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分级管理,根据风险程度分为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
(三)建立高危孕产妇跟踪制度:对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实行全程跟踪管理。
定期进行随访,了解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四)加强高危孕产妇的救治和转诊:各级医疗机构应配备足够的人力、物力和技术力量,确保高危孕产妇的救治工作。
对于救治难度较大的高危孕产妇,应及时转诊至有条件的医疗机构。
(五)开展高危孕产妇健康教育: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健康教育,提高孕妇自我监测和保健意识。
普及孕期知识,引导孕妇合理营养、适度运动,避免有害因素的影响。
四、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措施,确保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技术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应加强高危孕产妇救治技术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提高医疗救治水平。
(三)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等行为,应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五、总结和评估(一)定期总结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经验,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对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孕产妇危重症评审方案

孕产妇危重症评审方案孕产妇危重症严重威胁孕产妇的生命安全。
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有助于提高医务人员对孕产妇危重症的早期识别、干预和救治能力。
为进一步降低我州孕产妇死亡率,提高妇女的生存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规范》,并结合我州的实际情况,制定孕产妇危重症评审方案。
孕产妇危重症评审是由多学科专业人员应用“孕产妇危重症评审流程”(见附2-1)对在医疗机构救治的孕产妇危重症病例进行全程的回顾性分析、评审,直接、快速地获得充分、真实的医疗服务信息,增强多学科的交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本评审方案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县级及以上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一、评审目的1.分析孕产妇危重症在发生和诊治过程中存在的医疗服务和管理问题,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措施。
2.加强专家与参与救治的医护人员的直接交流,提高医护人员知识技能水平,规范孕产期保健和产科服务流程,有效降低孕产妇危重症的严重程度和发生率。
3.加强各级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与执行,增强产科与其它相关科室的协作和应急能力。
4.促进卫生行政部门加强辖区内妇幼卫生管理,为制定降低孕产妇死亡干预措施提供依据。
二、评审范围本规范评审的孕产妇危重症是指:妊娠至产后42天内,因妊娠并发症或/和合并症导致孕产妇一个或多个脏器功能受损甚至危及生命的病例。
“孕产妇危重症病例筛选标准”(见附2-2)。
三、评审方法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内部评审: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依据“孕产妇危重症筛选标准”筛选病例,组织院内专家组按照“孕产妇危重症评审流程”进行院内评审。
按照信息收集要求上报相关信息。
县级专家组定期参加、指导各医疗保健机构的评审工作。
辖区内评审:由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收集、审核、汇总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评审信息,筛选典型病例,组织辖区内专家组进行病例审评。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实施办

GZ0320190093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穗卫规字〔2019〕2号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局,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为规范我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高危妊娠管理,保障母婴安全,根据‘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国卫办妇幼发〔2017〕35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㊂广州市卫生健康委2019年5月24日广州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提高高危妊娠管理水平,保障母婴安全,51(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㊁‘广州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 2020年)“(穗府办〔2012〕27号)等有关法律㊁法规规定,按照‘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㊁‘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国卫办妇幼发〔2017〕3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是指相关医疗机构对怀孕至产后42天的妇女进行妊娠相关风险的筛查㊁评估分级和管理,及时发现㊁干预影响妊娠的风险因素,防范不良妊娠结局,保障母婴安全㊂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助产机构)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㊁镇卫生院等,下同)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妊娠风险的评估和管理㊂第二章 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第四条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根据孕产期不同阶段分为妊娠期风险评估与管理㊁产时风险评估与管理㊁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㊂第五条 