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实务备考整理版介绍
专利代理人实务复习总结(包括简答题)

一、权利要求书: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包括产品权利要求、方法权利要求(方法和用途);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权利要求只可以产品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如何判断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中不写入某技术特征,是否导致技术方案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不同的区别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引用部分: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和主题;限定部分:附加技术特征。
1、权利要求书撰写常见错误独立权利要求缺乏必要的技术特征或者写入非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写入含义不清楚或者模糊的词语;权利要求写入不会产生技术效果的说明;从属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与被引用的权利要求主题名称不一致;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的某些技术特征在被引用的权利要求中缺乏引用基础;二、实质审查意见陈述书的撰写主要条款专利法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细则第五十三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二)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专利法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代理考试知识点三篇

专利代理考试知识点三篇篇一:专利代理考试-实务考点-基本理论各主要考点的基本理论实务卷可能用到的无效理由包括:实施细则65条①权利要求专利类型的定义法2保密审查法20.1新颖性法22.2,创造性法22.3,实用性法22.4外观设计,现有设计明显区别法23外观设计,应当清楚显示法27.2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保护范围不清楚法26.4独权应当从整体上反映技术方案,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细则20.2 ②说明书说明不够清楚、完整,不能够实现法26.3修改超原范围法33分案超原范围细则43.1③权利冲突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法9(法26.3)充分公开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被认为无法实现的情况:(1)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2)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技术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3)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技术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4)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5)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
例如,对于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发明,通常情况下,需要在说明书中给出实验证据来证实其所述的用途以及效果,否则将无法达到能够实现的要求。
(法26.4)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即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专利代理考试-实务考点-基本理论-重要

各主要考点的基本理论实务卷可能用到的无效理由包括:实施细则65条①权利要求专利类型的定义法2保密审查法20.1新颖性法22.2,创造性法22.3,实用性法22.4外观设计,现有设计明显区别法23外观设计,应当清楚显示法27.2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保护范围不清楚法26.4独权应当从整体上反映技术方案,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细则20.2②说明书说明不够清楚、完整,不能够实现法26.3修改超原范围法33分案超原范围细则43.1③权利冲突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法9(法26.3)充分公开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被认为无法实现的情况:(1)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2)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技术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3)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技术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4)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5)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
例如,对于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发明,通常情况下,需要在说明书中给出实验证据来证实其所述的用途以及效果,否则将无法达到能够实现的要求。
(法26.4)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即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
专利代理师2023实务考试 (2)

专利代理师2023实务考试标题:专利代理师2023实务考试引言概述:专利代理师是指在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等方面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
专利代理师2023实务考试是专利代理师考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考察考生在实际操作中的能力和知识掌握程度。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专利代理师2023实务考试的内容。
正文内容:一、专利申请流程1.1 申请准备阶段1.2 申请材料准备1.3 申请费用缴纳1.4 申请递交及受理二、专利审查程序2.1 审查指南解读2.2 审查要点分析2.3 审查意见回复2.4 审查周期及延期策略三、专利授权流程3.1 授权审查要点3.2 授权费用缴纳3.3 授权公告及证书颁发3.4 授权权利维护四、专利申诉与无效宣告4.1 申诉程序及要求4.2 申诉材料准备4.3 无效宣告程序4.4 无效宣告理由分析五、专利侵权诉讼5.1 侵权诉讼程序5.2 侵权证据收集5.3 侵权行为认定5.4 侵权赔偿计算总结:综上所述,专利代理师2023实务考试涵盖了专利申请流程、专利审查程序、专利授权流程、专利申诉与无效宣告以及专利侵权诉讼等五个大点。
考生需要熟悉每个大点下的相关小点内容,包括申请准备、材料准备、费用缴纳、审查要点、授权审查、申诉程序、侵权诉讼程序等。
只有全面掌握这些内容,才能在专利代理师2023实务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考生还应注重实践操作,加强与实际案例的联系,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思维逻辑。
通过努力学习和实践,相信每位考生都能在专利代理师2023实务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专利代理人 备考攻略

专利代理人备考攻略
专利代理人备考攻略如下:
第一阶段(1周)。
先通读一遍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然后听专利法串讲的音频,重点理解法律为什么会这样规定,通一下审查指南的目录,理解审查指南的内在逻辑,然后做任意一年的真题对考试的考点分布形成大致的概念。
第二阶段(5-6月)。
读审查指南(重点在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和第四部分),搭配刷真题(留出1—2年的真题先不做),知道真题考察的考点对应着审查指南上的哪个位置,仔细阅读并理解前后文。
第三阶段(每天)。
每天做软件推送的复习题目,进入10月以后,把留下那1—2套真题拿出来,查缺补漏。
专利代理师考试-实务撰写必背知识点整理

