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案件正、副卷诉讼文书材料地装订实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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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2016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以下简称“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及《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诉讼文书材料,包括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条归档的诉讼文书材料,可以分别立卷为刑事诉讼类案卷、控告申诉类案卷、民事行政检察类案卷和其他类案卷。

第四条诉讼文书材料,由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办结的年度归档。

归档时间最迟不超过下一年第二季度。

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案件承办人应当从受理案件开始收集有关诉讼文书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确保材料齐全、完整,符合归档要求。

发现遗漏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补齐或者补正。

-1-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书材料应当立卷归档:(一)法律文书的正式件、签发稿(包括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法律文书的审批表)及领导同志重要修改稿;(二)受理案件的相关文书;(三)表明案件来源的立案线索、举报、控告、申诉材料,领导交办材料等;(四)关于案件的请示、批复(包括电报、电话记录、口头指示记录等)和讨论案件记录、阅卷笔录等材料;(五)证据材料(包括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六)处理结果;(七)赃款赃物清单;(八)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七条下列文书材料不应当立卷归档:(一)与本案无关的材料;(二)重份材料;(三)未定稿的法律文书(特殊、重大案件除外);(四)定罪量刑时援引法律及法规性文件;(五)办案过程中借阅的人事档案和前科材料(应归还原单位);(六)其他没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八条摘录、复制的材料应当注明来源、名称、日期、经-2-办人姓名等以备查考。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2016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以下简称“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及《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诉讼文书材料,包括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条归档的诉讼文书材料,可以分别立卷为刑事诉讼类案卷、控告申诉类案卷、民事行政检察类案卷和其他类案卷。

第四条诉讼文书材料,由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办结的年度归档。

归档时间最迟不超过下一年第二季度。

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案件承办人应当从受理案件开始收集有关诉讼文书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确保材料齐全、完整,符合归档要求。

发现遗漏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补齐或者补正。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书材料应当立卷归档:(一)法律文书的正式件、签发稿(包括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法律文书的审批表)及领导同志重要修改稿;(二)受理案件的相关文书;(三)表明案件来源的立案线索、举报、控告、申诉材料,领导交办材料等;(四)关于案件的请示、批复(包括电报、电话记录、口头指示记录等)和讨论案件记录、阅卷笔录等材料;(五)证据材料(包括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六)处理结果;(七)赃款赃物清单;(八)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七条下列文书材料不应当立卷归档:(一)与本案无关的材料;(二)重份材料;(三)未定稿的法律文书(特殊、重大案件除外);(四)定罪量刑时援引法律及法规性文件;(五)办案过程中借阅的人事档案和前科材料(应归还原单位);(六)其他没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八条摘录、复制的材料应当注明来源、名称、日期、经办人姓名等以备查考。

诉讼(执行)文书正副卷装订排列顺序

诉讼(执行)文书正副卷装订排列顺序

诉讼(执行)文书正副卷装订排列顺序在诉讼(执行)文书的正副卷装订排列顺序方面,根据一般的规范,以下是一个可能的格式:【封面】在正副卷的封面上需标注清楚下列信息:案号、案件名称、文书种类、立案时间、承办法院、原告、被告等相关信息。

【目录】为了方便读者查找所需的文书,正副卷的每个文书都需要列出在目录中,按照一定的排序规则(通常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或文书种类等)。

【起诉状】起诉状需要包括以下重要内容:- 诉讼请求: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即要求法院对被告做出的具体行为或者不做的要求;- 事实与理由:陈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法律理由,包括引用法律条款或法律意见的部分;- 证据清单:列举出所提交的证据清单,包括相关证据的名称和编号。

【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对原告起诉状的正式答辩,内容要点包括:- 对原告的主张的回应:被告要对原告的主张进行逐条的回应,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辩护事实与证据:被告需要使用实际事实和合适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请求法院的判决:被告可以在答辩状中提出对原告的反诉或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证人证言】如果有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在正副卷中可以包括证人证言的详细记录,包括证人的基本信息、证言内容及其对案件的重要性。