妊娠期风险分类㊂根据孕妇相关情况(包括基本情况㊁既往史㊁本次妊娠情况等),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 绿(低风险)㊁黄(一般风险)㊁橙(较高风险)㊁粉红(高风险)㊁红(极高风险)㊁紫(传染病)”6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详见‘广州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 妊娠期“(附件2 1)㊂评估为绿色的孕妇为普通妊娠;黄色㊁橙色㊁粉红色㊁红色㊁紫色的孕妇为合并高危因素的妊娠,其中粉红色和红色属于严重高危妊娠㊂同时符合两个级别及以上情形,以级别高的情形为分级标准,紫色标识孕妇可同时伴有其他颜色的风险标识㊂具体如下:(一)绿色标识:妊娠风险低㊂孕妇基本情况良好,除足月妊娠胎膜早破外,未发现妊娠合并症㊁并发症㊂(二)黄色标识:妊娠风险一般㊂孕妇基本情况存在一定危险因素,或患有孕产期合并症㊁并发症,但病情较轻且稳定㊂(三)橙色标识:妊娠风险较高㊂孕妇基本情况存在一定危险因素,或患有孕产期合并症㊁并发症,对母婴安全有一定威胁㊂(四)粉红色标识:妊娠风险高㊂患有较严重的妊娠合并症㊁并发症,对母婴安全有较大威胁㊂61(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五)红色标识:妊娠风险极高㊂孕妇患有严重的妊娠合并症㊁并发症,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㊂(六)紫色标识:妊娠合并传染性疾病,如病毒性肝炎㊁梅毒㊁HIV感染及艾滋病㊁结核病㊁重症感染性肺炎㊁特殊病毒感染(H1N7/寨卡等)等㊂第六条 助产机构妊娠监护类别㊂根据助产机构的人力配备㊁人员资质㊁年分娩量等情况,将助产机构妊娠风险监护能力由低到高划分为Ⅰ㊁Ⅱ㊁Ⅲ㊁Ⅳ㊁Ⅴ五类(详见附件3),分别对应监护最高妊娠风险为绿色㊁黄色㊁橙色㊁粉红色㊁红色类别的孕妇;紫色对应患有传染病的孕妇,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要求由相关医疗机构管理㊂第七条 妊娠期风险评估㊂(一)首次评估㊂强化首诊筛查责任㊂助产机构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详细询问病史㊁体格检查㊁有关辅助检查等手段对照‘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评估表“(附件1)对首次建档的孕妇实施妊娠风险因素筛查,符合筛查评估表中1项及以上情形的即认为筛查阳性㊂对妊娠风险筛查阳性的孕妇,助产机构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照‘广州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 妊娠期“(附件2 1)进行首次妊娠风险评估㊂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孕妇妊娠风险评估结果,在产科病历(含纸质病历㊁广州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或医院信息系统,下同)和‘广州市母子健康手册 孕产期篇“的首页按颜色分级标记㊂(二)动态评估㊂助产机构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每次孕产期保健服务对妊娠风险进行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相应管理措施,并在产科病历和‘广州市母子健康手册 孕产期篇“的首页顺序标注评估结果和评估日期㊂第八条 高危妊娠的监护与转诊㊂(一)助产机构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孕妇妊娠风险评估情况,按照机构妊娠监护类别对应颜色标识风险级别及以下的孕妇,提供全程规范化孕产期保健服务㊂对于超出本机构监护能力的高危妊娠孕妇,助产机构应当给予转诊指导,不应超范围监护㊂对妊娠风险分级为 粉红色”和 红色”的孕产妇,要及时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送相关信息㊂(二)Ⅳ㊁Ⅴ类助产机构应将妊娠风险分级为严重高危妊娠( 粉红色”和 红71(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色”)的孕妇作为孕产妇保健管理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妇专案管理,合理调配资源,保证专人专案㊁全程管理㊁动态监管㊂原则上Ⅳ类助产机构监护 粉红色”孕产妇占其监护全部孕产妇比例应不低于25%,Ⅴ类助产机构监护 红色”孕产妇比例不低于2%㊂(三)对妊娠风险分级为 红色”的孕妇,应当建议其尽快到Ⅴ类助产机构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㊂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当建议其在Ⅴ类助产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如妊娠风险因素为妊娠合并内外科疾病,原则上建议其至Ⅴ类综合性医院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㊂对于可能危及生命而不宜继续妊娠的孕产妇,应当由高级职称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本人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㊂(四)对妊娠风险分级为 紫色”的孕妇,接诊助产机构应同时评估其是否伴有其他颜色的风险标识,并将其纳入高危孕妇专案管理㊂助产机构应按照传染病防治相关要求与诊疗常规㊁技术指南等进行管理,落实预防艾滋病㊁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注意信息安全和孕产妇隐私保护㊂(五)对超出本机构监护级别的高危妊娠孕妇,助产机构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明确强调风险㊁及时做好知情告知,建议其转诊至适宜监护类别的助产机构,相关助产机构要做好转诊㊁接诊工作㊂对于经反复告知仍拒绝转诊的孕妇,应由本人签字确认㊂Ⅳ类及以下助产机构监护超出本机构监护范围的妊娠风险分级为严重高危妊娠( 粉红色”和 红色”)的孕妇,应反复充分知情告知,如孕妇拒绝转诊,每次均应签字确认并填写‘广州市严重高危妊娠孕产妇监测报告表“(附件4)进行个案上报, 粉红色”和 红色”的孕妇分别在3日内㊁24小时内报送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区妇幼保健机构纳入重点人群管理㊂第九条 高危妊娠孕妇管理㊂(一)助产机构高危妊娠管理㊂Ⅲ类以上及有条件的助产机构应设立高危妊娠专科门诊,并做到门诊㊁病房管理一贯制㊂Ⅱ类及以下机构由具备主治医师职称以上或从事妇产科临床工作至少3年以上的医师专人负责,Ⅲ类及以上机构由具备高级医师职称的医师或从事妇产科临床工作至少5年以上的中级职称医师专人负责㊂高危妊娠孕妇应由专科门诊及时落实追踪与随访,或收入高危妊娠病房进行严密监护和处理㊂鼓励通过医院信息系统建立高危妊娠管理档案,记录高危妊娠的发生㊁转81(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归和妊娠结局的全过程及转诊情况㊂(二)助产机构高危妊娠随访㊂各助产机构应建立高危妊娠孕妇个案追踪㊁随访及召回工作机制,通过电话㊁短信㊁微信等方式对未按约定时间来复诊的高危妊娠孕妇进行召回及追踪随访,保障母婴安全㊂对于妊娠风险分级为 