注意识别抵触申请和现有技术,抵触申请只能用来评价新颖性,而现有技术可以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
如果是作实务撰写格式【答复审查意见】尊敬的审查员,您好:本次意见陈述是针对审查员XX年X月X日发出的第X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的答复,并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修改后的说明书替换页第X至第X页。
(若还有其他附件,如审查员要求提供的现有技术资料等,也可在这段中列出)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审查员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中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作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 修改说明(如果没修改则可省略)陈述修改内容的时候必须说出依据,例如,修改了权利要求1,增加了特征XX,该特征在说明书XX页XX行有相应的描述……。
因此,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并且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错误作出的,符合《专利法》33条及《实施细则》51条3款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新颖性注意体现单独对比原则。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X中公开了X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X中并没有相应公开,因此具备了《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在考试过程中,如果时间允许,并且,存在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取得的技术效果的不同,也要尽量陈述一下。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X具有新颖性,则其从属权利要求X到X也具有新颖性。
(新颖性的评分标准:理由占一半比重,因此必须引用对比文件的具体内容;概念占一半比重,因此必须要引用正确的法条。
在答复没有新颖性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候,如果修改了权利要求,则要论述修改依据,并且,不仅要陈述具有新颖性,还要论述其具有创造性。
)三、 关于创造性注意按照创造性的三步法论述。
两份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且公开专利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此处要描述一下为什么选择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公开了XX,但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X记载了XX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并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
专利代理人考试专利实务考点和模板汇总

专利代理人考试-- 专利事务考点模板整理重点法条模板: (1)汇总: (1)分模板 (3)文件利用或核实模板 (10)对比文件模板 (10)优先权模板 (10)现有技术模板 (11)无效宣告请求书 (12)客户意见咨询模板 (13)回答“审查意见”......意见陈述书 . (15)回答“无效宣告请求”......意见陈述书 (16)无效理由分析 (17)重点法条模板:汇总:A《专利法》【A2】【A2.2】不组成技术方案【A2.3】是保护客体【A20.2】【A22.2】新颖性:【A22.3】创造性:【A25.1】不授予专利权客体【A26.2】【A26.3】说明书充分公开【A26.4】清楚、简要并取得说明书支持【A45】与R65是通常的无效理由R《专利法实施细则》【R20】【R20.2】必要技术特征【R22】中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撰写的规定内容【R22.1】主题不一致【A31】【R34]】单一性【R53】发明驳回理由【R65】无效理由【R67】补充无效理由【R69】无效中权利范围的修改【R70】口头审理分模板【A22.2】新颖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一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发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1、没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XXX,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XXX,包括X(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X),包括X(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X),……。
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全数技术特征,且二者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较,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XXX”技术特征,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
专利代理师考试-实务必背法条及各类模板整理