【律师词】如果当事人委托了律师进行辩护,可以在正副卷中包括律师的辩护词,其中应包括律师对案件的论点、事实和法律理由等。

【判决书】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是诉讼的重要结果之一,应该包括判决结果、法院的理由和对事实的认定等内容。

【裁定书】裁定书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请求的批准或驳回等作出的决定书。

【执行文书】如果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文书如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等也需要装订在正副卷中。

【财产清单】在执行阶段,受执法院需要做出财产清单,登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结案报告】在诉讼(执行)结束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可能需要向当事人提交结案报告,记录案件处理的过程和结果。

【附则】其他相关附则、补充材料等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添加,但需要注意必须与正副卷的内容有关联。

案卷装订顺序(已修改)

案卷装订顺序(已修改)

案卷装订顺序(已修改)第一篇:案卷装订顺序(已修改)案卷装订顺序一、正卷装订顺序1、卷内文件目录2、立案审批表(从此页开始用铅笔在右上角编码)3、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文)4、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责令暂停销售通知书(财物清单附上述文书后);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等。

5、送达回证(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6、证据材料,包括当事人举证的证据材料、行政机关取得的证据材料、抽样取证记录、鉴定报告、授权委托书等(同种类的证据按照时间先后排列),以及现场检查笔录(在前)、询问调查笔录(在后)。

7、财物处理单据,包括罚款缴纳通知书留存联复印件、罚没款收据复印件(各粘贴一页);山东省罚没、扣留物资票据附卷联。

8、其他有关材料(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照片等)二、副卷装订顺序1、封面文件目录2、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包括投诉、申诉、举报书面材料以及案源登记表、涉企检查审批或备案表。

3、调查终结报告及批件,包括: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建议书—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扣留等)—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罚建议审批)--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扣留(罚没)物品入库登记表、扣留物品出库审批表、罚没物品处置审批表4、工商所案件初审书5、法制核审表6、结案报告表7、其他材料(行政处理告知记录、案后回访记录等)第二篇:案卷装订顺序一、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信息表;4、案件移送书(收案笔录);5、起诉书(自诉状)正本及附件;6、送达起诉书笔录;7、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8、自诉案件的逮捕决定、逮捕证及对家属通知单;9、搜查证、搜查勘验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10、查封令、查封物品清单;11、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决定及保证书;12、撤诉书;13、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4、赃、证物鉴定结论;15、审问笔录;16、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17、开庭通知、传票、提押票、换押票;18、开庭公告底稿;19、开庭审判笔录(公诉词、辩护词、证人证词、被告人陈述词);20、判决书、裁定书正本(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正本);21、宣判公告底稿;22、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及宣判笔录);23、送达回证;24、司法建议书;25、抗诉书;26、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27、上级法院退卷函;28、上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29、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证回执);30、赃物、证物移送清单及处理手续材料;31、备考表;32、证物袋;33、卷底。

卷宗装订细则

卷宗装订细则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件卷宗装订规则(试行)为规范我院卷宗装订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档案归档验收的具体要求》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一、卷宗装订要求(一)基本要求1、立卷案号(1)各类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案件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手续简单的执行案件的文书材料,可与原审案件合并立卷归档;需要长期执行案件的文书材料用原审级收案号单独立执行卷,与原审案件合并保管;受委托代执行案件形成的简易材料,应当移送原审法院保管。

(2)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全部诉讼文书材料,统一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3)法律文书以及其它对外行文的文号,应与案号绝对一致,裁判文书是最终案号。

其余的文书、裁定都应下分-1、-2等。

2、卷内材料的用纸(1)各类诉讼文书须用标准A4纸张,具备打印条件的一律打印,不能打印的,要用碳素、蓝黑墨水书写或签发。

(2)用油笔或者铅笔书写的材料应当附有复印件或者抄件,对于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也应附上抄件,复印件和抄件大小为A4纸张大小,便于装订。