红色”的孕妇,或经产科主任评定可能引起母婴严重不良后果的妊娠风险分级为 粉红色”的孕妇,如超过预约复诊日期2周未复诊并确认失访者,助产机构应在3天内填写‘广州市严重高危妊娠孕产妇监测报告表“(见附件4)报送辖区妇幼保健机构㊂对于病情严重㊁自动放弃治疗出院或拒绝住院治疗的孕产妇,助产机构应在当日填写‘广州市严重高危妊娠孕产妇监测报告表“(见附件4),及时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㊂区妇幼保健机构纳入重点人群管理,会同镇街(村)居委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进行追踪,做到 发现一例㊁登记一例㊁报告一例㊁管理一例㊁救治一例”㊂(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危妊娠随访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高危妊娠孕妇管理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孕产期保健管理)重点内容,开展孕期健康教育,指导高危妊娠孕妇按照评估结果在对应类别及以上的助产机构就医,并追踪随访高危妊娠结局㊂在区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下,对重点高危孕妇进行追踪随访,主动提供孕期保健管理服务,并指导其到具备条件的助产机构规范产检与分娩㊂第十条 产时风险评估与管理㊂根据产时并发症及对产妇㊁围产儿的危害程度评估,以下属于产时高风险疾病:严重产后出血(出血量>1000ml)㊁羊水栓塞㊁胎盘早剥㊁子宫破裂㊁脐带脱垂㊁头位难产需阴道助产者㊁肩难产㊁会阴裂伤Ⅲ度以上㊁子宫内翻㊁产时宫内感染㊁茧状腹或盆腔严重粘连的剖宫产㊁第二产程紧急剖宫产㊁有催引产指征分娩者等严重的产时并发症,详见‘广州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 产时与产后“(附件2 2)㊂助产机构应积极就地救治,其中危重症孕产妇应按要求做好报告㊁会诊㊁抢救等重症救治工作㊂严重的产时并发症的孕产妇应参照严重高危妊娠做好产时及产后的孕产妇保健管理㊂第十一条 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㊂从分娩到产后42天,助产机构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落实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有关要求,再次对产妇进行风险评估,如发现阳性症状或体征,应当及时进行干预㊂产褥期中暑㊁产褥感染㊁晚期产后出血㊁血栓栓塞性疾病㊁产后抑郁症等属于产后高风险疾病,详见‘广州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 产时与产后“(附件2 2),经积极治疗后病情无明显改善者,应及时转91(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诊至有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㊂第十二条 孕产妇风险管理结案㊂(一)孕产妇风险因素经处理后痊愈,可结案;(二)分娩或终止妊娠后妊娠风险因素对产妇身体健康不再产生危害作用,出院前结案;(三)分娩后仍存在可能危害产妇身体健康的风险因素,应追踪其专科治疗情况,并随访至产后42天结案;(四)确定孕产妇转诊到上级机构后,转出机构的孕产妇风险管理工作视为结案;(五)孕产妇死亡,可结案㊂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㊂(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助产机构的监督㊁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组织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的质量控制㊁评价和监督,定期公布全市助产机构监护类别信息㊂(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助产机构的监督㊁管理,组织落实辖区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状况,明确重点人群㊁关键环节,及时采取干预措施㊂负责将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评价和助产技术管理的年度督查,按要求组织年度辖区助产机构妊娠监护类别评估,加强质量控制㊁评价和监督,每年定期将辖区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意见与年度督导情况报市卫生健康委㊂第十四条 妇幼保健机构职责㊂(一)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负责全市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掌握全市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整体状况,定期分析,提出干预措施和建议;每年开展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业务培训㊁技术指导㊁质量控制和评价,对区级助产机构妊娠监护类别管理工作进行复核督导;组织对妊娠风险分级与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等宣传;负责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相关信息的统计㊁分析及反馈;每年向市卫生健康委汇报并向助产机构通报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情况及发现的问题㊂02(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二)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整体状况,定期分析,提出干预措施和建议;定期开展辖区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㊁业务培训㊁技术指导㊁质量控制与评价;组织辖区助产机构妊娠监护类别管理工作督导,区级质控督导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负责辖区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相关信息的收集㊁整理㊁统计㊁分析㊁上报及反馈,掌握高危妊娠情况及转归;负责组织对辖区医疗机构上报的超范围监护㊁失访㊁自动放弃治疗出院或拒绝住院治疗的严重高危妊娠孕产妇进行追踪;组织对妊娠风险分级与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等宣传;定期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报告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㊂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职责㊂(一)助产机构应遵照