专利代理师考试实务必背法条及各类模板专代实务的考试本视为难度比较大的一个科目,需要结合案例综合运用相关知识,对于没有工作经历的初学者来说尤其难,有一种无从下笔的困惑。
但其实单纯从考试拿分角度,通过还是有技巧的,就是对常用法条进行记忆,对常用模板进行记忆,考试时即使简单的套用,也会有相当的得分。
如下是个人整理的法条和各类模板,供学习参考。
一、必背法条1.F2-2 发明定义:发明,是指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F2-3 实用新型定义:实用新型,是指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F22-2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发布的申请文件或专利文件中(抵触申请)。
4.F22-3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5.F26-3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实现为准。
6.F26-4权要不清楚、说明书不支持: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的限定专利保护的范围。
7.F31-1权要件无单一性: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8.R17——说明书撰写要求:大标题:一、发明名称二、技术领域三、背景技术四实用新型内容五、附图说明六、具体实施方式。
二、各类模板:2.1新颖性模板(四同法,即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取得的技术效果均相同):2.1.1无新颖性的评述模板(加粗为必须提到的话术):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新颖性,原因如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空气净化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家用空气净化设备(+1),该家用空气净化设备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 2、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 3、以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 4、所属壳体1内由下向上依次设置有除尘过滤网 5、活性炭过滤网 6、紫外灯8和光催化剂多孔陶瓷板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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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代理实务备考整理版以下内容以富贵鼠版主的2012年9月、10月份的两次YY语音培训和PPT资料出发,由ysp191810根据自己复习的体会总结而成,望看到此资料者能够从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发扬光大,也预祝看到该资料的各位专利同仁能过专代考试,为中国由专利申请大国变为真正意义上的专利质量强国而努力。
连续6年考题及实务考试形式年份主题题眼(技术特征)考察形式答题2006年衣架挂钩“突起物宽度大于衣架本体宽度”答复审查意见、撰写独权中增加技术特征2007年包装体撕开包装体的带状部件答复无效、撰写删除独权,从权合并2008年油炸食品、真空离心增加技术特征“真空离心”答复审查意见独权中增加技术特征;分案;单一性论述2009年止鼾枕头隔板、比较器答复无效、撰写独权删除,从权合并,并列技术方案删除2010年豆浆机引流罩,引流孔撰写找区别技术特征,新颖性,创造性论述2011年瓶盖阻止尖刺部向下运动的部件提无效、撰写无效理由;适当概括1 / 1622012年冷藏桶上盖、盖体上有窗口、上盖能打开和闭合窗口、可拆卸的冷源给客户意见书(内容大致同答复无效理由)、撰写无效理由是否成立分析;删除独权、合并从权;适当概况、单一性考察不要拘泥于考试的具体形式,融会贯通新颖性、创造性、单一性、优先权、必要技术特征等实务必考点。
考试的关键在创造性。
在实务中,没有相似,差不多。
如果评判创造性你觉得了两个方案差不多,例如10年考试的搅拌机和豆浆机;钓鱼钩与起重机挂钩,玩具飞机和飞机,那么创造性答复肯定会出问题,那么发明将不复存在,因为所有的发明都可以在现有技术中找到相似的。
创造性判断时,一定是技术特征相同,作用相同,技术领域相同(实用新型/发明)或相近(发明),只有当满足上述相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才会容易的将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结合去解决技术问题,否则不能得出保护的技术方案。
考试时,特别应具有时间敏感性,时间决定了对比文件是现有技术还是抵触申请,优先权是否成立,这些均影响着新创的论述。
特别是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一定是将权利要求逐个和优先权文件说明书内容相比。
优先权有部分优先权。
无论是撰写、答复、无效过程中,均需要保证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与原始公开的技术术语相同(撰写概况例外),特别是答复,否则存在修改超范围而导致倒扣分(倒扣分比少些技术特征更多)。
在实务中存在倒扣分的情况:写的权利要求无新颖性,创造性;修改超范围;分案错误等严重错误。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权利要求书允许修改方式: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时,必须遵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一基本原则外,还应当符合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各项要求,同时,不得增加新的权利要求。
如果原申请文件中包括了很多其他的可以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了维护代理人的最大利益,应该进行分案申请。
独立权利要求的修改在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客体的保护范围是最宽的。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与修改对于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2 / 163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时,应当注意:①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②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的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③在保证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同时,应当避免将非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导致保护范围过窄而损害委托人利益。
实务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允许修改的方式如下:1 在独权中增加技术特征,对独权进一步限定,以克服原独权无新颖性、创造性、缺必特、未得到说明书支持等缺陷。
只要增加了的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即可。
2 变更独权中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权未得到说明书支持、未清偿限定专利保护范围、无新颖性、无创造性等缺陷。
只要变更了的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即可。
3 变更独权中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权要求类型错误或无新颖性、无创造性等缺陷。
只要变更后的独权要求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即可。
4 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以克服并列独权间单一性问题;或两项权利保护范围相同;或其他问题。
5 将独权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正确划界6 修改从权的引用部分,改正引用关系上的错误7 修改从权的限定部分,清楚限定该从权的保护范围以上修改为允许的修改。