(3)订口过窄或有字迹可能被订的要粘贴A4衬纸,纸张过大的材料要修剪折叠,折叠以A4纸张为准。

(4)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取掉。

3、正副卷的分立只要是组合议庭的案件,判决、调解、撤诉案件都要有副卷。

简易程序的案件判决、调解、撤诉都一本正卷(上审委会的除外)。

(1)含有保密内容的诉讼材料、内部请示、内函的案件,须立正副卷。

(2)司法救助单独成卷,不能装入正、副卷宗。

(3)延长审限审批表必须装入正卷。

需保密的工作记录及电话记录,当事人提供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材料(包括存折、股票账号)等可放入副卷。

4、入卷材料的筛选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重份的材料予以剔除;一般的法律文书草稿(未定稿)、与本案无关的材料不入卷。

各类案件正、副卷诉讼文书材料地装订实用标准

各类案件正、副卷诉讼文书材料地装订实用标准

实用标准文档各类案件正、副卷诉讼文书材料的装订标准一、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 )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立案审批表、案件移送书(收案笔录);(4)起诉书(自诉状)正本及附件;(5)送达起诉书笔录;(6)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7)自行逮捕决定、逮捕证及对家属通知书;(8)搜查证、搜查勘验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9)查封令、查封物品清单;(10)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决定及保证书;(11)追回补充侦查函及补充侦查材料;(12)撤诉书;(13)调查笔录及证据材料;(14)赃物、证物鉴定结论;(15)审问笔录;(16)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17)延长审限的决定、报告及批复;(18)开庭前的通知、传票、提押票、换押票;人陈述词);21) 判决书、裁定书正本(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正本) ;22) 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及宣判笔录) ;(19)开庭公告底稿;23)送达回证;24)司法建议书;25)提押票;26)抗诉书;27)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28)上级人民法院退卷函;29)上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30)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证回执) ;31)赃物、证物移送清单及处理手续材料;32)死刑、死缓的复核报告及上诉移送函;33)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批复;34)退卷函;35)执行死刑命令;36)暂停执行死刑的报告及批复;37)死刑执行前验明正身笔录;人陈述词);21) 判决书、裁定书正本(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正本) ;22) 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及宣判笔录) ;38)执行死刑笔录;执行死刑布告签发稿;执行死刑报告;执行死刑前后照片;死刑犯家属领取骨灰或尸体通知;尸体处理登记表;备考表;证物袋;卷底。

刑事二审案件正卷装订顺序:卷宗封面;卷内目录;流程表;二审立案审批表;上诉(抗诉)案件移送函;一审刑事判决书;上诉书(抗诉书) ;答辩状;聘请、委托、辩护人材料;二审证据部分(调查笔录、证据材料等); 审问笔录;开庭公告底稿;39) 40) 41) 42) 43) 44) 45) 46) 二、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提押票、传票;14)开庭审判笔录;15)公诉词(指二审开庭案件) 、辩护词;16)庭审后补充材料;17)案件延长审限材料;18)二审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正本;19)委托宣判函;20)宣判笔录;21)送达回证;22)其他相关材料;23)备考表;24)卷底。

卷宗装订顺序

卷宗装订顺序

一、立卷标准(一)刑事卷宗的分类1、正卷第一部分,诉讼文书卷(包括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单一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合并一卷;共同犯罪案件,如诉讼文书材料超过200页的,可以将综合性材料与属于犯罪嫌疑人个人责任材料分别立卷,技术性鉴定材料单独立卷。

2、正卷第二部分,证据材料卷。

一案涉及多罪的,如超过200页,可以按涉及的罪名分别立卷。

3、副卷,侦查工作卷。

(二)卷宗分册编号的排列序为:诉讼文书卷、证据材料卷、侦察工作卷。

每册以不超过200页为宜。

(三)凡撤销案件或未能移送审查起诉,需要归档的案件,应制作案情说明表、制卡人登记表存入诉讼文书卷排列在卷内目录之后,制作卷内备考表存入诉讼文书卷排列在卷宗封底之前。

正卷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可以合为一卷(正卷),如超过200页较多的,仍可分别立卷。

