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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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4.23•【字号】津劳社局发[2007]58号•【施行日期】2007.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58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劳动人事局):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建设,统一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尺度,现将《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处联系。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解答1、问:如何处理市与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重复执法问题?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

”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出现重复执法问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管辖;一般情况下,本着先介入、先查处的原则处理。

区县先行介入的案件,须将查处结果通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2、问: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出现违法行为应由注册地还是经营地监察机构查处?答:注册地和经营地不一致的,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

对管辖有异议的,报请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3、问:在商场租赁经营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如何处理?答:由商场协助调查确定用人单位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监察。

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4、问:劳动者在投诉时效内,对连续多年的拖欠工资、加班费问题进行投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时,应如何处理?答:投诉人无法提供证据材料,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仍无证据证明拖欠工资、加班费等违法事实的,终止调查,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投诉举报的流程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投诉举报的流程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投诉举报的流程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怎么去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下面是由店铺为你整理的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的程序,欢迎大家阅读!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投诉的程序一、接受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来信或者上级部门及其他部门交办、转送的来信统一由投诉处理人员拆封、登记;对于上访的投诉人或咨询人员,先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或《咨询登记表》。

如果因同一事由引起的5人以上集体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1至5名,并填写《委托书》,所有人员均在委托书中签名。

接待人员对于投诉人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投诉人补正;对于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劳动监察机构管辖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提出。

二、审查受理或立案登记:对于举报投诉信件,在拆封、登记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在收到信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上访投诉,在接到投诉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

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投诉,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

三、分流:接待人员根据举报投诉反映的情况,对案件进行归类,并作相应的分流处理:1、属举报类案件(如拖欠工资、未办用工手续、未签劳动合同、超时加班加点、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收取押金、非法使用童工、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益等),填写《群众来信来访处理表》并报批受理后由劳动监察大队查处。

2、属劳动争议类案件(如因工资支付争议、劳动合同争议、离职或辞退或除名或开除争议、工伤待遇争议以及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发生争议等),可以进行行政调解。

若事实不清或无法调解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告知投诉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3、属于综合类案件(既有劳动争议,又有违法举报),分别按争议类和举报类案件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程序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程序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干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及劳动保障监察员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第二章立案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应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检查表》,于下一个工作日内移交案件审理科。

对于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监察科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于下一个工作日报支队领导审批,并录入电脑。

第六条信访科接到劳动者的举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登记立案,报支队领导审批后移交监察科调查取证。

第七条办公室对用人单位进行书面审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将《指令书》移交案件审理科。

第八条对案件的调查检查,由支队领导或监察科长指定一名劳动保1障监察员为主办人员。

主办人员在办案中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办案人员应配合主办人员的工作。

主办人员实行一案一指定的方式。

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同时被指定为多个案件的主办人员。

第九条主办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有较强的劳动保障政策业务能力,熟悉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办案经验比较丰富;(二)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能准确掌握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据实际情况恰当掌握自由裁量权;(三)具有担任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并参与查处五件(含)以上行政处罚(处理)案件;(四)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正派,工作积极,责任心强,勤政廉洁;第十条主办人员职责:(一)负责提出对某一具体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方案;(二)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三)负责指导协调其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办案。

深圳市劳动法律法规依据汇总

深圳市劳动法律法规依据汇总

深圳市劳动法律法规依据汇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80号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 1988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 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 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3号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 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 1988年9月1日起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 1989年1月20日起施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 1990年1月18日起施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 1991年9月21日起施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143号 1995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 1995年5月23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1995年8月4日起施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2008年1月3日起施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 2009年4月15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11月1日以国务院423号令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宣传工作,现将《条例》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宣传和学习。

一、确定宣传重点,大力宣传《条例》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发XXX实施,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要突出宣传《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使广大职工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宣传计划,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

各地要根据宣传提纲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004年12月为《条例》宣传月,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到公共场所、企业和社区设立宣传点,接受现场咨询,发放宣传材料,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并尽可能邀请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

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新闻媒体,通过开辟专栏、政策解答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工作。

三、加强部门配合,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要加强与公安、工商、建设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对用人单位的宣传工作,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

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

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篇一: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交流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交流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劳社监询字[]号: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局需检查你单位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请你单位派人于年月曰时分前到三门县劳动监察大队(地址:三门县城关新兴街75号,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公楼四楼;联系人:,电话3361716)接受询问,并请携带下列标记为“√”的材料(所提供材料如系自制材料或复印件,须加盖公章):1、□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答复时不须携带);2、□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复印件□原件;3、□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原件;4、□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手册;5、□年月全体职工名册(须注明姓名、岗位、身份证号码、进单位曰期、劳动合同起止曰期);6、□劳动合同书;7、□年月至年月的考勤记录;8、□年月至年月的工资表;9、□年月至年月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10、□录用的登记材料;11、□单位劳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12、□13、□14、□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我局将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知。

年月日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三劳社监证保字[]号:因你(单位)有,涉嫌违反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下列物品实施登记保存:编号登记保存物品名称数量备注保存时间:年月曰起至年月曰保存地点:登记保存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销毁或转移上述物品的,我局将按《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年月曰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曰监察员签名:年月曰三、听证笔录事项:案时间:年月曰时分起时分止地点:主持人:单位:职务:记录人:单位:职务:当事人:,男,,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执法证号:;,执法证号:;听证记录:书记员:查验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到场。

常用法律法规

常用法律法规

公司常用法律法规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二、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3、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5、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6、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7、集体合同规定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9、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0、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1、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1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14、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5、《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6、《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问题解答17、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18、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0、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21、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2、最低工资规定2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26、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27、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8、未成年特殊保护规定29、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30、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31、失业保险条例3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33、工伤保险条例34、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35、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36、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37、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38、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39、工伤认定办法40、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41、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42、企业年金试行办法4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44、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4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4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47、劳动能力鉴定48、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49、劳动保障监察条例50、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5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52、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53、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5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5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和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

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

(二)审查立案阶段
坚持“四审”把好立案关



Hale Waihona Puke 审职责范围 审管辖权限 审投诉时效 审双方主体资格
审职责范围(是否属于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理顺监察与仲裁的关系 1、受案范围有交叉的,遵循不重复受理或 处理、在先受理原则 2、不属于监察受理而应当通过劳动争议或诉 讼程序办理的告知投诉人
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


一、行政执法程序正当的意义
二、劳动监察执法程序
三、劳动监察部分法律文书的制作
一、行政执法程序正当的意义
(一)行政执法程序相关制度依据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 3 -22
首次将正当程序确立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明 确规定所有的行政执法都应当遵循 公正、公开、 公 平和效率等行政程序基本原则,遵守公开、听证、 回避等行政 程序基本制度,为全面规范我国行政 程
案例讨论1
• 法律衔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 二十一条第二款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 处理程 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 按照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 调解、
厘清人社部门内部相关单位的职责
厘清社保征收机构、经办机构与社保行政 部门、劳动监 察部门的职责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 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 社保行政 劳动监 足…逾期仍不缴纳 ? 部门或劳 动保障行 察部门 政部门社 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 保障行政 部门 倍以下的罚
树立程序与实体并 重的执法理念
程序违法同样导致 整个案件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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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4.12.31
【实施日期】2005.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5号)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
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的日常巡视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并按照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书面材料应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针对劳动保障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活动,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共同进行。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依法查处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

第三章受理与立案
第十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第十三条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

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第十四条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第十六条下列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一)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二)因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
损害的;
(三)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四)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第十七条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按照《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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