考试是常有的修改手段:1 在独权1中增加一个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合并,将几个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增加到合并后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中,以避免权利要求无新颖性等问题3权利要求删除4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一般质疑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基本上都很难保住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如何添加技术特征3 / 164当认真分析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如果全部的审查意见均成立,面临着所有权利要求被删除,此时应该在说明书中去查看实施例,将未写入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中,解决独权因缺乏必要技术特征而带来的无新颖性、缺必特、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从而导致的从权被删除的命运。
增加进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可以按照如下思路进行判断:如果有几个实施例,必然存在有的技术方案无新颖性,创造性的问题,但是在每个实施例中,出现不同的技术特征组成的技术方案,每个技术方案可能存在一个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可能是现有技术从未披露的,因此将每个实施例的核心内容写出,列成一个表,然后应特别关注技术特征带来的功能,如果仅仅是技术特征而无技术效果,则多半不是区别技术特征,然后将所有的实施例的核心内容组成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进行比较,确定最终的区别技术特征。
没有功能的技术特征,无法与现有的文件进行比较进行创造性的答复。
特别应该注意的是,在实施例中出现的优先等语句,这些看起来是从权的技术方案,在答复无效的时候,可能成为挽救整个权利要求书的技术特征。
该题的最好实例是06年的实务,该实务中在独权中加入实施例二的“所述的突起物的宽度大于衣架本体的宽度”后,整个权利要求就具有了新颖性等08年的实务,加入“离心过程是在真空中进行的”。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形式错误修改在审查意见中,审查员一般仅指出该权利要求书中存在的明显的实质性缺陷,而将一些形式性缺陷作为考试隐藏的信息进行加分项,写出来即可以加分。
例如在08年油炸食品评分标准中,已经指出权利要求中“例如马铃薯薄片”“特别是油炸马铃薯薄片”此类的语句的存在将导致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因此在答复的时候,应该将这些情况进行删除,以避免其存在导致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
下列是审查指南写的容易引起保护范围不清楚的常见词语,审查指南中明确给出了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的情况:权利要求的类型不清楚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该清楚的表明权利要求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不允许采用模糊不清的主题名称,例如“一种….技术”,或者在一项权利要求中既包括产品又包括方法,例如“一种….的产品及其制造方法”4 / 165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中不得含有含义不确定的用语。
如“厚、薄、强、弱、高温、高压、很宽范围”除非这些词在特定技术领域中具有公认的含义,例如“高频放大器”中的“高频”、电学中的“强电”。
凡是权利要求中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约、接近、等、或类似物”及有括号,均应该在修改说明中明确的写出删除修改。
撰写也应该避免上述问题,上述不清楚将直接导致权利要求被扣分。
答复无效宣告与审查意见的答复区别:无效宣告时,专利已经授权,权利已经固定,不允许将任何未授权的特征和技术方案加入到权利要求书中;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权利要求正在评审中,因此可以将原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以获得专利权,只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超过原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书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关键在权利要求的合并,合并后的技术方案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答无效宣告请求书:1 先质疑证据,特别是复印件、外文翻译件;如果证据是专利文献,一般不用质疑,直接采用2 可以使用:即使材料真实,该证据对权利要求也无影响。
3 无效宣告请求书不是官方的文件,因此存在胡搅蛮缠的情况,因此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直接不予考虑:1)证据和理由超过一个月后提交的,不予考虑2)单一性不是无效的理由,答复时不予考虑3)不是发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该理由也不是无效的理由,答复时不予考虑因为你是专利权人战线的,是要维护专利权人利益的4)无效理由只是列出了条款,没有具体分析,答复时也不予考虑5)凡是不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无效理由的,均直接按照不是无效的理由,不予考虑为由答复。
5 / 166答复无效只有三种方式:权利要求的删除、权利要求的合并、并列技术方案的删除答复无效关键在技术方案的合并4 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书时,人家质疑什么,答什么,千万不要画蛇添足,站错队修改原则:除了三种修改方式外,不允许再修改权利要求.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2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4不得增加未包含在原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修改方式: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1 权利要求的删除,包括独权的删除和从权的删除2 技术方案的合并,指在独权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从权进行合并式修改。
合并式修改指两项或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在授权公告文本上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才可以合并。
3 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的技术方案中删除一个或以上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中如果存在多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可能存在其中的某一个方案二导致整个权利要求不清楚,无新颖性等问题,因此删除其中的一个,克服无效的理由即可。
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书时,合并式修改应该注意合并后的技术方案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很重要,如果不能得到支持,不能得分,因此应该将合并后的技术方案去说明书中去找支持的实施例。
权利要求的合并式修改:只有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可以进行权利要求的合并1 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书时2 无效宣告请求人证据了新的证据和无效理由3 专利复审委证据了未列出的证据和理由提无效宣告请求书6 / 167 无效宣告的法条考试法条应用记不清楚详细的法条内容,可以仅列出法条款即可。
例如法22条2款等同于“新颖性规定”有理有节,规范答题,避免胡搅蛮缠常用法条:法5条:违法乱纪的法律不授予专利权/新增加遗传资源的规定法9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授予一项专利权/先申请制法20条:保密审查规定法22条2款:新颖性法22条3款:创造性法25条: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法26条3款:公开不充分“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