(四)卷宗装订要做到整齐规范,符合立卷归档要求。

卷宗应下齐和右齐。

一律装订在左侧用线绳装订,做到三孔一线,每孔间距10厘米,孔边距左延 1.5厘米。

每册都要从“1”开始编页码,页码写在右上角,如文书材料的背面有字,页码写在左上角。

大小不一、残损破缺的材料,要进行裱糊或作裁剪、折叠处理。

二、装订顺序(一)诉讼文书卷装订顺序1、卷宗封面2、主办警官签署意见表(不编页号)3、卷内目录4、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5、立案决定书6、传唤通知书,拘传证,询问通知书7、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8、拘留证,拘留通知书9、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10、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11、复议决定书12、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书13、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14、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15、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16、羁押期限届满通知书17、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不准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18、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保证金凭证,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19、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20、通缉令21、鉴定聘请书,鉴定结论通知书22、技术性鉴定材料,如: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痕迹鉴定、化学鉴定、专业技术鉴定、估价鉴定、会计鉴定审计报告、责任认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机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进行鉴定所形成的鉴定书、检验材料。

法律案件卷宗装订标准(3篇)

法律案件卷宗装订标准(3篇)

第1篇一、前言法律案件卷宗是记录案件办理过程、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信息的载体,对于案件的审理、执行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证案件卷宗的规范、整洁、便于查阅,特制定本装订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办理案件所形成的卷宗装订。

三、装订要求1.卷宗规格(1)卷宗封面:采用A4纸,封面颜色为深蓝色或黑色,字体为宋体,字号为小二号,内容包括:案件名称、案件编号、当事人姓名、案由、案件类型、承办人、装订日期等。

(2)卷内文件:采用A4纸,左侧装订,每页文件左侧留出3cm装订边。

2.装订材料(1)封面:采用250克以上白色胶版纸。

(2)卷内文件:采用70克以上白色胶版纸。

(3)装订线:采用直径为2mm的专用装订线。

(4)封面胶:采用环保型专用封面胶。

3.装订方法(1)卷宗封面:将封面纸张对折,用装订机或手工装订在卷宗上,确保封面平整、牢固。

(2)卷内文件:将卷内文件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左侧留出装订边,用装订机或手工装订。

(3)装订线:将装订线穿过卷内文件和封面,用装订机或手工固定。

(4)封面胶:在装订线固定后,将封面胶涂在封面和装订线之间,确保封面与装订线牢固粘合。

4.装订顺序(1)卷宗封面(2)案件受理登记表(3)起诉状(或自诉状)(4)答辩状(如有)(5)证据材料(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9)调查笔录(10)其他材料(11)法律文书(12)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13)执行通知书(如有)(14)结案报告5.装订要求(1)卷宗装订整齐,无破损、皱褶等现象。

(2)卷内文件排列有序,便于查阅。

(3)装订线固定牢固,无松动、脱落等现象。

(4)封面胶涂抹均匀,粘合牢固。

(5)卷宗厚度适中,便于携带和查阅。

四、卷宗封存1.案件办结后,应当将卷宗封存。

2.封存卷宗时,应当在卷宗封面右侧粘贴封条,封条上注明封存日期和封存人姓名。

3.封存卷宗应当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的地方,防止卷宗受潮、受潮、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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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案件正、副卷诉讼文书材料的装订标准一、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立案审批表、案件移送书(收案笔录);(4)起诉书(自诉状)正本及附件;(5)送达起诉书笔录;(6)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7)自行逮捕决定、逮捕证及对家属通知书;(8)搜查证、搜查勘验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9)查封令、查封物品清单;(10)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决定及保证书;(11)追回补充侦查函及补充侦查材料;(12)撤诉书;(13)调查笔录及证据材料;(14)赃物、证物鉴定结论;(15)审问笔录;(16)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17)延长审限的决定、报告及批复;(18)开庭前的通知、传票、提押票、换押票;(19)开庭公告底稿;(20)开庭审判笔录(公诉词、辩护词、证人证词、被告人陈述词);(21)判决书、裁定书正本(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正本);(22)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及宣判笔录);(23)送达回证;(24)司法建议书;(25)提押票;(26)抗诉书;(27)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28)上级人民法院退卷函;(29)上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30)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证回执);(31)赃物、证物移送清单及处理手续材料;(32)死刑、死缓的复核报告及上诉移送函;(33)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批复;(34)退卷函;(35)执行死刑命令;(36)暂停执行死刑的报告及批复;(37)死刑执行前验明正身笔录;(38)执行死刑笔录;(39)执行死刑布告签发稿;(40)执行死刑报告;(41)执行死刑前后照片;(42)死刑犯家属领取骨灰或尸体通知;(43)尸体处理登记表;(44)备考表;(45)证物袋;(46)卷底。