本办法和相关诊疗规范㊁技术指南等,建立本机构的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高危妊娠管理制度及流程,作为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工作制度,纳入相关科室医疗质量管理重点,对完成情况予以内部公示㊂加强本院孕产妇保健管理质控,建立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自查制度,每季度对本院的高危妊娠管理工作进行质控,对出现的每一例超范围监护案例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㊂按要求做好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相关信息的采集㊁登记和统计,并及时报送区妇幼保健机构㊂(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首次建册的孕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并结合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开展孕产期健康管理,同步做好妊娠风险排查㊂在区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下,对重点高危孕妇进行追踪随访㊂按要求做好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相关信息的采集㊁登记和统计,并及时报送区妇幼保健机构㊂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市㊁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纳入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和助产技术管理的年度督查,建立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定期在行业内发布评估结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激励机制,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㊂第十七条 市㊁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医疗机构孕产妇妊娠风险与评估管理情况和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医疗机构和其主要责任人考核的关键指标,并与医疗机构校12(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验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校验㊁医院评审和评价等相结合㊂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㊁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等情况,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予以处理㊂第十八条 因超范围监护导致不良妊娠结局(包括孕产妇死亡㊁危重孕产妇)的医疗保健机构,市㊁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予以通报㊂第十九条 经孕产妇死亡三级评审,结论为可避免死亡且第一位影响因素为医疗机构因素或死亡原因与医疗机构超范围监护直接相关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原则上该机构监护类别降低一个类别,三年内不得申请提高监护类别㊂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㊂附件:1.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评估表(略,详见/gfxwj)2 1.广州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 妊娠期(略,详见http:///gfxwj)2 2.广州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 产时与产后(略,详见http:///gfxwj)3.广州市助产机构监护类别条件(略,详见/gfxwj)4.广州市严重高危妊娠孕产妇监测报告表(略,详见http:///gfxwj)公开方式:主动公开22(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急危重孕产妇救治实施计划方案

急危重孕产妇救治实施计划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国妇女生育年龄的推迟和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高龄孕产妇占比逐渐增加,孕产妇的医疗需求和救治难度也随之增加。
为确保母婴安全,提高孕产妇救治成功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实施计划方案。
本方案旨在建立一套完善的急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加强医疗机构之间的协作,提高救治能力,确保孕产妇在紧急情况下的生命安全。
二、救治体系构建1.建立省、市、县三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明确各级救治中心的职责和任务,形成覆盖广泛、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救治体系。
2.各级救治中心应具备一定的医疗设备和技术力量,能够开展危重孕产妇的救治工作。
3.建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网络,实现各级救治中心的互联互通,确保信息共享和资源调配。
4.各级救治中心之间建立转诊机制,确保孕产妇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迅速、有序地转诊至有条件的医疗机构。
三、救治措施和流程1.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孕产妇救治制度,明确救治流程和责任人员。
2.对孕产妇开展妊娠风险评估,按照风险高低以不同颜色进行标识和分类管理。
3.对高危孕产妇强化专案管理,制定个性化的救治方案,确保救治措施的落实。
4.对危重孕产妇实施救治时,应组织多学科团队合作,确保救治效果。
5.建立孕产妇救治数据库,对救治情况进行跟踪和分析,不断提高救治水平。
四、救治能力提升1.加强医疗机构的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治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应急能力。
2.引进和推广先进的医疗技术,提高救治效果。
3.加强救治设备的配备和更新,确保救治中心具备必要的医疗设备。
4.建立救治质量控制体系,对救治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救治质量。
五、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机构的责任,确保救治体系的顺利运行。