二、刑事二审案件正卷装订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流程表;(4)二审立案审批表;(5)上诉(抗诉)案件移送函;(6)一审刑事判决书;(7)上诉书(抗诉书);(8)答辩状;(9)聘请、委托、辩护人材料;(10)二审证据部分(调查笔录、证据材料等);(11)审问笔录;(12)开庭公告底稿;(13)提押票、传票;(14)开庭审判笔录;(15)公诉词(指二审开庭案件)、辩护词;(16)庭审后补充材料;(17)案件延长审限材料;(18)二审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正本;(19)委托宣判函;(20)宣判笔录;(21)送达回证;(22)其他相关材料;(23)备考表;(24)卷底。

三、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立案审批表及通知书、起诉书或口诉笔录;(4)案例(受理)通知书;(5)缴纳诉讼费或减免费手续;(6)应诉通知书回执;(7)答辩状及附件;(8)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鉴定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9)原、被告举证材料;(10)询问、调查取证材料;(11)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2)开庭通知、传票及开庭公告底稿;(13)开庭审判笔录;(14)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书;(15)宣判笔录;(16)送达回证;(17)上诉案件移送函存根;(18)上级法院退卷函;(19)上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20)证物处理手续;(21)执行手续材料;(22)备考表;(23)证物袋;(24)卷底。

四、民事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立案审批表及通知书、上诉案件移送书;(4)原审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5)缴纳诉讼费或减免费手续;(6)上诉书正本;(7)答辩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8)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9)调解书笔录及调解书协议;(10)撤诉书;(11)开庭通知、传票;(12)辩护词、代理词;(13)开庭审判笔录;(14)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15)司法建议书;(16)宣判笔录及委托宣判函;(17)送达回证;(18)退卷函存根;(19)备考表;(20)证物袋;(21)卷底。

五、商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立案审批表及通知书;(4)起诉书及附件;(5)受理案件通知书;(6)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7)送达起诉书回执;(8)答辩状及附件;(9)原告、被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0)原告、被告举证材料;(11)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申请及本院裁定;(12)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的执行记录;(13)证据材料;(14)调解笔录或调解材料;(15)撤诉书;(16)鉴定委托书及鉴定书;(17)开庭通知、传票、开庭公告底稿;(18)开庭审判记录;(19)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20)宣判笔录;(21)诉讼费收据;(22)上诉案件移送函存根;(23)送达回证;(24)上级法院退卷函;(25)上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26)证物处理手续材料;(27)司法建议书;(28)备考表;(29)证物袋;(30)卷底。

六、商事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立案审批表及通知书、上诉案件移送函;(4)原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5)上诉书及附件,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6)答辩状及附件;(7)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8)上诉人、被上诉人举证材料;(9)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10)调查笔录及调查材料;(11)撤诉书;(12)开庭通知、传票等;(13)开庭公告;(14)开庭庭审笔录及辩护材料;(15)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16)宣判笔录;(17)送达回证;(18)诉讼费收据;(19)司法建议书;(20)退卷函存根;(21)证物处理手续;(22)备考表;(23)证物袋;(24)卷底。

七、行政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立案审批表、起诉书、口诉笔录及附件(行政处罚及处理材料);(4)受理案件通知书;(5)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6)应诉通知书回执;(7)答辩状及附件;(8)法定代表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9)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10)开庭通知、传票、公告底稿;(11)停止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继续执行的法律文书;(12)开庭审判记录;(13)代理词、辩护词;(14)撤诉书;(15)判决书、裁定书正本;(16)宣判笔录;(17)送达回证;(18)诉讼费收据;(19)上诉或复合案件移送函;(20)上级法院退卷函;(21)上级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及批复;(22)证物处理手续;(23)备考表;(24)证物袋;(25)卷底。

八、行政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立案审批表、原审法院案件复核或上诉移送函;(4)原审判决书、裁定书;(5)上诉状或申请复核书;(6)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7)上诉状副本或申请复核送达回证;(8)答辩状;(9)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0)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11)鉴定委托书及鉴定报告;(12)开庭通知、传票、公告;(13)开庭庭审笔录;(14)代理词、辩护词;(15)撤诉书;(16)判决书、裁定书、复核批复正本;(17)宣判笔录;(18)送达回证;(19)诉讼费收据;(20)退卷函存根;(21)司法建议书;(22)备考表;(23)证物袋;(24)卷底。

九、国家赔偿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案件封面;(2)卷内目录;(3)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立案审批表及通知书;(4)调卷函;(5)赔偿申请书;(6)赔偿确认书;(7)赔偿义务机关决定情况及复议机关复议情况;(8)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赔偿申请书送达回证;(9)赔偿义务机关答辩状及附件;(10)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1)调查笔录及举证材料;(12)鉴定委托书及鉴定报告;(13)撤诉书;(14)赔偿委员会决定正本;(15)宣读赔偿决定笔录;(16)送达回证;(17)退卷函存根;(18)司法建议书及回函;(19)证物处理手续;(20)备考表;(21)卷底。

十、破产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立案审批及通知书;(4)提出破产申请材料及附件;(5)受理案件通知书;(6)破产裁定;(7)破产公告;(8)清算组人员名单;(9)清算组提交证明材料;(10)有关部门文件;(11)驳回破产申请裁定书;(12)中止执行、终止(中止)审理通知书;(13)申报债权人材料;(14)债权人申请材料;(15)确认债权通知书;(16)出庭通知书;(17)第一次债券会议;(18)和解协议;(19)终止破产程序;(20)企业整顿情况;(21)破产还债通知书;(22)异议意见书;(23)异议裁定书;(24)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25)还债裁定书;(26)查封、扣押清单;(27)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8)协助执行通知书;(29)第二次债权人会议;(30)破产财产分配方案;(31)破产财产分配裁定书;(32)申请中止破产程序;(33)终结裁定书;(34)送达回证;(35)撤销清算组决定书;(36)破产费用、收取票据;(37)上诉案件移送函存根;(38)上级法院退卷函;(39)上级法院判决书、裁定书;(40)其他证明材料;(41)司法建议书及回函;(42)备考表;(43)卷底。

十一、各类再审、申诉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立案审批表,或提起再审决定书;(4)抗诉书、申诉书;(5)原审判决书、裁定书;(6)提审、询问当事人笔录;(7)提押票、传票;(8)听证笔录及证据材料;(9)判决书、裁定书、批复正本;(10)宣判笔录;(11)送达回证;(12)退卷函存根;(13)备考表;(14)证物袋;(15)卷底。

十二、执行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审理流程管理信息表、立案审批表及通知书;(4)申请执行书,移送执行书,委托执行书及函件,交办函或调查函;(5)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6)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7)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及送达回执;(8)传票;(9)询问调查笔录;(10)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搜查、冻结、扣划等法律手续原稿、清单及有关解除措施手续等;(11)协助执行通知书;(12)采取、解除、撤销、查封、扣押、搜查、冻结、扣划、拍卖、拘传等强制措施文件材料,和解协议或和解笔录;(13)第三人到期债券通知书及异议;(14)评估、拍卖手续、公告原稿;(15)当事人举证材料;(16)案外人异议及答复;(17)交付的票据、收据、有关的凭证材料;(18)罚款决定书、拘传票、拘留决定书及法律手续;(19)申请执行费收据,执行实际支出费收据及票据;(20)撤回执行申请书或中止、终结申请书;(21)中止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不予执行裁定书;(22)各种诉讼文书送达回证、回执及来往信函;(23)结案报告及结案审批表,退卷函;(24)司法建议书及回函;(25)备考表;(26)卷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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