2.加大财政投入,为救治中心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救治设备的更新和维护。
3.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为孕产妇提供充分的医疗保障,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
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孕产妇救治工作的认识和关注度。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卫妇社[2012]12号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卫妇社[2012]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fd7c1a54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80.png)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卫妇社〔2012〕12号)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精神,有效控制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进一步提高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救治水平,我局组织制定《广州市加强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迳向我局反映。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广州市加强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工作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精神,有效控制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进一步提高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救治水平,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背景目前我市已初步形成1所市级、5所区域(白云、花都、番禺、从化和增城)重症孕产妇救治机构网络,为降低广州地区孕产妇死亡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分娩量的逐年上升,妊娠合并内外科疾病发病率的增高,现有重症孕产妇救治服务已不能满足保障母亲安全的需要,主要表现为重症救治机构布局不合理、服务可及性不足、综合救治能力不强、急救转诊“绿色通道”有待进一步通畅等问题,我市控制和降低孕产妇死亡工作形势严峻。
如不加强管理,要实现2011-2015年孕产妇死亡率持续控制在14/10万以下的目标仍将面临很大困难。
二、工作目标完善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机构布点,建立和完善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转诊“绿色通道”,提高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水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2
广州市危重症孕产妇监测方案
危重症孕产妇是发生孕产妇死亡的高危人群。
为了解广州市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开展情况,将对全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内发生的危重症孕产妇实行属地化分级监测管理,以实现危重症孕产妇及早综合救治,减少危重症孕产妇死亡的发生,有效控制和降低广州市孕产妇死亡率。
一、监测对象和范围
(一)监测对象:在医疗诊疗活动中接诊的孕产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则为监测对象:
1.病情危重,需启动院内抢救小组的孕产妇;
2.病情危重,需请上级医院或外院会诊的孕产妇;
3.病情危重,需转院救治的孕产妇。
(二)监测范围
采用以医院为基础的监测方法,广州地区所有取得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均为监测医院。
二、监测资料的收集
(一)报告时间和程序
监测医院发生危重症孕产妇个案的,须在发现危重症
孕产妇后1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妇幼保健院报告个案信息。
辖区妇幼保健院对需要跨区组织救治或转送至市级救治机构的危重症孕产妇个案信息于1个工作日内报告市妇儿中心。
辖区妇幼保健院每季度向市妇儿中心报辖区内危重症孕产妇监测的基本情况数据。
(二)报告形式:
可采取电话上报、传真上报或电子邮件等报告形式。
(三)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参照《广州市危重孕产妇个案上报表》(附件1)相关内容,根据报告要求逐级上报相关部门,并自存底稿存档备查。
三、组织管理与各级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危重症孕产妇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市级救治机构的危重症孕产妇救治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各医疗保健机构的危重症孕产妇监测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区级以下救治机构的危重症孕产妇救治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市妇儿中心为全市危重症孕产妇监测的业务指导单位,负责监测工作的培训及技术咨询,资料的收集审核、质量控制及上报,完成年度分析报告;及时发现为危重症孕产妇监测的问题,向市卫生局提出可行性建议。
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医院危重症孕产妇监测报告、质控及业务指导等工作;负责监测资料的收集、录入和上报;及时发现为危重症孕产妇监测的问题,向区(县级市)卫生局及市妇儿中心提出可行性建议。
(三)监测医院
1. 按照本监测方案要求对本院产检门诊、急诊或病房等部门发生的危重症孕产妇进行监测报告;
2. 成立本院危重症孕产妇抢救小组,建立本院危重症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负责本院危重症孕产妇抢救工作;
3. 建立危重症孕产妇病例讨论制度,在完成救治工作的7个工作日内由医务科组织相关科室完成危重症孕产妇病例讨论。
四、发生孕产妇死亡(除外猝死突发死亡)但未进行危重症监测上报的,在年度母婴保健技术质量督导内予扣分处理。
本方案解释权归属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
附件2-1
广州市危重孕产妇个案上报表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